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57 2017 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 车载测量方法及 技术要求 Measurement method and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EMS test of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heavy-duty diesel and gas fuelled vehicle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 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09-19 发布 2017-10-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 目 次 前 言 . 1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 3 5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 4 6 标准的实施 .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排放测试报告要求 . 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重型汽车实际道路排放车载测量方法 . 10 1 前 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防治 重型汽车 排气对大气环境的 污染 ,改善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 IV、 V 阶段)( GB 17691-2005)的补充,规定了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
3、 车载测 量方法及 技术要求 。 本标准 参考 美国 40 CFR PART 86 公路用新车、在用汽车及发动机排放控制 和 40 CFR PRAT 1065 SUBPART J现场测试和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以 及欧盟委员会法规 No.582/2011 ANNEX II重型发动机和汽车的在用符合性检查及 其 修订单 的 有关 技术内容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要编制而成 。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 规范性附录 。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大气环境管理司、 科技标准司组织制 订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 清华大学 、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 本
4、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9 月 1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7 年 10 月 01 日实施。 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相关 地方标准一律作废或无效。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 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 排气污染物 车载测量方法 及 技术要求 1 适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 排气污染物的车载测量方法及 技术要求 。适用于满足 GB 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的 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 的 新生产车 排放达标 检查 和 在用符合性 检查 。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km/h 的 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 动机的 M2、 M3、N2(但不包括低速货车
5、) 和 N3 类 以及 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 M1 类 汽 车 排气 污染物 排放测 量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 GB 18352.6-2016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HJ 437-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系统( OBD)技术要求 HJ 43
6、8-2008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 HJ 689-2014 城市车辆用柴油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WHTC 工况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7691-2005 和 HJ 689-2014 确立的以及 下列 术语和 定义 适用于本标准 : 3.1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PEMS 能安装在车上,同时 进行 排气流量 、 污染物浓度 测量 ,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和 发动机的转速、 扭矩、 负荷 、 车辆行驶速度、经纬度及海拔 等相关参数实时 测量或 采集的整套
7、排放测试系统。 3.2 车载法 PEMS method 将 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 安装在 被测 车辆 上, 对车辆 在实际道路上行驶时的 排气污染物排放 进行 测量 的 方法。 3.3 瞬态循环 transient cycle 发动机 按 GB 17691-2005或 HJ 689-2014开展 型式检验 时所用 瞬态 循环 ( ETC或 WHTC) 。 3.4 功基窗口 work-based window 从 试验 终止 点到截止点之间的一个连续区间,当区间的累积做功等于 瞬态 循环的 发动机做功量 时,定义 该连续区间 为一个功基窗口 。 3 3.5 窗口比排放 window brake-s
8、pecific emissions 功基窗口内车辆排气污染物排放总质量与窗口内 做 功 量 的比值,单位: g/kWh。 3.6 功基窗口法 work-based window method 通过比较各功基窗口比排放与发动机 型式检验 比排放的符合性评价车辆排放的方法。 3.7 窗口平均功率 百分比 average window power percentage 功 基窗口内发动机平均功率占该发动机最大 净 功率的百分比。 3.8 有效功基窗口 valid work-based window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 20%的窗口 。 如 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大于 20%的窗口个数 少于 所有窗口
9、个数的 50%, 可 将窗口平均功率百分比 20%的要求 以 1%为步长逐渐减小,但最小不能小于 15%。 3.9 有效数据点 valid data points 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 70以上,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 PEMS测试开始后, 5分钟之内的变化小于 2时 ( 以先到为准 , 但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 20分钟 ), 至试验结束 的所有测试数据点。 3.10 短行程 short trip 车辆从一个怠速终点到下一个怠速 起点 之间的行驶过程。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限值要求 4.1.1 按照 第 4.2条 规定的 测试方法进行 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 排气 污染物排放测量,
10、污染物排放 应满足表 1规定的 排放 限值 要求 。 表 1 排放限值( g/kWh) 阶段 CO NOx THC PM 第五阶段 6.0 4.0 报告(可选 项 ) 报告(可选 项 ) 4.1.2 按照第 4.2条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重型 柴油车、气体燃料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测量, 第五阶段 NOx排放浓度 应 不高 于 900ppm。 4.2 测试方法 排气 污染物 排放测试应按照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 。 4.3 判定方法 4.3.1 试验有效性判定 有效功基窗口应占所有功基窗口的 50%以上,否则试验无效,应调整测试方案,重新进行试验。 4.3.2 测试车辆 达标 判定
11、a) 对第 4.1.1 条 规定的任一污染物,满足排放 限值要求的 功基 窗口 占有效功基窗口的 比例达到 90%及 以上 ,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 达标 ,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 b) 在 有效数据点 中, NOx 排放浓度 满足 第 4.1.2 条 限值要求的 数据点 占有效数据点的比例 达到 95%及以上,则该测试车辆判定为排放达标,否则判定为排放超标。 4 5 新生产车 排放达标 检查 和在用符合性 检查 5.1 新生产车 排放达标 检查 5.1.1 制造企业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自行制定科学高效的自查规程,对新生产的车型 (或系族) 进行排放达标自查 ,并将自查结果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2、 5.1.2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对车型 (或系族) 进行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时,从批量生产的车辆中 随机抽取 3 辆车 ,按下述规则进行判定: a) 从第 5.1.2 条抽取的 3 辆车中任意选取 1 辆 车 ,按照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 放试验 。若此车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 b) 若此车不能满足 第 4.1 条的要求,如制造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第 5.1.2 条中抽取的其它两辆车按 附录 B 规定的方法进行实际道路排放试验 。若两辆车均满足第 4.1 条的要求,则判定合格,否则不合格。 5.2 在用符合性 检查 5.2.1 制造企业按本标准规
13、定的试验方法 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 。发动机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应以发动机机型(或系族)为基础进行。车辆制造企业的在用符合性自查应以车型(或系族)为基础进行 。 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 (或系族) 污 染 物排放合格与否按表 2判定。 测试样本量最小为 3,最大为 10;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 (或系族) 排放判定为合格;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则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 (或系族) 排放判定为不合格; 如果排放超标车辆数不能判定发动机机型(或系族)、车型 (或系族) 排放合格与否,则逐一增加测试样本,继续判定。 表
14、2 合格判定表(最小样本量为 3辆) 5.2.2 制造企业应以每两年为周期 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提交每个 发动机机型(或系 族)、车型(或系族) 的 在用 符合性自查报告 , 报告 应满足附录 A的要求。 5.2.3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可 按照 本标准 规定的试验方法 对车型 (或系族) 进行 在用符合性 抽查 。 随机抽取 3辆 车 进行 实际道路排放 试验, 并 按 5.1.2条的要求 进行判定。 样本数 超标车辆数 合格判定 不合格判定 3 - 3 4 0 4 5 0 4 6 1 4 7 1 4 8 2 4 9 2 4 10 3 4 5 5.3 按本标准 进行新生产车 排放达标 检查和
15、在用符合性检查 的车型,其结果可以扩展到满足第 5.3.1条要求的其他车型。 5.3.1 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同为同一车型系族 a) 车辆 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 b) 底盘由同一制造企业生产; c) 发动机为同一机型(或系族); d) 车辆 种类 一致,如 M1、 M2、 M3、 N2、 N3类车辆( 城市车辆 除外)、城市车辆(公交 车、邮政车 和环卫 车 )。 5.3.2 车型系族可以扩展至 改装车企业生产的 满足第 5.3.1条 b)至 d)要求的 车型 。 5.4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制造企业 应立即组织调查,尽快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保整改后产品符合要求
16、。 6 标准的实施 6.1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按 GB 17691-2005 第五阶段标准 新定型(信息公开)的车型,应按第 5 条 规定进行 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和在用符合性检查 ,并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 。 6.2 在 2017年 10月 1日之前已按 GB17691-2005第五阶段标准定型(信息公开)的车型 ,应按第 5.2条 规定进行在用符合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 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告 。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车辆 排放测试报告要求 A.1 一般要求 A.1.1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A.1.2 装配厂地址 A.1.3 制造厂的名称,地址,电话
17、号码, 传真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A.1.4 类型和商业用途描述(涉及各种变型) A.1.5 发动机系族 A.1.6 源机 A.1.7 发动机系族成员及车型成员 A.1.8 测试车辆识别 代 码( VIN) A.1.9 识别牌和铭牌 的位置和 标示 方式 A.1.10 车辆类别 A.1.11 燃料类型:如柴油、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等 A.1.12 发动机系族内的适用于该机型 /车型的型式检验的数量,适用 时 , 还 包括所有扩展 、维修 和召回 的数量。 A.1.13 制造商提供的发动机 、 车辆型式检验扩展、维修 和召回 的详细信息。 A.1.14 发动机 、 车辆的制造时间 A.2 发动机
18、 、 车辆的选择 A.2.1 汽车或发动机的安装方法 A.2.2 车辆、发动机、 发动机 系族的选择标准 A.2.3 制造商召集测试车辆的地理区域 A.3 设备 A.3.1 PEMS设备 商标和型号 A.3.2 PEMS设备校准 A.3.3 PEMS设备电源供应 A.3.4 数据分析 软件和版本号 A.4 测试数据 A.4.1 试验日期和时间 A.4.2 测试地点和路线的详细信息 A.4.3 天气 、 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海拔 等 ) A.4.4 每辆车测试路线的距离 A.4.5 试验燃料的技术参数 A.4.6 反应剂的技术参数(如适用) A.4.7 润滑油的技术参数 A.4.8 按照附录
19、 B进行的排放试验结果 A.5 发动机信息 A.5.1 发动机燃料类型(如柴油、 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等) A.5.2 发动机燃烧系统(如压 燃 式或 气体 燃料 点燃式) 7 A.5.3 型式检验编号 A.5.4 发动机再 制造 商 (如适用) A.5.5 发动机制造商 A.5.6 发动机型号 A.5.7 发动机生产日期 A.5.8 发动机编号 A.5.9 发动机排量( L) A.5.10 缸数 A.5.11 发动机额定功率:( kW 在 r/min下 ) A.5.12 发动机最大扭矩:( kW 在 r/min下 ) A.5.13 怠速转速( r/min) A.5.14 制造商提供的有效满负
20、荷扭矩曲线(是 /否) A.5.15 制造商提供的满负荷扭矩曲线参考数值 A.5.16 降 NOx系统类型(如 EGR, SCR) A.5.17 催化转 化器 类型 A.5.18 颗粒捕集器类型 A.5.19 后处理系统安装位置 A.5.20 发动机 ECU的信息(软件标定号) A.5.21 外特性曲线 A.5.22 瞬态循环( ETC)做功量,对于 HJ 689-2014规定的城市车辆为瞬态循环( WHTC)做功量 A.6 车辆信息 A.6.1 车辆所有者 (如适用) A.6.2 车辆 种类 A.6.3 车辆制造商 A.6.4 车辆识别代码( VIN) A.6.5 车辆登记注册号和注册地 (
21、如适用) A.6.6 车辆型号 A.6.7 车辆生产日期 A.6.8 排放阶段 A.6.9 变速箱类型 (例如手动、自动或其他 ) A.6.10 前进档的数目 A.6.11 试验开始前的里程表读数( km) A.6.12 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 ( GVW) ( kg) A.6.13 车辆 整备质量( kg) A.6.14 最高车速( km/h) A.6.15 轮胎规格 A.6.16 排气管直径( mm) A.6.17 车轴数 A.6.18 油箱容积( L)(可选项) 8 A.6.19 油箱数量(可选项) A.6.20 反应剂罐的容积( L)(可选项) A.6.21 反应剂罐的数目(可选项) A.
22、7 测试路线特征 A.7.1 试验开始时的里程表读数( km) A.7.2 持续时间( s) A.7.3 平均环境条件(根据瞬时测量数据计算得到) A.7.4 环境条件传感器信息(类型和传感器位置) A.7.5 车速信息(如,累积的速度分布) A.7.6 描述的测试路线中市区、市郊和高速运行的时间分布 A.7.7 测试路线中加速、减速、匀速和 怠速 的时间分布 A.8 瞬时测量数据 A.8.1 NOx浓度( ppm) A.8.2 CO浓度( ppm) A.8.3 CO2浓度( %) A.8.4 THC浓度( ppmC)(可选项) A.8.5 PM浓度( mg/cm3) (可选项) A.8.6
23、排气流量( kg/h或 L/min) A.8.7 排气温度() A.8.8 环境温度() A.8.9 环境 大气压( kPa) A.8.10 环境湿度( g/kg或 %) A.8.11 发动机扭矩( Nm) A.8.12 发动机转速( r/min) A.8.13 发动机燃油消耗速率( g/s) A.8.14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A.8.15 ECU和 卫星导航 精准定位 系统 获取的车辆行驶速度( km/h) A.8.16 所在 纬度( ) A.8.17 所在 经度( ) A.8.18 所在 海拔 ( m) A.9 瞬时数据计算 A.9.1 NOx质量( g/s) A.9.2 CO质量( g
24、/s) A.9.3 CO2质量( g/s) A.9.4 THC质量( g/s)(可选项) A.9.5 PM质量( mg/s) (可选项) A.9.6 NOx累积 质 量( g) A.9.7 CO累积质量( g) A.9.8 CO2累积质量( g) A.9.9 THC累积质量( g)(可选项) 9 A.9.10 PM累积 质量( mg)(可选项) A.9.11 燃油消耗速率计算值( g/s) A.9.12 发动机功率( kW) A.9.13 发动机做 功( kWh) A.9.14 功基窗口持续时间( s) A.9.15 功基窗口发动机平均功率 百分比 ( %) A.10 数据平均和整合 A.10
25、.1 NOx平均浓度( ppm) A.10.2 CO平均浓度( ppm) A.10.3 CO2平均浓度( ppm) A.10.4 THC平均浓度( ppmC)(可选项) A.10.5 校正前 PM平均浓度( mg/cm3)(可选项) A.10.6 校正后 PM平均浓度( mg/cm3)(可选项) A.10.7 试验前后 PM采样滤纸质量及差值 ( mg)(可选项) A.10.8 平均排气质量流量( kg/h) A.10.9 平均排气温度() A.10.10 NOx排放量( g) A.10.11 CO排放量( g) A.10.12 CO2排放量( g) A.10.13 THC排放量( g)(可选
26、项) A.10.14 PM 排放量( mg)(可选项) A.11 测试结果判断 A.11.1在有效功基窗口中, 最小、最大和 第 90百分位 数 的: A.11.1.1 功基窗口法 NOx排放结果( g/kWh) A.11.1.2 功基窗口法 CO排放结果( g/kWh) A.11.1.3 功基窗口法 THC排放结果( g/kWh)(可选项) A.11.1.4 功基窗口法 PM排放结果( g/kWh)(可选项) A.11.2 功基窗口:最小和最大平均窗口功率 A.11.3 功基窗口:有效窗口百分比 ( %) A.11.4 在 有效数据点 中, NOx排放浓度结果 ( ppm)的最小值、 平均值
27、、 最大值和第 95百分位数 A.12 试验确认 A.12.1 试验前、后的 NOx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 A.12.2 试验前、后的 CO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 A.12.3 试验前、后的 CO2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 A.12.4 试验前、后的 THC分析仪零点、满量程和评定结果(可选项) A.12.5 试验前、后的 PM分析仪评定结果(可选项) A.13 需要的更多附件 A.13.1 车辆加载及 PEMS系统安装完成后的试验车辆 照 片 (不少于 3张) A.13.2 所有排放测试 的 原始数据记录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交)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重型汽车
28、实际道路 排放 车载 测量方法 B.1 试验要求 B.1.1 一般要求 制造企业 应向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 提交 试验 方案 ,内容应包括车辆 (发动机)的 选取 是否具有代表性 、驾驶模式、测试工 况、 载荷 、磨合方法 等 。 B.1.1.1 测试时 环境温度 应 在 2 -38 之间 。 在测试时,应记录环境温度。 B.1.1.2 测试时海拔 不超过 1000m( 相当于大气压 90kPa) 。 B.1.1.3 试验之前,应当按照附录 A的内容详细地记录汽车参数。 B.1.2 车辆准备 B.1.2.1 车辆应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未经改动。车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工作正常,未有影响污染物排
29、 放控制装置正常工作的报警或故障,如:车辆发动机气缸失火、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传感器损坏等。 B.1.2.2 对于新生产车排放达标检查,车辆原则上不进行磨合,如生产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磨合规范进行磨合,但不得超过 500km,且不得对车辆进行任何调整。 B.1.2.3 对于在用符合性检查, 车辆行驶里程 应 在 HJ 438-2008要求的有效寿命内,且 不应低于 10000km。 B.1.2.4 试验之前,车辆 应 按照制造企业的规定进行维护。 B.1.2.5 车辆排放控制诊断系统应符合 HJ 437-2008的规定,且应提供标准化或无限制的访问。通过标准的 OBD诊断串行接口能获取: 冷却
30、液温度、 发动机转速、 扭矩、发动机燃油消耗 速率 、车辆行驶速度 等数据。 数据采集频率为 1Hz。 B.1.2.6 试验车辆载荷 车辆进行加载测试。 除特殊规定外, M类 测试车辆加载 为装载质量的 50%-100%; N类测试车辆加载 为装载质量的 75%-100%。 乘员质量及其装载要求 参照 GB/T 12534的规定。 B.1.2.7 试验使用的燃料 应 采用 符 合 相应 标准的 市售 车用 燃料 。 B.1.2.8 其他要求如车辆润滑油、轮胎压力等,参照 GB/T 12534的要求。 B.1.2.9 试验时应采集 受试车辆的 燃料、润滑油、后处理反应剂样品。 B.1.3 测量内
31、容 B.1.3.1 将便携式排放测试系统安装固定在车辆上,在车辆实际 行驶 过程中,实时 测量和 收集 表 B.1所列数据。 数据采集频率为 1Hz。 颗粒物滤纸采样 和质量浓度在线测量仅适用于柴油车。 表 B.1 测量内容 测量内容 单位 测试仪器 NOx浓度 1) ppm 分析仪 CO浓度 1) ppm 分析仪 CO2浓度 1) ppm 分析仪 11 THC浓度 1)(可选项) ppmC 分析仪 校正前 PM浓度( 可选项 ) mg/m3 分析仪 校正后 PM浓度( 可选项 ) mg/m3 分析仪 排气流量 kg/h(或 L/min) 排气流量计( EFM) 排气温度 EFM 环境温度 传
32、感器 环境大气压 kPa 传感器 环境相对湿度 % 传感器 发动机转速 rpm ECU数据读取设备 发动机扭矩 2) Nm ECU数据读取设备 发动机燃油消耗速率 g/s ECU数据读取设备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ECU数据读取设备 车辆行驶速度 km/h ECU数据读取设备 和 卫星导航精准定位 系统 所在 经度 卫星导航 精准定位 系统 所在 纬度 卫星导航 精准定位 系统 所在 海拔 m 卫星导航 精准定位 系统 1)直接测量得到或根据 B.1.3.2条的规定 修正后的湿基浓度 2)根据 SAE J1939、 J1708或 ISO 15031等 标准 协议 ,发动机扭矩应该为发动机的净扭矩或
33、由发动机实际扭矩百分比、摩擦扭矩和参考扭矩计算而得的净扭矩,净扭矩 =参考扭矩 (实际扭矩百分比 -摩擦扭矩百分比)。 B.1.3.2 干 -湿基修正 如果测量的污染物浓 度为干基浓度,测得干基浓度应转化为湿基浓度。 wet w dryc k c 式中: wetc 污染物湿基浓度,单位为 ppm(或 ppmC) ,或体积百分数; dryc 污染物干基浓度,单位为 ppm(或 ppmC),或体积百分数; wk 干湿 基 修正系数。 可用下式计算 wk : 211 1 . 0 0 01 0 . 0 0 5 ( )wwC O C Okkcc 其 中 , 1 1 .6 0 81 0 0 0 (1 .6
34、 0 8 )aw aHk H 式中: 12 aH 进气绝对湿度, g H2O /kg 干空气; 2COc 干基 CO2 浓度, %; COc 干基 CO 浓度, %; 氢摩尔比。 B.1.4 测试工况 B.1.4.1 测试工况 的构成应接近于车辆正常使用时的道路运行路况的分布。 车辆运行路况包括:市区 道 路、市郊 道 路和高速路,根据车辆类别, 具体分布 和特征 参 照 B.1.4.2-B.1.4.6条的规定,并允许实际构成比例有 5%的偏差。 由于一些实际原因, 制造企业 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测试工况进行调整,但应将有关情况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B.1.4.2 试验应按市区 -市郊 -
35、高速 的 行驶顺序连续进行。 根据车辆行驶速度的大小,区分车辆运行道路的属性,市区 道 路:车辆行驶速度在 0-50km/h之间 ,平均车速为 15-30km/h; 市郊 道 路: 第一个出现车速超过 55km/h的短行程记为市郊路的开始, 车辆行驶 速度为 不超过75km/h, 平均车速为 45-70km/h; 高速路: 第一个出现车速超过 75km/h的短行程记为高速路的开始, 车辆 平均 行驶速度大于 70km/h。 B.1.4.3 对于 M1、 M2、 M3、 N2类车辆 ( 城市 车辆除外),测试时 各 运行道路 工况 的时间分配 比例 为 20%的市区道路、 25%的市郊道路和 5
36、5%的高速路 。 B.1.4.4 对于 城市车辆 ,测试时 各 运行道路 工况 的时间分配 比例 为 70%的市区道路和 30%的市郊道路。 B.1.4.5 对于 N3类车辆 ( 邮政、环卫 车除外) ,测试时 各 运行道路 工况 的时间分配 比例 为 10%的 市区道路、 10%的市郊道路和 80%的高速路 。 B.1.4.6 试验开始点和结束点之间的海拔高度之差不得超过 100m,并且试验车辆的累计正海拔高度增量应不大于 1200m/100km,累计海拔高度的计算方法参照 GB 18352.6-2016附件 DH的 规定 。 B.1.5 设备安装连接 B.1.5.1 主机单元 按照操作要求
37、将 PEMS安装在测试车辆上 , 且 安装位置 受以下外界条件影响最小: 环境温度的变化 环境大气压的变化 电磁辐射 机械振动 环境中的碳氢化合物 (如果氢火焰离子 检测器 ( HFID) 的助 燃气为 环境空气 ) B.1.5.2 排气流量计 ( EFM) 排气流量计应与测试车辆排气管相连, 需要时 可 使用短的柔性 连接器连接,但 柔性 连接器 需用不锈钢 软管夹或者夹子密封 ,且 应尽可能减少排气与柔性连接器之间的接触面积,以避免在高车速和发动机大负荷的工况下使测试结果 受 到 影响 。 排气流量计传感器所处位置的上游和下游直管长度至少为排气流量计直径的两倍。建议把排气流量计安装在车辆消
38、声器后,以减少排气流量的瞬态变化对测量信号的影响。 13 排气流量计的安装不得使排气背压大于发动机制造商的推荐值,也不能将排气管长度增加超过 2.5m。排 气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保险要求。 B.1.5.3 卫星导航 精准定位 系统 信号接收装置应尽可能安装在最高处,同时避免测试过程中所有障碍物的干扰。 B.1.5.4 ECU数据读取设备 ECU数据读取 设备应能够实时记录表 B.1中所列发动机参数,其可以根据 SAE J1939、J1708或 ISO 15031等标准协议获得测试车辆的 ECU数据。 B.1.5.5 取样系统 取样探头应按照仪器制造厂规定的安装规程,安装在流
39、量测量装置之后。 气态污染物加热采样管线(加热温度为 190 10 ,如适用 )在取样 探头和主机单元的连接点应绝热,以避免碳氢化合物在取样系统中冷凝。 在颗粒物取样探头处,排气和稀释空气的混合应均匀,且取样探头应能抽取稀释排气中有代表性的样气。 颗粒物采样时,从排气管到稀释系统和取样系统之间的所有部件,只要接触原排气和稀释排气,其设计均应将颗粒物的沉积和改变降到最低。所有部件应由导电材料制造且不得与排气成分反应,系统应接地以防止静电效应。 若采样管线的长度发生变化,系统的响应时间需重新校正。 B.2 排放测试 B.2.1 测试准备 B.2.1.1 启动和固定 PEMS PEMS应按照操作要求
40、进行 预热和固定,使 PEMS的压力、温度和流量达到设备测试要求。 B.2.1.2 取样系统清理 为避免系统污染, PEMS的取样系统应按照操作要求,进行吹扫 清理 。 B.2.1.3 分析 取样系统 的检漏检查 按照设备操作要求 对取样系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 B.2.1.4 气体标定 B.2.1.4.1 按照设备操作要求,执行气体的标定(标定气应符合 B.6规定): 用零气(纯合成空气或氮气)将 CO、 CO2、 NOx( NO、 NO2)和 THC分析仪调零。 用量距气标定常用工作量程,其标定值应为测量量程满量程的 80%以上。 B.2.1.4.2 在每次测试以前,每个常用工作量程都 应
41、按照 上述 各步 进行 零气和量距气 检查。 B.2.1.5 排气流量计 清理 按照设备操作要求,吹扫排气流量计,清除管路和 相关 测量端口冷凝物和柴油颗粒物。 B.2.1.6 发动机相关信息测量设备调试,确保获得正确的发动机相关数据信息 。 B.2.1.7 在测试开始前,预先收集一段数据,判断设备安装的正确性,并初步检查可读取的发动机信息内容。 14 B.2.2 测试开始 应在车辆启动前开始 PEMS采样,测量排气参数并记录发动机及环境参数。在测试开始时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不得超 过 30;如果环境温度高于 30,测试开始时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不得高于环境温度 2。当发动机的冷却液温度在 70以上,
42、或者当冷却液的温度在 5分钟之内的变化小于 2时,以先到为准,但是不能晚于发动机启动后 20分钟,测试数据开始用于排放达标与否的判定。 B.2.3 测试运行 按照 B1.4条规定 的测试工况 进行测试。 测试时,所有组分的样气可用一个取样探头取样,注意不能让排气成分(包括水汽等)在分析系统 的 样气通路 中 产生冷凝。 颗粒物采样滤纸在测试期间,可根据采样量是否出现饱和 (滤纸前后压降 2kPa) ,选择连续采样 或 中断 采样以更换新滤纸。 所有 仪器检查和 标定工作完成后,车辆继续正常行驶并进行数据收集。 对于同一 车型 (或系族) 、 发动机 机 型 ( 或系族 ) 进行的排放测试,必须
43、选取 道路组合相同的 测试路线。 B.2.4 测试结束 B.2.4.1 测试持续时间原则不少于 3小时,其中非怠速工况时间不得少于 2小时。当测试车辆的累计功达到发动机 ETC循环做功 量 的 3倍或 WHTC循环做功 量 的 5倍 时,测试可 提前 终止。 B.2.4.2 应使用与 B.2.1.4条规定 相同的标 定气 对气体分析仪的零点和量距点 进行 检查 ,以评估分析仪的响应漂移,并与 试验前的 标定结果 进行对比。如果能够确定零点漂移在允许范围内, 则 允许在验证量距点漂移前对分析仪进行零点标定。试验后, 应在 PEMS或单个分析仪或传感器关闭之前、或在分析仪转为非 工作模式之前完成对
44、仪器漂移的检查。试验前后分析仪检查结果的差异应符合表 B.2的规定。 表 B.2 PEMS试验期间允许的分析仪漂移 污染物 零点漂移 量距点漂移 1) CO2 2000ppm/试验 2%读数或 2000ppm/试验,取其中较大者 CO 75ppm/试验 2%读数或 75ppm/试验,取其中较大者 NOx 5ppm/试验 2%读数或 5ppm/试验,取其中较大者 THC 5ppmC3/试验 2%读数或 5ppmC3/试验,取其中较大者 1)如果零点漂移在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在验证量距点漂移前对分析仪进行标零。 B.3 数据处理与车辆排放评估 B.3.1 数据处理 B.3.1.1 最终的测试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所适用排放标准所指示的小数点后一位,再加一位有效数字。计算最终结果的中间值应当允许不进行四舍五入。 不允许将不同试验路线的数据合并,或对某一试验路线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但 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在进行新生产车 排放达标 检查 和 在用 符合性抽查时,在不破坏数据连续性的前提下,可以将试验起始阶段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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