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替QB/T 28722007 面 膜 Mask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QB/T 2872-2007面膜的修订,与 QB/T 2872-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面膜的英文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增加了 GB/T 2273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化妆品卫生规范; 增加了对面膜术语和定义的注释; 修改胶状成型面膜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泥膏状面膜的类别、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对包装材料、载体的要求; 增加了对使用滑石粉原料的要求; 增加了对使用香精的要求; 增加了面贴膜对耐热、耐寒的要求; 修改了耐寒的温度指标; 增加了对贴膜净含量的标
2、注方式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精香料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G/TC 25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丽暖、肖军、吴贵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B/T 2872-2007 面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面膜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涂或敷于人体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面 膜产品,泡沫面膜及经发酵工艺制成的纤维类贴膜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
3、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 值的测定 GB/T 22731 日用香精 GB/T 27741-2001 纸和纸板 可适移性荧光增白剂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
4、07第 100 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面膜 用于涂或敷于人体表面,经一段时间后揭离、擦洗或保留,起到集中护理或清洁作用的产品。 注:本条术语中的“面”泛指人体皮肤表面,包括眼膜、眼贴膜、鼻膜、唇膜、鼻贴膜、手膜、足膜、颈膜等约 定俗成术语。 3.2 面贴膜 具有固定形状,可直接敷于皮肤表面的面膜产品。 3.3 纤维贴膜 以赋形物(合成或天然片状纤维物)为载体,加入相应护肤(清洁)液浸渍的面膜产品。 1 3.4 胶状成形贴膜 以凝胶状基质经混合或混合乳化工艺后成型或喷(涂)于纤维基质材料的内层制成的可密合敷贴 于皮肤的胶
5、布(纸)等,呈片状的面膜产品。 3.5 膏(乳)状面膜 具有膏霜或乳液外观之特性的面膜产品。 3.6 啫喱面膜 具有凝胶之特性的面膜产品。 3.7 泥膏状面膜 外观为泥状膏体的面膜产品。 3.8 粉状面膜 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助成分配制而成的粉状面膜产品。 4 产品分类 4.1 根据产品形态可分为面贴膜、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泡沫面膜、粉状面膜。 4.2 面贴膜按产品材质分为纤维贴膜和胶状成形面膜。 5 要求 5.1 包装材料、载体 直接接触产品的包装材料、载体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化妆品包装要求的规定;面贴 膜用的载体不应含有可迁移性荧光增白剂。 注:可迁移性荧光
6、增白剂的测定可按GB/T 27741-2001第五章中规定进行。 5.2 原料 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的滑石粉应符合国家对化妆品滑石粉原 料的管理要求;使用的香精应符合 GB/T 22731的要求。 5.3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 感官、理化和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1的要求。 2 表 1. 感官、理化、卫生指标 指标要求 指标名称 面贴膜 膏(乳)状面 膜 啫喱面膜 泥膏状面膜 粉状面膜 外观 湿润的纤维 贴膜或胶状 成形贴膜 均 匀 膏体 或 乳液 透 明 或 半 透 明凝 胶状 泥 状 膏体 均匀粉末 感官指标 香气 符合规定香气 pH 值(25) 3.5-8.5 5.0
7、-10.0 耐热 401)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理化指标 耐寒 (-82)保持 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差异 甲醇/(mg/kg) 菌落总数,CFU/g或 CFU/ml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CFU/g或CFU/ml 耐热大肠菌群/g或ml 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 ml 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铅/(mg/kg) 汞/(mg/kg) 砷/(mg/kg) 卫生指标 镉/(mg/kg) 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油包水型(W/O)不需测定 pH 值。 5.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号规定。 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面贴膜可以免于标注
8、“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 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 a) 已成型的贴面类产品可以使用计数单位标识其产品的净含量; 示例:5 片、5 张、5 个、5 对等。 b) 浸液式的纤维贴膜产品可使用计数单位来表示其净含量; 示例:10g5 片、10ml5 片等。 注: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面贴膜产品应执行本条款。 3 5.5 包装外观要求 应符合 QB/T 1685 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6.1.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1.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6.2 理化指标 6.2.1 pH 值 6.
9、2.1.1 面贴膜 6.2.1.1.1 纤维贴膜 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取挤出液按 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 6.2.1.1.2 胶状成形贴膜 称取剪碎成约 55(mm)试样 1 份,加入经煮沸并冷却的实验室用水 10 份,于 25条件下搅拌 10 分钟,取清液按 GB/T 13531.1 规定方法测定。 6.2.1.2 膏(乳)状面膜、啫喱面膜、泥膏状面膜、粉状面膜 按 GB/T 1353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 6.2.2 耐热 6.2.2.1 仪器 测试所需仪器如下: a)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b) 试管:20mm120mm。 6.2.2.
10、2 操作程序 6.2.2.2.1 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 2 支20mm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 置于预先调节至(40 1)的恒温培养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 测比较。 6.2.2.2.2 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 取 2 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401)的恒温培养箱内。 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 另一瓶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4 6.2.3 耐寒 6.2.3.1 仪器 测试所需仪器如下: a) 冰箱: 温控精度2;
11、 b) 试管:20mm120mm。 6.2.3.2 操作程序 6.2.3.2.1 非透明包装产品 将试样分别装入 2 支20mm120mm 的试管内,高度约 80mm,塞上干净的胶塞。把一支待检的试管 置于预先调节至(-82)的冰箱内,24h 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与另一试管的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2.3.2.2 面贴膜和透明包装产品 取 2 袋(瓶)包装完整的试样,把一袋(瓶)试样置于预先调节至(-82)的冰箱内。24h后 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剪开面贴膜包装袋与另一袋试样进行目测比较;透明包装产品则直接与另一瓶 试样进行目测比较。 6.3 卫生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纤维
12、类贴膜取样是将贴膜中的液体挤出,取挤出液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 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按 QB/T 1684 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 GB 5296.3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7第 100 号规定执行。应标注产品使用说明。 8.2 包装 按 QB/T 1685 执行。 8.3 运输 必须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 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必须距地 面 20cm,距内墙 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 执行。 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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