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 学 概 论 知 识 梳理 导论 名词解释 : 法学 概论 是一 门概要 论述 法学 基本 原理 和基本 知识 的课 程。 法学 是 社会 科学 中以 法律 为其研 究对 象的 一门 独立 的学科 。 为什么只有马克思主 义法 学才能实现阶级性和 科学 性的统一呢? 答: 这 是因 为: 第一 、无 产阶级 的根 本利 益同 社会 发展的 客观 要求 是一 致的 ; 第二 、 马克 思主 义法 学有 辩证唯 物主 义和 历史 唯物 主义这 个科 学的 世界 观和 方法论 作指 导; 第三 、 无产 阶级 只有 科学 地揭示 法律 的规 律性 ,才 能自学 地、 有效 地运 用法 律武器 实现
2、 自己 的历 史使 命。 二、法学研究的范围 和分 类: 1、对 法律 的基 本原 理和 一 般规律 的研 究; 包 括 法学 基础理 论、 法理 学、 法哲 学、法 社会 学等 。 2、对 本国 现行 法律 的研 究 ;包括 宪法 、行 政法 、民 法、经 济法 、婚 姻家 庭法 、刑法 、劳 动法 、环 境法 、诉讼 法等 。 3 、对 外国法 律的研 究;对外 国法律 的研究 主要是 对世 界各国 现行法 律包括 美国 宪法、 法国行 政法、 资产 阶级国 家民 商法等 。 4、 对国 际法 的研 究; 主要 调整国 家之 间的 关系 和含 有涉外 因素 的社 会关 系 , 包括国 际公
3、 法 、国 际私 法 、国 际经 济法 、 国际刑 法等 。 5、对 法律 历史 的研 究; 研 究各国 法律 的历 史, 考察 他们的 具体 历史 发展 过程 ,了解 它们 的思 想渊 源和 来龙去 脉。 6 、对 法律的 比较研 究;对各 国法 律 进行比 较研究 ,有 助于了 解和借 鉴其他 国家 的法律 ,促进 各国法 律文 化的交 流和 本国法 律的 发展 。 7 、对 法律与 其他社 会现象和 自然现 象之联 系的研 究; 研究法 律与其 他社会 现象 和自然 现象的 联系, 如犯 罪心理 学、 青少年 保护 法学 、法 律教 育学等 。 三 、 法学 与其 他 学科 的关系 :1
4、、 法学与哲 学;2、法学 与经济学 ;3、法 学与社会 学;4 、法学与政 治学;5 、法学 与 伦理学 ;6 、法 与自 然科 学 、技术 科学 。 四、怎样学习法学: 1、学 习法 学的 方法 。学 习 法学必 须以 马克 思主 义为 指导, 必须 坚持 理论 联系 实际的 方针 。 2 、学 习法学 的意义 。中共十 五大提 出了以 法治 国 的方 略,建 立社会 主义市 场经 济体制 和实现 国家的 长治 久安都 要求 广大公 民特 别是 各级 干部 都要学 习法 律 ,掌 握法 律 ,学 会运 用法 律手 段管 理 国家 ,管 理经 济 ,管 理一 切事 业 , 并运 用法 律 武
5、器维 护国 家的 、集 体的 利益和 公民 个人 的合 法权 益。 五、法学概论课程的 性质 和主要内容: 它的内容由两部分组 成 : 法学基 本原 理和 法学 基本 知识。 第一部 分 :是 关于 法学 基 础理论 部分 , 或称 “总 论 ”部 分 。如 关于法 律的 起 源和本 质及 其历 史类 型 、 社会主 义法 律的 产生、 本质 和作 用, 社会 主义法 律的 制定 和实 施, 以及社 会主 义法 制等 问题 。它对 另一 部分 的学 习具 有指导 作用 。 另 一部 分 : 是部 门法 学, 或称“ 各论 ”部 分。 这部 分概要 地叙 述以 宪法 为核 心的包 括行 政法 、
6、民 法、 商法、 经济 法 、 刑法和 诉讼 法等 我国 现行 各主要 部门 法律 的基 本内 容。 第一章 法 律 的一 般 原 理 名词解释 : 1、法 律 规 范即 法律 规则 , 是每个 单一 的法 定行 为模 式。 2、法 律原 则指 在一 定层 次 的法律 体系 中, 对法 律规 范具有 指导 意义 且比 较稳 定的法 律原 理和 准则 。 3、判 例法 指以 特定 的法 院 所作的 典型 的或 具有 新意 的判决 中包 含量 的原 则作 为判案 依据 的法 律。 一、 封建制法律的经 济基 础和阶级本质是怎样 的? 它具有哪 些特点? 答 :封建 社会的 经济基 础是 封建主 阶
7、级占 有绝大 部分 土地和 不完全 占有生 产者 。它的 特点有 :1 、严格维 护封建 土地 所有制 和农 民对 地主 的人 身依附 关系 ;2 、公 开规 定 封建等 级特 权;3、 用残 酷 的刑罚 镇压 人民 的反 抗。 二、简述法律原则的 特征 。 答:1. 法律 原则 是一 定层 次的法 律体 系的 指导 思想 ,并反 映其 基本 价值 目标 。 2. 法 律原 则比 法律 规范 更 具有抽 象性 和概 括性 ,因 而更为 稳定 ,适 用范 围更 广。 3. 同法 律规 范一 样, 也是 国家制 定或 认可 ,借 助明 晰的文 字加 以表 述。 三、试述法律的分类 。 答:1 、成
8、 文法 和 不 成文 法 。这是 根据 法律 的创 制方 式和表 现形 式作 的分 类 2、根 本法 和普 通法 。这 是 根据法 的内 容, 效力 和制 定程序 所作 的分 类。 3、实 体法 和程 序法 。这 是 法 的内 容所 作的 分类 。 4、一 般法 和特 别法 。这 是 的空间 、 时 间和 对人 的效 力所作 的分 类. 5、国 际法 与国 内法 。这 是 根据法 律 的 主体 、调 整对 象和渊 源 所 作的 分类 。 6、公 法和 私法 。这 种分 类 法在资 产阶 级法 学中 得到 广泛使 用。 、 7、法 系。 照法 律的 特点 和 历史传 统对 各国 法律 进行 分类
9、。 第二章 我 国 社会 主 义 法 律 名词解释: 违法: 是指 违反 法律 的规 定,依 法应 承担 提法 律责 任的行 为。 法律制 裁: 是特 定 国 家机 关对应 承担 法律 责任 的违 法者, 依法 所采 取的 带有 强制性 的惩 戒措 施。 法律责 任: 是指 由违 法行 为引起 的依 法所 应承 担的 带有强 制性 的责 任。 一、 简述我国全国人 民代 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答:1 、法 律案 的提 出;2 、对法 律安 的审 议;3 法 律案的 表决 通过 ;4 、法 律 案的公 布。 二、 简述违法的构成 要件 和种类。 答: 违法 的客 体, 即违 法行为 所损 害的 为
10、法 律所 保护的 一定 的社 会关 系; 违法 客观 要件 ,即 构成 违法所 具备 的客 观情 况; 违法 主体 ,即 实施 违法 行为并 要对 其承 担法 律责 任的人 , 违法 的主 观要 件, 即实 施违法 行为 人 在 实施 违法 行为时 的心 理状 态 、 罪过 和过错 。 三、 简述权利与义务 的关 系 答:1. 权力 和义 务发 生的 同时性 。 2. 权利 和义 务的 对应 性, 法律关 系的 一方 主体 的权 利正是 另一 方主 体的 义务 。 3. 权利 和义 务的 相对 性, 法律关 系的 特定 主体 的行 为既是 行使 权利 又是 履行 义务。 四、试述我国社会主 义
11、法 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1 、遵循 宪法的 原则。2 、维 护社会 主义法 制的统一 和尊严 的原则 。3 、保障人 民通过 各种途 径参与 立法 活动的 原 则。 4、科 学和 合理 地规 范社 会 关系的 原则 。5 、依 照法 定 的权限 和程 序立 法的 原则 。 五、试述社会主义法 律关 系及其构成。 答: 法 律关 系: 它是 指受 社会主 义法 律规 范调 整的 社会关 系, 表现 为人 们之 间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如下 特点: 社会 主义 法律 关系 是一 种思想 关系 (意 志关 系) 。 社会 主义 法律 关系 是由 社会主 义法 律规 范所 调整 的社会 关系 。
12、 社会 主义 法律 关系 通过 人们之 间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表现出 来。4、 法律 关系 由 主体、 客体 和内 容三 大要 素构成 。 六、违法的种类有哪 些? 答: 违法 行为 按其 对社 会 所迁成 的危 害的 大小 , 可 以区分 为一 般违 法行 为和 严重违 法行 为 。严 重违 法 行为即 犯罪 。 违 法行为 按其 所违 反的 法律 的性质 ,可 分为 刑事 违法 行为、 民事 违法 行为 和行 政违法 行为 。 第三章 我 国 社会 主 义 法 制 和 法治 一、试述社会主义法 律意 识对社会主我法制建 设的 重要作用。 答:1 、社 会主 义法 律意 识 对社会 主义
13、法律 的制 定和 适用的 作用 ; 2、 社 会主 义法 律意 识 对 社 会主义 法律 遵守 的作 用。 3、 社 会主 义法 律意 识 对 清 除旧法 律意 识的 作用 。 二、怎样理角依法治 国是 建立和完善社会义市 场经 济,发展社会义物质 文明 的需要? 答: 党 的十 四大 提出我 国 经济体 制改 革的 目标 是建 立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制 , 以利 于进 一步 解放和 发 展生产 力。 马克 思在资 本论 中指 出, 商品 交换一 开始 就包 含着 “人 的法律 因素 ” 。 具体地 说 ,社 会主 义市 场 经济之 所以 是法 治经 济 , 主要表 现在 :1 、 法律
14、 确定 市场主 体的 资格 。2 、 法律 规范市 场主 体 的行为 。3 法律 要实 现国 家对 市 场乃 至整 个国 民经 济 失衡 。 4、法 律要 完善 的社 会公 平 的 社会 保障 制度 。5 、法 律 要 建立 有利 于市场 正 常发 育和成 长的 社会 环境 。 三、依法治国的概念 。 答: 就 是广 大人 民在 党的 领导下 依法 通过 多种 途径 和形式 管理 国家 、社 会事 务,保 证国 家各 项工 作都 依法进 行, 并使 这种制 度和 法律 不因 领导 人的改 变而 改变 ,不 因领 导人看 法和 注意 力的 改变 而改变 。 第四章 宪 法 名词解释: 人民代表大
15、会制度是指 : 以民主 集中 制原 则选 举代 表组成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并 由它产 生其 他国 家机 关, 行使国 家 权 力,实 现人 民当 家作 主的 制度。 民族 区域 自治 是指 : 在国 家统一 领导 下 ,各 少数 民 族聚居 的地 方实 行区 域自 治, 设立 自治 机关 , 行使 自治权 的制 度 。 物质 帮助 权: 公民 在年 老 、 疾病 或丧 失劳 动能 力 , 有从国 家和 社会 获得 物质 帮助的 权利 。 一、 简述宪法的概念 和本 质。 答: 宪法 是国 家的 根本 大 法。1 、 宪法 是一 种法 律。2 、宪 法有 其自 身的 特点 在 内容方
16、面的 特点 ; 效力 方 面的特 点 ;制 定和个 性程 序方 面的 特点 。3 、 宪法 是各 种政 治力 量 对比关 系的 集中 表现 。3 ) 宪法对 民主 制度 有确 认和 保障作用 。 二、 简述我国的政权 组织 形 式。 答:我 国的 政权 组织 形式 是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度 ,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是我 国的 根本政 治制 度。 三、简述我国采取单 一制 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 答: (1) 历史 原因 。长 期 的历史 传统 决定 了我 们必 须建立 单一 制的 国家 结构 形式。 (2 )民 族原 因。 我 国是一 个多 民族国 家, 各民 族的 历史 状况和 民族 关系
17、 决定 了在 我国的 具体 条件 下, 不适 宜采取 联邦 制。 民族 分裂 更是极 其有 害 的, 而应 该采 取单 一制 。 (3 )实 践经 验一 再证 明 , 采用单 一制 的国 家结 构形 式有利 于国 家的 独立 与统 一, 有利 于国 家的发 展和 建设 ,有 利于 各民族 的共 同繁 荣和 发展 。 四、我国解决民族问 题和 处理民 族关系的基本 原则 是什么? 答:1. 民族 平等 是我 国解 决民族 问题 和处 理民 族关 系的基 本原 则。 2. 民族 平等 是民 族团 结、 互助的 基础 和前 提。 3. 实行 民族 平等 ,不 仅实 行知民 族政 治上 的平 等, 切
18、实保 障少 数民 族地 区加 速经济 和文 化的 发展 。 4. 实 行民 族平 等, 必须 使 每个民 族都 有使 用和 发展 自己文 字的 自由 ,都 是有 保持或 者改 变自 己风 俗习 惯的自 由。 五、简述我国民族自 治制 度的主要内容。 答:1 、凡是 聚居的 少数民族 都有权 实行区 域自治 ;2、 按照民 主集中 制的原 则, 建立自 治机关 。3 、自治机 关的负 责 人 主要由 实行区 域 自治的民 族的公 民担任 。4、 他们是 自治区 、自治 州和自治县 的人民 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 府。它 们具有 双 重性质 ,一 方面 是地 方国 家机关 ,另 一方 面是 区域 自治
19、机 关。 行使 广泛 的自 治权。 六、我国宪法规定公 民有 哪些义务?公民为什 么必 须忠实地履行基本义 务? 答 :宪法 规定公 民的基 本义 务有:1、 维护国 家统一和 全国各 民族团 结.2 、 遵守 宪法和 法律保 守国家 秘密 的,爱 护公 共财产 , 遵守 劳动 纪律 , 遵守公 共秩 序 ,尊 重社 会 公德 。3. 维护 祖国 的安 全 、荣 誉和 利益 。4. 保卫 祖 国, 依法 服兵 役 和参加 民兵 组织 。5 、依 法 纳税。 宪法关 于公 民基 本义 务的 规定, 是国 家向 公民 提出 的基本 要求 ,也 是公 民对 国家和 社会 应尽 的责 任。 八、简述我
20、国宪法规 定的 国家机构的组成。 答:1. 国家 权力 机关 。2. 国家主 席 3 、国 家行 政机 关。4 、国 家军 事领 导机 关 。5、 国家 审判 机关6、 国 家检察 机关 。 九、简述县级以上各 级人 大常委会的职权。 答:1 、讨 论、 决定 本行 政 区域内 各方 面工 作的 重大 事贡。2、 监督 本级 人民 政 府、人 民法 院和 人民 检察 院的工 作 3 、 依 照法律 规定的 权限决定国 家机关 工作人 员的任免。4、 在本级人 民代表 大会闭 会 期间 , 罢免 和补选上一 级人民 代表大 会 的个别 代表 。 十、简述人民法院审 判权 应遵循的原则。 答: 人
21、 民法院 依法独 立行 使审判 权; 公开审 判. 回避制 度。 两审终 审。 使用 本民族 语言、 文字 进行诉 讼。 合议 制度 。 审判 委员 会制度 。 十一、现行宪法关于 宪法 实施的保障是怎样规 定的 ? 答:1 、规 定了 宪法 在国 家 生活中 的地 位和 作用 ,强 调了宪 法的 权威 性; 2、规 定了 监督 宪法 实施 和 解释宪 法的 机构 ; 3、规 定了 对法 律、 行政 法 规、地 方性 法规 和其 他规 范性文 件的 合宪 性审 查。 十二、论述十届全国 人大 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修正 案的内容。 答:1、 把三 个代 表重 要思 想作为 国家 指导 思想 写入
22、 宪法 。2 、增 加了 推动 特质 文明 、精 神文 明 、 政治 文 明 发展 的内 容 3、 在家 国统 一 战 线构 成中 增加了 社会 主义 事业 建设 者。4 、完善 了 土地 征用 的 条 款 规 定 ,国 家可 依法 对 土地行 征收 或 征用并 给 予 补 贴 。5 、增 加 了国家 鼓励 、支 持非 公有 制经济 发展 的内 容。6、 完 善了 私 有财 产 保 护的 制度 7、确 立了 国 家 建 立 健康 全同 经济 发展 水平相 适应 的社 会保 障制 度的目 标 。8 、 增加 了国 家 尊 重 和 保障 人权 的内 容 。9 、变 戒规 定为 紧急状 态下 的规
23、定, 为紧 急状态 法律 制定 出奠 定了 宪法基 础。10、 完善 了政 权组织 制 度 11、 确立 了义 勇军进 行曲 为 我 国国歌 。 十三、试述中国共产 党的 领导在保障宪法实施 中的 作用。 答: (1 )在 保障 宪法 实 施 中, 关键 的因 素是 中国 共 产党的 领导 。 中国 共产 党 是执政 党 ,是 我国 社会 主 义事业 的领 导力 量,负 有遵 守宪 法和 保证 宪法实 施的 直接 责任 。 (2 ) 保 障宪 法实 施, 党 必 须在宪 法和 法律 的范 围内 活动。 一切 党组 织和党 员 的活动 都不 能同 国家 宪法 和法律 相抵 触, 这是宪 法得 以
24、实 施的 最根 本保证 。 (3 ) 党还要 领导全 国人民认 真学习 宪法, 通过广 泛、 深入的 法制宣 传教育 ,使 宪法家 喻户晓 ,成为 全体 人民的 最高 行为准 则。 (4 ) 体现了 全体人 民意志和 中国共 产党的 正确主 张的 新宪法 ,又由 全体人 民和 中国共 产党努 力来保 证其 实施, 就一 定能在 促进 我国 社会 主义 现代化 事业 的发 展中 发挥 伟大的 作用 。 十四、民主 集 中制原 则在 我国 各类国家机关的 组织 和活动中是怎样体现 的? 答:1、 在 国家 机关 与人 民 群众 的 关系 方面 , 表 现为 国家权 力机 关由 人民 通过 选举产
25、生, 对人 民负 责, 受人民 监督 ;2 、 在 国家权 力力机 关与其他国 家机关 的关系 方面,表现 为其他 国家机 关由 国家机 权力机 关产生 ,对它负责 , 受它 监督 ;3 、 中央国 家机 与地 方国 家机 关、 上级 国家 机关 与下 级 国家机 关的 关系 方面 , 现 为地方 服从 中央 、 下级 服 从上级 , 同 时 中央 和 上级国 家机 关也 是尊 重地 方和下 级国 家机 关的 意见 ,充分 发挥 它们 的主 动性 、积极 性。 第五章 行 政 法 名词解释 : 抽象行 政行 为 : 是行 政机 关以不 特定 的社 会事 实为 对象而 实施 的行 政行 为, 即
26、行政 立法 行为 。 具体行 政行 为: 指行 政机 关在行 政管 理活 动中 行使 行政职 权, 针对 特定 的行 政相对 人就 特定 的具 体事 项作出 的有 关 该 相对人 权利 和义 务的 单位 方行为 。 行政强 制执 行: 是指 当事 人不履 行行 政法 规定 的义 务, 行 政机 关依 法采 用一 定的方 法强 制其 履行 义务 的行政 执法 行 为 。 代履行 :是 指行 政机 关将 相对人 应履 行的 义务 先交 他人代 为履 行后 ,再 由相 对负担 费用 的一 种强 制方 法。 间接强 制: 是行 政机 关通 过间接 方式 强制 相对 人履 行行政 法上 的义 务。 一.
27、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 特 点。 答:(1) 行 政主 体是 行政 法 律关系 的一 方。 行政 主体 是行政 职能 的承 担者 ,这 决定了 行政 法律 关系 中必 有一方 是行 政 主体 。 (2) 行政 法律 关系 具有不 对等 性 。(3) 行 政法 律关系 当事 人的 权利 、 义 务由有 关法 律规 范事 先加 以规定 。(4) 行政 法 律关系 引起 的争 议, 通常 通过一 定的 行政 程序 予以 解决。 二、简述我国公务员 制度 的基本原则。 答:1 、公 务员 制度 贯彻 中 国共产 党干 部路 线和 方针 政策, 坚持 党管 干部 原则 。2、 公务 员的 录用 ,坚 持
28、公开、 平等 、 竞争 、择 优原 则。3、 公务 员的管 理 ,坚 持监 督约 束 与激励 保障 并重 的原 则 。4 、公 务员的 任 用, 坚持 任 人唯贤 、 德才 兼备的 原则 ,注 重工 作实 绩。5 、国 家对 公务 员实 行 分类管 理, 提高 管理 效能 和 科 学 化水 平。 三、简述公务员法中 的一 些新设的重要规定。 答:1、 建立 职位 聘任 制.2 、建 立引 咎辞 职制 度。3 、 公务员 可以 对上 级的 错误 决定说 不 。公 务员 执行 明 显的违 法决 定 不行免 责。4、 公务 员不 得 利用兼 职或 原职 挣钱 。 四、简述行政执法的 生效 要件。 答
29、:1 、 行政 执法 的主 体合 法;2 、 行政 执法 的内 容合 法;3 、 行政 执法 的意 思表 示真实 ;4 、 行政 执法 的相 对人具 有 法 定的权 利能 力和 行为 能力 ; 5、行 政执 法的 程序 合法 ;6、行 政执 法的 形式 合法 。 五、简述行政处罚的 种类 及设定。 答:1 、警告;2、 罚款;3 、 没收违 法所得 ,没收非法 财物;4、责 令停产 停业;5、 暂扣或者 吊销许 可证, 暂扣或 者 吊销执 照;6、 行政 拘留 ;7、法 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行 政处 罚。 六、在我国,对行政 行为 实施监督的主体有哪 些? 答:1 、 中国 工产
30、党的 监督 ;2 、权 力机 关的 监督 ;3 、 人 民政 协的 监督4、 司 法机关 的监 督 5 、 行政 机 关系统 内部 的监 督6 、 社会 监督 等。 七、论述公务员的权 利与 义务。 答: ( )公务员必 须履行 下列 义务:1 、遵守 宪法、 法律和法规;2、依 照国家 爱法律法规和政 策执行公 务;3、密切 联系群众,倾听群 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努力为 人民服务;4、维护 国家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 ;5、 忠 于职守,勤奋 工作,尽职尽责, 服从命 令;6、保守国家秘 密和工 作秘密;7、公正廉 洁,克 己奉公;履行宪法 和法律 规定的其他义 务。 ()公务员享有 下
31、列权 利:非因法定事由 或非经 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降职 、辞退或者行政处 分;获 得履行职责所 应 有的权力;获得劳 动报酬 和享受保险、福利 待遇;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 务知识 的培训;对行政机 关及其 领导人员的工 作 提出批 评和 建议 ; 提 出申 诉和控 告; 依法 辞职 ;宪 法和法 律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八、试述行政复议的 决定 。 答:1 、关于 行政复 议的决定 ,行政 复议法 规定, 行政 复议机 关负责 法制工 作的 机构应 当对被 申请人 作出 的具体 行政 行为进 行审 查。1、 具体 行 政行为 认定 事实 清楚 ,证 据确凿 ,适 用依 据正 确, 程序合 法,
32、 内容 适当 的, 决定维 持。2、 被 申请人 不履行 法定职 责的 ,决定 其在一 定期限 内履 行。3、具 体行政 行为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 ,决定 撤销 、变更 或都 是确认 该具 体行 政行 为违 法 1 、主 要事 实不 清、 证 据不足 的2 适用 依 据 错误 的3 、违 反法 定程 序的 。4 、超 越或 者滥 用职 权的。5、 具体行 政行 为明 显不当 的。4. 被申请 人不 按照本 法的规 定提出 书面 答复, 提交当 初作出 具体 行政行 为的 证据 、 依据 和其 他有 关材 料的, 视为 该具 体行 政行 为没有 证据 、依 据, 决定 撤销该 具体 行政 行为
33、。 九、试述对行政行为 的监 督。 答: 是 指对 于行 政机 关和 行政工 作人 员的 行政 行为 是否符 合社 会主 义民 主和 法制的 原则 , 是 否符 合国 家和人 民的 利益 , 依法实 施的 监督。 包 括 1. 中国共 产党 的监 督 2. 权 力 机关的 监 督 3. 人民 政协 的 监督 4. 司 法机 关的 监督 5.行政机 关系 统 内部的 监 督 6. 社会 监督 , 包括 人 民团 体 、 新闻 舆论 和 人民 群众 监督 。 十、简述我国行政法 的渊 源。 答:1 、宪 法;2 、包 含有 行政法 律规 范的 法律 ; 3 、行 政法 规;4 、 行政 规章 ;5
34、 、地方 性规 章 ;6、 包 含有行 政法 律 规范的 地方 性法 规;7、 包 含有行 政法 律规 范的 民族 自治地 方自 治条 例和 单行 条例。 十一、简述公务员应 具有 的条件。 答:1 、 具有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籍 。2 、 年满 18 周岁。3 、拥 护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宪法 。4 、具 有良 好的 品行 。5 、具 有正 常 履 行 职责 的身 体条 件。6 、具有 符合 职位 要求 的工 作能力 和文 化程 度。7、 法 律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十二、简述我国行政 机关 的特点。 答:1、 行政 机关 是代 表国 家行使 国家 权力 的国 家机 关, 在其 职权
35、 范围 内的 一 切行为 及其 结果 , 都归属于国家 。2 、行 政 机关是 国家权 力机关 的执 行机关 ,由国 家权力 机关 产生, 对国家 权力机 关负 责和报 告工作 ,并受 其监 督。3、行 政 机关所 行使 的职 权是 国家 的行政 管理 权, 它所 担负 的职能 是行 政管 理职 能。4 、行政 机关 实行 行政 首长 负责制 。 第六章 民 法 名词解释 : 民法是 调整 平等 主体 的公 民之间 、法 人之 间、 公民 与法人 之间 的财 产关 系和 人身关 系的 法律 规范 的总 称。 侵权行 为是 指不 法侵 害他 人的人 身权 利或 者财 产权 利而应 负担 民事 赔
36、偿 责任 的行为 。 不当得 利是 指凡 无法 律上 的根据 他人 损害 而自 己获 得利益 的, 此种 得利 ,即 为不当 得利 ,从 面构 成债 权债务 关系 。 一、 简述民法的民事 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之间 的关系。 答:1、 权利 能力 是取 得行 为能力 的基 础或 前提 。2、 每个公 民从 出生 到死 亡都 有权利 能力 , 但并 非都 是 具有行 为能 力 3、权 利能 力是 为任 何公 民 所平等 享有 的。 二、简述民事法律行 为的 种类。 答:1 、单 方法 律行 为、 双 方法律 行为 和共 同法 律行 为。2 、要 式法 律行 为和 非 要式法 律行 为 3
37、、有 偿法 律行为 和无 偿 法律行 为 4 、诺 成法 律行 为和要 特法 律行 为。 三、简述代理的特征 。 答:1、 代理 必须 是代 理人 以被代 理人 的名 义并 为被 代理人 的利 益而 进行 法律 行为 2 、 代 理人 虽以 被代 理 人的名 义为 法 律行为 , 但 为意 思表 示或 接受意 思表 示的 却是 代理 人而非 被 代 理人 。3 、代 理 所产生 的权 利和 义务 直接 归被 代 理人 承受 。 四、简述代理终止的 特征00。 答:1 、代 理期 限届 满或 者 代理事 务完 成 2、被 代 理 人取消 委托 或代 理人 辞去 代理 3、代 理 人死 亡或 丧
38、失行为 能 力 4 、 作为被 代理人 或 者代 理 人 的法人 终止 。 五、简述民法方面的 财产 所有权的保护。 答: 国 家通 过多 种法 律制 度保护 财产 所有 权。 有以 下几种 :1 、确 认所 有权 2 、恢复 原状 或返 还原 物。3 、排除 妨碍 或 停止侵 害。4、 赔偿 金损 失 或返还 当得 利 。 六、简述继承权的 法 律特 征。 答:1、 继 承权 是一 种财 产 权 2、 继 承权 是一 种物 权取 得权 3、 继承 权在 继承 开始 前, 只 是一 种期 待权, 在 继承形 始后 , 才成为 一种 既得 权。 七、试述共同共有。 答: 所 谓共 同共 有是 指
39、两 个以上 的人 , 对 全部 共有 财产不 分份 额地 享有 平等 的所有 权。 共同 共有 财产 关系一 般发 生在 互有特 殊身 份关 系的 当事 人之间 , 较 为典 型的 是基 于夫妻 关系 而发 生的 夫妻 共同财 产 关 系, 以及 个人 合伙和 企业 之间 的联 营,也 会出 现共 同共 有财 产的形 式。 八、试述合同权利义 务的 终止。 答: ( ) 债务 已按 约定 履 行。 ( ) 合同 已解 除。 ( )债 务相 互抵 消。 ( ) 债务人 依法 将标 的提 存。 ( )债 权人 免除债 务。 ( ) 债 权债 务 归于一 人。 ( ) 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当 事
40、人 的约 定终 止的其 他情 形。 当事 人一 方可要 求解 除合 同 : () 不可 抗力 的发 生致 使不能 实现 合同 目的 ; ( )在履 行期 限届 满之 前, 当事人 他方 明确 表示 或以 自己的 行为 表明 不 履行主 要债 务; ( ) 当事 人他方 延迟 履行 主要 债务 , 经催 告后 在合 理期 限内 仍未履 行; ( ) 当事 人他 方延迟 履行 或有 其 他违约 行为 使合 同的 目的 不能实 现。 九、试述遗嘱继承。 答: 遗嘱 是被 继承 人生 前所 实施的 处理 其死 后遗 产的 单方法 律行 为 。 因 被继 承人 的 遗嘱 而发 生的 继承 , 称为 遗嘱
41、继 承。 有效的 遗嘱 必须 具有 以下 条件:1 、 遗嘱 人 应具 有行 为能 力 2、 遗嘱 应自 愿和 真 实, 而 不能 强 迫 或伪 造3、 遗嘱的 内容 易不 得违反 现行 法律 、政 策, 不得取 消或 者减 少法 定继 承人中 无劳 动 能 力又 没有 生活来 源的 人就 继承 人财 产权的 分额 。 十、简述无效民事行 为的 种类。 答:1 、无 行为 能力 人实 施 的民事 行为 。2 、限 制民 事 行为能 力人 所为 的依 法不 能由他 独立 实施 的行 为。3 、恶意 串通 损害国 家集 体和 第三 人 利 益的行 为 。4 、 违 反法 律或 者公共 利益 的行
42、为 。5 、 合 同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 规 定的 行为 。6 、 以合法 形式 掩盖 非法 目的 的行为 。7 、方 欺诈 、胁 迫 或乘从 之危 使对 方违 背真 实意思 的情 况下 所为 的行 为。 第七章 商法 名词解释: 有限责 任公 司是 指由 一 定 人数的 股东 依照 公司 法设 立的 , 股 东以 其出 资额 为 限对公 司负 责 , 公 司以 其 全部资 产对 公司 债 务承 担 责 任的 企业 法人。 背书是 指在 票据 背面 或者 粘单 上 记载 有关 事项 并签 章的票 据行 为。 一、简述股份有限公 司的 特征。 答:1 、公司 资本平 均分为若 干均
43、等 股份。2、股 东人数 的广泛 性以及 公司规 模的 巨大化 。3 、股份 有限公司 设立条 件 比较严 格, 程序 较为 复杂 。 二、 简述破产的特征 。 答:1、 破产 是债 权实 现的 一种特 殊形 式 2 、 破 产是 在 特定情 况下 所运 用的 偿债 程序。3 、 破 产程 序进 行的 主要目 的, 在 于公平 地清 偿破产 人所欠 债权人 的债 务,同 时对债 务人提 交供 一定的 救济。4、 破产是 在法 院 的监 督以 及特定 机 构或人 员的 参与 之下 实施 的债务 清理 程序 。5 、破 产 程序具 有包 括强 制执 行程 序的特 征。 三、简述企业破产法 进行 和
44、解的步骤。 答:1 、 债 权人 已经 提出 破 产申请 并为 人民 法院 审查 受理 、2 、 由债 务人 企业 的 上级主 管部 门于 破产 受理 后 3 个 月内 提出整 顿申 请 , 并 向人 民 法院 、 债权 人 会议 提交 整 顿方案 。3 、 债 权人 提出 的 和解协 议草 案为 债权 人会 议所通 过 。4 、 债权人 通过 的和 解协 议得 到人民 法院 的裁 定认 可。 四、简述 抵消 权行使 所应 具备的条件。 答:1 、债 权人 的债 权已 经 得到确 认 ; 2、 主张 抵消 的债权 债务 均发 生在 破产 宣告之 前。 五、简述票据行为中 的付 款。 答: 付款
45、 是指 票据 的付 款 人支付 票据 金额 的行 为 。 付款提 示 :1 、见 票即 付的 汇票 ,自 出票 日起1 个 月 内提交 示付 款, 定日付 款 、出 票后 定期 付 款或者 见票 后定 期付 款的 汇票 ,自 到期 日期 起 10 日 期内提 交示 付 款 。2、 本票 自出票 日期 起 ,付 款期限 最长 不得 超 过 2 个 月。3 、支 票的 持票 人应 当 自出票 日是 起 10 日 是内 提 示付款 。 六、 简述背书有效的 条件 。 答:1 、背 书应 当连 续2 、 背书中 不得 记载 有关 事项 。3 、 有些 票据 不 得 背书 转 让。 七、 简述汇票的追索
46、 权。 答:1、 汇票 到期 被拒 绝付 款的 , 持票 人可 以对 背书 人、 出票 人以 及汇 票的 其 他债务 人行 使追 索权 。 有 下列情 形之 一 的 ,持 票 人也可以 行使 追索 权:1 、汇票 被 拒绝 承 兑的。2、承 兑人 者付款 人死亡 、逃匿 的。3 、承 兑 人或者 付款人 被告依 法宣告 破产 或者 因 违 法被 责令终 止业 务活 动的 。 八、简述有限责任公 司的 法律特征。 答:1 、由 定额 股 东 所组成。2、 股东 以其 出资 额为 限 对公司 负责 。3 、兼 有资 合 性和人 合性 。 九、简述有限公司成 立的 方式与条件。 答:按 我国 公司
47、法的 规定 ,有限 公司 只能 采取 发起 方式设 立, 即由 2 名 以上 50 名以 下的 股东 共同 出资 设立。 关于 有 限公司 的设 立条 件, 我国 公司法 规定 应当 具备 下列 各 项: 1、股 东符 合法 定人 数。2 、股东 出 资 达到 法定 资本 最低限 额。3、 股东 共同 制 定公司 章程 。 4、有 公司 名称 、建 立符 合 有限公 司要 求的 组织 机构 。5、有 固 定的 生产 经 营 场 所和必 要的 生产 经营 条件 。 第八章 经 济 法 名词解释 : 不正当 竞争 行 为 指经 营业 者 违 反 反不 正当 竞争 法规 定,损 害其 他经 者的 合
48、法 权益, 扰乱 社会 经济 秩序 的行为 。 一、简述 1994 年税制改革 的基本原则。 答:1 、要有 利于调 动中央、 地方两 个积极 性,有 利于 加强中 央的宏 现调控 能力 、2 、有利 于实现 我公平税 负,促 进 平 等竞争 。3 、有利 于体现国 家产业 政策 经 济结构 的调 整促进 国民经 济持续 快 速 健康发 展和整 体 效益 的提 高。4、要 有利于 税制 结构 的合 理, 有利于 税 种 的简 化、 规范 。 二、简述税法的构成 要素 。 答:1 、纳 税主 体。2 、征 税对象 。3 、税 率。4 、税 种税目 、纳 税环 节、 减免 税、纳 税期 限、 违章
49、 处理 等。 三、 简述经营者应承 担刑 事责任的行为 。 答:1、 提供 的商 品或 服务 造成消 费者 或其 他受 害人 人身伤 害或 死亡 , 构成 犯 罪的行 为 。2 、使 用暴 力 、 威胁等 方法 阴 碍有关 行政 部门 工作 人员 依法执 行职 务的 行为 。 第九章 刑法 名词解释 : 刑法是 国家 制定 的关 于什 么行为 是犯 罪和 对犯 罪者 适用何 种刑 罚的 法律 规范 的总称 。 犯罪是 由于 侵犯 国家 的统 治秩序 ,按 照刑 事法 律的 规定, 应当 受到 刑罚 惩罚 的行为 。 刑事责 任能 力是 指一 个人 对其危 害社 会的 行为 依法 应当承 担刑 事责 任的 条件 ,亦即 一个 人辨 认和 控制 其行为 的 能 力 。 紧急避 险是 指为 了使 国家 、公 共利 益 、本 人或 他人 的人身 、 财产 和其 他权 利 免受正 在发 生的 危险 , 不 得 已而 采取 的损 害另一 合法 权益 的行 为。 共同犯 罪是 指两 人以 上共 同故意 犯罪 。 罚金是 强制 犯罪 分子 或者 犯罪的 单位 向国 家缴 纳一 定数额 金钱 的刑 罚。 一、简述犯罪的基本 特征 。 答: ( ) 犯罪 是危 害社 会 的行为 ,即 具有 社会 危害 性。 () 犯罪 是触 犯刑 法的 行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