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印月96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00.15 R200238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27月29日 961月17日 (共3頁)普通磚 Common brick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燒製而成,用於構築窯爐、土木、建築、造園等用途之普通磚 (以下簡稱磚 )。 備考 1. 為配合鼓勵採用再生材料之政策,得使用水庫淤泥、淨水場污泥、燃煤飛灰、石材廢料、廢玻璃、營建剩餘土等作為原料,惟須符合相關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 2. 本標準採用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種類:
2、依品質及形狀分類如下。 (1) 依品質區分: 1 種磚、 2 種磚、 3 種磚。 (2) 依形狀區分:實心磚 (如圖 1 所示 )、開孔磚 (如圖 2 所示 ) 圖 1 實心磚 圖 2 開孔磚 開孔 備考:開孔之形狀、尺度及數目不予規定。 3. 外觀:不得有使用上有害之龜裂或損傷。 4. 尺度及許可差:依表 1 之規定。 表 1 磚之尺度及許可差 單位: mm 長 寬 厚 尺度 200 95 53 許可差 6.0 4.0 2.7 備考:磚之長、寬及厚各部位如圖 3 所示。 2 CNS 382, R 2002 圖 3 磚之尺度部位 5. 品質:應符合表 2 之規定。 表 2 磚之品質規定 1種磚
3、 2種磚 3種磚 吸水率 (%) 10以下 13以下 15以下 抗壓強度MPakgf/cm2 30.0300以上 20.0200以上 15.0150以上 6. 試驗方法 6.1 抽樣:以合理之方法抽樣。 6.2 試樣:以整塊磚作為試樣,不得特別處理或加工。 6.3 外觀:以目視檢查是否有龜裂或損傷。 6.4 尺度:使用 CNS 7548金屬直尺所規定,最小讀數為 0.5 mm 之金屬直尺或具有同精度之量尺,測定長、寬及厚度之約略中央部位。 6.5 吸水率:將試樣置於 105以上之烘箱內 24 小時以上乾燥後,放冷至室溫後稱重,為乾燥質量 m1(g)。然後將試樣浸入 (20 5)之清水中 24
4、小時以上後取出,立即用濕布拭乾其表面後稱重,即為試樣經吸水後之質量 m2(g),依下式計算吸水率。 吸水率 (%) 100mmm112式內, m1:乾燥質量 (g) m2:吸水後質量 (g) 質量之測定須使用最小讀數為 5 g 以下之磅秤。 備考:若試樣係由窯爐內直接取出,得省略經過烘箱之乾燥。 6.6 抗壓強度:將磚之長度方向,垂直切開一半作為試片。將約 100 mm95 mm 之面為受壓面,先求受壓面面積 A(mm2)(1),該面積之測定須使用最小讀取值 0.5 mm 以上精度之量尺。 註 (1) 開孔磚時為含開孔部分之受壓面面積。 長厚寬 3 CNS 382, R 2002 圖 4 抗壓
5、強度試驗示意圖 如圖 4 所示,為使受壓面之加壓強度均一,於上下施壓面挾入紙片,以每秒 0.5 1.0 MPa5 10 kgf/cm2之載重速率加壓至試片破壞為止,測定其最大載重W(Nkgf)有效數字至 3 位,抗壓強度以下式計算,並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之規定,修整至小數點以下 1 位。 CAW式內, C:抗壓強度 (MPa kgf/cm2) W:最大載重 (Nkgf) A:受壓面面積 (mm2cm2) 7. 檢查:依第 6 節之規定試驗結果,須符合第 3 節第 5 節之規定。 8. 標示:每一送貨單上應標示下列事項。 (1) 種類:例如普通磚 2 種實心、普通磚 3 種開孔。 (2) 製造廠商名稱或其商標。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並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之規定。 引用標準: CNS 2925 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 CNS 7548 金屬直尺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48 年 4 月 21 日 第二次修訂: 67 年 10 月 3 日 厚寬紙片 試片 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