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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66900_374 Fire-retardant plywood《耐燃合板》.pdf

1、1 印月975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10 O1040 1166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8月4日 975月7日 (共9頁)耐燃合板 Fire-retardant plywood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經耐燃加工處理之合板。 2. 尺度:尺度得由當事人協議訂定之,尺度許可差如表 1 所示。 表 1 尺度許可差 單位:mm 尺度 許可差 厚度 未滿 4 4 以上,未滿 7 7 以上,未滿 20 20 以上 0.2 0.3 0.4 0.5 寬度及長度 010+3. 品質 3.1 板面品質 3.1.1 面底

2、板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板面:應符合 CNS 1349普通合板第 5.5 節之規定。 3.1.2 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之面板:應符合 CNS 8058特殊合板第 4.1.6(1)節之規定。 3.1.3 施以特殊加工貼面之面板(面板施以天然木單板貼面以外者):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7(1)節之規定。 3.1.4 面板施以貼面之底板品質 (1)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2)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2 CNS 11669, O 1040 表 2 未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準

3、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5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之 50%以下,寬度 10 mm以下,或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 15 mm以下。 鼓脹 無 其他之缺點 利用上無礙 表 3 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之底板品質 項目 基準 拔節或穴 脫落部分之長徑在 20 mm以下 開口割裂或缺損 長度在板長 30%以下,寬度在 5 mm以下。 鼓脹 無 加工程度或其他缺點 利用上無礙 3.2 含水率:平均含水率為 14 %以下。 3.3 膠合性能:應符合 CNS 1349 一類合板或二類合板膠合性質之規定。 3.4 貼面層膠合強度(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CNS

4、 8058 第4.2.3 節之規定。 3.5 板面性能(限施以貼面、印刷或塗裝等加工者):應符合 CNS 8058 第 4.2.4 節之規定。 3.6 防蟲處理 (限施以防蟲處理者 ):應符合 CNS 1349 第 5.4 節之規定。 3.7 甲醛釋出量:經第 6.4 節甲醛釋出量試驗,結果須符合表 4 之規定。 表 4 甲醛釋出量 符號 平均值 (mg/L) 最大值 (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3.8 耐燃性:經第 6.5 節之耐燃 3 級試驗合格。 3.9 吸濕性:經第 6.6 節吸濕性試驗,從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之試片,

5、質量增加之平均值在 0.4 g 以下。 3.10 有害燃氣性:經第 6.7 節有害燃氣性試驗,各試片所求得小白鼠之平均停止活動時間比標準試片(柳桉類板材)之小白鼠平均停止活動時間長。 3 CNS 11669, O 1040 3.11 側面及橫切面之整修:無起毛。 3.12 反翹或扭曲:須符合下列任一項規定。 3.12.1 弦高在 50 mm 以下(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在 30 mm 以下),或以手壓制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2.2 以質量 10 kg(厚度在 7.5 mm 以上者, 15 kg)之法碼放置上去時會與水平面相接觸。 3.13 長邊之弓型彎曲:彎曲最大弦高在 1 mm

6、 以下。 4. 取樣:依表 5 之規定,從每一批耐燃合板隨機抽取試樣合板之張數,再由試樣合板製作各試驗方法所必要之試片。試片於標準溫度 (20 1)及相對溼度 (65 5)%情況下,調製至平衡含水率 (12 1) %。 表 5 試樣合板之取樣張數 每批合板張數 試樣合板張數 1000張以下 2張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3張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4張 3001張以上 5張 除甲醛釋出量 試驗及耐燃性試驗以外, 其他試驗如須再試驗時, 則再取左邊試樣合板張數之 2倍試樣。 5. 試驗結果之判定 5.1 除甲醛釋出量試驗及耐燃性試驗以外之試驗 :從每一批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

7、,經試驗結果達各項試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如為未滿全數之 70 %者,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不合格;如為全數之 70%以上,未滿 90 %時,則該批合板須重新再試驗,其結果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2 甲醛釋出量試驗及耐燃性試驗:每一 批耐燃合板所採取之試樣合板,試驗結果符合標準時,表示該批合板對該項試驗為合格,否則不合格。 6. 試驗 6.1 含水率:依 CNS 1349 第 6.3.2 節之規定試驗。 6.2 密度:依 CNS 1349 第 6.3.3 節之規定試驗。 6.3 膠合性能:依 CNS 1

8、349 第 6.3.5 節之規定試驗。 6.4 甲醛釋出量:依 CNS 1349 第 6.3.6 節之規定試驗。 6.5 耐燃性:依 CNS 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或 CNS 14705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之規定試驗。 6.6 吸濕性 6.6.1 試片製作 (1) 試片係由各試樣合板製成邊長 50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2 片。 (2) 在試片側面塗刷融點 60 以上之石蠟加以封閉。 4 CNS 11669, O 1040 6.6.2 試驗方法 (1) 將試片置入氯化鈉飽和水溶液之密閉容器內,溫度 (40 2),經 48 小時後,測計該試片質量,準確至 0

9、.1 g。 (2) 再將試片移置硝酸鉀飽和水溶液之密閉容器內,溫度 (40 2),經 24小時後,測計該試片質量,準確至 0.1 g。 (3) 計算該試片所增加之質量,並求出由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試片之質量增加平均平均值。 6.6.3 報告:記錄同一試樣合板所採取之試片在吸濕性試驗所增加質量之平均值。 6.7 有害燃氣性 6.7.1 試片及標準材料之製作 (1) 試片係由各試樣合板製成邊長為 220 mm 之正方形試片,各 1 片。 (2) 標準試片係為經機械拋光,厚度為 10 mm,邊長為 220 mm 正方形之柳桉類板材 (Shorea spp.),養護後比重為 0.43-0.53 者。 6

10、.7.2 試驗方法 6.7.2.1 試驗裝置 (1) 加熱爐 (a) 加熱爐之構造,如圖 1 所示。 (b) 加熱爐之主熱源,原則上須具備有固定電壓裝置之電熱;而副熱源,原則上使用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燃氣用丙烷。 (c) 加熱爐於使用標準板進行第 6.7.2.2(1) (3)節所規定加熱時,能重現表 6 所規定之排氣溫度,且其誤差在 10 以內。 表 6 排氣溫度 經過時間 min 1 2 3 4 5 6 排氣溫度 70 85 100 140 170 195 (2) 攪拌箱:攪拌箱之構造,如圖 2 所示;將它如圖 3 所示裝接於第6.7.2.1(1)節所規定之加熱爐上方。 (

11、3) 檢視箱:檢視箱之構造,如圖 4 所示;將它如圖 3 所示裝接於第6.7.2.1(2)節所規定之攪拌箱側方。 5 CNS 11669, O 1040 6.7.2.2 加熱試驗 (1) 試片之受熱面之大小為縱橫各為 180 mm,開始以副熱源加熱 3 min後,更以主熱源加熱 3 min,合計加熱 6 min。 (2) 空氣供給僅限於加熱中施行;由加熱爐之主空氣供給裝置供給之量為 3.0 L/min,副空氣供給裝置供給之量為 25.0 L/min。 (3) 經由檢視箱之排出裝置作氣體之排出,僅限於加熱中施行,其排出量為 10.0 L/min。 (4) 排氣溫度之測定依 CNS 6532 第

12、2.3.2 節之規定進行。 (5) 加熱試驗乃於開始試驗前,先以標準板依第 6.7.2.2(1) (3)節所規定之方法先行預熱後,取卸背蓋,俟測定排氣溫度之指示溫度降至約 50後,才開始試驗。惟若繼續作試驗時,則無須以標準板作預熱。 (6) 開始加熱試驗時,將檢視箱內溫度保持約 30,將每個迴轉籠中各放 1 隻小白鼠 (dd 系或 ICR 系雌性,週齡 5 週,重 18 g 22 g)(迴轉籠如圖 5 所示;回轉部分原則上為鋁製,重 75 g 以下。 ),迴轉籠共 8 個,逐一置於檢視箱內。 (7) 使用具有自動記錄裝置之儀器,於加熱開始 15 min 後,對每隻小白鼠逐一進行試驗,測定由加熱

13、開始至小白鼠停止活動所經過時間(以下稱截至停止活動時間)。 6.7.2.3 報告:依下式計算小白鼠平均停止活動時間 (Xs),並記錄之。 Xs= X 式中, X : 8 隻小白鼠截至停止活動時間之平均值 (min) : 8 隻小白鼠截至停止活動時間之標準差 (min) 備考:若小白鼠停止活動時間超過 15 min,則以 15 min 計。 6 CNS 11669, O 1040 圖 1 加熱爐 單位: cm 圖 2 攪拌箱 單位: mm 電熱線密封套CA 鞘封電熱偶 觀察窗 混合器 電熱線流量計 泵主空氣供給裝置前視圖 側視圖 (斷面 ) (內部 ) (外部 ) 泵混合器 副空氣供給裝置 流量

14、計瓦斯燃燒器彈簧背蓋 試片 斷熱材斷熱材燃氣攪拌裝置 燃氣攪拌裝置 墊圈 0.5t 耐熱玻璃 加熱爐上部 0.5t 耐熱玻璃 熱電偶插入口前視圖 側視圖(斷面 )(內部 ) (外部 ) 7 CNS 11669, O 1040 圖 3 裝置示意圖 圖 4 檢視箱 單位: cm 斷熱材 斷熱材 加熱器及燃氣攪拌裝置 墊圈0.5t 耐熱玻璃 小白鼠監視用電線引出口 0.5t 耐熱玻璃排氣 側視圖 (斷面 ) 加熱器及燃氣攪拌裝置 攪拌箱 排氣口斷熱材泵 流量計 排出裝置 前視圖(內部 )(外部 ) 燃氣攪拌裝置 攪拌箱 加熱爐 排氣口 檢視箱 排氣流量計 泵泵迴轉籠 8 個 排出裝置液化石油氣混合器

15、 主空氣流量計 液化石油氣流量計 副空氣流量計 主空氣 副空氣加熱器及燃氣攪拌裝置8 CNS 11669, O 1040 圖 10 迴轉籠 單位: cm 7. 標示:應於每片耐燃合板之適當位置處標示下述事項。 7.1 品名:依產品實際狀態標示耐燃合板或化粧耐燃合板。 7.2 樹種:標明面板之樹種。 7.3 尺度:依厚度、寬度、長度次序標示之。 厚度 與面板木理成垂直線之尺度 與面板木理成平行線之尺度 (單位 ) 例: 3.0 mm9l4 mm2134 mm 7.4 膠合性能:經膠合性能試驗所得結果,標示膠合性能等級符號。 7.5 甲醛釋出量:經甲醛釋出量試驗所得結果,依表 4 之規定標示 F1

16、、 F2或 F3。 7.6 防蟲處理:施以防蟲處理者,應標示 所使用防蟲劑之種類。標示防蟲劑之種類時,對於所使用藥劑之種類依下述所規定加以標示。 (1) 硼化合物處理者:防蟲處理硼化合物或防蟲處理 B。 (2) 撲滅松處理者:防蟲處理撲滅松或防蟲處理 F。 (3) 必芬松處理者:防蟲處理必芬松或防蟲處理 P。 7.7 耐燃處理:施以耐燃處理者,應標示施以耐燃處理。 7.8 製造廠商 (或進口商 )名稱、電話、地址或商標及原產地。 7.9 製造年月日及批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前視圖磁鐵 磁鐵0.3 0.04t 9.5 3.00.3, 36 支近接開關近接開

17、關 , 磁鐵小白鼠監視裝置連接電線小白鼠監視裝置連接電線 側視圖9 CNS 11669, O 1040 引用標準:CNS 1349 普通合板 CNS 6532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之耐燃性試驗法 CNS 8058 特殊合板 CNS 12951 液化石油氣 CNS 14705 建築材料燃燒熱釋放率試驗法圓錐量熱儀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4 年 7 月 29 日 第二次修訂: 86 年 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CNS 標準( standard)係指由特定機構針對產品、過程及服務等主題,經由共識,

18、並經公認機關(構)審定,提供一般且重複使用之規則、指導綱要或特性之文件。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National Standard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代號 CNS),係基於保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自然環境衛生,維持自由公平交易以促進國內產業發展等需要,由標準專責機構 (現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透明化程序獲致共識所公布,提供國內相關產業、機關 (構 )及一般消費大眾參考依循;主要目的在謀求改善產品、程序及服務之品質,增進生產效率,維持生產及消費之合理化,以增進公共福祉。 國家標準化網站 國家標準檢索系統( http:/.tw) 標準化資訊推廣平台( http:/

19、standards.bsmi.gov.tw) 產業技術標準管理服務平台( http:/techstandards.bsmi.gov.tw) 全國標準化獎( http:/www.std.org.tw) 更多標準網站資訊,可於前述網站中取得聯結。 正字標記 CNS MARK 正字標記驗證制度係為推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自民國 40 年起實施的產品驗證制 度,是依據 標準法及正字標記管理規則之規定,為落實國家標準的實施而辦理的產品驗證標記。藉由正字標記之核發,可彰顯產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且其生產製造工廠採用之品質管理系統,亦符合相關規定。生產廠商藉正字標記之信譽,可爭取顧客信賴以拓展市場,消費者亦可經

20、由辨識正字標記圖示,簡易地購得合宜的優良產品,權益因此獲得保障。 正字標記圖示 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英 文代號 CNS及中文符號組成。 正字標記核准要件 工廠品質管理經評鑑取得標準檢驗局指定品管制度之認可登錄。 產品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 正字標記網站 正字標記推廣網站( http:/smark.org.tw) 正字標記查詢系統( http:/cnsmark.bsmi.gov.tw) 相關資訊 Information 發編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Publisher : The Bureau of Standards, Metrology and Inspection 局 址:臺市濟南 1 段 4 號 Address : 4 Chinan Road, Section 1 Taipei, 100, Taiwan 電 話: (02) 2343-1700 Telephone: (886-2) 2343-1700 網 址: http:/www.bsmi.gov.tw Web site : http:/www.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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