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5.040 O200145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3 年 6 月 22 日 94 年 5 月 13 日 (共 5 頁 )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 Wood Sampling methods and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physical and mechanical tes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木材之選擇與取樣方法,所選擇材料之調節處理與試體之製作,並說明無缺點小試體之物理與強度試驗的一般要求。 備考 1
2、. 應從木材性質之變異數已 知的同一棵樹,與同一樹種不同個體間進行取樣,但變異係數未知之樹種,則應註明樹體部位。樣本材料可選自樹木、原木或製材。 2. 木材性質之變異係數平均值是已知之取樣方法,可從有限數量之樹木、原木或製材選擇材料作為樣本。 2. 取樣 2.1 材料之選擇:欲進行物理與強度試驗之材料應充分考慮試驗目的,材料形式可為立木、原木、製材及板材,並確保所選擇之樣本,符合統計上具整批量代表性的要求。 2.2 材料之選取 2.2.1 心板:心板應從原木切取(如圖 1),切取偏心生長原木之心板應涵蓋其幾何中心。若從直徑為 180 mm 以下之原木隨機取樣時,其心板須切取自兩相互垂直之直徑(
3、如圖 2),一般心板厚度不小於 60 mm。若從直徑為180 mm 以下原木取樣,心板厚度為 40 mm 厚度時,為獲得橫斷面尺度大於 30 mm 之試體,在製成心板之前,自原木鋸切出之橫斷面尺度不得小於100 mm。 圖 1 圖 2 2 CNS 450, O 2001 2.2.2 木條:取樣時,木條應與尖削線 成平行切取,木條數量須有統計代表性,且木條厚度應不小於 35 mm。依 第 2.2.1 節隨機取樣所切取之心板與依第 2.1節所選擇者,應製取成與尖削線平行之厚度 35 mm 木條。木條不得含有髓心。不含髓心之心板應製成木條,該木條至少一個表面是徑 切面或弦切面。若需要,在厚度 60
4、mm 以上之心板製成木條之前,其應切取縱向長度 100 mm之部分,以製作橫斷面尺度大於 30 mm 之試體。 3. 材料之調節處理 3.1 標準含水率之試體:在製成試體前,木材應在溫度低於 60 下充分乾燥,使其含水率接近於平衡狀態,其溫度與相對濕度如第 4.6.1 節所規定。可在材料末端塗上防裂漆以防止割裂。 3.2 含水率在纖維飽和點以上之試體:在製成試體前,木條應避免在乾燥之狀態下。 4. 試體製作 4.1 形狀與尺度:各種試驗之試體應如第 2.2.2 節規定之木條切取。各試體之形狀與尺度均應符合各相關木材試驗法之規定。 4.2 木理方向:木材之木理應平行試體之縱軸,試體兩橫斷面之生長
5、輪應成平行,而與兩縱切面垂直,相鄰接表面應成 90。 備考:進行木理垂直方向之試驗時,木材之木理應與試體之縱軸成直角。 4.3 標稱尺度之偏差:試體標 準長度與標稱尺度之可容許偏差應不超過 0.5 mm。在可容許偏差之限制內所 取之任何值,所有試體應保持精確度為 0.1 mm。若計算之公式不應用到之試體尺度(如抗彎試體長度),則精確度應為 1 mm。試體之測試面應為刨光面。 4.4 標記:各個試體應記錄選擇材料之切取部位。 4.5 數量 4.5.1 試體之數量(如立木、樣本、 木材批量、板材、材質之測計)、使用取樣方法與試驗要求之精確度應詳加記載。主要物理與強 度性質之數值應在0.95 之信賴
6、度。 4.5.2 選擇性試體所需最少數(minn)應依下式計算,數值應調整至近似整數。 ( )()+=1/1/nptVmnn2i2b2i2b222min式中, m:選擇材料之數量(立木、原木、製材、板材等) n:從各選擇材料所切取試體平均數量 V:測計性質之變異係數百分率( %) t:材料變異係數( V)以表 1 為基準,顯著水準為,自由度 ,從 t 分配表所查之 t/2, 值;若由材料實際估算變異係數( V)值,則自由度 為 n-1,從 t 分配表所查之 t/2,n-1 值 p:樣本平均數估計值之最大誤差百分率 b :選擇材料性質間之變異數 3 CNS 450, O 2001 i :同一材料
7、所切取樣本性質間之變異數 4.5.3 隨機取樣所需最少數目(minn)應依下式計算,數值應調整至近似整數。 222minptVn = 式中, V:測計 性質 之變異係數百分率( %) t:材料變異係數( V)以表 1 為基準,顯著水準為,自由度 ,從 t 分配表所查之 t/2, 值;若由材料實際估算變異係數( V)值 ,則自由度 為 n-1,從 t 分配表所查之 t/2,n-1值 p:樣本平均數估計值之最大誤差百分率 4.5.4 為決定大約試體之最少數目,可依表 1 木材性質變異係數之平均值。 表 1 木材性質 變異係數 (V)% 1 cm之生長輪數 37 晚材率(秋材率) 28 密度 10
8、平衡含水率 5 尺度收縮率及膨脹率 28 體積收縮率及膨脹率 16 平行纖維方向抗壓強度 13 靜力抗彎強度 15 平行纖維方向剪力強度 20 靜力抗彎彈性模數 20 垂直纖維方向抗壓比例限度應力(慣用破壞強度) 20 平行纖維方向抗拉(引張)強度 20 垂直纖維方向抗拉(引張)強度 20 衝擊抗彎強度(吸收能量) 32 硬度 17 4 CNS 450, O 2001 4.6 調節 4.6.1 依第 3.1 節所規定之材料製成之試體應在溫度 202,相對濕度 653 %條件下,調節木材含水率至其平衡狀態。 4.6.2 依第 3.2 節所規定之材料製成之試體,其含水率應等於 或大於纖維飽和點,含
9、水率低於纖維飽和點之材料可允許供製作抗壓與剪力 試驗之試體,此時,試體在試驗前應浸漬在水中,至尺度不變為止。 4.6.3 試體調節後應儲存在能維持其含水率至試驗為止之環境下。 5. 物理與強度試驗之一般要求 5.1 實驗室之溫度與相對濕度 5.1.1 實驗室之溫度於試驗進行時應保持在 202 ,相對濕度應在 653 %。 5.1.2 若實驗室不能保持此相對濕度時 ,試體應在調節後或自浸漬容器取出後即刻進行試驗。 5.2 步驟 5.2.1 應依個別的國家標準進行試驗。 5.2.2 試驗後,測計試體含水率,若需 要則測計試驗密度,含水率測計之試樣應切取自試體。測計平均含水率之試體最少數目( nw)
10、應至少為 3,由下式表示,結果應調整至近似整數。 22wminwVVnn = 式中, nmin:用於測計具有變異係數 V 之木材性質之一種指標之試體數目 Vw:試體含水率的變異係數 6. 計算與結果之表示 6.1 木材性質之數值應依個別國家標準所規定之方法進行計算。 6.2 試驗結果依下述進行評估。 6.2.1 平均值( x ),由下式表示。式中之 xi為各個觀測值, n 為觀 測值數目 。 nxxi= 6.2.2 標準差( s),由下式表示。 ()1nxxs2i=6.2.3 樣本平均值之標準誤(rS ),由下式表示。 nsSr= 6.2.4 變異係數 V( %),由下式表示。 100xsV = 5 CNS 450, O 2001 6.2.5 信賴度 0.95 下,樣本平均數估計 值之最大誤差百分率(p),由下式表示。 100xS2pr= 6.3 試驗結果應依 12 %含水率為基準加以校正。 7. 報告 7.1 測計之結果。 7.2 試驗類型。 7.3 載重方向。 7.4 實驗室之溫度與相對濕度。 7.5 樹種。 7.6 試體之取樣細節等。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3 年 5 月 18 日 第二次修訂: 8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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