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MZ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ServicestandardsforTaiwan-relatedmarriageregistrationauthority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063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2015-12-10发布 2015-12-10实施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工作人员.14 场所设备.15 服务内容.26 服务质量和服务监督.3附录A(资料性附录) 结婚登记告知单.4附录B(资料性附录) 离婚登记告知单.5附录C(资料性附录) 婚姻登记有关提醒事项.6附录D(资料性附录) 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络卡.
2、7附录E(资料性附录)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8参考文献.9I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确定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归口并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北京市民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福建省民政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南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厦门市民政局、宁波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华、张世峰、杨文涛、从飞军、肖成龙、许立阳、张留军、李航航、郝红梅、胡润田、魏亚洲、吴蓓、陈占彪、梦洁、葛铁强、彭文洁、周舸、陈泓熹、韩韬轶、楼莹、黄平心、钟锦明。1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
3、准规定了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场所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涉台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MZ/T024-2011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3 工作人员3.1 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和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应符合MZ/T024-2011中4.1的相关要求。3.2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使用两岸婚姻家庭领域的规范术语。3.3 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应掌握以下知识和技能:大陆
4、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涉台婚姻登记须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涉台婚姻登记流程;两岸婚姻当事人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婚姻申登的流程;当地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信息。3.4 涉台婚姻登记员、涉台婚姻颁证员应了解以下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知识:大陆开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机构名称、联系方式、服务内容等信息;台湾开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的基本情况;两岸婚姻家庭群体的生活状况、服务需求、利益诉求、相关规定等情况。3.5 涉台婚姻家庭辅导员应掌握相关规定、服务资讯、婚姻生活、两岸习俗等方面知识。3.6 涉台婚姻登记员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专业培训。4 场
5、所设备4.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的场所设备应符合MZ/T024-2011中4.2的相关要求。4.2 涉台婚姻登记场所应为当事人提供两岸婚姻家庭政策和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宣传材料。25 服务内容5.1 咨询服务5.1.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与其职责相关的咨询服务。5.1.2 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将办事流程、所需证件及材料、注意事项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5.1.3 对当事人咨询的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方面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简单问题当场答复;无法当场提供明确答复的,经研究后限时答复;必要时将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的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5.2 登记服务5.2.
6、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结婚登记告知单(参见附录A)和离婚登记告知单(参见附录B),以书面方式将办理婚姻登记的手续、所需证件及材料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5.2.2 涉台婚姻登记员应按照以下程序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5.2.3 具备条件的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结婚颁证服务。5.2.4 涉台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应当提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提醒与解释服务(参见附录C),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填写声明书等有关材料时,提醒其“国籍”处填写“中国”字样,“出生日期”处按公元纪年填写;如当事人不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结婚登记、补发婚姻登
7、记证相关要求,应根据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5.2.5 结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应提醒当事人办理后续事项(参见附录C),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结婚证公证,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办理入台团聚手续,办妥台方入台证件后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申登,以便双方婚姻关系得到台湾有关部门的确认,双方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提醒大陆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5.2.6 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应提醒当事人办理后续事项(参见附录C),主
8、要包括以下内容: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离婚证公证,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3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当事人;提醒当事人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离婚申登,以便其婚姻状况得到台湾有关部门的确认,有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提醒大陆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5.3 档案查询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按国家及民政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档案查询服务。5.4 延伸服务5.4.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自主开展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向当事人提供交流、联谊、关怀、宣传、辅导、个案服务等延伸服务。5.4.2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具体业务和开展服务时,应提醒当事
9、人自愿填写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络卡(参见附录D),留存当事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开展延伸服务。5.4.3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延伸服务时,宜充分利用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其他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经验和资源。6 服务质量和服务监督6.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与台办及其他两岸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合作,加强人员培训,创新服务形式,提高服务质量。6.2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参见附录E)。6.3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当事人、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持续提升服务水平。4AA附 录 A(资料性附录)结
10、婚登记告知单一、大陆居民同台湾居民在中国大陆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二、办理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1本人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集体户口需持本人户口卡原件或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
11、簿复印件);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三、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3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及无血缘关系公证书(该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四、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五、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六、结婚登记办公时间:七、办公地址:八、咨询电话:5BB附 录 B(资料性附录)离婚登记告知单一、大陆居民同台湾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办理
12、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1本人户口簿(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集体户口需持本人户口卡原件或加盖保管部门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2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3本人的结婚证。三、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1本人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3本人的结婚证。四、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
13、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当场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六、离婚登记办公时间:七、办公地址:八、咨询电话:6CC附 录 C(资料性附录)婚姻登记有关提醒事项一、在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过程中,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醒以下事项:当事人填写声明书等有关材料时,“国籍”处填写“中国”字样,“出生日期”处按公元纪年填写。二、结婚登记手续完成后,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醒以下事项:1.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结婚证公证手续,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
14、息告知当事人;2.提醒当事人办理入台团聚手续,办妥台方入台证件后应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探亲签注,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结婚申登,以便双方婚姻关系得到台湾有关部门的确认,双方婚姻家庭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3.提醒大陆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三、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涉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醒以下事项:1.双方当事人领到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后如需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婚姻登记机关无权受理,可到公证机构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内容;2.提醒当事人到大陆公证机构办理离婚证公证
15、手续,并将当地可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及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当事人;3.提醒当事人到台湾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离婚申登,以便其婚姻状况得到台湾有关部门的确认,有关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4.提醒大陆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更改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7DD附 录 D(资料性附录)两岸婚姻家庭服务联络卡男方姓名: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户 籍 地:现 住 址:女方姓名: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户 籍 地:现 住 址: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交流、联谊、关怀、辅导等服务,请您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我们将依法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8EE附 录 E(资料性附录)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表E.1给出了涉
16、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样式。表E.1 涉台婚姻登记机关服务满意度调查表类别指标 特征指标 评价内容 满意度(在对应位置划“”)填写“不满意”或“很不满意”的,请注明原因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很不满意 不了解环境设施 整体布局 布局科学、合理、有序。场所环境 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标识醒目。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文化氛围 整体感觉温馨舒适,积极向上。服务态度 服务用语 用语规范文明。主动服务 热情接待,语气亲切。贴心服务 服务周到,提醒和解释贴心、及时。耐心服务 耐心回答各种问题。业务能力 登记知识 熟悉涉台婚姻登记业务知识。涉台知识 熟悉在台婚姻申登知识、相关规定。服务知识 熟悉两岸婚姻家庭服务相关资讯、两岸习俗等知识。业务效率 相关业务操作熟练,质量较高。便民服务 档案服务 按照规定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延伸服务 适时提供交流、联谊、关怀、宣传、辅导、个案服务等。持续服务 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务。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调查人:年 月 日9参考文献1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2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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