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01.100.01 B1001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33 年 6 月 6 日 94 年 7 月 12 日 (共 37 頁 )工程製圖 (一般準則) Engineering drawing(General principles of presentatio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工程製圖之一般準則。 2. 圖紙 2.1 標準圖紙大小:採用 CNS 5紙張尺度(裁切後)標準中規定 A 組之規格,橫式縱式均適用,其裁妥之尺度如表 1 所示。 表 1 單位:
2、 mm 格式 A0 A1 A2 A3 A4 尺度 1189841 841594 594420 420297 297210 即令 A0 之面積為 1 ,長邊為短邊之 2 倍,而得 A0 之長邊 y=1189 mm,短邊x=841 mm。 A1 之面積為 A0 之一半, A2 之面積為 A1 之一半,餘類推如圖 1 所示。 圖 1 2.2 標準圖紙之延伸:若需較 A0 更大之圖紙,其面積大小可採用 A0 之兩倍(即16821189),若需較標準更狹長之圖紙時,可延伸標準圖紙( A4 除外)之長邊成狹長格式,如圖 2 所示。延伸後之長邊尺度分為裝訂式與不裝訂式兩種 (依摺疊法區分),如表 2 所示。
3、 2 CNS 3, B 1001 圖 2 表 2 延伸後之長度 單位: mm 裝訂式 1320 1690 2060 2430 即以 210加上 370之倍數 A0長邊 (即 1189) 不裝訂式 1486 1783 2080 2377 即以長邊加上 297之倍數 裝訂式 950 1320 1690 2060 即以 210加上 370之倍數 A1長邊 (即 841) 不裝訂式 1051 1261 1471 1681 即以長邊加上 210之倍數 裝訂式 950 1320 1690 2060 即以 210加上 370之倍數 A2長邊 (即 594) 不裝訂式 891 1188 1485 1782 即
4、以長邊加上 297之倍數 裝訂式 580 950 1320 1690 即以 210加上 370之倍數 A3長邊 (即 420) 不裝訂式 630 840 1050 1260 即以長邊加上 210之倍數 2.3 圖框之大小:為使圖在複製或印刷時能定位準確,應在圖紙上繪製或印妥圖框,圖框距紙邊之尺度如圖 3 及表 3 所示。如需裝訂成冊之圖,則左邊之圖框線應離紙邊 25 mm。 圖 3 (a)不裝訂者 (b)需裝訂成冊者 3 CNS 3, B 1001 表 3 單位: mm 格式 A0 A1 A2 A3 A4 a(最小 ) 15 15 15 10 10 b(最小 ) 25 25 25 25 25
5、2.4 圖面之分區:為使圖面內容之易於搜尋,可於圖框之外圍作偶數等分刻劃如圖 4所示。各刻劃間距為 25 75 mm,刻劃線為粗實線。分區之標示,橫向以大楷拉丁字母順序自左而右記入,縱向以阿拉伯數字順序自上而下記入 ,記入之位置為兩刻劃之中央並且緊鄰圖框線,字高依第 4 節之規定。分區之區域代號寫法以橫向縱向為順序,例如 B2。 圖 4 2.5 圖紙中心記號:為使圖面在複製或微縮片製作時能定位準確,可於圖紙之四邊繪製圖紙中心記號,如圖 5 所示。中心記號線為粗實線,向圖框內延伸約 5 mm 長。 4 CNS 3, B 1001 圖 5 2.6 圖紙邊緣記號:為使圖在複製時圖紙大小之裁切容易,可
6、於圖紙之 四個角落繪製圖紙邊緣記號,此記號可為實三角(邊長約 10 mm),如圖 6 所示,或為兩直交之粗短線(線粗約 2 mm,線長約 10 mm),如圖 7 所示。 圖 6 圖 7 2.7 比例參考尺度:為使圖在縮小複製後易於明瞭尺度之比例,可於 圖紙之下方圖框外緣,圖紙中心記號兩側繪製比例參考尺度,如圖 8 所示,此尺度以粗實線繪出,長 100 mm(最小),寬約 5 mm,每 10 mm 一格,左右對稱。 圖 8 2.8 圖紙之摺疊:較 A4 大之圖紙通常可摺成 A4 大小,以便置於文書夾中,或裝訂成冊保存。摺疊時,圖之標題欄必須摺在上面,以便查閱。 2.8.1 裝訂式摺疊法:如圖 9
7、、 10、 11、 12、 13 所示,各摺線旁之數字為摺疊次序。 5 CNS 3, B 1001 圖 9 圖 10 6 CNS 3, B 1001 圖 11 圖 12 圖 13 2.8.2 不裝訂式摺疊法:如圖 14、 15、 16、 17 所示。 7 CNS 3, B 1001 圖 14 A0 格式 圖 15 A1 格式 圖 16 A2 格式 圖 176 A3 格式 3. 線條 3.1 線條之種類、粗細及用途:如表 4 及圖 18 所示。為求電腦圖檔之交換取得一致性,電腦上線條採用之顏色建議如參考表 1 所示。 8 CNS 3, B 1001 表 4 種類 式 樣 粗 細 畫 法 用 途
8、粗 連續線 可見輪廓線、圖框線 連續線 尺度線、尺度界線、指線、剖面線、因圓角而消失之稜線、旋轉剖面之輪廓線等 不規則連續線 實 線 細 含鋸齒形彎折之連續線 , 兩相對銳角角度約為 15其尖角高度約為 2 mm 折斷線 虛線 中 每段約 3 mm 間隔約 1 mm 隱藏線 細 中心線、節線、假想線等 粗 線段長度與間隔之比例約為 10:1,間隔之中央為一點 表示需特殊處理物面之範圍 鏈 線 粗 細 兩端及轉角粗,中間細,粗線長勿超過 10 mm割面線 9 CNS 3, B 1001 圖 18 參考表 1 線條用途名稱 顏色 線條用途名稱 顏色 輪廓線、範圍線 白 尺度線、尺度界線 綠 虛線
9、紫 中心線、假想線 黃 文字 紫 剖面線、折斷線 青 數值 紅 圖框線 藍 線條粗細之配合,建議如表 5 所示。 表 5 單位: mm 粗 1 0.8 0.7 0.6 0.5 0.35 中 0.7 0.6 0.5 0.4 0.35 0.25 細 0.35 0.3 0.25 0.2 0.18 0.13 3.2 虛線之起迄與交會:虛線之起迄,如圖 19 所示。除虛線為實線之延長線時,須留空隙外,虛線與其他線條交會時,應維持相交。 10 CNS 3, B 1001 圖 19 3.3 線條之優先順序:視圖中常會有線條重 疊之現象發生,通常若遇到輪廓線與其他線條重疊時,則一律畫輪廓線;若隱 藏線與中心線
10、重疊,則畫隱藏線,所以線條重疊時,均以粗者為優先,遇粗細相同時,則以重要者為優先(圖 20)。 圖 20 4. 字法 4.1 一般通則:圖上如用到中文字、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數字時,書寫應力求端正劃一,大小間隔適當,清晰易認,一律自左至右橫書,最小之字高如表 6 所示。 隱藏線與中心線重疊輪廓線與隱藏線重疊 輪廓線與中心線重疊 11 CNS 3, B 1001 表 6 單位: mm 最小之字高 應用 圖紙大小 中文字 拉丁字母 阿拉伯數字 A0,A1 7 7 7 標題圖號 A2,A3,A4 5 5 5 A0, A1 5 3.5 3.5 尺度註解 A2,A3,A4 3.5 2.5 2.5 4.2 中
11、文字:中文字以印刷鉛字中之等線體為原則,分為長形、方形、寬形三種,方形之字寬等於字高,長形之字寬為字高之43,寬形之字寬為字高之34(圖21)。筆畫之粗細約為字高之151,字與字之間隔約為字高之81,行與行之間隔約為字高之31。 圖 21 長形 方形 寬形 4.3 拉丁字母與阿拉伯數字:拉丁字母與阿拉伯數字分直式(圖 22)及斜式(圖23)兩種。斜式之傾斜角度約為 75左右,筆劃之粗細約為字高之101,行與行之間隔約為字高之32。一般圖上,拉丁字母都用大楷書寫,而小楷拉丁字母祇限用於一些特定之符號與縮寫上。 5. 比例 5.1 常用比例:以 2、 5、 10 倍數之比例為常用者。 實大比例 1
12、: 1 縮小比例 1: 2、 1: 2.5、 1: 4、 1: 5、 1: 10、 1: 20、 1: 50、 1: 100、 1:200、 1: 500、 1: 1000 放大比例 2: 1、 5: 1、 10: 1、 20: 1、 50: 1、 100: 1 12 CNS 3, B 1001 圖 22 13 CNS 3, B 1001 圖 23 5.2 比例之標註:全張圖以用一種比例繪製為原則,並在標題欄內註明該圖所用之比例。若有必要在一張圖中用到他種比例時,應在所屬視圖正下方另行註明 (圖35)。並可將該比例用括弧填記於標題欄內。 6. 正投影:正投影法分為第一角法與第三角法兩種,本標準
13、規定第一角法或第三角法同等適用,本標準中所用例圖,除特別註明外,均為第三角法。 6.1 第一角法:第一角法又稱第一象限法,是以觀察者、物體、投影面三者順次排列之一種正投影法(圖 24)。 14 CNS 3, B 1001 圖 24 採用第一角法時,須在標題內或其他明顯處繪製如圖 25 之符號或加註“ 第一角法 ”字樣。 圖 25 6.2 第三角法:第三角法又稱第三象限法,是以觀察者、投影面、物體三者順次排列之一種正投影法(圖 26)。 右側視圖 左側視圖後視圖 仰視圖前視圖俯視圖 15 CNS 3, B 1001 圖 26 採用第三角法時,須在標題內或其他明顯處繪製如圖 27 之符號或加註“第
14、三角法”字樣。 圖 27 在同一張圖中,採用第三角法時,就不得同時採用第一角法,反之亦同。 6.3 輔助視圖:如在圖 24 或圖 26 中六個主要視圖之外,斜面上之投影視圖,統稱為輔助視圖。一般輔助視圖通常僅繪局部視圖(圖 28)。 右側視圖左側視圖後視圖仰視圖 前視圖 俯視圖 16 CNS 3, B 1001 圖 28 必要時,輔助視圖可平行移至任何位置,不得旋轉,並須在投影方向加繪箭頭及文字註明(圖 29),箭頭大小比照圖 52。圖 29 6.4 特殊視圖 6.4.1 局部視圖:只繪出欲表達之部分而省略其他部分之視圖,稱為局部視圖。圖28 中之仰視圖與輔助視圖均為局部視圖,圖雙頭圓孔之局部
15、視圖。必要時,局部視圖並須在投影方向加繪箭頭及文字註明,例如圖輔助視圖 輔助視圖 第一角法 30 中之右側視圖,就是只表達可平行移至任何位置,不得旋轉,31 所示。 A視圖第三角法 17 CNS 3, B 1001 圖 30 圖 31 6.4.2 半視圖:一個視圖成對稱時,只畫出中心線之一側,而省略其他一半之視圖,稱為半視圖。半視圖與另一視圖之配合,應符合第一角法或第三 角法(圖32)。 圖 32 6.4.3 中斷視圖:較長之物體,可將其間形狀無變化之部分中斷,以節省空間,此種視圖稱為中斷視圖(圖 33)。 圖 33 6.4.4 轉正視圖:為簡化繪製手續及節省繪製時間,常將物體與投影面不平行之
16、部位,旋轉至與投影面平行,然後繪出此部位之視圖,是為轉正視圖(圖 34)。 B視圖 18 CNS 3, B 1001 圖 34 6.4.5 局部放大視圖:一般視圖中,某部位太小, 不易標註尺度或表明其形狀時,可將該部位畫一細實線圓,然後以適當之放大比例,在此視圖附近繪出該部位之局部放大視圖(圖 35)。 圖 35 6.4.6 虛擬視圖:在某視圖中並不存在之部位,為表明其形狀或相關位置,常以細之鏈線繪出以供參考,此種視圖稱為虛擬視圖(圖 36)。 圖 36 6.4.7 展開圖:將片狀材料製成物體之各面展平在一個平面上,所得之圖形稱為展開圖。例如圖 37 中右側之圖形即為左側圓柱面之展開圖。 19
17、 CNS 3, B 1001 圖 37 7. 立體圖 7.1 等角投影圖與等角圖 長方體置於水平面上,使其一面與投影面平行時之正投影視圖,為一長方形 (圖38a),若將此長方體繞直立軸線旋轉 45,則此時之前視圖如圖 38b 所示,再將此長方體繞水平軸線旋轉 3516,則此時之前視圖即為此長方體之等角投影圖( 圖 38c)。相鄰兩軸線間之夾角為 120,各軸線上或與軸線平行之直線上,線長約為實長之 81.6%,若忽略此縮短率,按照物體之實長在軸線上進行量度,其他不變,則所得之立體圖即為等角圖。等角投影圖與等角圖之形狀相同,惟大小不同(圖 39)。 圖 38 展開圖 20 CNS 3, B 10
18、01 圖 39 7.2 二等角投影圖 與等角投影圖之形成類似,僅將繞水平軸線旋轉之角度不等於 3516(圖例為 20),則所得之前視圖,即為此物體之二等角投影圖(圖 40c 及圖 41)。 圖 40 7.3 不等角圖 與等角投影圖之形成類似,僅將繞直立軸線旋轉之角度不等於 45(圖例為 64),繞水平軸線旋轉之角度任意(圖例為 20),則所得之前視圖,即為此物體之不等角圖(圖 42c 及圖 43)。 圖 41等角圖等角投影圖 21 CNS 3, B 1001 圖 42 圖 43 7.4 等斜圖:三軸線間所夾之角度,其中一角恆為 90,另二角任意惟不等於 90,各軸線上或與軸線平行之直線上單位線
19、長之比為 1: 1: 1(圖 44)。 圖 44 7.5 半斜圖:與等斜圖相同,但夾角為 90之兩軸線與另一軸線(或與此三軸線平行之直線上)單位線長之比為 1: 1:21(圖 45)。 22 CNS 3, B 1001 圖 45 7.6 一點透視圖:以立體三度(寬度、高度、深度)中之任何二度與投影面平行,有一消失點,所得視圖稱為一點透視圖,又稱為平行透視圖(圖 46)。 圖 46 7.7 二點透視圖:以立體三度(寬度、高度、深度)中之任何一度與投影面平行,有二消失點,所得視圖稱為二點透視圖,又稱為成角透視圖(圖 47)。 圖 47 7.8 三點透視圖:立體三度(寬度、高度、深度)中任何一度均不
20、與投影面平行,有三消失點,所得視圖稱為三點透視圖,又稱為傾斜透視圖(圖消失點消失點 消失點48)。 23 CNS 3, B 1001 圖 48 8. 剖視圖 8.1 割面及割面線:對物體作假想剖切,以了解其內部形狀。假想之割切面稱為割面,表示割面邊視圖之線,稱為割面線,以表明切割位置(圖 49)。 圖 49 圖 50 圖 51 消失點 消失點 24 CNS 3, B 1001 割面線可轉折(圖 50),必要時亦可作圓弧方向轉折(圖 51),兩端及轉折處為粗實線,中間則以細鏈線連接。多個割面應以大楷拉丁字母區別之,同一割面之兩端以同一字母標示,字母寫在箭頭外側,書寫方向一律朝上。 割面線須以箭頭
21、標示剖視圖投影方向,割面線之兩端須伸出視圖外約 10 mm(圖49),其箭頭之大小形狀如圖 52 所示,割面線轉折處之大小如圖 53 所示。 圖 52 圖 53 8.2 剖面及剖面線:假想剖切所得之剖面,須以細實線畫出剖面線(圖 54),剖面線須與主軸或物件之外形線成 45之均勻平行線(圖 55)。其間隔依剖面之大小而定。 圖 54 圖 55 同一機件被剖切後,其剖面線之方向與間隔須完全相同。在組合圖中,相鄰兩機件,其剖面線應取不同之方向或不同之間隔(圖 56)。 25 CNS 3, B 1001 圖 56 圖 57 較大之機件,剖面線可以省略中間部分(圖 57)。 當剖面之面積狹小,不易畫剖
22、面線時,可以塗黑,如鐵板、型鋼、薄墊圈、彈簧等等(圖 58)。 圖 58 8.3 剖面之種類 8.3.1 全剖面:機件被一割面完全剖切者(圖 59)。 圖 59 圖 60 圖 61 必要時,割面可隨機件轉折(圖 60、 61)。 機件作轉折剖切後,其剖面須轉成同一平面,再作正投影(圖 62)。 26 CNS 3, B 1001 圖 62 經機件之中心線剖切時,或剖切位置不標註亦能明確辨認時,其割面線可予省略(圖 63)。 圖 63 8.3.2 半剖面:對稱機件之視圖,以中心線為分界線,其中一半畫成剖視圖以表示其內部形狀者(圖 64)。中心線不得畫成實線,其割面線亦予省略。 圖 64 圖 65
23、8.3.3 局部剖面:若只需表示機件某部分之內部,僅將該部分剖切,以折斷線分界之(圖 65)。 8.3.4 旋轉剖面:機件之剖面在剖切處原地旋轉 90,以細實線重疊繪出(圖 66)。另旋轉剖面亦可配合折斷線表示之,但此時之旋轉剖面之輪廓線,應改用粗實線畫出(圖 67)。 割面線可省略 割面線可省略 27 CNS 3, B 1001 圖 66 圖 67 8.3.5 移轉剖面:將剖面旋轉,沿割面線之延伸方向移出,繪於原圖之 外者(圖68)。 圖 68 必要時得平移至任何位置,不得旋轉(圖 69)。 28 CNS 3, B 1001 圖 69 8.4 多個剖視圖之表示法:機件上有多個剖面時,應使用字
24、母分別標明,在各剖視圖下方加註與割面線相同之字母以區別之,例如 A-A 剖 面 等( 圖 69、 70)。 圖 70 8.5 組合件之剖面:組合件被剖切處,若遇軸、銷、螺釘、螺帽、鉚釘、鍵、肋、輪臂或軸承中之滾珠、滾子、滾針等,通常均不予剖切(圖 71)。 B-B剖面C-C剖面A-A剖面 B-B剖面C-C剖面A-A剖面 29 CNS 3, B 1001 圖 71 9. 習用表示法 9.1 因圓角消失之稜線:機件中因圓角而消失之稜線,仍在原位置上以細實線表示之,兩端稍留空隙(圖 72)。消失之稜線如隱藏時,則不畫出。 圖 72 圖 73 9.2 圓柱、圓錐面削平部分表示法:圓柱面或圓錐面有一部分被削平而未繪出側視圖時,應在平面上加畫對角交叉之細實線以表示之(圖 73)。 9.3 交線習用表示法:圓柱與另一圓柱或角柱相交時,其交線可不依投影法,而視其尺度差別之大小用直線或圓弧表示之(圖 74)。 螺栓螺帽 墊圈推拔銷軸齒輪之齒固定螺釘 輪臂 鍵 肋 30 CNS 3, B 1001 圖 74 9.4 滾花、金屬網及紋面板之表示法:機件之滾花加工面、金屬網、紋面板以細實線表示,亦可僅畫出一角表示之(圖 75)。 圖 75 金屬網紋面板 滾花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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