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C/T 531-2001( 2001-08-21 批准, 2001-12-01 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在综合分析我国强制性标准 GB 15084-1994、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R46 法规、日本工业标准 JIS D5705 的基础上,并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而制订的。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按 GB 15084-1994 标准修改了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中删去了原失真率要求,统一采用 GB 15084 标准的规定。耐候性试验时间由 150 h 提高至 300 h。撞击缓冲性采用了 GB 15084 的规定。检 验规则成为标准的独立章节。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代替 QC/T 53
2、1-1999汽车用后视镜性能试验方法和 QC/T 532-1999 汽车用后视镜技术条件。 本标准由原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上海干巷汽车镜(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汽车车身附件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军、干毛弟、李再华、赵红、杨永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 车 后 视 镜 QC/T 531-2001 代替 QC/T 531-1999 QC/T 532-199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视镜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 于安装在 M 和 N 类汽车上的后视镜。 2 引用标准 下列
3、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084-1994 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 15089-1994 机动车辆分类 GB 11614-1999 浮法玻璃 GB 11552-1999 轿车内部凸出物 QC/T 625-1999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 QC/T 484-1999 汽车油漆涂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后视镜 一种能在规定的视野内,映出汽车后方清晰图像的装置(但不包括潜望镜这类复杂的光学系统)。一般由镜片、保持件
4、、方向调节件、支架等组成。 3.1.1 内后视镜 装在汽车车身内部的后视镜。 3.1.2 外后视镜 装在汽车车身外部的后视镜。 3.1.3 监视镜 装在汽车车身外部,用于监视汽车下方或周围情况的后视镜。 3.2 平面镜 是指反射表面为平面的镜子 。 3.3 凸面镜 是指反射表面为球面或非球面的曲面镜。 3.4 反射率可变后视镜 是指夜间行驶受到尾随车辆前照灯的眩目影响时,可降低反射率的防眩后视镜。棱镜也属于此类。 4 要求 4.1 后视镜应易于调节,井能将镜子保持在正常使用方向。在正常使用状态时,各部件不得有尖锐凸出物。 4.2 一般要求 后视镜的保持件、支架等零部件需进行防眩目处理。 4.2
5、.1 后视镜的支架应能使其安装并保持在正常使用位置,必要时,应装有撞击缓冲机构。 4.2.2 反射率可变后视镜应具 有在白天与夜间转换反射率的机构。 4.2.3 后视镜所用玻璃必须符合 GB 11614 中制镜级的要求。 4.2.4 其他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中 4.1 的要求。 4.3 外观要求 4.3.1 后视镜在 500 1x 的照度条件下,距肉眼 500 mm 处,从 45 方向观察镜面时,镜面上不得有变形、模糊、条纹、气泡、伤痕、裂纹、夹杂等缺陷。 4.3.2 橡胶件不应有破损、裂缝等缺陷。 4.3.3 塑料件不应有明显褪色、裂纹、伤痕、变形等缺陷。 4.4 性能要求 4.4
6、.1 尺寸 后视镜的尺寸应 符合 GB 15084 的 1.2 的要求。 4.4.2 曲率半径 后视镜的曲率半径应符合 GB 15084 的 4.3.2 的要求。监视镜的曲率半径一般不小于400 mm。 4.4.3 反射率 后视镜的反射率应符合 GB 15084 的 4.4 的要求。 4.4.4 耐振性 后视镜的耐振性按 5.4 的规定检测时,各零部件不得产生变形、损伤、脱落等影响其功能的现象,镜面方向应保持原正常使用位置。 4.4.5 耐湿性 后视镜的耐湿性按 5.5 的规定检测时,零部件应无异常。试验后的镜面反射率应为试验 前镜面反射率的 85以上。本条不适用于内后视镜。 4.4.6 耐高
7、低温性 后视镜的耐高低温度性按 5.6 的规定检测时,各零部件不得产生变形、裂纹、脱落,以及其他有害变化。 4.4.7 耐候性 后视镜的耐候性按 5.7 的规定检测时,不得产生镜面模糊、老化,其他零部件不得产生明显褪色、裂纹、变形等缺陷。 4.4.8 撞击缓冲性 4.4.8.1 必要条件 后视镜的撞击缓冲性是当把后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时,内后视镜应满足 4.4.8.2、外后视镜和监视镜应满足 4.4.8.3 中所规定的性能。本 条不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4.4.8.1.1 对内后视镜来说,位于 GB 11552 中乘员头部撞击区之外。 4.4.8.1.2 对外后视镜和监视镜: a)位于安装基座附
8、近的车身最外侧线之内; b)车辆在满载条件下,外后视镜和监视镜底边距离地面 1800 mm 以上; 4.4.8.2 内后视镜的撞击缓冲性 内后视镜按 5.8.1中的撞击试验方法检测时,摆锤从相对铅垂线 60 的位置自由落下,在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铅垂面上撞击内后视镜后,摆锤相对于铅垂线的摆动角不应小于20 。若有零部件损 坏时,不得出现尖锐的凸起部。 其他相关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 4.4.8.3 外后视镜和监视镜的撞击缓冲性 外后视镜和监视镜按 5.8.2 中的撞击试验方法检测时,摆锤从相对铅垂线 60 的位置自由落下,在平行于车辆纵向中心线的铅垂面上撞击后视镜后,摆锤相对
9、于铅垂线的摆动角不应小于 20 。若有零部件损坏时,不得出现尖锐的凸起部。 其他相关要求应符合 GB 15084 的规定。 4.4.9 耐腐蚀性 后视镜的防腐蚀涂(镀)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4.4.9.1 对涂镀件的有 效面,按 QC/T 625 铜 +镍 +铬、镍 +铬中使用条件 3 和镀锌层中相关内容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该标准相应规定。 4.4.9.2 对喷涂件的有效面,按 QC/T 484 中 TQ2 优质装饰保护性涂层的规定进行试验后,应符合该标准相应规定。 4.4.9.3 镜子的反射涂层和保护层在 90 的热水中浸泡 1 h,然后在大气中放置 10 min,镜面上不得产生模糊、斑点
10、、保护层软化、脱落等现象。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场所的温度要求 试验场所的温度应处于 5 40 范围内。 5.2 曲率半径的测量 后视镜曲率半径应按 GB 15084 的 5.1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3 反射率的测量 后视镜的反射率应按 GB 15084 的 5.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5.4 耐振性试验 将后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在振动试验台架上,其安装固定点区域的参数应符合表 1 给出的参数。 表 1 振动试验参数 参 数 振动加速度, m/s2 451) 702) 振动频率, Hz 振动方向 上 下 左 右 前 后 振动时间, h 4 2 2 1)适用于 M1 类车辆 2)
11、适用于 M2、 M3、 N1、 N2、 N3 类 车辆 5.5 耐湿性试验 将后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在试样架上,按表 2 给出的参数进行耐湿性试验。 表 2 耐湿试验参数 水蒸汽温度, 相对湿度, 试验时间, h 602 92 100 1 5.6 耐高低温性试验 将后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在试样架上,放入试验装置内。内后视镜在 80 、外后视镜和监视镜在 70 的高温中放置 1 h 在室温中放置 30 min,然后在 -30 的低温中放置 1 h,在室温中放置 30 min,试验至此为一个冷热循环,连续进行两个循环。 5.7 耐候性试验 将外 后视镜、监视镜按实车状态安装在表 3 规定的耐候试验装置
12、内,进行 300 h 的耐候试验。试验后检查其各零部件有无异常,是否符合 4.3.8 的要求。试验时,镜片可拆下单独安装。 表 3 对耐气候试验机的一般要求 项 目 要 求 氙灯型耐气候试验机 氙灯功率, kW 6 灯管数量,个 1 在黑板式温度计测得的温度范围, 40 85 相对湿度, 70 95 氙灯中心线至试样表面的距离, mm 330 350 试样框架转速, r/min 1 2 喷 水 要 求 压力 , MPa 0.078 0.12 水量, L/min 2 2.2 每小时喷水时间, min 12 水质 PH 值为 6.O 8.O 的脱离子水 5.8 撞击缓冲性试验 5.8.1 内后视镜
13、的撞击缓冲性试验 内后视镜应按图 1 所示方法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并按 GB 15048 的 5.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撞击缓冲性试验。 5.8.2 外后视镜和监视镜的撞击缓冲性试验 外后视镜或监视镜应按图 2 所示方法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并按 GB 15048 的 5.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撞击缓冲性试验。 6 检验规则 6.1 每只后视镜需经制造商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质量合 格文件。 6.2 后视镜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1 出厂检验项目:第 4.2 条。 6.2.2 型式检验 6.2.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制造商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定型时; b)产品设计、工艺
14、、材料作较大修改时; c)产品停产一年再恢复生产时,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 d)成批或大量生产的产品每一年不少于一次; 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2 进行型式检验的后视镜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 批产品中抽取。同种类、同型号抽取数量不少于 8 件。首先复验出厂检验项目,复验合格后,再接表 4 进行型式检验。 表 4 序号 项目名称 要 求 试 样 编 号 1 外观要求 4.3 2 尺 寸 4.4.1 - - - - 3 曲率半径 4.4.2 - - - - 4 反射率 4.4.3 - - - - 5 耐振性 4.4.4 - - - - -
15、- 6 耐湿性 4.4.5 - - - - - - 7 耐高 低温性 4.4.6 - - - - - - 8 耐候性 4.4.7 - - - - - - 9 撞击缓冲性 4.4.8 - - - - - - 10 耐腐蚀性 4.4.9 - - - - - - 注 “”为检验项目, “-”为非检验项目 6.2.2.3 后视镜的型式检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如出现序号第 2、 3、 4、 9 项目不合格时,则判为型式检验不合格。当出现其他项目不合格时,应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后视镜,就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为不合格。 6.3 抽样方法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文件。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
16、存 7.1 后视镜应在显著位置,以不易摩擦掉的方式注明: a)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规格或型号。 7.2 每件后视镜应用防潮材料包装,再装入包装箱内,附件包装后应随同装入。包装箱应牢固,保证在正常运输中不被损坏。 7.3 包装箱内应附有以下文件: a) J 产品合格证; b)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c)装箱单; d)备件清单。 7.4 包装箱外应标明: a)产品名称、产 品型号、标准代号和出厂日期; b)制造商名称、注册商标、地址等; c)装箱数量、总质量及外形尺寸; d)收发货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 7.5 后视镜应存放在通凤、干燥、无有害气体的仓库内,不应与化学品、酸碱物质等一同存放。 7.6 后视镜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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