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T 1125-2011 前 言 本标准4.4、4.5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淮南亿万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宏阳工贸有 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植鹏、巨广刚、孔令刚、李少辉、张景成、杨维阔、王范树、卢宁、邓鹏、 杨华运。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MT 1125-2011 1 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的型式、型号、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塑料编织袋(
2、以下简称编织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111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AQ 104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MT 113 煤矿井下聚合物制品的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3 产品的型式、型号、规格 3.1 型式 编织袋应采用缝底向双折缝纫型式。 3.2 型号 BD S S 型号,TA、A、B
3、、C型 双抗,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 塑料 编织袋 3.3 编织袋的型号和允许装载质量、经纬密度应按表 1 的规定设计。 表1 编织袋的型号和允许装载质量、经纬密度 型号 TA型 A 型 B 型 C 型 允许装载质量 kg 20 30 50 60 组织 单经平纹 经密度纬密度 根/100 mm 3232 3636 4040 4848 3.4 规格 3.4.1 按编织袋的宽度可分为 450 mm、500 mm、550 mm、600 mm、650 mm、700 mm等,也可由 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MT 1125-2011 2 3.4.2 编织袋的有效长度一般为 800 mm、850 mm、900 mm
4、等,其他长度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但 最终装载质量不得超过各型号允许装载质量。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4.1.1 断丝 在任意半径为50mm的圆的范围内断丝不大于三根。 4.1.2 缝合 不应出现单折、脱针、断线、未缝住卷折现象,不应缝边向缝合。 4.1.3 切边 不应出现散边现象。 4.2 允许偏差 编织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编织袋的允许偏差 项 目 允许偏差 宽度 mm -10+15 长度 mm -10+15 经密度 根/100 mm -1 纬密度 根/100 mm -1 4.3 物理性能 4.3.1 经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2 纬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
5、3的规定。 4.3.3 缝底向拉伸负荷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4 耐热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4.3.5 耐跌落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编织袋的物理性能 项 目 TA型 A型 B型 C型 经向 450 550 650 800 纬向 450 550 650 800 拉伸负荷 N/50mm 缝底向 200 250 300 350 耐热性 无粘着、熔痕等异常情况 耐跌落性 袋不破裂、包装物不漏失 4.4 阻燃性 4.4.1 酒精喷灯燃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移去喷灯后,六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3 s,每条试件的有焰燃烧 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10 s; b) 在移去喷
6、灯后,六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10 s,每条试件的无焰燃烧 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30 s。 MT 1125-2011 3 4.4.2 酒精灯燃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移去酒精灯后,六条试件的有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6 s,每条试件的有焰燃 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12 s; b) 在移去酒精灯后,六条试件的无焰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应小于等于20 s,每条试件的无焰燃 烧时间单值应小于等于60 s。 4.5 表面电阻 试件上、下两个表面的表面电阻算术平均值均应小于等于310 8 。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检验 在自然光线下目测。在有断丝的地方,以断丝点为圆心
7、,以50 mm为半径画圆,在圆的范围内检查 断丝数。 5.2 宽度 将袋摊平,用分辨率不低于1 mm的直尺,在中间和离边100 mm处测量三处,直尺应与袋边平行, 以最大偏差作为测试结果。 5.3 经密度和纬密度 将袋摊平,在袋的上、下两个对角处圈定100 mm100 mm两方块,方块外边线与袋边线相距100 mm, 目测方块内的经、纬根数,取其平均值,计算时当讫点最后不足一根时,按一根计。 5.4 拉伸负荷 5.4.1 试验条件:试样在温度 23 2 ,常湿状态调节 4 h,并在此条件下进行试验。 5.4.2 试验设备的规定:夹具间距为 200 mm,试验拉伸速度为 200 mm/min20
8、 mm/min。 5.4.3 取样方法 在任意一个编织袋的任意位置上取经向、纬向、缝底向试样各两块,长300 mm,宽约60 mm,再修 正到50 mm,如最后一根超过半根则留之。缝底向试样的两边缝线应适当留长,两边各打三道结。 5.4.4 分别记录试样的经向、纬向、缝底向拉伸负荷,取其算术平均值。 5.4.5 试验中如遇试样在夹具中破裂、滑脱等影响准确性情况时,应另换试样重做。 5.5 耐热性试验 5.5.1 从袋上取经向、纬向试样各两块,长 300 mm,宽 20 mm。 5.5.2 将其表面重叠起来,在上面施加 9.8 N 的负荷,放入 80 2 的烘箱内 1 h,取出后立即 将两块重叠
9、试样分开,检查表面有无粘着、熔痕等异常情况。 5.6 耐跌落性试验 5.6.1 试验环境为常温、常湿。 5.6.2 试验场地为平整水泥地面。 5.6.3 试验质量及物料选用 MT 1125-2011 4 编织袋装载聚丙烯、聚乙烯树脂或密度相当的物料,装载质量原则上按表1的最大允许装载质量。 如果编织袋比较小,装载率为0.800.85即可。如果编织袋比较大时,可以在装载物料中填充泡沫塑 料,使装载率达到0.800.85。 5.6.4 试验次序 第一条:纵向-平向-侧向; 第二条:平向-侧向-纵向; 第三条:侧向-纵向-平向。 5.6.5 将试样置于 1.2 m 的高度自由落下,按 5.6.4 规
10、定的次序作三次跌落试验,检查是否有袋破裂 和包装物漏失情况。 5.7 阻燃性试验 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样品厚度为编织袋实际厚度,样品由于受热卷曲时,及时移动酒精喷灯 或酒精灯,使火焰与样品距离符合要求。 5.8 表面电阻试验 按照MT 113的规定进行。样品厚度为编织袋实际厚度。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产品由制造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表4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按照表 4 的型式检验项目进行,一般情况下,每二年进行一次。 表4 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 序 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全检 抽检 型式检验 1
11、外观质量 4.1 5.1 a- b 2 允许偏差 4.2 5.2、5.3 - 3 经向拉伸负荷 4.3.1 5.4 - - * C4 纬向拉伸负荷 4.3.2 5.4 - - * 5 缝底向拉伸负荷 4.3.3 5.4 - - * 6 耐热性 4.3.4 5.5 - - 7 耐跌落性 4.3.5 5.6 - - 8 阻燃性 4.4 5.7 - * 9 表面电阻 4.5 5.8 - * 注: a 表示出厂检验中应检项目和型式检验中一般检验项目; b 表示不检的项目; c 表示型式检验中的主要检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MT 1125-2011 5 a) 新产品
12、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或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可能 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二年进行一次; d) 停产一年以后,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或安全监察部门提出要求时。 6.2.3 型式检验由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合格后发给检验合格证, 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二年。 6.3 抽样方法 6.3.1 组批 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不超过15万条。 6.3.2 抽样方法 6.3.3 出厂检验的抽样方法 出厂检验中全检项目应逐条检验;抽检项目同批产品应每天抽检一次。 6.3.4 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法 型式检
13、验的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照GB/T 10111的规定进行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为15 条,抽样基数不少于500条。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 6.4.1.1 合格判定 a)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 b) 抽检项目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合格的。 6.4.1.2 不合格判定 a) 全检项目有不合格项时,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b) 抽检项目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产 品为不合格产品。 6.4.2 型式检验 6.4.2.1 合格判定 a)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 b)主要检验项目合格,一般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14、6.4.2.2 不合格判定 a)主要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的; b)检验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不合格的。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每条编织袋应有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标标识、制造厂名等。安标标识的使用应符 合AQ 1043的要求。 7.2 包装 MT 1125-2011 6 7.2.1 袋的包装应牢固、平整,且能保护编织袋质量,适应于运输。 7.2.2 每包件包装条数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 7.2.3 每包件内应有合格证。 7.3 运输 袋在运输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避免日晒雨淋,保持包装完整。 7.4 贮存 袋应置于阴凉、洁净、通风的室内贮存,避免与有损塑料品质的物质接触,避免阳光直射,并距 热源1 m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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