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9.200 C5277-11484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7 月 22 日 年月日 (共 35 頁 )不斷電系統 (UPS)第 1 部:使用於操作者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Part1: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operator access areas 目 錄 頁次 1. 適用範圍5 1.1 範圍5
2、1.2 特殊應用5 2. 參考標準5 3. 用語釋義6 3.1 通則6 3.2 UPS 電氣定額7 3.3 負載型式7 3.4 連接至電源7 3.5 電路及電路特性7 3.6 絕緣7 3.7 設備移動性7 3.8 UPS 之絕緣等級7 3.9 外殼8 3.10 可觸及性8 3.11 零組件8 3.12 配電8 3.13 耐燃性8 3.14 其他8 3.15 電信網路8 4. 試驗一般條件8 4.1 試驗之操作參數8 4.2 試驗負載9 4.3 零組件9 4.4 電源介面9 4.5 標示與說明9 4.5.1 通則9 4.5.2 電源定額9 2 CNS 14843-1, C 5277-1 4.5.
3、3 安全說明書10 4.5.4 電壓調整11 4.5.5 設備電源輸出11 4.5.6 熔線識別11 4.5.7 配線端子11 4.5.8 電池端子11 4.5.9 控制器與指示器11 4.5.10 多電源間之絕緣11 4.5.11 IT 電源系統11 4.5.12 建築物內安裝之保護11 4.5.13 高洩漏電流11 4.5.14 恆溫器及其他穩定裝置12 4.5.15 語言12 4.5.16 標示之耐久性12 4.5.17 可移除之零組件12 4.5.18 可更換之電池12 4.5.19 操作者使用工具可觸及12 4.5.20 電池12 4.5.21 安裝說明13 5. 基本設計規定13
4、5.1 防電擊與能量危險之保護13 5.1.1 操作者觸及13 5.1.2 觸及 ELV 電路13 5.1.3 一次側電路電容器放電14 5.1.4 反向供電保護14 5.1.5 緊急開關裝置14 5.2 絕緣14 5.3 限電流電路15 5.4 保護接地規定15 5.4.1 保護接地15 5.4.2 接地導體15 5.5 交流與直流電之電源隔離15 5.5.1 切離裝置15 5.5.2 三相設備15 5.5.3 切離用的開關15 5.5.4 多電源設備15 5.5.5 未接地導體16 5.6 過電流與接地故障電流16 3 CNS 14843-1, C 5277-1 5.6.1 通則16 5.
5、6.2 電池電路保護16 5.6.3 保護裝置之位置16 5.6.4 保護裝置之定額17 5.7 人員保護 安全互鎖17 5.7.1 操作者保護17 5.7.2 維護人員保護17 5.8 空間距離,沿面距離與絕緣物厚度18 5.9 外部信號電路18 5.10 限電力電源18 6. 配線、連接與電源18 6.1 通則18 6.2 電源連接18 6.2.1 連接方式18 6.3 外部電源導體之配線端子19 7. 物理規定19 7.1 外殼19 7.2 穩定性19 7.3 機械強度19 7.4 構造細節19 7.4.1 開孔19 7.4.2 氣體集中20 7.4.3 設備移動20 7.5 防火20
6、7.6 電池位置20 7.6.1 可觸及性與可維修性20 7.6.2 振動20 7.6.3 距離20 7.6.4 絕緣20 7.6.5 配線20 7.6.6 電解液溢出21 7.6.7 通風21 7.6.8 充電電壓21 7.7 溫升21 8. 電氣規定與模擬異常條件22 8.1 通則22 8.1.1 接地洩漏電流22 8.1.2 B 型插接式 UPS22 4 CNS 14843-1, C 5277-1 8.2 耐電壓強度22 8.3 異常操作與異常狀態22 8.3.1 故障模擬22 8.3.2 試驗條件23 9. 連接至電信網路23 附錄 24 附錄 H 防水與防止外物入侵保護等級指引25
7、附錄 L 反向供電保護試驗27 附錄 M 參考負載條件實例29 附錄 N 電池匣通風32 附錄 X 運送中電池斷接之指引34 圖 L.1 電壓負載故障27 圖 X.1 產品運送時電池斷接之警告標籤34 圖 X.2 產品運送時電池已連接之警告標籤34 表 1 電池保護裝置位置17 表 2 溫升試驗極限值21 表 3 電磁線圈於能量儲存模式操作端末點之溫度允許極限值22 表 H.1 第一位數字碼表示防止外物入侵保護等級指標25 表 H.2 以第二位數字碼表示防水保護等級指標26 5 CNS 14843-1, C 5277-1 1. 適用範圍 1.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具直流連接之電氣能量貯存裝置的
8、電子式不斷電系統 (UPS),本標準將與 CNS 14336資訊技術設備安全通則並用,該標準以 RD 表示。 任何項目引用下述詞句 “本項定義或規定 CNS 14336 適用 ”即表示本項定義或規定適用 CNS 14336,除非任何清楚不適用 UPS 者。各國區域性差異加至 CNS 14336,將列入 CNS 14336 中該章節之備考內容。 本標準所含之 UPS 之初始功能是確保連續供應交流電源。 UPS 亦可作為改進供電品質使其維持於規範特性內。 本標準適用於移動式、落地式、固定式或安裝式 UPS,使用在低壓配電系統,且安裝於任何操作者觸及區。為確保操作者與可能進入觸及該設備之一般人,及對
9、維修人員特別聲明時,所訂定之標準。 本標準將 確保已安裝 UPS 之安全,適用單一不斷電裝置與系統內內部連接之UPS 裝置,其以製造廠規定之安裝、操作與維修方法。 本標準不適用於直流操作之電子式安定器 (CNS (IEC 60924)與 CNS (IEC 60925)、安裝於獨立電氣位置及用於旋轉式機器等之 UPS。 安裝於限制觸及場所 UPS 之相關安全通則規定於 CNS 14843-2不斷電系統(UPS)第 1 部:使用於限制觸及區之不斷電系統安全通則,而該 UPS 之電磁相容 (EMC)通則與規定則參照 CNS 14757-2不斷電系統 (UPS)第 2 部:電磁相容要求。 1.2 特殊
10、應用 即使本標準未涵蓋全部型式之 UPS,亦可做為該設備之指引。對於特殊應用可於標準中訂定外加規定,例如: UPS 操作時外露,例如,高溫、過度塵埃、濕度或振動;可燃性氣體;銹蝕或氣爆。 電氣醫療應用 UPS 位於距離病人可觸及區 1.5m 位置以內時。 UPS 用於瞬間過電壓超出 CNS (IEC 60664)過電壓等級 II者, UPS 之電源可能需增加額外保護。 若 UPS 使用於水及異物可能進入的地點時,則須加測其他標準;見附錄 H之標準指引及相關測試。 若 UPS 具梯形輸出波形且為常時間運轉 (大於 30min),除需符合 CNS (IEC 62040-3)之規定外,爲負載相容性需
11、另執行電壓失真試驗。 備考:使用於車上、船上或飛機上、熱帶國家或海拔 1000m 以上之高地等UPS,可能需依據不同標準試驗。 2. 參考標準 下列參考文件為本標準不可缺少之應用標準。參考日期,僅作為版次引用。若未註明日期,則應用該文件之最新版次 (含修訂版 )。 IEC60417(全部 ), Graphical symbols for use on equipment 6 CNS 14843-1, C 5277-1 IEC60529: 1989, Degrees of protection provided by enclosures (IP Code) IEC/TR60755: 1983,
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 Amendment 1(1988); Amendment 2(1992) IEC60950-1: 2001,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Safety Part1: General requirements IEC61000-2-2: 200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Part 2-2: Environment Compatibility levels for lo
13、w-frequency conducted disturbances and signalling in public low-voltage power supply system IEC61008-1 : 1996,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rsehold and similar uses(RCCBs) Part1: General rules IEC61009-1 : 1996,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
14、ircuit-breakers with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rsehold and similar uses(RCBOs) Part1: General rules IEC62040-1-2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1-2: General and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UPS used in restricted access location1) IEC62040-2: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
15、S) Part 2: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EMC) requirements IEC62040-3: 1999,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s (UPS) Part 3: Method of specifying the performanceand test requirement 3. 用語釋義 3.1 通則 本標準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其中之電壓及電流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均指其 “均方根值” ( r.m.s. values )。 備考:測量非正弦波信號時,請留意測試儀器所表示真正的均方根 r.m.s.讀值。 3.1.1
16、 不斷電式電源系統 (UPS) 由變頻器,開關與儲 存能量裝置 (如電池 )組成之,作為當輸入電源故障時之延續電源系統。 3.1.2 旁路電源 電源路徑可選擇經由 UPS 之內部或外部。 3.1.3 一次側電源 由電力公司或自備發電機供應之電源。 3.1.4 反向供電 當一次側電源故障且 UPS 當時是工作在儲存能量模式時, UPS 內可用能量或電壓可經由直接或洩漏路徑反向供電至任何輸入端子。 3.1.5 反向供電保護 降低反向供電電擊危險之控制機制。 3.1.6 儲存能量模式 當合乎下列條件時, UPS 的作業模式: 7 CNS 14843-1, C 5277-1 一次側電源斷電或超出電壓容
17、許差範圍; 電池於放電中; 負載於一定範圍內; 輸出電壓在一定容許範圍內 3.2 UPS 電氣定額 3.2.1 額定電壓 輸入或輸出電壓 (三相電源,相間電壓 ),由製造廠宣告之。 3.2.2 額定電壓範圍 由製造廠宣告之輸入或輸出電壓範圍,以高低額定電壓範圍表示。 3.2.3 額定電流 由製造廠宣告 UPS 之最大輸入或輸出電流。 3.3 負載型式 3.3.1 正常負載 依據製造廠操作說明,以最接 近正常使用之最嚴苛狀態下操作。然而如果實際使用之負載狀態明顯地比 製造廠建議之最大負載狀態更嚴苛時,則以最嚴苛之最大負載狀態為代表。 備考: UPS 之正常負載參考條件,如附錄 M。 3.3.2
18、線性負載 電源產生負載電流時,負載定義為下列關係: I= U/Z 其中 I 為負載電流; U 為電源電壓; Z 為負載阻抗 3.3.3 非線性負載 負載參數 Z(負載阻抗 )不再是定值,而依其他參數變化,如電壓或時間 (見附錄 M) 3.4 連接至電源 RD 第 1.2.5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3.4.1 電源線 為器具間連接之可撓性電線或電纜線。 3.5 電路及電路特性 RD 第 1.2.8 節適用。 3.5.1 危險電壓 RD 第 1.2.8.5 節適用。 3.6 絕緣 RD 第 1.2.9 節適用。 3.7 設備移動性 RD 第 1.2.3 節適用。 8 CNS 14843-1, C
19、 5277-1 3.8 UPS 之絕緣等級 RD 第 1.2.4 節適用。 3.9 外殼 RD 第 1.2.6 節適用。 3.10 可觸及性 RD 第 1.2.7 節適用。 3.11 零組件 RD 第 1.2.11 節適用。 3.12 配電 RD 第 1.2.8 節適用。 3.13 耐燃性 RD 第 1.2.12 節適用。 3.14 其他 RD 第 1.2.13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3.14.1 型式試驗 RD 第 1.4.2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符合本標準之材料,零組件 或附屬組件,均通過檢查或測試,可允許以任何相關數據或事前測試結果取代執行本型式試驗。 備考:對體積大之個體且 /或
20、功率定額,可能無適當測試儀器證明部分型式試驗。 本情況亦適用於,如:非商 用測試模擬設備或超出製造商規範之範疇的專業設施的部分電氣測試。 3.15 電信網路 下列定義適用: RD 第 1.2.8.10 節、第 1.2.8.11 節、第 1.2.8.12 節、第 1.2.13.8節。 4. 試驗一般條件 RD 第 1.4.1 節、第 1.4.2 節、第 1.4.3 節、第 1.4.6 節、第 1.4.7 節、第 1.4.8 節、第1.4.10 節、第 1.4.11 節、第 1.4.12 節、第 1.4.13 節、第 1.4.1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只有洩漏電流與溫升試驗要於輸入電壓的容許差
21、執行。其他試驗以標稱輸入電壓執行。 4.1 試驗之操作參數 除了本標準另有規定的試驗條件及明顯可看出對結果造成顯著的衝擊外,所有的試驗必須以製造商所提供如下所述之各操作參數做成最嚴格之組合進行之: 電源電壓; 無電源電壓; 電源頻率; 電池充電條件; 9 CNS 14843-1, C 5277-1 UPS 放置位置及可動部位之位置; 操作模式; 恆溫器、調節器或類似之控制器在操作者可觸及區域之調整,具備下列條件者; a)不使用工具可調整者,或; b)使用某種方法如鑰匙或故意供操作者使用之工具。 4.2 試驗負載 當決定輸入之電流及位置可能會影響到試驗結果時,應考慮下列變數,使能達到其最不利之狀
22、態: 因電池重複充電產生之負載; 因製造廠提供之可選擇功能試驗時產生之負載,該功能可為隨產品或內裝於產品內。 因設備其他單位試驗時產生之負載,該設備電源由待測設備提供。 連接位於設備操作者觸及區之標準電源插座,以第 4.5.2 節之標示值。 可用人工負載方式模擬試驗時所須之負載。 4.3 零組件 RD 第 1.5.1 節、第 1.5.2 節、第 1.5.4 節、第 1.5.5 節、第 1.5.6 節、第 1.5.7 節及第 1.5.8 節適用。 4.4 電源介面 RD 第 1.6.1 節、第 1.6.2 節、第 1.6.4 節及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中性線當其為相導體時,導體應與設備接地及設備全
23、體絕緣。連接於相對地間之零組件,其額定工作電壓等於相對地電壓。若輸出端相導體與輸入端相導體已隔離,負責安裝之服務人員應依據室內配線規則與組裝說明連接輸出端相導體。 以檢查判定符合性。 4.5 標示與說明 4.5.1 通則 需標示下列內容,可使用與規 定內容同義語。若設備可由非技術服務人員以外之任何人皆可安裝,須清 楚的標示在操作者可觸及之區域或者是標示在設備外表上,若標示在固定 安裝地點的設備上,則當設備安裝固定後,標示仍須清楚可辨識。 若無法從設備外部可明顯看出 標示,則在打開蓋子或開後須能看到標示。若安裝在開後或蓋子位於不可 觸及區,則須有一標示以清楚的指出電器規格標示之處。可允許用暫時之
24、標示。 4.5.2 電源定額 設備應適當標示以宣告下列條件 輸入電源規定; 輸出電源定額。 10 CNS 14843-1, C 5277-1 設備具多 重額定電壓,其對應之額定電流如不同電流以 (/)隔開,且不同電壓與其對應之額定電流關係很明顯呈現。 設備具額定電壓範圍,需標示最大額定電流或電流範圍。 輸出與輸入標示內容應含 RD 相關內容,另加標示下列內容: 輸出額定電壓; 以 VA 或 W 標示輸出額定電流或額定功率; 額定功率因素,若小於 1,或標示主動功率 (active power)與視在功率(apparent power)或主動功率與額定電流; 輸出端相數 (1 -3 ) 有 /無
25、中性線導體; 輸出額定主動功率,依據附錄 M 以 W 或 kW 標示; 輸出額定外表功率,依據附錄 M 以 VA 或 kVA 標示; 最高環境操作溫度範圍 (選項 )。 備考:依據附錄 M 檢視符合性。 具額外分開自動旁路 /維修旁路設計之個體,另追加輸入交流電源或外接電池規格,其需為隨付之組裝說 明內容內之相關規格。如符合本情形處,於連接處或接近連接處需標示下列警語。 連接電源前請先詳參組裝說明 若該產品不提供直接連接主電源方法,則不需標示額定電流。 4.5.3 安全說明書 為避免 UPS 於操作、組裝、維修、運送或儲存發生危險,必須特別警告;製造商應有必要之說明。 備考 1. 如有設備電池
26、連接至 電源與不同產品間相互連結之情形需特別警告。 UPS 之保護連結,電池匣與端子或 UPS 之電源輸出端等,甚至當電源插頭拔開時仍連結良好。 2. 必要時組裝說明應含參考區域性電工法規。 3. 維修資訊通常只給維修人員使用。 操作說明以及給使用者組裝之 插接式設備安裝說明書,需使用者可理解使擁用。 製造者應提供使用者足以勝任安裝作業之指導書,例如 操作者可組裝程度: A 型或 B 型插接式設備其電池已由供應商安裝完成; 服務人員組裝程度:固定型設備或送達使用者時未裝電池設備。 製造者應提供使用者足以勝任操作之指導書,例如 外行人會操作; 有經驗者會操作。 當設備中無切斷電源裝置 (見 RD
27、 第 3.4.2 節 )或電源線上之插接器做為斷電裝置時,安裝說明書應敘明: 永久連接式 UPS 設備,則固定配線應裝置適當且方便觸及的斷電裝置; 插接式 UPS, UPS 連接之電源插座應接近 UPS 且易於觸及,當 UPS 電源 11 CNS 14843-1, C 5277-1 線,因安全理由需連接插座接地端, UPS 標示或安裝說明書應敘述明確;對任何特殊等同接地電位導線連接至其他 UPS 設備或 I 類負載,亦適用相同規範。 備考 4.插接式電源線長度一般為 2m 以下。 永久連接 UPS 無內部自動反向供電隔離 (見第 5.1.4 節 ),說明書應要求使用者在裝設於遠離 UPS 場所
28、之所有一次側電源隔離器處設置警告標示,警告電機維護人員;電路有連到 UPS 設備。警告標示應具有下述或等同之文字。 在本電路上工作前請先隔離不斷電系統 (UPS)電源供應 4.5.4 電壓調整 見 RD 第 1.7.4 節。 4.5.5 設備電源輸出 見 RD 第 1.7.5 節。 4.5.6 熔線識別 見 RD 第 1.7.6 節。 4.5.7 配線端子 見 RD 第 1.7.7 節。 4.5.8 電池端子 連接電池之端子應依據 CNS (IEC 60417)規定標示極性或在構造上設計以減少極性錯誤連接的可能性。 4.5.9 控制器與指示器 見 RD 第 1.7.8 節。 4.5.10 多電
29、源間之絕緣 見 RD 第 1.7.9 節。 4.5.11 IT 電源系統 見 RD 第 1.7.10 節。 4.5.12 建築物內安裝之保護 如果建築物內安裝之設備是屬於 B 型插接式設備或永久性連接設備,為保護設備內部之線路,該設備 之安裝說明書,對於上述兩種安裝方式,應指定並明確說明過電流保護 或短路保護之必要的規定,或哪裡是必須保護的。 (見第 5.6.1 節 ) 如果 UPS(第 5.1 節 )之防止電擊保護是 依賴建築物之線路漏電流保護裝置,又 UPS 之設計為無論正常或異常操作可能會產生具直流成分的對地故障電流,安裝說明書應規範建築物之漏電流保護裝置,三相 UPS 為 B型 CNS
30、 (IEC/TR 60755/A2)及單相 UPS 為 A 型 CNS (IEC 61008-1 或IEC 61009-1) 備考:應考量標準配線規定,有關公眾網路保護規定。 4.5.13 高洩漏電流 見 RD 第 5.1 節,及下列規定。 12 CNS 14843-1, C 5277-1 供 B 型插接型或固定安裝設備之 UPS, UPS 與其連接之負載,在流經 UPS一次側保護接地導體之接地漏 電流總和,於任一操作模式下超過或很可能超出 RD 第 5.1 節規定,則該單體應有警告標示如 RD 第 5.1 節規定,安裝說明書應規範連接至電源一次側之方法。 4.5.14 恆溫器及其他穩定裝置
31、見 RD 第 1.7.11 節。 4.5.15 語言 見 RD 第 1.7.12 節。 4.5.16 標示之耐久性 見 RD 第 1.7.13 節。 4.5.17 可移除之零組件 見 RD 第 1.7.14 節。 4.5.18 可更換之電池 見 RD 第 1.7.15 節。 4.5.19 操作者使用工具可觸及 見 RD 第 1.7.16 節。 4.5.20 電池 外接電池匣或裝在 UPS 內之電池組,應依照下列方式標示清楚且易讀,並顯示於維修人員於維修 UPS 時可立即看見之處,依據 RD 第 1.7.1 節規定: a) 電池型式 (鉛酸,鎳鎘等 )與組數或個數; b) 電池總標稱電壓; c)
32、 電池總標稱容量 (選項 ); d) 警語標示說明能量或電擊與化學危險及參考維修手冊與丟棄規定,詳如下述說明。 除外情形: A 型插接式 UPS,由內裝電池或分離電池匣供電,電池將置於 UPS 之下方、上方或側面等任一位置,操作者安裝時以插接器和插座相連接,只需於機體外部附警告標示 (見上述 d 項 )。 所有其他資訊均應顯示於使用者說明書。 說明書 a) 安裝於內部之電池: 說明書應具充分資訊教導如何換裝適當型式電池; 允許維修人員觸及部分之安全說明書,應於安裝說明書 /服務手冊均詳載; 若電池由維修人員安裝,必須提供內部連接之說明含端子之扭矩。 操作說明書應含下列說明: 電池維護須由了解電
33、池及相關危險之專業人士執行或接受其指導。 更換電池時,請選擇相同型式與數量之電池或電池組。 13 CNS 14843-1, C 5277-1 警告:請勿將電池丟入火焰中,電池可能爆炸。 警告:請勿打開或砸 碎電池。洩漏之電解液有害皮膚與眼睛。電解液可能有毒。 b) 安裝於外部之電池: 如果電池非 UPS 製造廠提供,安裝說明書應載明電壓、安培 -小時定額,充電規格與電池配合安裝於 UPS 保護裝置之保護須知; 電池說明書應由電池製造商提供。 c) 外部電池匣: UPS 附外部電池匣,若纜線非 UPS 製造廠提供,應有安裝說明規定纜線大小。當電池或電池組非已預先安裝與配線,若 UPS 製造商之安
34、裝說明書不夠詳細,電池之安裝說明應由電池製造商提供。 4.5.21 安裝說明 安裝說明書應適當提供足夠的 說明以達到連接任何信號電路、繼電器接點及緊急斷電電路等之用途。當連接至其他設備時,維護 TNV、 SELV 或ELV 電路特性之必要性之注意事項須被描述。 安裝說明書載明充足資訊,含 UPS 內部電路基本架構,強調其與電力配線系統之相容性。 應特別註明與相關配線規則之相容性與旁路電路。 5. 基本設計規定 5.1 防電擊與能量危險之保護 RD 第 2.1.1.2 節、第 2.1.1.4 節、第 2.1.1.5 節、第 2.1.1.6 節、第 2.1.1.7 節規定與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5.
35、1.1 操作者觸及 本標準陳述兩種之有關帶電零 件之防止電擊之保護規定,另外防危險能量保護於 RD 第 2.1.1.5 節規定。 備考 1.SELV 電路定義見 RD 第 1.2.8.7 節。 兩領域之規定是基於下列原則: a) 操作者允許觸及 SELV 電路之裸露零件; 限制電流電路之裸露零件; RD 第 2.1.1.3 節所述 ELV 電路之配線絕緣; 備考 2. 須告知請注意觸及交流電 25 V 至 50 V 及直流電 60 V 至 120 V 之裸露導電零件。 b) 操作者應避免觸及 ELV 電路或危險電壓之裸露零件; 除了在第 5.1.2 節所規定條件之外,用以操作或基本絕緣之零件;
36、 與 ELV 電路或危險電壓等之零件間僅以操作或基本絕緣隔離的未接地導電零件。 14 CNS 14843-1, C 5277-1 5.1.2 觸及 ELV 電路 RD 第 2.1.1.3 節與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備考:必須考慮最大非同步電壓或反相器之非同步條件。 以檢查或必要時以測試確認其符合性。 5.1.3 一次側電路電容器放電 RD 第 2.1.1.7 節與下列內容同時適用。 備考:注意實際當負載連接,某些架構,其電擊危險不僅因 UPS 內部電容器放電,還有連接 UPS 之負載之電容放電。安裝設計應列入考量。 5.1.4 反向供電保護 應提供反向供電保護 。正常狀態和零組件 (如控制線路內
37、 )單一故障狀態下失去交流輸入電壓時,於反向 供電保護裝置之輸入端應不能產生電擊危險(危險電壓、危險能量及危險接觸電流 )。 固定安裝型 UPS,反向供電保護可裝在 UPS 內部或外部的交流電輸入線。 當反相供電保護隔離器裝在 UPS 外側,供應商須載明可用之適當隔離裝置型式。 標示應接近輸入端 (見第 4.5.3 節 ) 以測試及檢查設備與相關電路圖以及依據 RD 第 5.3 節模擬故障條件,以確認其符合性。 若反向供電保護使用空氣隙,則空氣隙應符合或等同下述規範 a) 正常操作狀態下,相端子相互間必須符 合基本絕緣規定 (RD 表 2K 與2L)。 b) 如產品於反相器上操作,電源被視為二
38、次電源供應其無瞬間高壓 (見 RD表 2K 最後一行 )。例如,電壓小於 150V r.m.s.電路基本絕緣規定 0.7mm以及電壓大於 150V r.m.s.但小於 300V r.m.s.,電路基本絕緣規定1.4mm。 UPS 具有全相及中性線開路的輸出浮接,則必須使用空間距離以符合基本絕緣,此符合性是可接受的。若輸出有接地至機殼則須符合加強絕緣或等同規定。 c) 若製造品質管制計畫至少符合 RD 第 R.2 節舉例的品保水準,且可承受表 G.2 的電壓,則空間距離部位可進一步縮減。例如:若電壓不超過 300V r.m.s.,則 0.4mm 的空間距離是可接受的。 以檢查確認符合性。 5.1
39、.5 緊急開關裝置 UPS 應配備一個必要的緊急開關裝置 (或具有可 連接遠端緊急開關裝置的端子 ),其可預防 UPS 在任何操作模式下對負載進一步供電。假如可依賴設置為建築物配線裝置的另一間接電源,安裝說明書應載明。 若標準配線規定及其相關電路圖許可,本規定對插接式 UPS 非強制性。 以檢查確認符合性。 5.2 絕緣 15 CNS 14843-1, C 5277-1 RD 第 2.2.3.1 節、第 2.2.3.2 節及第 2.2.3.3 節適用。 5.3 限電流電路 RD 第 2.4.1 節、第 2.4.2 節及第 2.4.3 節適用。 5.4 保護接地規定 RD 第 2.6 節與下述內
40、容同時適用。 5.4.1 保護接地 在發生單一絕緣故障的狀態下,假設產生危險電壓, I類設備之可觸及導體部位,將會與設備內的主要保護接地端子牢固連接。 本規定不適用於藉著下列的方式隔開危險電壓部位與可觸及導電部位: 接地金屬零件,或; 固體絕緣或空氣隙,或兩者組合,以符合雙重絕緣或強化絕緣。此時,相關零件應固定且夠牢固,可耐 RD 第 2.10 節與第 4.2.3 節相關應力試驗後仍能維持最小距離。 適用 RD 第 2.6.1 節及第 5.3 節規定與檢查以確認其符合性。 5.4.2 接地導體 UPS 若為 A 型插接式 I類設備,應提供接地型電源輸出座或其他許可方式之足夠端子,於最終安裝系統
41、架構,自其他 I類設備至 UPS 的等電位接地導體,含 UPS 外接電池匣,無關於 UPS 一次側保 護導體是否與其電源切離。任何特殊接地導體說明應於使用說明書內敘述。 以檢查及相關連接接點間接地電阻測試確認其符合性。 5.5 交流與直流電之電源隔離 RD 第 2.6.2 節、第 2.6.3 節、第 2.6.4 節、第 2.6.5 節與下述內容同時適用。 5.5.1 切離裝置 UPS 必須具備切離裝置,合格人員可藉此切斷交流電源供應,以提供服務。 備考:除非功能需要,隔離裝置可位於維修可觸及區域或設備外部。 5.5.2 三相設備 三相電源的 UPS,切離裝置應可同時切斷全部三相導體電源。 UP
42、S 連接至IT 電源系統需接中性線時,應為三相四線切離裝置且應同時切斷全部三相導體與中性線,如果 UPS 未提供三相四線切離裝置,則組裝說明書中應註明在建築物配線系統中必須備有上述切離裝置。 如果切離裝置切斷了中性線導體,其 必須同時切斷所有相導體 (見 RD 第1.7.2 節 )。 5.5.3 切離用的開關 當設備的開關是作為切離裝置時,應依 RD 第 1.7.8 節標示 “開 “及 “關 “的位置。 切離裝置之操作方式若為垂直 方向,而非為旋轉或水平方式,則操作裝置往 “上 “的位置應為 “開 “的位置。 5.5.4 多電源設備 16 CNS 14843-1, C 5277-1 當永久連接
43、裝置從多於一個電源上 接受電源 (如不同的電壓頻率作為重複電源 )時,則應有適當的標示在每一個切離裝置,給予適當的指示來從此裝置上切離所有的電源。 備考:注意當電源線未完全移除前,保護接地端子仍必須連接。 5.5.5 未接地導體 對於以內部或外部直流電電池 供應電源,切離裝置或隔離裝置應可切離所有電池或電池組之未接地導體。 以檢查確認第 5.5 節符合性。 5.6 過電流與接地故障電流 RD 第 2.7.3 節、第 2.7.4 節、第 2.7.5 節、第 2.7.6 節與下述內容同時適用。 5.6.1 通則 在輸入端與輸出端電路上針對 過電流,短路及接地故障應提供保護,保護裝置應為設備本身,或
44、是建築物裝置的一部分。 a) 除 b)項內容外,保護裝置應符合第 8.3 節規定,為設備本身的一部分。 b) 零組件串接於設備之主要電源輸入端,如電源線、耦合器裝置、 RFI 濾波器、旁路與開關,應於建築物配線內裝有保護裝置以提供短路與接地故障保護。 c) 如建築物配線內之保護裝置是可信賴的,安裝說明書應符合第 4.5.12 節之規定,除了 A 型插接式設備,建築物配線必須依照插座之額定值以提供保護且不適用於第 4.5.12 節之規定。 d) 製造商應說明在最不利條件下的故障電流 r.m.s.值,以利裝配正確線徑之中性線、永久性連接輸出電路之保護與相導體。若製造商提供輸出電路保護或屬於 A 型
45、插接式設備輸出,則不必提供故障電流值。 當反相器輸出電流是完全被限 電流電路所控制,在本標準釋意範圍內的短路電流或過載電流將不會產生危險。 短路電流保護應於 5 秒內動作。 備考: 上述規定的目的是在輸出電路發生短路的期間,可減少發生電擊或火災危險。若輸出端具斷路器且其額定電流與輸出電路相同,或具相同額定電流之限電流裝置,則符合本標準。 5.6.2 電池電路保護 電池供電線路應有符合第 5.6.3 節、第 5.6.4 節及表 1 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 5.6.3 保護裝置之位置 只要電池被安裝在 UPS 內部,在電池供電線路的任何零組件如電容器、半導體或類似零組件可能發生短 路以前,必須具有
46、一個置於鄰近電池連接裝置的保護裝置。 電池被安裝 UPS 外部,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裝位置應依表 1 標示 使用分離式電池供應之 UPS,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應標示於說明書內 17 CNS 14843-1, C 5277-1 且應考慮連接電池供應與 UPS 間導體的額定值,可由第 6.2 節的規定來決定。 表 1 電池保護裝置位置 位置與 /或電池供電型式 位置 過電流保護裝置個數 接地故障保護裝置個數1) UPS 內部 UPS 1 1 或 2a2) 可移除或 放置型分離式電池匣 電池匣 1 1 或 2a3) 固定型分離式電池匣 電池匣 1 1 或 2a4) 分離式電池室b電池室 1 1 或
47、2aa除非外部電路有供應電流熔線保護,未接地電池匣於接地故障時,每極需有保護裝置。 bUPS 說明書應載明過電流保護裝置 (組 )之額定值以搭配對等的 UPS 與連接纜線。若完整系統未連同 UPS 供給電池匣,則本項規定亦適用於第 2)與 3)項。 5.6.4 保護裝置之定額 位於內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定額,應足以保護 RD 第 5.3.1 節狀況。 以檢查及測試確認第 5.6 節符合性。 5.7 人員保護安全互鎖 5.7.1 操作者保護 操作者觸及區適用 RD 第 2.8 節安全互鎖規定。 5.7.2 維護人員保護 RD 第 2.8 節外,下列章節適用維修人員必須在 UPS 通電狀態從上面、
48、下面或跨越及無絕緣電氣零件或動作中的零件及其周圍以便作調整或量測。 5.7.2.1 外蓋 具危險電壓或帶有能量之零件及動作中的零件,應安置良好並覆蓋以減少當外蓋被移除與更換時之電擊或大電流位準危險。 5.7.2.2 位置與保護零件 具危險電壓或帶有能量之零件及動作中的零件對人身具潛在性傷害危險者,應被安置、被保護或被包覆,以降低維修人員因執行調整或重置控制器或其他裝置時不小心接觸的危險,或可能於 UPS 已帶電狀態下施行之機械性 能,如: 電動機上潤滑油、調整或設定控制器,重置不論有無指針設定的跳脫裝置或操作手動開關所引起之危險。 5.7.2.3 門上零件 位於門後具危險電壓及帶有能量之零件及
49、動作中的零件,應被保護或被絕緣以降低維修人員不小心接觸帶電體的可能性。 5.7.2.4 觸及零組件 零組件在已帶電狀態下需檢查、重置、調整、維修或保養,應被置放及裝置在其他當維修人員實施電氣維修時避免因觸碰動作中的零件 18 CNS 14843-1, C 5277-1 造成電擊、危險能量、大電流或人身傷害的接地金屬上。接觸一零組件不可受到其他零組件或配線的阻礙。 當已帶電狀態下之 UPS 以螺絲起子或類似工具作調整,應有 RD 第2.8.3 節必要之保護,以防止因調整具電擊危險或危險能量之未絕緣之危險帶電零件而不小心觸及之情形,並考量當企圖調整時,以工具誤調整可導致的結果。 應以下列方式提供保護 調整裝置位置遠離未絕緣之危險帶電零件,或 以防護設施降低工具接觸未絕緣帶電零件的可能性。 以檢查以及必要時以模擬故障狀態測試確認其符合性。 5.7.2.5 動作中的零件 當維修操作時,動作中的零件可導致人員傷害者,應置放妥善或保護,使維修人員不可能在無意中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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