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T/T 661-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分类 2 4 一般要求 2 5 技术要求 3 6 试验方法 . 13 7 检验 . 15 8 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 15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分类 . 1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主要检验项目 19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各项检验项目引用的相应规定的标准条款 21 MT/T 661-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MT/T661-1997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MT/T661-1997煤
2、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废止。 本标准与MT/T661-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前言中有关引用标准的描述(1997 年版的前言); 删除了运输试验要求(1997 年版的5.1.9); 修改了电器设备的分类(1997 年版的第 3 章;本版的附录 A); 调整了绝缘电阻值要求的结构编排(1997 年版的表 A1;本版的表 11 和表12); 修改了井下电器气设备选用规定(1997 年版的表 1;本版的表 1); 修改了电气间隔和爬电距离(1997年版的表 5;本版的表 3); 修改了绝缘材料的耐起痕迹性(1997 年版的表6;本版的表 4); 修改了起动器过载保护特性(1997年版
3、的表 7;本版的表 17); 修改了额定雷电冲击耐压值(1997年版的表 9;本版的表 8); 修改了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1997 年版的表 11;本版的表 10); 增加了主电路导线的颜色和主电路的相序排列(见 5.2.16和 5.2.17); 增加了断相保护性能和漏电闭锁保护性能(见表 18 和表 19)。 本标准仅规定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的一般规则和基本要求,各类电器产品的特殊要求,应在各自产 品标准中分别加以补充规定。 本标准应与各类产品标准结合使用, 若与其他行业推荐性标准发生矛盾时, 应以本标准为主。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煤炭工业
4、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行业煤矿专用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矿用电器厂、常州联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煤矿机械厂、电光防 爆电气有限公司、合肥开关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英社、高小桦、张建、郭俊、乔光荣、尉际香、王和平、石向才、汪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MT/T661-1997。 MT/T 661-2011 1 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用电器设备(简称电
5、器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6 标准电压(GB/T 156-2007,IEC 60038:2002,MOD)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91-2008,ISO 780:1997,MOD) GB 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 311.1-1997,neq IEC 71-1:1993) GB/
6、T 762 标准电流等级(GB/T 762-2002,eqv IEC 60059:1999) GB 1984 高压交流断路器(GB 1984-2003,IEC 62271-100:2001,MOD) GB 1985 高压交流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GB 1985-2004,IEC 62271-102:2002,MOD) GB/T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础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1-2001,idt IEC 60068-2-1:1990) GB/T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础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2-2001,i
7、dt IEC 60068-2-2:1974) GB/T3309 高压开关设备常温下的机械试验 GB 3836.1-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60079-0:1998) GB 3836.2-200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eqv IEC 60079-1:1990) 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 (GB 3836.3-2000,eqv IEC 60079-7: 1990) GB 3836.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GB 3836.4-2000,eqv IE
8、C 60079-11:1999) GB/T 4026 人机界面标志标识的基本方法和安全规则 设备端子和特定导体终端标识及字母数字系 统的应用通则(GB/T 4026-2004,IEC 60445:1999,IDT)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 4208-2008, IEC 60529:2001,IDT) GB/T 4728 电气简图用图形符号 GB/T 5094.1 工业系统.装置与设备以及工业产品结构原则与参照代号 第一部分 基本规则 GB/T 7159 电气技术中的文字符号制订通则 GB/T 11022 -1999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的共用技术要求(eqv IEC
9、 60694:1996) GB/T 12173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4048.1-2006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 总则(IEC 60947-1:2001,MOD) GB 14048.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GB 14048.2-2001,idt IEC 60947-2:1995) GB 14048.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 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GB 14048.3-2008,IEC 60947-3:2005,IDT) MT/T 661-2011 2 GB 14048.4-2003
1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IEC 60947-4-1: 2000, IDT) GB/T 14808 交流高压接触器和基于接触器的电动机起动器(GB/T 14808-2001,eqv IEC 60470: 1999) AQ1043-2007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 JB 8739 矿用隔爆型高压配电装置 MT/T 154.2 煤矿用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MT 175 矿用隔爆型电磁起动器用电子保护器 MT 189 矿用隔爆型检漏继电器 3 分类 3.1 电器设备的分类见附录 A。 3.2 电器设备的产品型号应按 MT/T 154.2 的规定编制。 4 一
11、般要求 4.1 电器设备应符合本标准及各自产品标准的规定,均应送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应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证”。对已取得“防爆合格证”或“矿用合格 证”的产品,其他厂生产时,仍须重新履行检验程序。 4.2 属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电器设备,应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取得“矿用产品安全 标志”。 4.3 电器设备应根据井下使用场所,符合表 1 规定的型式的要求,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报省(区)煤 矿安全监察局批准。 表1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使 用 场 所 瓦 斯 矿 井 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 主要进风巷 类 别 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
12、出矿井和 瓦斯喷出区域 低瓦斯矿井 高瓦斯矿井 a翻车机 硐 室 采 区 进风道 总回风巷、主要回风 巷、采区回风巷、工 作面和工作进回风巷 1. 高低压电机 和电气设备 矿用防爆型 b(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2.照明 灯具 矿用防爆型 c(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3. 通信、自动化 装置和仪表、仪器 矿用防爆型 (矿用增安型除外) 矿 用 一般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 用 防爆型 矿用防爆型 (矿用
13、增安型除外) a 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 装备和仪表、仪器)。 b 适用于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要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c 适用于允许使用经安全检测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4.4 电器设备的标称电压应符合 GB/T 156 的规定,一般交流电压(额定电压)推荐为 36 V,127 V, 380 V,660 V,1 140 V,3 300V,6 000 V,10 000 V 等。 4.5 电器设备的额定电流应符合 GB/T 762 的规定。 4.6 电器设备的额定频率一般为
14、 50 Hz。 4.7 电器设备一般为 8h 工作制,其他由各自产品标准规定。 MT/T 661-2011 3 4.8 电器设备应配备必要的配件、附件、专用工具及随机文件。重要电子插件应配备二套,一般的应 配备一套,便于用户使用、管理、维修。随机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单。 5 技术要求 5.1 正常使用条件 电器设备在下列条件下应能可靠工作: a) 周围空气温度为-5+40 1) ,且在24h 内的平均温度值不超过+35; b) 安装地点的海拔高度:低压电器设备不超过 2 000m 2) ,高压电器设备不超过 1 000m 3) ; c) 周围空气相对湿度:最高温度为40时,空
15、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 50,在较低的温度下可以 允许有较高的相对湿度,例如 20时达 90%。对由于温度变化偶尔产生的凝露应采取特殊的措 施。 d) 使用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按 4.3 的规定; e) 在无腐蚀性、破坏绝缘的气体或蒸汽环境中; f) 在无显著振动与冲击的场所; g) 在有防止滴水和液体浸入的场所; h) 污染等级为 3 级。 5.2 结构与防爆要求 5.2.1 外壳材料 防爆电器外壳材质按不同的防爆型式和使用场所应分别符合 GB3836.1-2000中第 7章和第 8章的规 定以及 GB3836.2-2000 中附录 A及附录 C 的规定。 矿用一般型电器外壳材质应符合
16、GB/T 12173 有关材 质的规定。 5.2.2 外壳冲击强度 外壳应能承受GB 3836.1-2000中23.4.3.1规定的冲击试验,冲击试验能量见表2。 采用机械危险程度等级低的冲能进行试验的电气设备,应在防爆合格证号后面加上符号“X”。 表2 冲击试验能量 冲击能量 E.J 机械危险程度 高 低 1 保护网、保护罩、风扇保护罩、电缆引入装置 2 塑料外壳 3 轻金属合金或铸造金属外壳 4 项3以外的其他金属外壳,其壁厚小于3mm的设备 20 7 5 无保护网的透明件 7 4 6 带保护网的透明件(试验时不带保护网) 4 2 5.2.3 外壳防护等级 外壳防护等级根据不同的防爆型式和
17、使用场所,增安型应符合 GB 3836.3 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本 质安全型应符合 GB 3836.4 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矿用一般型应符合 GB/T 12173 防护等级的规定。 5.2.4 外壳的紧固及紧固件 5.2.4.1 防爆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应符合 GB 3836.1-2000中第 9 章的规定(本质安全型除外),隔爆 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还应符合 GB 3836.2-2000 中第 10 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紧固件应符合 GB/T 12173的规定。 1) 电器设备使用在周围空气温度高于+40或低于-5时,参照GB 14048.1-2006中 6.1.1的注的规定。 2)
18、低压电器设备安装在海拔高于2 000m处,参照GB 14048.1-2006中6.1.2的注的规定。 3) 高压电器设备安装在海拔高于1 000m处,按GB/T 11022-1999中2.2.1的规定进行换算相关的参数。 MT/T 661-2011 4 5.2.5 标志、联锁及警告牌 5.2.5.1 电器设备外壳的明显处应设置清晰和耐久的标志,防爆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 GB 3836.1-2000中第 27 章的规定,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标志应符合 GB/T 12173 的有关规定。 5.2.5.2 电器设备的联锁装置应符合 GB3836.1-2000 中第 10 章的规定。 5.2.5.3
19、 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电气设备,采用快动式门盖的外壳应设有联锁装置,当电源接 通时外壳门盖不能打开;外壳门盖打开后电源不能接通。采用螺栓紧固的外壳门盖允许用警告牌代替, 警告牌应标有“严禁带电开盖”的字样。 5.2.5.4 直流电压高于 60V,交流电压高于 36V 的电器设备凡开盖或取下设备零部件后可能触及带电 部分时应设置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0的防护罩和“当心触电”或“有电”的警告牌。 5.2.5.5 用隔离开关联锁的结构, 应在触头断开位置明显可见或通过手柄位置能正确判断触头的状态。 5.2.5.6 内装电容器、热元件且具有快动式门或盖结构的电器设备外壳,由断电至开盖的时间间隔应
20、 符合 GB 3836.1-2000 中开启外壳门、盖的允许时间的规定。应设有时间间隔的警告牌,其时间间隔由 产品标准规定。 5.2.6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的结构 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按不同的结构型式加以选用,矿用一般型应符合GB/T 12173电缆引入装置规 定,防爆型(本质安全型除外)的电缆和导管引入装置应符合GB 3836.1-2000中第16章的规定,隔爆型 电缆和导线的引入及连接还应符合GB 3836.2-2000中第12章的规定。 5.2.7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器设备进出线端子不同电位裸露导电部位之间的最小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 定。对外部导线连接时其最小值为3mm
21、。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3836.4的 有关规定,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与非本质安全电路接线端子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螺口式灯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3836.1-2000中附录A的规定。 绝缘材料按相比漏电起痕指数的分级见表4。 表3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最小爬电距离 mm 材料级别 工作电压 U V a 最小电气间隙 mm U15 1.6 1.6 1.6 1.6 15U30 1.8 1.8 1.8 1.8 30U60 2.1 2.6 3.4 2.1 60U110 2.5 3.2 4 2.5 110U175 3.2 4 5 3.2 175U275 5
22、6.3 8 5 275U420 8 10 12.5 6 420U550 10 12.5 16 8 550U750 12 16 20 10 750U1 100 20 25 32 14 1 100U2 200 32 36 40 30 2 200U3 300 40 45 50 36 MT/T 661-2011 5 表 3(续) 最小爬电距离 mm 材料级别 工作电压 U V a 最小电气间隙 mm 3 300U4 200 50 56 63 44 4 200U5 500 63 71 80 50 5 500U6 600 80 90 100 60 6 600U8 300 100 110 125 80 8
23、300U11 000 125 140 160 100 U1140 24 28 35 18 注 1:电器设备的电压可高于表列数值的10%; 注 2:电器设备额定电压1 140V的最小电气间隙和最小爬电距离可用线性内插法计算。 表4 绝缘材料的耐起痕性 材料级别 相比漏电起痕指数(CTI) 600CTI 400CTI600 a 175CTI400 5.2.8 接地连接件 电器设备应设有专用接地连接件,应符合 GB 3 836.1-2000 中第 15 章的规定,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应符合 GB 3836.4 有关接地导体、连接和端子、变压器结构、接地用连接件的规定。 5.2.9 表面温度 电器设备
24、表面可能堆积煤尘时,其最高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150;当电器设备表面不会堆积或采取 措施防止堆积煤尘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 450。电器设备的实际最高表面温度应在铭牌上标示出来, 或在防爆合格证号之后加符号“” 。 5.2.10 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可用矿用一般型,其标志为“KY” 。 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含义是专为煤矿井下条件生产的非防爆的电器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应符合 GB/T 12173 的规定。 5.2.11 矿用隔爆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具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可用隔爆型,其标志为“Ex dI” 。 矿用隔爆型电器设备除应符合
25、 GB 3836.-200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3836.1-2000的有关规定。 5.2.12 矿用增安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井底车场、 总进风巷或主要进风巷等场所(见表 1)的电器设备可用增安型, 其标志为 “Ex eI” 。 矿用增安型电器设备除符合 GB 3836.3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 3836.1-2000 的有关规定。 5.2.13 矿用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在煤矿井下具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设备可用本质安全型,其标志为“Ex ibI”或 “ExiaI” 。 本质安全型电器及其关联设备除应符合 GB3836.4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GB3836.1-2000 的
26、有关规定。 5.2.14 复合型电器设备 如果一个电器设备上使用一种以上防爆型式时,应首先标明主要防爆型式的标志,接着是其他防爆 MT/T 661-2011 6 型式的标志,其标志方法见 GB3836.1-2000 的相应规定。如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防爆标志 为“Exd ibI” 。 复合型电器设备除应分别符合相应防爆型式的专用标准外,还应符合 GB3836.1-200 的规定。 5.2.15 电气原理图图形符号 电器设备外壳上一般应有电气原理图或接线图标牌,图中标示的图形符号和接线编号应符合 GB/T4026、GB/T4728、GB/T5094.1、GB/T7159 等有关标准的规
27、定。 5.2.16 导线的颜色 5.2.16.1 电器设备主电路母线与绝缘导线如果用颜色作标记,可参照表 5 的规定,还应考虑其机械强 度和载流能力。 5.2.16.2 本质安全电路导线的颜色应为蓝色。 表5 主电路导线的颜色 电路类型 相 序 颜 色 标 记 A 相 黄 色 B 相 绿 色 C 相 红 色 零线或中性线 淡蓝色 交 流 安全用的接地线 黄和绿双色 正 极 棕 色 负 极 白 色 直 流 接地中线 淡蓝色 5.2.17 相序排列 电器设备主电路的相序排列,以设备正视方向为准,可参照表6的规定 5.2.18 外壳的颜色 电器设备外壳颜色可按该设备的工作电压来区分。 大于或等于3.
28、3kV为红色, 1.14kV为黄色, 0.66kv 及以下为灰色,本质安全型设备为蓝色。 若该电器设备有两种电压的通用设备,则以高电压为准。 表6 主电路的相序排列 相 序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前后排列 A 相 上 方 左 方 远 方 B 相 中 间 中 间 中 间 C 相 下 方 右 方 近 方 正 极 上 方 左 方 远 方 负 极 下 方 右 方 近 方 中性线(接地中性线) 最下方 最右方 最近方 5.3 电气性能要求 5.3.1 动作(操作) 条件 应符合 GB14048.1-2006中 7.2.1 和 GB/T11022-1999中 5.5,5.6,5.7,5.8的规定,还应符合以
29、下规 定: 低压起动器、接触器等控制电器,当用电磁操作时,在周围空气温度540范围内,在控 制电源电压为额定值(Us)的 75%110%范围内,或者在 85%110%范围内应可靠地吸合,此时,75%或 者 85%之值表示吸合动作电压的下限值,而 110%之值应作为上限值,此动作范围适用于交流和直流。 MT/T 661-2011 7 注:控制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是采用75%110%,还是采用85%110%由产品标准规定或制造商确定。 电磁操作时的释放电压应不高于额定控制电源电压(Us)的60%,对交流频率下其释放电压也应不低 于 20%Us,对直流不应低于 10%Us。 高压接触器、起动器等控制电
30、器,当用电磁操作时,在周围空气温度540范围内,在控 制电源电压为额定值(Us)的 85%110%范围内均应可靠地吸合,此时,85%之值表示吸合动作电压的下 限值,而 110%之值应作为上限值,此动作范围适用于交流和直流。 锁扣式电器,其吸合动作极限值应由供需双方协商。 高低压配电电器的分励脱扣器、欠压脱扣器、过流脱扣器应符合 GB 14048.1-2006中有关欠电压继 电器和脱扣器动作范围的规定。分励脱扣器动作范围、电流动作继电器和脱扣器动作范围还应符合 GB 1984 中有关合闸操作、脱扣操作的规定。 高低压配电电器的操作条件应符合GB 14048.2中有关操作条件、GB 1984中有关
31、操作机构、GB 1985 中有关操作机构条款的规定。 5.3.2 温升 低压起动器、接触器、馈电开关等控制电器的接线端子、易近部件、主回路,控制电路、辅助电路 等其他部件的温升应符合 GB 14048.1-2006,GB 14048.2,GB 14048.4-2003 有关温升的规定。 高压开关电器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有关部件、绝缘材料的温升应符合 GB/T 11022-1999 有关温升的规定。 根据矿用电器设备特点,低压起动器、馈电开关等控制电器内的绝缘线圈和电磁铁的绕组的温升极 限补充规定见表 7。 表7 绝缘线圈的温升极限(空气中) 耐热等级 用电阻法测得温升极限 K 120 80 130
32、 90 155 115 180 140 注 1:线圈的温升极限是按环境温度40为基础规定的,对于环境温度低于40的使用条件,表中温升极限 可在所有绝缘材料的允许工作温度范围内相应调整。 注 2: 表中规定的工作制是对不间断工作制和8h工作制, 对于断续周期工作制绕组的温升, 按GB 14048.4-2003 中断续周期工作制绕组的操作条件进行操作时,其温升仍按GB 14048.4-2003中表5的规定。 5.3.3 介电性能 5.3.3.1 额定冲击耐受电压 低压电器的额定冲击耐受电压应符合 GB 14048.1-2006中有关介电性能的规定。 高压电器及其配套装置的额定冲击耐受电压(雷电冲击
33、耐受电压)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8 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值(峰值) 单位为千伏特 设备最高电压(有效值) 相对地、相间及开关断口间(峰值) 隔离断口间(峰值) 3.6 40 46 7.2 60 70 12.0 75 85 注: 额定绝缘电压3.3kV的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按3.6kV等级进行试验。 5.3.3.2 工频耐受电压 低压电器设备的工频耐受电压应符合 GB 14048.1-2006 中有关介电性能的规定,并补充规定见表 9, 高压电器设备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应符合 GB 311.1 中有关绝缘水平的规定,并补充规定见表 10。 MT/T 661-2011 8 低压电器在电气性能
34、试验(如通断试验、短路试验等)后的验证介电性能,其最低工频耐压值为 2Ui (但不小于 1 000V交流有效值),有关产品标准可以要求或规定较高的试验电压,推荐的优先值为 2Ui+1 000V(交流有效值),但对湿热试验后的工频耐压均参照湿热带同类电器标准,不管高低压均用全 压验证介电性能。 本质安全型、增安型的介电性能应分别符合 GB 3836.4,GB 3836.3 的规定。 表9 工频耐受电压 单位为伏特 额定绝缘电压(Ui) 试验电压值(有效值) Ui60 1 000 60 Ui300 2 000 300 Ui660 2 500 660 Ui800 3 000 800 Ui1 000
35、4 200 1 200 Ui1 500(仅限直流) 4 200 表10 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 单位为千伏特 试验电压值(有效值) 设备最高电压 相对地、相间及断路器断口间 隔离开关断口间 二次回路对地 3.6 18 20 2 7.2 23 28 2 12.0 42 48 2 注: 额定绝缘电压3.3kV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按3.6kV等级进行试验。 5.3.3.3 绝缘电阻 电器设备不同额定电压的绝缘电阻值见表 11。绝缘电阻测量仪表的电压等级可参照表 12 的规定。 表11 绝缘电阻值 绝 缘 电 阻 值 M 条 件 60V 127 V 220 V 380 V 660 V 1 140 V
36、3 300 V 6 000 V 10 000 V 常温: (205) 相对湿度: 50%70% 2 20 20 20 50 100 500 湿热试验后 1 1.5 1.5 1.5 2.0 2.5 4 湿热试验后数据,应作为合格与否的判断依据,3 300 V以上不作绝缘电阻考核,只用介电性能考核。 注1:常温下的数据,可作为出厂检验数据,型式试验时不作为合格判别依据。 注2:大于3 300 V的电器绝缘电阻可参照1k/V作为判断绝缘良好的依据。 表12 绝缘电阻测量仪表 单位为伏特 设备额定电压 U 测量仪表的电压等级 U500 500 500U1 000 1 000 U1 000 2 500
37、5.3.4 在空载、正常负载和过载条件下,接通、承载和分断电流的能力 5.3.4.1 额定接通与分断能力 MT/T 661-2011 9 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类控制电器,除应符合 GB 14048.4-2003 中接通与分断能力和 GB/T14808 中关合和开断能力的规定以外,并补充规定如下: 低压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类控制电器其不同使用类别的接通与分断能力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 本标准未涉及的其他使用类别的矿用电器开关,可按 GB14048.1-2006 及有关产品标准、行业标准 的适用条款。 5.3.4.2 起动器用隔离开关或隔离换相开关的分断能力要求。 起动器用隔离开关或隔离换相开关
38、的分断能力除GB 14048.3中分断能力条款适用之外,并补充如表 14规定。 表13 不同使用类别的接通和通断条件 接通条件 通断条件 使用 类别 额定工作电流 A I/I eU/U ecos I/I e U/U ecos 通电时间 s 时隔时间 s 操作循环 次数 AC-3 I e 100 10 1.1 0.45 8 1.1 0.45 0.05 10 50 I e 100 8 1.1 0.35 6 1.1 0.35 0.05 a50 AC-4 I e 100 12 1.1 0.45 10 1.1 0.45 0.05 10 50 I e 100 10 1.1 0.35 8 1.1 0.35
39、0.05 a50 接通应验证,若制造厂同意,接通与通断一起进行,操作循环也为50次。其中25次的控制电源电压为额定控制电源 电压US的75%或者85%,另25次为US的110%。 注 1: 表中所列0.05s为最小值,最大通电时间不超过0.2s,若触头在重新断开之前已经完全闭合,则允许时间小 于0.05s,同样如用户制造厂同意,最大通电时间也可延长。 注 2: U/Ue允许误差5%。 a 间隔时间应符合GB 14048.4-2003中额定接通与分断能力时分断电流和间隔时间的关系,若制造厂同意,也可缩短间 隔时间。 表14 隔离开关或隔离换相开关的分断能力 I / Ie U /Ue Cos 试验
40、次数 间隔时间 s 1 a1.0 6 b1.05 0.350.05 3c180 a 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 1140V 及以下的空气型隔离开关或隔离换相开关。 b 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 1140V 及以下的真空型隔离开关或隔离换相开关。 c 对换相开关按各换相一次为一次。 5.3.4.3 可逆接触器,可逆起动器的接通与分断能力 可逆起动器、接触器的接通与分断能力应符合表 13 的规定,进行 50 次可逆操作的每一循环包括: 闭合 A-断开A-闭合B-断开 B-间隔时间,正常状态下装有的机械联锁和(或)电气联锁装置均应使用。 5.3.4.4 双速起动器 双速起动器的接通与分断能力同一般起动器。产品应具
41、有低速到高速自动或手动切换装置及功能, 切换可采用时间原则和电流原则,切换的时间和电流由产品标准规定或用户与制造厂商定。 5.3.4.5 耐受过载电流能力 使用类别 AC-3、AC-4 的接触器,起动器的耐受过载电流能力应符合 GB 14048.4-2003 中有关耐受 过载电流能力的规定。 5.3.4.6 约定操作性能 低压开关电器应符合 GB 14048.1-2006 中有关约定操作性能的规定; 高压开关电器应符合 GB1984、 GB 1985、 GB/T11022-1999 隔离电器中的有关机械操作性能的规定, MT/T 661-2011 10 并补充规定如下: 接触器、起动器类的约定
42、操作性能的操作控制电源电压,按本标准操作条件规定,对于不同使用类 别的操作的接通与分断条件应符合 GB 14048.4-2003 中约定操作性能的规定。 5.3.4.7 机械寿命(机械耐久性) 低压开关电器机械寿命应符合 GB 14048.1-2006、GB 14048.2、GB 14048.3、GB 14048.4-2003中机 械寿命条款的规定,机械寿命次数推荐为: 0.1,0.3,1,3,6,10,30,100(万次)。 具体由产品标准加以规定。 高压开关电器机械寿命应符合 GB 1984、GB 1985、GB/T 11022-1999、JB8739 中机械寿命条款的 规定。 5.3.4
43、.8 电寿命(电气耐久性) 低压开关电器电寿命应符合 GB 14048.1-2006、 GB 14048.2、 GB 14048.4-2003 中电寿命条款的规定, 具体由产品标准加以规定。 高压开关电器的电寿命,由相关产品标准加以规定。 5.3.5 接通、承载和分断短路电流的能力 5.3.5.1 与短路保护电器的协调配合 接触器、起动器及其组合电器除应符合 GB 14048.1-2006, GB 14048.4-2003 中与短路保护电器的协 调配合适用条款的规定外,还补充规定如下。 5.3.5.1.1 短路条件下的性能(额定限制短路电流) 相应于额定工作电流的预期电流“r”见表 15。 表
44、15 相应于额定工作电流的预期试验电流“r” 额定工作电流(AC-3) Ie A 预期电流“r” akA Ie 16 0.6 16 Ie 63 1.5 63 Ie 125 2.5 125 Ie 200 3.0 200 Ie 400 4.5 400 Ie 630 6.0 630 Ie 用户与制造厂协商 注:预期短路电流“r”是最小预期试验电流,若制造厂同意或用户要求也可提高预期电流或按 GB 14048.4-2003 中表12的规定进行。 a试验点的预期短路电流应根据有关型式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且仅当试验电流q大于“r”电流时,才进行试验电 流试验。 5.3.5.1.2 电器与 SCPD 之间的选
45、择性 应符合 GB 14048.4-2003 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5.3.5.1.3 矿用接触器、起动器的极限分断能力 对于矿用接触器、起动器及其组合电器具有极限(短路)分断能力,极限分断能力电流值应符合表 16 的规定,不具有极限分断能力的起动器及其组合电器应用熔断器作为其短路保护器件。 5.3.5.1.4 低压配电电器(馈电开关)的短路性能 低压馈电开关等配电电器的短路性能应符合 GB14048.2 中短路接通与分断能力条款的规定,具体 技术参数由产品标准规定。 5.3.5.2 高压配电装置的短路性能 高压接触器、高压配电装置的短路性能应符合 GB 1984、GB 1985、GB/T 11
46、022-1999、JB 8739 中 MT/T 661-2011 11 有关条款的规定,具体参数由产品标准明确规定。 5.3.6 通断操作过电压 应符合 GB 14048.1-2006 通断操作过电压条款的规定,并补充规定如下: 高低压开关电器的操作过电压,尤其对真空开关电器,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所用真空开关电器过电 压吸收装置的有关验证过的数据。 一般低压电器操作过电压不超过 2倍,高压电器不超过 2.8倍。用户与制造商通过协调后可委托质 量检验机构测试过电压倍数。 表16 接触器、起动器的极限(短路)分断电流值 额定工作电流 Ie A 极限分断电流 kA Ur /Ue Cos 通电时间 s
47、间隔时间 s 试验次数 Ie 16 0.6 16 Ie 63 1.5 63 Ie 80 2.0 80 Ie 125 2.5 125 Ie 200 3.0 200 Ie 400 4.5 400 Ie 630 6.0 630 Ie 用户与制造厂协商 1.0 0.650.05 0.050.2 180 3 5.3.7 保护 5.3.7.1 起动器及其组合电器应具有短路、过载、断相、欠压、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5.3.7.2 考虑到煤矿井下用电动机的特点,对于起动器的过载保护动作范围及动作时间见表 17。起动 器的断相保护动作范围及动作时间见表 18。起动器的主电路对地绝缘电阻降低到表 19
48、 动作值时应实现 主电路漏电闭锁,当对地绝缘电阻上升到漏电闭锁动作值 1.5 倍时应自动解除闭锁。其他保护和这些保 护的指示记忆由产品标准规定。 5.3.7.3 井下低压馈电开关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载、漏电闭锁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 检漏保护装置,如果无此装置,应装设自动切断漏电馈电线的检漏装置。 5.3.7.4 检漏继电器的基本参数规定见表 20: 5.3.7.5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应具有检漏、短路、过载、远距离控制装置,还应具有断相保护装置。 5.3.7.6 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 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表17 过载保护特性 动 作 时 间 t1 序号 实际电流 整定电流 起始 状态 复位 方式 复位时间 t2 min 1 1.05 2h 2h 冷态 2 1.2 t120min 5mint120min 热态 自动 1t23 3 1.5 t13min 1mint13min 热态 自动 1t23 4 6.0 t15s 8st116s 冷态 自动 1t23 注: 100A以下使用于恒定负载的电子过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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