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75.040 O200245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43 年 6 月 27 日 94 年 5 月 13 日 (共 3 頁 )木材密度試驗法 Wood Determination of density for physical and mechanical test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含水率在試驗狀態與絕乾狀態下,進行木材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密度(質量與體積比)及容積密度(試體絕乾質量與含水率在纖維飽和點以上之生材體積比)之試驗方法。 2. 原理:量測試體質量
2、及體積,計算木材單位體積之質量。 3. 儀器 3.1 測計儀器:能量測試體尺度至準確度 0.1 mm 者。 3.2 天平:能量測至準確度 0.01 g 者。 4. 試體製作 4.1 將試體製作成一邊 20 mm 橫斷面,纖維方向長 255 mm 之正角柱狀。若生長輪寬度大於 4 mm 時,試體橫斷面應至少含有 5 個生長輪。為了更容易測計容積密度,可製備任何幾何形狀體積之試體。 4.2 於進行破壞強度試驗時可從強度試體切取如上述尺度形狀正角柱狀試體,以測計密度。 4.3 試體之含水率與試體之數目應依 CNS 450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之規定。 5. 步驟 5.1 在試驗時含
3、水率狀態密度之測計:稱量試體質量至準確度 0.01 g。量測試體橫斷面之邊長及對稱軸之長度至接近於 0.1 mm。試體體積亦可由另外方法測計至準確度 0.01 cm3。依 CNS 452木材含水率試驗法試驗試體含水率,切取整個試體作為樣本以測計其含水率。 5.2 絕乾狀態密度之測計:將試體逐漸乾燥至恆量,使其變形與劈裂減低至最小,於乾燥後即刻依第 5.1 節進行稱量與量測。 5.3 容積密度之測計:將試體浸漬在室溫狀態水中,直至尺度不變為止,使試體含水率在纖維飽和點以上。依第 5.1 節量測試體尺度或體積,依第 5.2 節乾燥試體,與依第 5.1 節稱量其質量。 2 CNS 451, O 20
4、02 6. 計算與結果之表示 6.1 在試驗時,各試體的含水率為 W %,依下式計算其密度,表示結果至近似 5 kg/m3(或 0.005 g/cm3)。 wwwwwwwVmLbam= 式中,w : 試體密度( kg/m3或 g/cm3) mw:試體在含水率 W%之質量( kg 或 g) aw、 bw、 Lw:試體在含水率 W%之尺度( m 或 cm) Vw:試體在含水率 W%之體積( m3或 cm3) 6.2 含水率在 717 %範圍之密度(w ),可依下列計算式調整至含水率 12 %時之值。 ()( ) =10012Wk11w12式中,w : 含水率 W %時之密度12 : 水率 12 %
5、時之密度 k:含水率改變 1 %時之體積收縮率。 k 值應在國家標準規定或應依 ISO測計。其大約計算,當密度單位為 kg/m3時,取 0.8510-3w ,而當密度單位為 g/cm3時,取 0.85w 。 6.3 絕乾狀態各試體之密度,表示結果至近似 5 kg/m3(或 0.005 g/cm3)。 0000000VmLbam= 式中,0 :試體在絕乾狀態之密度( kg/m3或 g/cm3) m0:試體在絕乾狀態質量( kg 或 g) a0、 b0、 L0:試體在絕乾狀態之尺度( m 或 cm) V0:試體在絕乾狀態之體積( m3或 cm3) 6.4 各試體容積密度,可由次式求出,表示結果至近
6、似 5 kg/m3(或 0.005 g/cm3)。 max0maxmaxmax0vVmLbam = 式中,v :試體容積密度( kg/m3或 g/cm3) amax、 bmax、 Lmax:試體含水率在纖維飽和點以上時之尺度( m 或 cm) Vmax:試體含水率在纖維飽和點以上時之體積( m3或 cm3) 6.5 計算:準確度至 10 kg/m3(或 0.01 g/cm3),計算各試體之平均值,作為試體密度。 7. 報告 7.1 試體之取樣相關細節。 7.2 依第 6 節計算出之含水率結果與其統計值。 7.3 調整試驗結果至 12 %含水率所使用係數 k 之值。 3 CNS 451, O 2002 引用標準: CNS 450 木材之物理與強度試驗之取樣方法與一般要求 CNS 452 木材含水率試驗法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61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次修訂: 70 年 3 月 18 日 第三次修訂: 84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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