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俄得克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 QB/T 1326.7-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重量法测定俄得克酒不挥发物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俄得克酒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测定。 2 原理 将试样在水浴上蒸发至干,不挥发物残留于容器中,用天平称其质量。 3 试验方法 3.1 仪器 3.1.1 瓷蒸发皿:150 mL。 3.1.2 电热干燥箱:1052 。 3.1.3 干燥器:以变色硅胶作干燥剂。 3.1.4 分析天平:感量0.1 mg。 3.2 分析步骤 取试样50mL或100mL于烘至恒重的蒸发皿中,置于蒸馏水水浴上蒸发至干,取下,将其 放入电热干燥箱中烘干1h,取出,置于干燥器内冷却30min,称量。重复操作直至恒重。 4 计算 (m2m1)1 000 X V 式中: X试样中不挥发物的含量,g/L; m2蒸发皿加不挥发物(总固形物)的质量,g; m1蒸发皿的质量,g; V取样体积,mL。 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二位小数。 5 结果的允许差 平行试验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平均值的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工业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康永璞、朱珉、杜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1-11-25批准 1992-08-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