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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Z T 072-2016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总则.pdf

1、I C S 0 1 . 1 2 0 A 0 1 备 案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 MZ M Z / T 0 7 2 2 0 1 6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总 则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s e r v i c e f o r t h e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y i n f o r m a t i o n G e n e r a l 2 0 1 6 - 1 2 - 6 发 布 2 0 1 6 - 1 2 - 6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部 发 布I 前 言 本 标 准 按 照

2、G B / T 1 . 1 -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民 政 部 社 会 救 助 司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民 政 部 低 收 入 家 庭 认 定 指 导 中 心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宝 力 高 、 谭 巍 、 孙 雁 伟 、 王 冠 。M Z / T 0 7 2 2 0 1 6 1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总 则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的 机 构 设 置 、 信 息 安 全 以 及 核 对 流 程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居

3、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业 务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版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 B / T 1 4 8 - 1 9 9 7 印 刷 、 书 写 和 绘 图 纸 幅 面 尺 寸 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 . 1 居 民 家 庭

4、 经 济 状 况 f a m i l y e c o n o m y s t a t u s 居 民 家 庭 拥 有 的 全 部 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及 支 出 状 况 。 3 . 2 核 对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对 居 民 家 庭 指 定 时 期 内 的 收 入 状 况 、 财 产 状 况 及 支 出 状 况 开 展 调 查 和 核 对 的 活 动 。 3 . 3 核 对 对 象 v e r i f i c a t i o n o b j e c t 接 受 核 对 的 居 民 家 庭 。 3 . 4 核 对 机 构 v e r i f i c a

5、 t i o n u n i t 办 理 核 对 业 务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5 委 托 单 位 a u t h o r i z e d u n i t 向 核 对 机 构 提 出 核 对 委 托 的 相 关 单 位 。 3 . 62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i n f o r m a t i o n - s h a r i n g u n i t 提 供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数 据 的 单 位 。 4 核 对 机 构 设 置 4 . 1 核 对 机 构 主 要 业 务 核 对 机 构 开 展 的 主 要 业 务 包 括 : a ) 对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6、进 行 核 对 , 并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 b ) 与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建 立 数 据 交 换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 c ) 分 析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数 据 , 为 公 共 政 策 提 供 数 据 支 持 ; d ) 研 究 和 推 进 跨 地 区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体 系 建 设 ; e ) 培 养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专 业 人 才 。 4 . 2 核 对 机 构 岗 位 设 置 核 对 机 构 应 根 据 业 务 需 要 设 置 岗 位 , 各 个 核 对 机 构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岗

7、位 设 置 和 调 整 。 基 本 岗 位 包 括 : a ) 受 理 岗 : 负 责 接 收 委 托 单 位 的 委 托 材 料 并 进 行 审 核 ; b ) 信 息 交 换 岗 : 负 责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发 出 查 询 请 求 , 接 收 检 查 查 询 结 果 ; c ) 核 证 岗 : 负 责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 并 处 理 异 常 情 况 ; d ) 核 对 报 告 岗 : 负 责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与 回 执 接 收 管 理 ; e ) 机 要 岗 : 负 责 核 对 机 构 与 委 托 单 位 、 信 息

8、共 享 单 位 、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单 位 之 间 传 输 及 递 送 工 作 , 管 理 相 关 档 案 。 4 . 3 核 对 机 构 培 训 4 . 3 . 1 培 训 对 象 培 训 对 象 包 括 : a ) 系 统 管 理 人 员 : 保 障 系 统 正 常 运 行 , 进 行 系 统 维 护 , 诊 断 并 排 除 一 般 故 障 ; b ) 业 务 经 办 人 员 : 基 本 业 务 操 作 、 熟 练 掌 握 操 作 流 程 。 4 . 3 . 2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内 容 包 括 专 业 素 养 培 训 、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和 职 业

9、道 德 培 训 。 a ) 核 对 业 务 专 业 素 养 培 训 与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有 关 的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政 策 和 相 关 标 准 ; 核 对 机 构 职 责 和 岗 位 职 责 ; 核 对 机 构 信 息 安 全 规 定 ; 核 对 机 构 文 书 管 理 。 b ) 核 对 业 务 专 业 技 能 培 训M Z / T 0 7 2 2 0 1 6 3 核 对 业 务 流 程 ; 核 对 信 息 系 统 使 用 ; 核 对 业 务 档 案 管 理 。 c ) 核 对 业 务 职 业 道 德 核 对 质 量 与 核 对 效 率 管 理 ; 秉

10、 公 核 对 与 依 法 核 对 要 求 ; 实 事 求 是 与 客 观 核 对 要 求 。 4 . 3 . 4 培 训 要 求 培 训 要 求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a ) 核 对 机 构 应 每 年 对 本 单 位 及 下 一 级 核 对 机 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至 少 一 次 培 训 ; b ) 核 对 机 构 应 及 时 对 新 员 工 进 行 培 训 ; c ) 核 对 机 构 应 及 时 对 最 新 发 布 的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政 策 进 行 培 训 ; d ) 核 对 机 构 应 在 核 对 系 统 升 级 后 及 时 组 织

11、 培 训 ; e ) 培 训 结 束 前 对 学 员 进 行 考 核 , 并 记 录 考 核 成 绩 ; f ) 新 员 工 经 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 ; g ) 培 训 后 应 妥 善 保 存 培 训 课 件 、 培 训 录 音 或 者 视 频 。 5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5 . 1 核 对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核 对 机 构 建 立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度 的 建 立 包 括 : a ) 物 理 安 全 : 环 境 安 全 、 设 备 安 全 、 媒 体 安 全 , 以 及 处 理 涉 密 信 息 的 系 统 中 心 机 房 的 有 效 防

12、 范 措 施 ; b ) 运 行 安 全 : 制 定 相 关 备 份 与 恢 复 、 病 毒 的 检 测 与 消 除 、 电 磁 兼 容 等 规 定 ; c ) 信 息 安 全 : 确 保 信 息 的 保 密 性 、 完 整 性 、 可 用 性 ; d )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 核 对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保 密 职 责 ; 核 对 业 务 文 件 收 发 规 范 ; 核 对 档 案 材 料 的 管 理 规 范 ; 安 全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办 法 。 5 . 2 核 对 工 作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核 对 机 构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 遵 守 如 下 规 范

13、 : a ) 工 作 人 员 应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 接 受 信 息 安 全 培 训 ; b ) 工 作 人 员 不 应 在 私 人 通 信 及 公 开 发 表 的 文 章 、 讲 话 中 涉 及 核 对 对 象 具 体 经 济 状 况 ; c ) 不 应 查 询 非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信 息 ; d ) 不 应 伪 造 、 篡 改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信 息 和 核 对 报 告 ; e ) 不 应 擅 自 或 者 指 使 他 人 复 制 、 摘 抄 、 销 毁 、 留 存 核 对 业 务 文 件 ,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复 印 的 , 复 印 件 应 按 同 等 核 对

14、 业 务 文 件 管 理 ; f ) 不 应 将 核 对 报 告 用 于 其 他 用 途 。4 6 核 对 流 程 6 . 1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核 对 机 构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流 程 见 图 1 。 图 1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流 程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应 包 括 : a ) 接 收 核 对 申 请 : 接 收 委 托 单 位 送 交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核 对 授 权 书 、 核 对 委 托 书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A ;

15、b ) 审 核 : 对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的 合 法 性 和 完 整 性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次 数 宜 为 两 次 且 审 核 人 不 为 同 一 人 ; c ) 退 回 核 对 申 请 : 将 审 核 不 合 格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退 回 给 委 托 单 位 , 并 告 知 不 予 接 受 的 原 因 ; d ) 接 受 核 对 申 请 : 接 受 审 核 合 格 的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 正 式 受 理 核 对 申 请 。 注: 可直接接受来自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 核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发起核对的机构负 责。 6 . 2 信 息 获 取 信 息

16、获 取 流 程 见 图 2 。M Z / T 0 7 2 2 0 1 6 5 图 2 信 息 获 取 流 程 信 息 获 取 流 程 应 包 括 : a ) 发 送 信 息 查 询 请 求 : 依 据 核 对 申 请 , 向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发 送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查 询 请 求 ; b ) 接 收 查 询 结 果 : 接 收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或 者 其 他 核 对 机 构 的 查 询 结 果 ; c ) 查 询 结 果 是 否 正 确 、 无 遗 漏 : 接 收 的 查 询 结 果 正 确 无 误 则 进 行 核 对 ;

17、 查 询 结 果 错 误 或 者 有 遗 漏 时 , 与 结 果 提 供 单 位 联 系 并 重 新 查 询 。 注:在处理其他核对机构的核对申请时,可直接反馈查询结果。 6 . 3 信 息 核 对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见 图 3 。6 图 3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信 息 核 对 流 程 应 包 括 : a ) 核 对 : 对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进 行 核 对 ; b ) 是 否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 审 核 核 对 结 果 ; c )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要 求 处 理 : 核 对 结 果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的 , 按 照 委 托 单 位 要 求 进 行

18、 处 理 ; d )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不 符 合 中 止 情 形 的 , 直 接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注: 当核对对象提交的基础资料或者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中出现信息遗漏时, 信息共享单位无法准确返 回核对对象的客观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可以选择中止。中止情形宜由委托单位与核对机构协商确定。 6 . 4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流 程 , 见 图 4 。M Z / T 0 7 2 2 0 1 6 7 图 4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流 程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应 包 括 : a ) 生 成 核 对 报 告 : 根 据 核 对 结 果 生 成 核 对 报

19、告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B , 核 对 报 告 内 容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C , 核 对 报 告 样 式 见 资 料 性 附 录 D , 核 对 报 告 编 制 规 范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E ; b )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 向 委 托 单 位 发 送 核 对 报 告 ; c ) 工 作 归 档 : 在 委 托 单 位 接 收 核 对 报 告 后 , 对 本 次 核 对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各 类 文 档 进 行 归 档 。 6 . 5 查 询 结 果 复 核 当 核 对 对 象 对 委 托 单 位 核 对 项 目 审 核 结 果

20、产 生 异 议 时 , 可 向 委 托 单 位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委 托 单 位 对 确 需 复 核 的 , 填 写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 向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的 核 对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见 规 范 性 附 录 F 。 核 对 机 构 接 收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后 , 对 存 在 异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核 实 , 并 将 核 实 结 果 反 馈 给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的 委 托 单 位 。8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21、 ) 核 对 申 请 材 料 内 容 A . 1 核 对 授 权 书 核 对 授 权 书 应 由 核 对 对 象 出 具 。 核 对 授 权 书 内 容 应 包 括 : a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信 息 : 核 对 对 象 姓 名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b ) 被 授 权 机 构 信 息 : 委 托 单 位 名 称 和 核 对 机 构 名 称 ; c ) 授 权 内 容 : 核 对 对 象 的 经 济 状 况 信 息 查 询 及 经 济 状 况 评 估 ; d ) 授 权 有 效 期 限 : 授 权 的 起 止 时 间 ; e ) 核 对 对 象 确 认 : 用 签 字

22、 、 签 章 或 者 手 印 等 形 式 保 证 核 对 授 权 书 的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 保 密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f ) 其 他 委 托 单 位 与 核 对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内 容 。 A . 2 核 对 委 托 书 核 对 委 托 书 应 由 委 托 单 位 出 具 。 核 对 委 托 书 内 容 应 包 括 : a ) 被 委 托 单 位 : 核 对 机 构 名 称 ; b ) 委 托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名 称 ; c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信 息 : 核 对 对 象 姓 名 和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23、 d ) 核 对 内 容 : 需 要 核 对 的 经 济 状 况 ; e ) 核 对 期 间 : 反 应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状 况 数 据 的 起 止 时 间 ; f ) 免 责 声 明 : 核 对 机 构 在 代 理 权 限 内 完 成 核 对 委 托 , 由 此 而 引 发 的 纠 纷 应 由 委 托 单 位 承 担 责 任 ; g ) 核 对 委 托 书 生 效 期 间 : 核 对 委 托 生 效 的 起 止 时 间 ; h ) 委 托 材 料 清 单 : 委 托 单 位 提 交 给 核 对 机 构 的 材 料 名 称 和 份 数 ; i ) 委 托 单 位 确 认 : 委 托 单

24、 位 委 托 人 的 签 字 和 委 托 单 位 公 章 等 , 用 来 确 认 委 托 书 的 合 法 性 、 完 整 性 、 准 确 性 、 保 密 性 和 不 可 抵 赖 性 ; j ) 其 他 委 托 单 位 与 核 对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内 容 。 A . 3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应 由 核 对 对 象 出 具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内 容 应 包 括 : a ) 核 对 对 象 姓 名 ; b ) 核 对 对 象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c )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状 况

25、 自 行 申 报 材 料 ;M Z / T 0 7 2 2 0 1 6 9 d ) 其 他 委 托 单 位 与 核 对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内 容 。1 0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B . 1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见 图 B . 1 。 图 B . 1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规 则 应 包 括 : a ) 第 一 层 为 固 定 用 字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应 以 “ 第 ” 开 头 ; b ) 第 二 层 为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应 取 用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的 核 对

26、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行 政 区 划 代 码 ; c ) 第 三 层 为 年 度 代 码 , 应 取 用 核 对 报 告 出 具 时 间 所 在 的 公 历 年 4 位 完 整 代 码 ; d ) 第 四 层 为 流 水 号 , 用 7 位 数 字 表 示 。 前 2 位 为 月 份 代 码 , 取 用 核 对 报 告 出 具 时 间 所 在 月 份 2 位 完 整 代 码 , 后 5 位 为 流 水 号 , 按 照 核 对 报 告 出 具 的 顺 序 依 次 生 成 的 流 水 码 , 每 月 1 日 0 0 : 0 0 重 新 开 始 于 0 0 0 0 1 ; e ) 第 五 层 为

27、 业 务 标 识 符 , 标 记 核 对 报 告 所 属 核 对 项 目 类 型 , 由 2 位 字 符 组 成 , 取 值 范 围 为 a a - z z : a a :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a b : 特 困 人 员 供 养 ; a c : 受 灾 人 员 救 助 ; a d : 医 疗 救 助 ; a e : 教 育 救 助 ; a f : 住 房 救 助 ; a g : 就 业 救 助 ; a h : 临 时 救 助 ; a i - z z : 其 他 核 对 项 目 ; f ) 第 六 层 为 性 质 标 识 符 , 用 于 标 记 核 对 报 告 的 性 质 , 由 1 位

28、 英 文 字 母 组 成 , 包 括 : f : 针 对 一 个 核 对 家 庭 第 一 次 出 具 的 核 对 报 告 ; s : 核 对 报 告 出 现 争 议 后 , 针 对 一 个 核 对 家 庭 出 具 的 复 核 核 对 报 告 ;M Z / T 0 7 2 2 0 1 6 1 1 t : 复 核 核 对 报 告 再 次 出 现 争 议 后 , 针 对 一 个 核 对 家 庭 出 具 的 第 二 次 复 核 核 对 报 告 ; g ) 第 七 层 为 份 数 标 识 符 , 如 果 一 个 核 对 家 庭 出 具 多 份 核 对 报 告 , 按 照 出 具 的 顺 序 依 次 生

29、成 的 流 水 码 , 原 则 上 一 个 家 庭 只 出 具 一 份 完 整 核 对 报 告 , 不 宜 将 家 庭 成 员 分 开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 包 括 : 1 : 一 个 家 庭 一 份 核 对 报 告 ; 2 - n : 一 个 家 庭 的 多 份 核 对 报 告 ; h ) 第 八 层 为 固 定 用 字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应 以 “ 号 ” 结 束 。1 2 附 录 C ( 规 范 性 附 录 ) 核 对 报 告 内 容 C . 1 核 对 报 告 内 容 核 对 报 告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核 对 报 告 名 称 ; 核 对 报 告 编 号 ; 委

30、 托 单 位 全 称 ; 核 对 报 告 事 由 ; 核 对 对 象 姓 名 ; 核 对 对 象 身 份 证 号 码 ; 信 息 共 享 单 位 全 称 ; 核 对 对 象 经 济 状 况 的 起 止 时 间 ; 核 对 对 象 的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评 估 结 果 ; 核 对 报 告 的 份 数 ; 核 对 机 构 全 称 ; 核 对 机 构 公 章 ; 经 办 人 签 字 ; 出 具 核 对 报 告 的 日 期 ; 其 他 委 托 单 位 与 核 对 机 构 认 为 必 要 的 内 容 。M Z / T 0 7 2 2 0 1 6 1 3 附 录 D ( 资 料 性 附 录

31、) 核 对 报 告 的 样 式 规 范 D . 1 核 对 报 告 样 式 注 : 本 核 对 报 告 作 为 全 国 使 用 样 例 , 各 地 可 结 合 实 际 进 行 调 整 。1 4 市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结 果 报 告 ( 样 例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编 号 : :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文号)和,我 中心于年月日受单位委托,开展 ,经申请家庭(户主姓名: 证件类型: 证 件

32、号码:)授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该家庭经济 状况进行核对。 本 次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内 容 为 该 申 请 家 庭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的 收 入 和 截 至 年 月 日 的 财 产 情 况 。 本 核 对 报 告 共 页, 一式份。 核 对 报 告 仅 作 为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参 考 ,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 核 对 结 果 如 下 : 经办人 :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M Z / T 0 7 2 2 0 1 6 1 5 委托单位: 核对机构: 核对编号: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3、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核对结果: 家庭 成员 基本信 息 序 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证件类型 证件号 与户主关 系 核对 结果 概述 经核对, 家庭人口 人,该家庭月人均收入为 元。救助申报 收入 元, 本地区规定标准收入为 元。 此外, 领取养老金 元, 失业保 险金 元, 人保 元, 房屋 套, 车辆 辆, 有 (无) 投资企业, 公积金 账户余额 元。(以上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 附:查询反馈情况: 一、 家庭 基本 情况 核对 起止 时间( X X X X )

34、 家庭 成员 基本信 息 姓名 健康状况 就业情况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法定 赡养 、抚养 、扶 养义务 人基本 信息1 6 二、 家庭 收入 信息 核对 起止 时间( X X X X ) 姓名 : 姓名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户籍所在地 殡葬 信息 姓名 死亡时间 火化时间 婚姻 信息 男方姓名 女方姓名 登记日期 工资 性收 入 工资发放单 位 实发工资 代发银行 银行账号 经营 性收 入 民政 非企 业 组织名称 组织类型 从事经营活 动的净收入 从事未经工商 和劳动部门登 记的经营活动 的净收入 登记证号 M Z / T 0 7 2 2 0 1 6 1 7 企业

35、 投资 及个体 工商 户信息 企业 主要 人员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是否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 投资 人 注册号 企业名称 投资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个体 经营 者 注册号 个体字号 主要经营者姓名 经营者姓名 代表 机构 雇员 注册号 企业名称 职务 人员类别 公积 金信 息 个人登记号码 缴存单位 缴存状态 账户余额 本年度支取额 累计支取额 个体 经营 者信息 注册号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证件类 上年盈利收入 财产 性收 入 获取的农村土地及惠农补贴信息 宅基地面积 农用地面积 补贴总金额 代发银行 惠农补贴项 目 银行账号 1 8 三、 家庭 财产 信息 核对 起止 时间( X

36、 X X X ) 姓名 : 房产 信息 购买价格 (万元) 时间 房屋地址 房屋面积 拥有类型 车辆 信息 初次登记日期 颁发行驶证日 期 车辆号牌 车辆型号 品牌种类 状态 存款 信息 银行名称 同一银行所有 帐户存款总额 存储类型 查询时间 账户余额 股票 信息 资金帐号 股票总市值 资金帐号余额 查询时间 基金 信息 开放式基金销售 机构 开放式基金总 市值 封闭式基金结算 券商 封闭式基金总 市值 查询时间 商业 保险 信息 商业保险名称 商业保险总市 值 保险公司名称 保险缴纳金额M Z / T 0 7 2 2 0 1 6 1 9 末次缴费时间 领取时间 领取金额 查询时间 债券 信

37、息 债券名称 债券总市值 查询时间 交易时间 期货 信息 期货名称 期货总市值 查询时间 交易时间 理财 信息 理财账号 理财总市值 查询时间 交易时间 外汇 (贵 金属) 信息 外汇账号 外汇总市值 (人民币) 查询时间 交易时间 四、 家庭 支出 类 核对 起止 时间( X X X X ) 姓名 : 基础 消费 情况信 息 缴费项目 缴纳金额 缴费时间 缴费人 社会 保险 费缴纳 情况 上年度平均月收 入 养老保险费缴 纳金额 失业保险费缴纳 医疗保险费缴2 0 金额 纳金额 缴费单位名称 纳税 信息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企业名 称 纳税人企经营地 址 税种 收入 税额 纳税人状态 公积 金

38、缴 纳信息 个人账户余额 末次缴交年月 当前状态 姓名 账号 医疗 支出 疾病名称 支出年月 支出金额 大额 支出 支出名称 支出年月 支出金额 五、 其他 信息 类 核对 起止 时间( X X X X ) 姓名 : 教育 信息 学校名称 学业状况 文化程度 入学时间 结束学业时间 教育 助学 信息 助学原因 助学机构名称 助学金额 教育救助 助学工程救助 M Z / T 0 7 2 2 0 1 6 2 1 司法 信息 援助原因 援助形式 援助机构 援助时间 援助内容 优抚 信息 优抚对象 发放类型 工资待遇 开始享受待遇 年度 上次发至日期 第三 方支 付信息 运营商名称 账户用户名 账户余

39、额 近 1 年支付总 额 船舶 信息 共有人 共有人证件号 码 船舶登记号 总吨位 船舶价值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盖章)2 2 附 录 E ( 规 范 性 附 录 ) 核 对 报 告 编 制 规 范 E . 1 核 对 报 告 用 纸 指 标 E . 1 . 1 核 对 报 告 标 准 用 纸 A 4 纸 , 2 1 0 * 2 9 7 毫 米 。 E . 1 . 2 核 对 报 告 用 纸 幅 面 及 版 面 尺 寸 a ) 幅 面 尺 寸 为 G B / T 1 4 8 中 规 定 的 A 4 型 纸 , 其 成 品 幅 面 尺 寸 为 2 1 0 m m 2 9 7 m m ,

40、尺 寸 允 许 偏 差 见 G B / T 1 4 8 ; b ) 页 边 与 版 心 尺 寸 ; 天 头 ( 上 白 边 ) 为 : 3 7 m m 1 m m ; 订 口 ( 左 白 边 ) 为 : 2 8 m m 1 m m ; 版 心 尺 寸 为 : 1 5 6 m m 2 2 5 m m ( 不 含 页 码 ) ; E . 1 . 3 图 文 颜 色 未 作 特 殊 说 明 , 核 对 报 告 中 图 文 颜 色 均 为 黑 色 。 E . 1 . 4 排 版 与 印 刷 装 订 a ) 排 版 规 格 : 正 文 用 小 四 号 仿 宋 体 字 ; b ) 制 版 : 版 面 干

41、净 无 底 灰 , 字 迹 清 楚 无 断 划 , 尺 寸 标 准 , 版 心 不 斜 , 误 差 不 超 过 1 m m ; c ) 印 刷 : 双 面 印 刷 , 页 码 套 正 , 两 面 误 差 不 得 超 过 2 m m , 印 品 着 墨 实 , 均 匀 , 字 面 不 花 、 不 白 、 无 断 划 ; d ) 装 订 : 应 左 侧 装 订 , 不 掉 页 , 两 页 页 码 之 间 误 差 不 超 过 4 m m , 无 毛 茬 或 缺 损 。 E . 1 . 5 页 码 用 4 号 半 角 白 体 阿 拉 伯 数 码 标 识 , 置 于 版 心 下 边 缘 之 下 一 行

42、, 数 码 左 右 各 放 一 条 4 号 一 字 线 , 一 字 线 距 版 心 下 边 缘 7 m m 。 单 页 码 居 右 空 1 字 , 双 页 码 居 左 空 1 字 。 空 白 页 和 空 白 以 后 的 页 不 标 识 页 码 。 E . 2 防 伪 核 对 报 告 应 采 用 电 子 水 印 、 电 子 签 章 、 条 形 码 或 者 二 维 码 等 方 式 防 止 伪 造 。 E . 3 用 章 核 对 报 告 应 在 报 告 第 一 页 和 报 告 最 后 一 页 加 盖 核 对 机 构 完 整 公 章 , 如 核 对 报 告 全 文 超 过 两 页 , 应 对 核 对

43、报 告 加 盖 骑 缝 章 。M Z / T 0 7 2 2 0 1 6 2 3 附 录 F ( 资 料 性 附 录 )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格 式 F . 1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格 式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格 式 见 表 F . 1 。 表 F . 1 居 民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复 核 申 请 表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复核申请表 复核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信息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证件号码 E - m a i l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序号 核对编号 复核数据项 复核原因 经办人签字: 复核申请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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