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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5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pdf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 J 8 5 4 2 0 1 7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a p p l i c a t i o n a n d i s s u a n c e o f p o l l u t a n t p e r m i t c o k i n g c h e m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发布稿) 本 电 子 版 为 发 布 稿 。 请 以 中 国 环 境 科 学

2、出 版 社 出 版 的 正 式 标 准 文 本 为 准 。 2 0 1 7 - 0 9 - 1 3 发 布 2 0 1 7 - 0 9 - 1 3 实 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i 目 次 前 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i 1 适 用 范 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术 语 和 定 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4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产 排 污 环 节 对 应 排 放 口 及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4 6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7 自 行 监 测 管 理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 8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与 执 行 报 告 编 制 规 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7 9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11、 算 方 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1 1 0 合 规 判 定 方 法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附 录 A ( 资 料 性

13、 附 录 )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记 录 参 考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6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执 行 报 告 编 制 参 考 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0i i 前 言 为 贯 彻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控 制 污 染 物 排 放 许 可 制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15、国 办 发 2 0 1 6 8 1 号 ) , 完 善 排 污 许 可 技 术 支 撑 体 系 , 指 导 和 规 范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工 作 , 制 定 本 标 准 。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的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 、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 、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算 、 合 规 判 定 的 方 法 以 及 自 行 监 测 、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等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

16、提 出 了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要 求 。 核 发 机 关 核 发 排 污 许 可 证 时 , 对 位 于 法 律 法 规 明 确 规 定 禁 止 建 设 区 域 内 的 、 属 于 国 家 或 地 方 已 明 确 规 定 予 以 淘 汰 或 取 缔 的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或 者 生 产 装 置 , 应 不 予 核 发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 附 录 B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规 划 财 务 司 、 环

17、境 保 护 部 科 技 标 准 司 组 织 制 订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山 西 晋 环 科 源 环 境 资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环 境 保 护 部 环 境 工 程 评 估 中 心 、 山 西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 、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评 估 中 心 、 赛 鼎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环 境 保 护 部 2 0 1 7 年 0 9 月 1 3 日 批 准 。 本 标 准 自 2 0 1 7 年 0 9 月 1 3 日 起 实 施 。 本 标 准 由 环 境 保 护 部 解 释 。1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18、 技 术 规 范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1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的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 、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确 定 、 实 际 排 放 量 核 算 、 合 规 判 定 的 方 法 以 及 自 行 监 测 、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等 环 境 管 理 要 求 , 提 出 了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防 治 可 行 技 术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指 导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 生 产 焦 炭 、

19、 半 焦 产 品 为 主 的 煤 炭 加 工 行 业 和 钢 铁 等 工 业 企 业 炼 焦 分 厂 ) 填 报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6 号 中 附 2 ) 及 网 上 填 报 相 关 申 请 信 息 , 同 时 适 用 于 指 导 核 发 机 关 审 核 确 定 排 污 许 可 证 许 可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和 水 污 染 物 的 排 污 许 可 管 理 。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中 , 对 于 执 行 G B 1 6 1 7 1 的

20、 生 产 设 施 和 排 放 口 , 适 用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 对 于 执 行 G B 1 3 2 2 3 的 生 产 设 施 和 排 放 口 , 适 用 火 电 行 业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 在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锅 炉 工 业 发 布 前 , 热 水 锅 炉 和 6 5 t / h 及 以 下 蒸 汽 锅 炉 参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 发 布 后 从 其 规 定 。 本 标 准 未 做 出 规 定 但 排 放 工 业 废 水 、 废 气 或 者

21、 国 家 规 定 的 有 毒 有 害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其 他 产 污 设 施 和 排 放 口 , 参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总 则 执 行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标 准 内 容 引 用 了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条 款 。 凡 是 不 注 明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有 效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 B 1 3 2 2 3 火 电 厂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 B 1 3 2 7 1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 B 1 6 1 7

22、 1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 B / 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 H J 4 9 4 水 质 采 样 技 术 指 导 H J 4 9 5 水 质 采 样 方 案 设 计 技 术 规 定 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 H J 8 2 0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火 力 发 电 及 锅 炉 H J / 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 H J / T 7 5 固 定 污

23、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 J / T 7 6 固 定 污 染 源 烟 气 排 放 连 续 监 测 系 统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 ( 试 行 ) H J / T 9 1 地 表 水 和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 J / T 1 9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 J / T 3 5 3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安 装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 J / T 3 5 4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验 收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 J / T 3

24、 5 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2 H J / T 3 5 6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 J / 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 J / 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H J - 2 0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与 核 发 技 术 规 范 总 则 H J - 2 0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钢 铁 工 业 H

25、J - 2 0 环 境 管 理 台 账 与 排 污 许 可 证 执 行 报 告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名 录 排 污 口 规 范 化 整 治 技 术 要 求 ( 试 行 ) ( 环 监 1 9 9 6 4 7 0 号 ) 污 染 源 自 动 监 控 设 施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 环 发 2 0 0 8 6 号 ) 关 于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的 公 告 ( 环 境 保 护 部 公 告 2 0 1 3 年 第 1 4 号 ) “ 十 三 五 ”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 国 发 2 0

26、1 6 6 5 号 )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6 号 ) 关 于 开 展 火 电 、 造 纸 行 业 和 京 津 冀 试 点 城 市 高 架 源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9 号 ) 关 于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物 特 别 排 放 限 值 有 关 问 题 的 复 函 ( 环 办 大 气 函 2 0 1 6 1 0 8 7 号 ) 关 于 加 强 京 津 冀 高 架 源 污 染 物 自 动 监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环 办 环 监 函 2 0 1 6 1 4 8 8 号

27、)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3 . 1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c o k i n g c h e m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指 炼 焦 煤 按 生 产 工 艺 和 产 品 要 求 配 比 后 , 装 入 隔 绝 空 气 的 密 闭 炼 焦 炉 内 , 经 高 、 中 、 低 温 干 馏 转 化 为 焦 炭 、 焦 炉 煤 气 和 化 学 产 品 的 工 艺 过 程 。 炼 焦 炉 型 包 括 : 常 规 机 焦 炉 、 热 回 收 焦 炉 、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三 种 。 3 . 2 炼 焦

28、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c o k i n g c h e m i c a l i n d u s t r y p o l l u t a n t e m i s s i o n u n i t 指 含 有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生 产 过 程 的 排 污 单 位 , 包 括 独 立 焦 化 企 业 和 钢 铁 联 合 企 业 焦 化 分 厂 。 3 . 3 许 可 排 放 限 值 p e r m i t t e d e m i s s i o n l i m i t s 指 排 污 许 可 证 中 规 定 的 允 许 排 污 单 位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最 大 排 放 浓 度

29、和 排 放 量 。 3 . 4 特 殊 时 段 s p e c i a l p e r i o d s 指 根 据 国 家 和 地 方 限 期 达 标 规 划 及 其 他 相 关 环 境 管 理 规 定 , 对 排 污 单 位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时 段 , 如 冬 防 期 间 等 。 3 . 5 标 准 状 态 s t a n d a r d c o n d i t i o n 温 度 为 2 7 3 K , 压 力 为 1 0 1 3 2 5 P a 时 的 状 态 , 简 称 “ 标 态 ” 。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30、度 和 基 准 排 气 量 均 以 标 准 状 态 下 的 干 气 体 为 基 准 。3 4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填 报 要 求 4 . 1 一 般 原 则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应 按 照 本 标 准 要 求 , 在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申 报 系 统 填 报 排 污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6 号 中 附 2 ) 。 填 报 系 统 中 未 包 括 的 ,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环 境 保 护 地 方 性 法 规 需 填 报 , 或 者 排 污

31、 单 位 认 为 需 要 填 报 的 , 可 自 行 增 加 内 容 。 排 污 单 位 在 填 报 申 请 信 息 时 , 应 评 估 污 染 排 放 及 环 境 管 理 现 状 , 对 现 状 环 境 问 题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并 填 入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申 报 系 统 中 “ 改 正 措 施 ” 一 栏 。 省 级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按 环 境 质 量 改 善 需 要 增 加 的 管 理 要 求 , 应 填 入 全 国 排 污 许 可 证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申 报 系 统 中 “ 有 核 发 权 的 地 方 环 境 保 护

32、 主 管 部 门 增 加 的 管 理 内 容 ” 一 栏 。 在 填 报 基 本 情 况 时 , 排 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填 报 , 并 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法 律 责 任 。 4 . 2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必 填 项 , 排 污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应 填 报 单 位 名 称 、 邮 政 编 码 、 是 否 投 产 、 投 产 日 期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中 心 经 度 、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中 心 纬 度 、 所 在 地 是 否 属 于 重 点 区 域 、 是 否 有 环 境

33、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批 复 及 文 号 ( 备 案 编 号 ) 、 是 否 有 地 方 政 府 对 违 规 项 目 的 认 定 或 备 案 文 件 及 文 号 、 是 否 有 主 要 污 染 物 总 量 分 配 计 划 文 件 及 文 号 、 二 氧 化 硫 总 量 指 标 ( t / a ) 、 氮 氧 化 物 总 量 指 标 ( t / a ) 、 化 学 需 氧 量 总 量 指 标 ( t / a ) 、 氨 氮 总 量 指 标 ( t / a ) 、 其 他 污 染 物 总 量 指 标 ( 如 有 ) 。 4 . 3 炼 焦 炉 型 、 主 要 产 品 及 产 能 需 填 报 行

34、 业 类 别 、 炼 焦 炉 型 、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名 称 、 主 要 工 艺 名 称 、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设 施 参 数 、 产 品 名 称 、 生 产 能 力 、 计 量 单 位 、 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 及 其 他 。 在 填 报 “ 行 业 类 别 ” 时 ,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的 生 产 设 施 选 择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 执 行 G B 1 3 2 2 3 的 生 产 设 施 选 择 火 电 行 业 。 在 填 报 “ 炼 焦 炉 型 ” 时 , 需 按 常 规 机 焦 炉 、 热 回 收 焦 炉 、 半 焦 (

35、 兰 炭 ) 炭 化 炉 三 种 类 型 进 行 选 择 。 本 标 准 中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专 指 内 热 式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 外 热 式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参 照 常 规 机 焦 炉 填 报 。 4 . 3 . 1 常 规 机 焦 炉 4 . 3 . 1 . 1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必 填 项 , 常 规 机 焦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填 报 内 容 参 见 表 1 。4 表 1 常 规 机 焦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36、、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一 览 表 主要 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 单元 原料煤贮 存系统 煤场、筒仓、其他 设计贮量 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 振动筛、 配煤塔 、 转运站、 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 炼焦 单元 焦炉炼焦 系统 焦炉、装煤车、推焦机、拦焦机、 熄焦车、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容积、 高度、 平均宽度、 长度、 焦炉 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装煤方式(顶 装、 侧装) 、 加热方式 (单 热式、 复热式) 、 剩余煤气 去向 熄焦 单元 湿熄焦系 统 a 熄焦塔、其他 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 干熄焦及 余

37、热回收 系统 干熄炉、干熄焦锅炉、汽轮机、发 电机、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气料 比,干熄焦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发电机型号,汽 轮机凝汽设备冷却方式 (空冷、湿冷) 焦炭 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 筛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 焦炭贮存 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 设计贮量 贮焦场封闭方式 煤气 净化 单元 冷凝鼓风 系统 煤气初冷器、电捕焦油器、焦油氨 水分离装置、循环氨水中间槽、焦 油中间槽、剩余氨水槽、煤气鼓风 机、其他 焦油氨水分离装置、 循环氨水 中间槽、 焦油中间槽、 剩余氨 水槽容积,煤气鼓风机流量、

38、 出口压力 / 脱硫系统 脱硫塔、再生装置、脱硫废液处理 装置、其他 脱硫塔塔径、 高度, 再生装置 规格, 脱硫废液处理装置设计 处理能力 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 并联、其他) 氨回收系 统 蒸氨塔、事故氨水槽、饱和器、硫 铵干燥器、其他 蒸氨塔塔径、 高度, 事故氨水 槽容积 蒸氨方式(直接蒸氨、间 接蒸氨) 粗苯回收 系统 终冷塔、 洗苯塔、 脱苯塔 、 再生器、 粗苯管式炉、粗苯中间槽 、其他 粗苯中间槽容积 粗苯管式炉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煤气、转炉 煤气、其他) 公用 及辅 助单 元 供汽系统 锅炉、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 压力 锅炉型号、燃料类型(焦 炉煤气、高炉

39、煤气、转炉 煤气、煤、其他) 循环冷却 系统 煤气净化循环水系统、制冷循环水 系统、其他 设计循环水量、进出水温度 / 储罐系统 粗苯储罐、焦油储罐、洗油储罐、 硫酸储罐、碱液储罐、其他 容积 储罐类型(固定罐、内浮 顶罐、外浮顶罐、其他) 辅助系统 制冷机组、其他 设计制冷量 热源方式(蒸汽、其他) a 对于填报“湿熄焦系统”的钢铁联合企业,需载明:承诺于 2 0 1 7 年 1 2 月底完成干熄焦改造。5 4 . 3 . 1 . 2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必 填 项 ,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填 报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若 排 污 单 位 无 内 部 生

40、 产 设 施 编 号 , 则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 ( 水 、 大 气 ) 编 码 规 则 ( 试 行 )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9 号 中 附 件 4 ) 编 号 并 填 报 。 4 . 3 . 1 . 3 产 品 名 称 必 填 项 , 分 为 焦 炭 、 焦 炉 煤 气 、 焦 油 、 粗 苯 、 硫 铵 等 。 4 . 3 . 1 . 4 生 产 能 力 及 计 量 单 位 必 填 项 , 生 产 能 力 为 主 要 产 品 设 计 产 能 , 并 标 明 计 量 单 位 。 生 产 能 力 不 包 括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明 确 规 定 予 以 淘 汰

41、 或 取 缔 的 产 能 。 4 . 3 . 1 . 5 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 必 填 项 ,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 地 方 政 府 对 违 规 项 目 的 认 定 或 备 案 文 件 中 的 年 生 产 时 间 填 写 。 4 . 3 . 1 . 6 其 他 选 填 项 , 企 业 如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 可 填 写 。 4 . 3 . 2 热 回 收 焦 炉 4 . 3 . 2 . 1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必 填 项 , 热 回 收 焦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42、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填 报 内 容 参 见 表 2 。 表 2 热 回 收 焦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一 览 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单元 原料煤贮存系 统 煤场、筒仓、其他 设计贮量 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粉碎机、振动筛、配煤塔、 转运站、其他 粉碎机设计生产能力 / 炼焦单元 焦炉炼焦系统 焦炉、 装煤推焦车、 熄焦车、 其他 焦炉炭化室孔数、有效 容积、焦炉周转时间 焦炉型号、 装煤方式 (冷装冷出、 热装热出)、 加热方式 (焦炉煤 气、其他) 熄焦单元 湿熄焦系统 熄焦塔、其他

43、熄焦塔高度、出口尺寸 / 干熄焦及余热 回收系统 干熄炉、 干熄焦锅炉、 汽轮 机、 发电机、 汽轮机凝汽设 备、其他 干熄炉设计生产能力、 气料比,干熄焦锅炉额 定蒸发量、蒸汽温度和 压力,发电规模 汽轮机、 发电机型号, 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式(空冷、湿冷) 焦炭处理 单元 焦炭转运、筛 分系统 焦炭转运站、筛焦设施、 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 焦炭贮存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 设计贮量 贮焦场封闭方式 余热回收 单元 余热回收系统 余热锅炉、 汽轮机、 发电机、 汽轮机凝汽设备、其他 余热锅炉额定蒸发量、 蒸汽温度和压力,发电 规模 汽轮机、 发电机型号, 汽轮机凝 汽设备冷却方

44、式(空冷、湿冷)6 4 . 3 . 2 . 2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必 填 项 ,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填 报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若 排 污 单 位 无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则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 ( 水 、 大 气 ) 编 码 规 则 ( 试 行 ) ( 环 水 体 2 0 1 6 1 8 9 号 中 附 件 4 ) 编 号 并 填 报 。 4 . 3 . 2 . 3 产 品 名 称 必 填 项 , 分 为 焦 炭 、 电 、 蒸 汽 等 。 4 . 3 . 2 . 4 生 产 能 力 及 计 量 单 位 必 填 项 , 生

45、产 能 力 为 主 要 产 品 设 计 产 能 , 并 标 明 计 量 单 位 。 生 产 能 力 不 包 括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明 确 规 定 予 以 淘 汰 或 取 缔 的 产 能 。 4 . 3 . 2 . 5 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 必 填 项 ,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 地 方 政 府 对 违 规 项 目 的 认 定 或 备 案 文 件 中 的 年 生 产 时 间 填 写 。 4 . 3 . 2 . 6 其 他 选 填 项 , 企 业 如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 可 填 写 。 4 . 3 . 3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46、炉 4 . 3 . 3 . 1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必 填 项 ,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填 报 内 容 参 见 表 3 。 4 . 3 . 3 . 2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必 填 项 , 炼 焦 化 学 工 业 排 污 单 位 填 报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若 排 污 单 位 无 内 部 生 产 设 施 编 号 , 则 根 据 固 定 污 染 源 ( 水 、 大 气 ) 编 码 规 则 ( 试 行 ) ( 环 水 体 2 0 1 6 1

47、8 9 号 中 附 件 4 ) 编 号 并 填 报 。 4 . 3 . 3 . 3 产 品 名 称 必 填 项 , 分 为 半 焦 ( 兰 炭 ) 、 焦 炉 煤 气 、 焦 油 等 。 4 . 3 . 3 . 4 生 产 能 力 及 计 量 单 位 必 填 项 , 生 产 能 力 为 主 要 产 品 设 计 产 能 , 并 标 明 计 量 单 位 。 生 产 能 力 不 包 括 国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明 确 规 定 予 以 淘 汰 或 取 缔 的 产 能 。 4 . 3 . 3 . 5 设 计 年 生 产 时 间 必 填 项 ,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及 批 复 、 地

48、方 政 府 对 违 规 项 目 的 认 定 或 备 案 文 件 中 的 年 生 产 时 间 填 写 。 4 . 3 . 3 . 6 其 他 选 填 项 , 排 污 单 位 如 有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 可 填 写 。7 表 3 半 焦 ( 兰 炭 ) 炭 化 炉 主 要 生 产 单 元 、 主 要 工 艺 及 生 产 设 施 名 称 一 览 表 主要生产 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其他设施信息 备煤单元 原料煤贮存系 统 煤场、筒仓、其他 设计贮量 煤场封闭方式 备煤系统 振动筛、备煤楼、转运站、 其他 振动筛设计生产能力 / 炭化单元 炭化系统 炭化炉、其他 炭化炉数量、

49、单炉生产 能力 加热系统控制方式(自动控制 、 手动控制、 其他) 、 熄焦方式 (水 浴熄焦、低水分熄焦、其他) , 剩余煤气去向 半焦处理 单元 烘干系统 烘干设施、其他 设计处理能力 热源方式(煤气烘干、其他) 半焦转运、筛 分系统 半焦转运站、筛焦设施、 其他 筛焦设施设计生产能力 / 半焦贮存系统 贮焦场、焦仓、其他 设计贮量 贮焦场封闭方式 煤气净化 单元 冷凝鼓风系统 冷却器、 电捕焦油器、 焦油 分离装置、 氨水循环池、 煤 气鼓风机、其他 焦油分离装置、氨水循 环池容积,煤气鼓风机 流量、出口压力 焦油分离装置位置(地上、地 下)、氨水循环池位置(地上 、 地下) 脱硫系统 脱硫塔、 再生装置、 脱硫废 液处理装置、其他 脱硫塔塔径、高度,再 生装置规格,脱硫废液 处理装置设计处理能力 脱硫塔运行方式(串联、并联 、 其他) 脱氨系统 蒸氨塔、 事故氨水槽、 其他 蒸氨塔塔径、高度,事 故氨水槽容积 蒸氨方式 (直接蒸氨、 间接蒸氨)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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