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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学知识重点.pdf

1、 竞争法学 知 识 重点 一、名词解释: 1.串通 投标 : 串通 招标 投 标, 是指 招标 者与 投标 者 之间或 者投 标者 与投 标者 之间采 用不 正当手 段, 对招 标投 标事 项进行 串通 ,以 排挤 竞争 对手或 者损 害招 标者 利益 的行为 。 2.虚假 宣传 : 虚 假宣 传是 指 在商业 活动 中经 营者 利用 广告或 其他 方法 对商 品或 者服务 做 出与实 际内 容不 相符 的虚 假信息 , 导致 客户 或消 费 者误解 的行 为 。 这 种行 为 违反诚 实信 用原 则,违 反公 认的 商业 准则 ,是一 种严 重的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3.名优 标志 :

2、名优 标志 是 指经国 家或 者国 际有 关组 织依据 具有 国际 先进 水平 的标准 , 经 过对产 品内 在质 量的 检验 , 证 明产 品质 量达 到了 规 定的标 准要 求 , 颁 发给 生 产企业 的一 种荣 誉标记 的统 称 。 4.不正 当有 奖销 售 : 有 奖 销售是 一种 有效 的促 销手 段, 法律 并不 禁止 所有 的 有奖销 售行 为,而 仅仅 对下 列破 坏竞 争规则 的有 奖销 售加 以禁 止: 表现: 1.谎称 有奖 销售 或对 所设 奖的种 类、 中奖 概率 、 最 高 奖金额 , 总 金额 、 奖 品种 类 、 数量 、 质量、 提供 方法 等作 虚假 不实

3、的 表示; 2.采取 不正 当手 段故 意让 内定人 员中 奖; 3.故意 将设 有中 奖标 志的 商品 、 奖 券不 投放 市场 或 不与商 品 、 奖 券同 时投 放 , 或 者故 意 将带有 不同 奖金 金额 或奖 品标志 的商 品、 奖券 按不 同时间 投放 市场; 4.抽奖 时的 有奖 销售 , 最 高 奖的金 额超 过 5000 元(以 非现金 的物 品或 者其 他经 济利益 作 为奖励 的, 按照 同期 市场 同类商 品或 者服 务的 正常 价格折 算其 金额) 5.利用 有奖 销售 手段 推销 质次价 高的 商品; 6.其他 欺骗 性有 奖销 售行 为。 5.折扣 : 国际 贸

4、易 中使 用 的折扣 , 名目 繁多 , 有 一 般折扣 , 还有 为扩 大销 售 而使用 的数 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 和为 了实 现某 种特 殊目 的而给 予的 特别 折扣(Special Discount) 以及年 终回 扣(Turnover Bonus) 等。 凡在 价格 条款 中注明 折扣 率的 ,叫“明扣“;反之 ,为“ 暗扣“ 。折 扣直 接关 系到 商 品的价 格, 货价 中是 否包 括折扣 和折 扣率 都影 响商 品的价 格, 折 扣率越 高 , 价 格越 低。 折 扣是市 场经 济的 必然 产物 , 正 确运 用折 扣, 有利 于 调动采 购商 的积

5、极性和 扩大 销路 ,在 国际 贸易中 ,它 是加 强对 外竞 销的一 种手 段。 民 间 称打 折。 6.佣金 :佣 金, 牙商 、经 纪人等 中间 人说 合介 绍生 意所取 得的 酬金 。又 称牙 佣 、 中佣 、 行佣 。 在 商品 交易 必须 通 过牙商 的情 况下 , 佣金 是 一种带 有强 制性 的中 间剥 削。 佣金 大多 由 卖方付 给 , 也 有由 买卖 双 方分别 付给 的 。 所 付佣 金 的数额 依商 品的 性质 和货 值多少 而定 , 也 有些地 方是 约定 俗成 的, 形成了 惯例 。 7.虚假 宣传 : 虚 假宣 传是 指 在商业 活动 中经 营者 利用 广告或

6、其他 方法 对商 品或 者服务 做 出与实 际内 容不 相符 的虚 假信息 ,导 致客 户或 消费 者误解 的行 为。 这种 行为 违反 诚实 信用 , 违反公 认的 商业 准则 ,是 一种严 重的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8.商业 秘密 : 商业 秘密 , 是企业 在商 业竞 争中 所拥 有的未 公布 的知 识产 权 , 如公式 、 技 巧、 过程 、 设 计 、 器 具、 样式 、 汇 编信 息等 。 有 些 法律把 商业 秘密 看作 “ 机 密信息 ” , 另 一 些法律 则认 为它 是 “ 机密 信息 ” 的子 集或 样例 。 9.低价 倾销 行为: 低价 倾 销行为 是指 经营 者

7、以 排挤 竞争对 手为 目的 , 以低 于 成本的 价格 销售商 品 。 低 价倾 销违 背 企业生 存原 理及 价值 规律 , 在 市场 竞争 中往 往引 发 价格大 战 、 中 小 企业纷 纷倒 闭等 恶性 竞争 事件, 甚至 导致 全行 业萎 缩的严 重后 果。1998 年 , 上海市 场牛 奶 经销商 为争 夺市 场低 价倾 销, 造成 行业 亏本 经营 、 不堪支 撑就 是明 证 。 后 由 政府有 关部 门依 法出 面 干预 , 才使 牛奶 市 场竞争 秩序 重新 走上 正轨 。 为 了防 患于 未然 , 反 不 正当竞 争法 及价 格法都 禁止 经营 者为 打击 竞争对 手而 以

8、低 于成 本价 销售商 品 10.商 业贿 赂行 为 : 商业 贿 赂行为 ,是 指经 营者 采用 财物或 者其 他手 段进 行贿 赂,以 销 售商品 或者 购买 商品 , 提 供服务 或者 接受 服务 的不 正当竞 争行 为 。 商 业贿 赂 行为是 一种 典型 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也 是 一种历 史悠 久的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无论 国内 还是 国 外, 这种 行为 都 存在 。 这 种行 为损 害了 其 他经营 者的 合法 权益 , 扰 乱了社 会经 济秩 序 , 增 加 了社会 的拜 金主 义, 是社 会的 腐蚀 剂之 一 , 同 时, 该行 为也 严重 地 损害了 广大

9、消费 者的 利 益 , 因 此各 国的 法 律都对 此种 行为 予以 制止 。 11.回扣 : 回扣 是指 卖方 从 买方支 付的 商品 款项 中按 一定比 例返 还给 买方 的价 款。按 照 是否采 取账 外暗 中的 方式 , 回 扣可 以简 单分 为两 种 , 即 “账 内明 示 ” 的回 扣 、 账 外暗 中的 回 扣。 12.搭售: 搭售(Tying) 搭 售是一 种销 售技 术 。 厂 商 生产的 一种 产品 只有 在与 它的另 一种 产品一 起使 用时 才能 发挥 作用, 厂商 要求 客户 向它 而不是 向别 的厂 商购 买后 一种产 品。 13.限 制竞 争行 为 : 限制 竞

10、争行为 ,是 指经 营者 单独 或者联 合实 施的 妨碍 或者 消除市 场 竞争, 排挤 竞争 对手 或者 损害消 费者 权益 的行 为。 限制竞 争行 为, 既包 括具 有 经济优 势力 量的 经营 者滥 用其经 济实 力限 制他 人竞 争的行 为 , 又包括 政府 及其 部门 滥用 行政权 力所 实施 的限 制竞 争行为 。 限制竞 争行 为是 指妨 碍甚 至完全 阻止 、排 除市 场主 体进行 竞争 的协 议和 行为 。 在 我国 , 限制竞 争行 为的 实施 者通 常为两 类主 体, 一是 公用 企业或 其他 依法 具有 独占 地位的经 营者 , 二是政 府及 其所 属部 门 。199

11、3 年 立法 时 , 限 制竞 争的 方式常 见的 有两 种: 一是 附 加不合 理条 件, 二是 在招 标投 标中 非 法串通 。 因此 我国 反不 正 当竞争 法有 针对 性地 列举 出四种 情形 作为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加以 禁止 。 14. 竞 争: 竞争(competition) 是个 体或 群体 间力 图胜 过或压 倒对 方的 心理 需要 和行为 活 动。 即每 个参 与者 不惜 牺 牲他人 利益 , 最大 限度 地 获得个 人利 益的 行为 , 目 的在于 追求 富有 吸引力 的目 标。 15. 不 正当 竞争 :指 经营 者 违反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规定 ,损害 其他 经营

12、 者的 合法 权益, 扰 乱社会 经济 秩序 的行 为。 16. 竞 争法 :指 以市 场竞 争 关系和 市场 竞争 管理 关系 为调整 对象 ,以 保护 公平 竞争为 主 旨, 以 反垄 断法 和反 不正 当 竞争法 为核 心内 容的 竞争 实体性 法律 规范 与竞 争管 理程序 性法 律 规范的 总和 。 17.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指 调 整市场 竞争 关系 和与 其有 关的社 会关 系、 制止 以不 正当竞 争 行为为 主的 市场 活动 的法 律规范 的总 称。 18.商誉:指 商品 声誉 和商 业声誉 的统 称。 19.商 业诋 毁行 为: 指损 害 他人商 誉、 侵犯 他人 商誉

13、 权的行 为。 20. 垄 断力 的滥 用: 指拥 有 市场支 配地 位的 企业 滥用 其市场 支配 力, 并在 一定 交易领 域 内实质 性限 制竞 争, 违背 公共利 益, 应受 反垄 断法 规制的 行为 。 二、简答题: 1.市场 竞争 的规 则有 哪些 ? 市场竞 争规 则 , 是 指国 家依 法确立 的维 护各 市场 主体 之间的 平等 交换 、 公平 竞争 的规则 。 根据市 场经 济的 内在 规定 和要求 , 依法 确立 的市 场 竞争行 为规 范 。 它 要求 各 市场主 体都 有均 等的机 会从 市场 选购 生产 要素 , 进 出市 场, 在平 等 竞争中 由市 场形 成价

14、格 , 税负公 平等 。 市 场竞争 规则 是市 场主 体之 间地位 平等 、机 会均 等竞 争关系 的制 度体 现。 它主要 由三 个部 分组 成: (1) 禁止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2) 禁止 限制 竞争 行为 (3) 禁止 垄断 行为 2.竞争 法体 系的 结构 由哪 几部分 组成 ? 竞争法 体系 的结 构也 就是 竞争法 体系 由哪 几部 分组 成, 这 主要 也是 由竞 争法 的 调整对 象 决 定的 。主 要有 以下 几个 部分: 1、反 垄断 实体 法 2、反 不正 当竞 争实 体法 3、竞 争管 理实 体法 3.试述 商业 诋毁 行为 的构 成要件 。 (一)其 行为 主

15、体 必须 是经 营者行 为人 具有 经营 者的 身份是 认定 侵犯 商誉 权行 为的重 要 条件之 一 。 即 只有 从事 商 品经营 或者 营利 性服 务的 法人 、 其 他经 济组 织和 个 人所实 施的 损害 竞争对 手商 誉的 行为 才构 成该类 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二)其 行为 的主 观方 面为 故意而 不是 过失 行为 人实 施商业 诋毁 行为 , 是 以削 弱 竞争对 手 的市场 竞争 能力 , 并谋 求 自己的 市场 竞争 优势 为目 的, 通过 捏造 、 散 布虚 伪 事实等 不正 当手 段, 对竞 争对 手的 商业 信 誉、 商品 信誉 进行 恶意 的 诋毁 、 贬

16、低 , 因 此, 故意 行为才 构成 这种 不正当 的竞 争行 为。 (三)其 行为 的客 观方 面表 现为捏 造、 散布 虚伪 事实 或者对 真实 事件 采用 不正 当 的 说法 , 对竞争 对手 的商 誉进 行诋 毁、贬 低, 给其 造成 或可 能造成 一定 的损 害后 果。 4.虚假 宣传 广告 的认 定条 件? 根据国 家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关于认 定处 理虚 假广 告问 题的批 复, 虚假 广告 一般 应 从以下 方 面认定: 一是广 告所 宣传 的产 品和 服务本 身是 否客 观、 真实 ; 二是广 告所 宣传 的产 品和 服务的 主要 内容(包 括产 品 和服务 所能 达到 的

17、标 准、 效用、 所 使用的 注册 商标,获 奖情 况,以及 产品 生产 企业 和服 务 提供单 位等)是 否真 实。 凡利用 广告 捏造 事实,以 并 不存在 的产 品和 服务 进行 欺诈宣 传, 或广 告所 宣传 的 产品和 服务的 主要 内容 与事 实不 符的, 均应 认定 为虚 假广 告 5.假冒 他人 注册 商标 的表 现形式 ? 假冒注 册商 标 , 是指 未经 注册商 标所 有人 的许 可其 注册商 标相 同的 商标 的行 为。 1.客观 方面 表现 为 , 未 经 商标所 有人 的许 可 , 在 同 一种商 品上 使用 与其 注册 商标相 同的 商标。 2.既可 以是 已 满

18、16 周岁 , 具有辨 认控 制能 力的 自然 人,也 可以 是单 位。 3.故意 的内 容表 现为 , 认 识到自 己使 用的 商标 与他 人已经 注册 的商 标相 同 , 认识到 自己 的行为 未经 注册 商标 所有 人许可 ,但 有意 在同 一种 商品上 使用 与他 人注 册商 标相同的 商标 。 4.行为 人的 动机 多种 多样 , 如 有的 是为 了获 得非 法 利润 , 有 的是 为了 使自 己 获得某 种荣 誉,有 的是 为了 与名 优产 品争夺 销售 市场 。 6.竞争 法的 调整 对象 有哪 些? (1) 竞争 法是 规制 市场 主 体竞争 行为 的法 律规 范, 因此, 竞

19、争 法的 调整 对象 就是竞 争 关系和 竞争 管理 关系 。 竞争关 系是 平等 的竞 争主 体之间 形成 的一 种社 会关 系, 它 是竞 争法 所调 整的 基 础性的 社 会关系 , 不仅 具有 广泛 性 , 而 且也 是竞 争管 理关 系 发生的 前提 和基 础 , 没 有 竞争关 系 , 就 不 可能有 竞争 管理 关系 。 竞 争关系 包括 合法 的竞 争关 系和违 法的 竞争 关系 , 而 都是竞 争法 的调 整内容 。 (2) 竞争 法只 调整 违法 的 竞争关 系, 而不 调整 合法 的关系 ,合 法的 竞争 行为 和竞争 关 系可由 民法 、行 政法 等部 门的法 律加 发

20、调 整。 如果只 从条 文的 比例 看 , 这种观 点有 其合 理之 处 , 因为在 竞争 法中 , 对垄 断 和不正 当等 非法竞 争行 为的 规制 的内 容确实 占有 绝对 的优 势 , 似乎其 调整 对象 仅限 于非 法竞争 关系 。 然 而, 竞争 关系 中的 合法 竞 争关系 与违 法竞 争关 系是 一个问 题的 两个 方面 , 它 们在竞 争法 中只 有文字 多寡 的不 同, 而没 有主次 轻重 的区 别。 7.不正 当有 奖销 售的 种类 ? (一) 欺骗 性有 奖销 售 1.谎称 有奖 实则 无奖 。 2.虽然 有奖 但故 意让 内定 人员中 奖 , 其 内定 人员 可 能是经

21、 营者 本身 , 也可 能 是其亲 友或 者其他 的特 定的 消费 者, 这与谎 称有 奖无 异。 (二) 滥售 性有 奖销 售行 为 (三) 巨奖 性有 奖销 售行 为 1.商品 本省 有编 码, 经营 者销售 一段 时间 后, 确定 中奖号 码。 2.消费 者购 买商 品的 同时 , 可 得到 与购 买购 货金 额 相应的 若干 张奖 券 , 一 定 时间之 后开 奖,或 者事 先确 定了 中奖 号码, 消费 者可 当场 核对 是否中 奖。 3.在少 数商 品内 装有 奖品 奖券 , 或 者中 奖标 志 , 购 买 者凭奖 券或 标志 可得 到奖 品或者 奖 金。 8.如何 认定 搭售 行

22、为 ? (一) 经营 者销 售商 品有 竞争和 获利 的目 的。 (二) 经营 者在 销售 商品 或提供 服务 时, 附加 了不 合理条 件或 搭售 了商 品。 (三) “搭 售” 或“ 附加 ” 必须是 违背 了购 买者 意愿 。 不合理 条件 是此 条中 的关 键, 所谓 不合 理, 是指 使 消费者 的消 费行 为成 为不 必要 , 或 者 给消费 者造 成了 消费 负担 的行为 。 9.行政 性垄 断的 特征 有哪 些? 首先 , 从 行为 主体 看, 行 政性垄 断行 为的 实施 者是 政府及 其所 属部 门 , 而 非 市场中 的经 营者或 竞争 主体 。 其次 , 从 形成 原因

23、 及对 竞 争的作 用情 况看 , 行政 性 垄断是 行为 主体 通过 行政 手段将 行政 管理权 直接 或间 接地 作用 于经济 竞争 活动 而产 生的 , 它 的优 势来 源是 行政 权 力, 而非 经济 性 因素 。 第三 , 从 危害 结果 看 , 行 政 性垄断 除具 有经 济性 垄断 所造成 的诸 如限 制 、 破 坏公 平竞争 , 导致资 源配 置低 效率 、 经 营管理 低效 率 、 动 态技 术 低效率 等损 害后 果外 , 还 使市场 自身 的运 行规则 屈从 于行 政干 预 , 丧失其 协调 生产 布局 、 优 化资源 配置 、 提高 整体 经 济效益 的调 节功 能,

24、人为 设置 市场 壁垒 , 阻碍全 国统 一大 市场 的形 成, 并助 长行 业不 正之 风 , 增 加干 部以 权 谋私的 空间 , 诱发 腐败 , 引起人 们对 政府 信任 度的 降低 , 甚 至导 致严 重的 社 会隐患 与政 治危 机。 10.假 冒他 人注 册商 标行 为 的表现 形式 有哪 些? (1) 未经 注册 商标 所有 人 许可, 在同 一种 商品 上使 用与其 注册 商标 相同 的商 标的; (2) 明知 是假 冒注 册商 标 的商品 而进 行销 售的 ; (3) 仿造、 擅自 制造 他人 注册商 标标 识或 者销 售仿 造、 擅 自制 造他 人注 册商 标 标识 的 。

25、 假冒他 人注 册商 标情 节严 重的将 构成 犯罪 ,要 追究 有关人 员的 刑事 责任 。 11.侵 犯商 业秘 密的 表现 形 式 ? (1) 以 盗窃 、利 诱、 胁迫 或 者其他 不正 当手 段获 取权 利人的 商业 秘密; (2) 披 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 人使用 以前 项手 段获 取的 权利人 的商 业秘 密; (3) 根 据法 律和 合同 , 有 义 务保守 商业 秘密 的人(包 括 与权利 人有 业务 关系 的单 位、 个人, 在权利 人单 位就 职的 职工) 披露、 使用 或者 允许 他人 使用其 所掌 握的 商业 秘密 。第三 人明 知 或应知 前款 所列 违法 行

26、为 , 获 取、 使用 或者 披露 他 人的商 业秘 密 , 视 为侵 犯 商业秘 密 。 在 实 践中, 第三 人的 行为 可能 与侵权 人构 成共 同侵 权。 12.商 业秘 密的 特性 ? (一) 非公 开性 第一 , 商 业秘 密的 前提 是 不为公 众所 知悉 , 而其 他 知识产 权都 是公 开的 , 对 专利权 甚至 有公开 到相 当程 度的 要求 。 (二) 非排 他性 第二 , 商 业秘 密是 一项 相 对的权 利 。 商 业秘 密的 专 有性不 是绝 对的 , 不具 有 排他性 。 如 果其他 人以 合法 方式 取得 了同一 内容 的商 业秘 密 , 他们就 和第 一个 人

27、有 着同 样的地 位 。 商 业 秘密的 拥有 者既 不能 阻止 在他之 前已 经开 发掌 握该 信息的 人使 用 、 转 让该 信 息, 也不 能阻 止 在他之 后开 发掌 握该 信息 的人使 用、 转让 该信 息。 (三) 利益 相关 第三, 能使 经营 者获 得利 益,获 得竞 争优 势, 或具 有潜在 的商 业利 益。 (四) 期限 保护 第四 , 商 业秘 密的 保护 期 不是 法 定的 , 取决 于权 利 人的保 密措 施和 其他 人对 此项秘 密的 公开。 一项 技术 秘密 可能 由于权 利人 保密 措施 得力 和技术 本身 的应 用价 值而 延续很长 时间 , 远远超 过专 利

28、技 术受 保护 的期限 。 13.商 业贿 赂行 为的 法律 特 征 ? 1进 行商 业贿 赂行 为的 主 体可以 是经 营者 ,可 以是 商品的 购买 者, 也可 以是 商品的 销 售者 , 既 可以 是经 营性 服 务的提 供者 , 也可 以是 经 营性服 务的 接受 者 。 可 以 是单位 , 也可 以 是个人 ,交 易的 双方 均可 以成为 主体 ,主 体的 范围 非常广 泛 2商 业贿 赂的 目的 是为 了 销售商 品或 者购 买商 品, 提供经 营性 服务 或者 接受 经营性 服 务。 这种 目的 使商 业贿 赂 行为与 其他 贿赂 行为 相区 别。 其他 贿赂 行为 的目 的 不

29、是为 了上 述目 的,而 是为 了其 他目 的 3 商 业贿 赂的 对象 为交 易 对方或 者交 易的 经办 人或 者对交 易有 影响 的人 , 也包 括单位 。 商业贿 赂可 以是 给交 易对 方财物 或者 其他 利益 , 也 可以是 给经 办人 财物 或者 其他利 益 , 还 可 以是给 对交 易有 影响 的其 他人财 物或 者其 他利 益 4商 业贿 赂行 为的 主体 在 主观上 是故 意的 ,商 业贿 赂行为 的主 体在 主观 上不 存在过 失 问题; 5商 业贿 赂的 手段 包括 财 物手段 或者 其他 手段 。财 物手段 是指 直接 给对 方财 物,其 他 手段是 指不 是直 接给

30、 对方 财物 , 而 是给对 方某 种利 益 , 如 提供 旅游 、 度 假、 提供 物的使 用权 、 免费考 察等 。 三、论述题: 1、论 述竞 争法 所规 制的 基 本内容 。 竞争法 “不 是单 一性 质的 法律规 范的 总称 ” , 而是 指 “调整 竞争 关系 的各 部门 法规范 构 成的有 机统 一的 国家 权力 控制体 系 ” 。也 有人 认为 , 竞争法 是指 “以 商品 交换 中的竞 争关 系 作为调 整对 象 , 以 保护 竞 争为主 旨 , 并 以反 垄断 和 反不正 当竞 争作 为核 心内 容的各 种法 律规 范的总 和 ” 。这 些概 念有 其 合理的 成分 ,但

31、也存 在明 显的不 足, 将法 律等 同于 “国家 权力 控 制体系 ” , 既不 准确 ,也 不 符合法 律的 特征 。将 竞争 法的调 整对 象限 定为 竞争 关系, 无法 涵 盖竞争 管理 的内 容, 而竞 争管理 关系 却恰 恰是 各国 竞争法 调整 的重 点。 竞争法 的概 念有 广义 和狭 义之分 。 广 义上 的竞 争法 包 括反垄 断法 和反 不正 当竞 争法两 部 分 ;而 狭义 上的 竞争 法则 仅指反 垄断 法, 而不 包括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 (一)鼓 励与 保护 公平 竞争 (二)制 裁反 竞争 行为 (三)保 护经 营者 的合 法权 益 (四)保 护消 费者 的

32、合 法利 益 (五)保 护国 家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2、论 述回 扣与 折扣 、佣 金 的区别 有哪 些? 折扣: 是在 商品 购销 活动 中,卖 方给 买方 价格 上的 优惠, 如买 方购 物达 到一 定 的 数量 , 可以享 受一 定比 例的 折扣 优惠 ; 有 的经 营者 则为 了 招揽顾 客 , 借 开业 、 店 庆、 节假日 等机 会 打折扣 优惠 出售 商品 。 打 折销售 商品 , 是经 营者 的 一种自 主经 营行 为 , 只 要 不违反 国家 的政 策、法 规, 不借 机倾 销伪 劣产品 ,坑 害消 费者 ,就 是合法 的。 回扣 : 是 指经 营者 销售 商 品时在 帐外

33、 暗中 以现 金 、 实物或 者其 他方 式退 给对 方单位 或者 个人的 一定 比例 的商 品价 款.。 反 不正 当竞 争法 规 定, 对于 给予 和收 受回 扣 的, 以行 贿和 受 贿论处 。 佣金: 指卖 方或 买方 支付 给中间 商代 理买 卖或 介绍 交易的 服务 酬 金 。 专 业的 贸 易中介 公 司, 在代 理业 务时 , 通 常 由双方 签订 协议 规定 代理 佣金比 率 , 而 对外 报价 时 , 佣 金率 不明 示 在价格 中, 这种 佣金 称之 为 “暗佣 ”。 如果 在价 格条 款 中, 明 确表 示佣 金多 少, 称 为 “明佣 ” 。 3、论 述竞 争法 的地

34、 位。 (一) 竞争 法属 经济 法的 范畴, 是经 济法 的组 成部 分之一 1、现 代经 济法 起源 于国 家 对竞争 的规 制, 竞争 法从 一开始 便作 为经 济法 的一 个组成 部 分而存 在和 发展 2、竞 争法 具有 经济 法的 典 型特征 3、竞 争法 从主 旨和 整体 上 看,不 应归 于传 统民 法或 商法, 而应 归于 经济 法 (二) 竞争 法是 经济 法的 核心构 成部 分, 在经 济法 中占有 重要 地位 (1) 从产 生上 讲, 如前 所 述, 现代 意义 上的 经济 法 正是基 于国 家干 预经 济 , 控制垄 断, 促进和 保护 竞争 的客 观需 要而产 生的

35、 ,经 济法 从来 都是以 竞争 法为 核心 而逐 渐发展起 来的 , 这已为 经济 法产 生和 发展 的历史 所证 明。 (2) 从内 容上 讲, 竞争 作 为市场 经济 运行 的基 本机 制,无 疑始 终是 经济 法规 制的核 心 和重点 , 经济 法体 系中 除 竞争法 以外 的其 他各 组成 部分的 法律 , 与竞 争法 均 有不同 程度 的联 系, 如市 场主 体法 中涉 及 对市场 主体 规模 的控 制 , 从经济 法比 较发 达的 国家 来看 , 在 市场 主 体立法 中考 虑竞 争问 题要 比考虑 资格 问题 为多 ; 宏 观调控 法中 涉及 市场 结构 的规制 , 在宏 观

36、调控方 面的 立法 同样 必须 要考虑 竞争 问题 , 原 则上 要 求宏观 调控 法应 有利 于发 挥市场 竞争 机 制的作 用 。 从 经济 法一 百 多年的 立法 实践 来看 , 规 制竞争 及与 竞争 相关 的经 济关系 的竞 争法 律规范 ,构 成了 经济 法律 规范的 基本 内容 。 (3) 从法 的层 次上 讲, 经 济法的 许多 法律 、法 规大 都着眼 于经 济生 活的 某个 领域或 某 个方面 , 而 竞争 法则 是几 乎 涉及所 有的 经济 领域 以及 经济生 活的 各个 方面 的基 本性法 律制 度 , 它为各 部门 或各 方面 的经 济立法 提供 了一 般性 的依 据

37、, 又以 自己 的一 些原 则 、 规定弥 补各 部 门、 各方 面经 济立 法可 能 存在的 不足 , 进行 的是 一 种基础 性的 规制 。 它从 根 本上维 持了 整个 国家的 市场 结构 和市 场秩 序, 使竞 争机 制得 以正 常 发挥 , 由 此保 证市 场经 济 的健康 发展 。 因 此, 凡是 实行 市场 经济 的 国家 , 均 认为 竞争 法是 调 整市场 结构 , 规范 市场 行 为, 促进 和保 护 竞争的 基本 法。 市场经 济的 本质 是竞 争 , 从这种 意义 上说 , 市场 关 系就是 竞争 关系 。 社会 主 义市场 竞争 关系对 法律 调整 的需 求非 常迫切

38、 , 在这 里我 们必 须 明确竞 争法 在经 济法 中的 核心地 位 , 从 而 结合我 国的 国情 ,尽 快完 善竞争 法。 4、侵 犯商 业秘 密的 法律 责 任。 反不正 当竞 争法 对侵 犯商 业秘密 行为 规定 的处 罚方 式 : 一、是 由监 督检 查部 门责 令停止 违法 行为 。 二、是 可根 据情 节处 以1 万元以 上 20 万 元以 下的 罚 款。实 践中 ,权 利人 还可 依照合 同 法、劳 动法 的有 关规 定, 对违反 约定 侵犯 商业 秘密 的行为 要求 制裁 。 三、 我国 刑法 第 219 条 规 定了侵 犯商 业秘 密罪 。 对 有侵犯 商业 秘密 的行 为之 一, 给商 业 秘密的 权利 人照 成重 大损 失的, 处三 年以 下有 期徒 刑或者 拘役 ,并 处单 位罚 金;造 成特 别严 重后果 的, 处三 年以 上七 年以下 有期 徒刑 ,并 处罚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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