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310 A 91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70032017 代替 MH/T 70032008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Security facilities of civil transportation airport 2017 - 07 - 06 发布 2017 - 10-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70032017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总则 3 4.1 基本要求 3 4.2 机场安 全保卫等级划分 3 5 机场布局 4 5.1 基本要求 4 5.2 空侧布 局的
2、安全保卫要求 4 5.3 陆侧布 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5.4 航站楼 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5.5 功能区 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4 6 空侧 5 6.1 基本要求 5 6.2 航空器 活动区 5 6.3 航空器 维修区 6 6.4 公务航 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区 6 7 陆侧 6 7.1 基本要求 6 7.2 陆侧道路 6 7.3 车辆治 安检查站 . . 7 7.4 治安执勤点 . . 7 7.5 停车场 和停车管理系统 7 8 航站楼 . . 7 8.1 基本要求 7 8.2 公共活动区 . . 8 8.3 安检工作区 . . 8 8.4 候机隔离区 . . 9 8.5 行李分 拣装
3、卸区 . . 9 8.6 行李提取区 . . 9 8.7 航站楼 入口和登机口 . . 9 8.8 航站楼 的物理防护 9 8.9 航站楼 内办公区 . 10 M HMH/T 70032017 II 8.10 公安勤务用房 . 10 8.11 门禁系统 . 10 8.12 音频和视频监控系统 . 10 8.13 隐蔽报警系统 . 10 8.14 安全保卫措施所需空间的预留 . 10 9 机场围界和道口 11 9.1 基本要求 11 9.2 物理围界 11 9.3 入侵报警系统 12 9.4 道口 12 9.5 巡逻道 13 10 航空货运区 . 13 10.1 基本要求 . 13 10.2 货
4、物安检区 . 13 10.3 货物存放区 . 13 10.4 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14 10.5 视频监控系统 . 14 11 要害部位 . 14 12 配餐和机供品 . 14 12.1 基本要求 . 14 12.2 配餐工作区 . 14 12.3 视频监控系统 . 14 12.4 通行管制 . 15 13 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 . 15 13.1 基本要求 . 15 13.2 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 . 15 13.3 旅客托运行李的安全检查 . 16 13.4 机组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 . 17 13.5 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 17 14 机场控制区的通行
5、管制 . 17 14.1 基本要求 . 17 14.2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管理系统 . 17 14.3 从公 共活动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通行口 . 17 14.4 机场控制区内不同区域之间的通行口 . 18 14.5 门禁系统 . 18 15 视频监控系统 . 18 15.1 基本要求 . 18 15.2 记录功能 . 19 15.3 控制和显示功能 . 19 MH/T 70032017 III 15.4 保存 和下载功能 19 15.5 监控 范围和图像质量要求 19 15.6 系统联网 . . 20 15.7 监控中心 . . 20 16 机场安 全保卫控制中心 21 16.1 基本要求 .
6、 . 21 16.2 系统接入 . . 21 16.3 设施配备 . . 21 17 业务用房 . . 21 17.1 公安 业务用房 . . 21 17.2 安全 检查和监护业务用房 2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机场围栏(墙)技术要求 . 23 M HMH/T 70032017 IV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70032008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与MH/T 7003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改为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删除了“防护区”、“封闭管理”术语和定义
7、(见 2008 版 3.2 和 3.3); 增加了“机场控制区”、“空侧”、“陆侧”、“航空器活动区”、“通行管制”和“入侵报警系统”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修改了“要害部位”术语和定义(见 3.12,2008 版 3.6); 增加了根据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 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的要求(见 4.2.2); 增加了机场布局章节,规定了机场布局规划时应考虑到的安全保卫要求(见第 5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将原标准的航空器活动区安全保卫设施的安全保卫要求细化,并分解为空侧、机场围界和道口两个章节(见第 6 和第 9 章,2008 版第 5 章); 修改了原标
8、准的结构,将原标准的航站楼安全保卫设施一章的安全保卫要求细化,并分解为航站楼、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见第 8 章、第13 章、第 14 章和第 15 章,2008 版第 6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了陆侧章节,将原标准的停车场管理系统章节并入,并增加了对机场陆侧道路、车辆治安检查站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保卫要求(见第 7 章,2008 版第 9 章); 将原标准的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章节更改为航空货运区, 增加了对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见 10.4,2008 版第 7 章); 增加了配餐和机供品章节,规定了配餐和机供品存放区,以及配餐工作
9、区的设施配备和技术要求(见第 12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机场控制区的通行管制章节,规定了对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设施的配备和技术要求(见第 14 章,2008 版 6.6);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增加视频监控系统章节,合并原标准的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控制中心章节,规定了机场范围内视频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见第 15 章,2008 版第 10 章); 修改了原标准的结构, 将原标准的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及指挥中心章节更改为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并删除机场安全保卫信息系统相关内容(见第 16 章,2008 版第 11 章)。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1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荣国、武卫、李刚、唐芙蓉、张航挺、李鑫、张圣辉。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700395、MH/T 70032008。 MH/T 70032017 1 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安全保卫设施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中的安全保卫设施。 注: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是指在军民共同使用的机场,民航客运、货运使用的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11、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建标 130 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airport security facilities 用于预防、阻止或延缓针对机场、航空器及导航设施等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机场区域内人员及财产安全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相关设备。 3.2 机场控制区 security restricted area 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区域。 3.3 空侧 airside 航空器活动区以及与其相毗连
12、的地带、建筑物或其一部分,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候机隔离区以及航空器维修区中用于保养和维护飞机的区域等。 注:进入该地区是受限制的。 3.4 陆侧 landside 机场内旅客和非旅客可自由出入的区域和建筑物,包括公共停车场、员工停车场、航站楼公共活动区、公共道路、车辆租赁存储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工商业区等。 M HMH/T 70032017 2 3.5 航空器活动区 aircraft movement area 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机场所有的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和停机坪。 3.6 安检工作区 security screening oper
13、ating area 航站楼、 航空货运区 、 航空器活动区 出入口等实施安全检查的工作场所,包括对证件、人身和手提物品、托运行李、商品、货物和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的区域。 3.7 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security screen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设备(含网络)构成,具有对人身、行李和航空货物等的安全检查信息、图像及安全检查现场视频、音频资料等信息进行采集、存贮、传输、检索和显示等功能的处理系统,包括人身和行李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和航空货物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 3.8 通行管制 access control 对人员
14、和车辆所持通行证件的有效性, 以及通行证件的持有人、 授权区域等进行一致性核查的过程。 3.9 入侵报警系统 intrusion alarm system 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发生在机场特定区域内的入侵或试图入侵行为, 并通过声光报警信号在安全保卫控制中心显示出事地点,便于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系统。 3.10 航空货运区 air cargo area 为处理航空货物(含邮件和快件)所提供的区域,包括 货运公共区 、 货物安检区 、 货物存放区 。 3.11 货运公共区 cargo public area 航空货物在实施安全检查前的区域,包括货物收运区、货物交付区、货物待检区、车辆停放
15、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等公共区域。 3.12 货物安检区 cargo security screening operating area 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的区域。 MH/T 70032017 3 3.13 货物存放区 cargo storage area 航空货物经过安全检查后的隔离停放区域,包括已检货物存放区、可疑货物临时存放区、危险品存放区等区域。 3.14 要害部位 vulnerable point 除航站楼、航空器活动区等机场控制区外,如果遭到损坏或破坏,机场功能将受到严重损害的机场设施和部位或与机场相毗邻的设施及相关区域,包括: a) 塔台、区域管制中心; b) 导航、通信设施; c
16、) 机场主、备用电源和变电站; d) 机场供油设施; e) 机场供水(气)站; f) 弱电(信息系统)机房以及其他如遭受破坏将对机场功能产生严重损害的设施和部位。 4 总则 4.1 基本要求 4.1.1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应能预防、阻止或延缓针对机场和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提高对异常事件、突发事件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保护机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 4.1.2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包含空侧、陆侧和航站楼的安全保卫设施,由机场围界和道口安全保卫设施、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设施、视频监控系统、人身和行李的安全检查设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设施、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设施、配餐和机供品安全保卫设施、机场安全保卫控制中心和业
17、务用房等构成。 4.1.3 机场各功能区及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安全保卫工作的相关规定。 4.1.4 机场安全保卫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或标准的要求。 4.1.5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的安全保卫设施应与机场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 4.2.1 根据机场年旅客吞吐量,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划分为四类,见表 1。 表1 机场安全保卫等级分类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年旅客吞吐量 1 000 万人次 200 万人次 1 000 万人次 50 万人次 200 万人次 50 万人次 4.2.2 根据
18、机场所在地区受威胁的程度,可适当提高机场安全保卫等级或安全保卫设施标准。 M HMH/T 70032017 4 5 机场布局 5.1 基本要求 5.1.1 机场区域分为空侧和陆侧两个部分,由于航站楼使用性质和相关要求的特殊性,本标准将航站楼作为一个单独区域进行描述。 5.1.2 设计机场布局时,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应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四类宜将航班旅客及其行李所使用的区域与通用航空(含公务航空)所使用的区域分开。 5.2 空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时,空侧规划和设计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危险区
19、域; b) 周围不应建有可能影响空侧或受空侧影响的设施,如监狱、军事设施(军民合用机场除外)等具有自身安全保卫要求的设施; c) 周围不宜有能够藏匿威胁航空器或重要机场设施的人员和物体的隐蔽区域; d) 周围不应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学校、酒店、公园或社区设施及相关安全保卫设施; e) 应预留满足需要的运行空旷区域,并且应建有满足快速响应要求的应急反应路线。 5.3 陆侧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陆侧布局应符合公共安全方面的技术规范,以及机场安全保卫和运行安全方面的规定。 5.4 航站楼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4.1 航站楼内人员及其物品需经安全检查才能进入的区域为航站楼的空侧,是机场空侧的一部分;
20、人员及其物品不经安全检查可进出的区域为航站楼的陆侧,是机场陆侧的一部分。 5.4.2 确定航站楼位置时,应通过合理的周边道路规划、隔离疏导设施等设计,缓冲针对航站楼的外来威胁等。 5.5 功能区及设施布局的安全保卫要求 5.5.1 航空器活动区 航空器活动区应完全位于空侧和机场控制区内,进入该区域需要实施适当的安保措施。 5.5.2 航空器维修区 航空器维修区可以位于空侧或空侧/陆侧的交界上。由于该区域包含航空器停机坪或机库区域,同时又涉及到公众进出和供应配送,因此一般属于空侧和围界的一部分。 5.5.3 隔离停机位 隔离停机位应位于航空器活动区, 用于航空器遭受到非法干扰时, 装卸和检查货物
21、、 邮件和机供品,以及对航空器实施安保搜查。 5.5.4 航空货运区 航空货运区中货运公共区应位于陆侧,货物存放区应位于空侧,货物安检区应位于空陆侧交界上。 MH/T 70032017 5 5.5.5 车辆治安检查站 车辆治安检查站应位于陆侧。 5.5.6 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与员工停车场均应位于陆侧。 5.5.7 综合交通换乘点 综合交通换乘点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宜不少于50 m,以防止使用其他交通方式非法携带爆炸物,对机场造成威胁。 5.5.8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 道路交通车辆蓄车区是指出租车、机场巴士和其他道路交通车辆在进入航站楼外待客区域之前的指定区域,应位于陆侧,距离航
22、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9 租赁车辆停放区 租赁车辆停放区应位于陆侧,距离航站楼主体建筑和空侧围界应不少于50 m。 5.5.10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 航空器救援和消防设施的位置应符合应答时间要求的相关规定。 应建有地方救援车辆从陆侧快速到达空侧救援位置、空侧消防车快速到达陆侧救援位置的道路。 5.5.11 爆炸物处理区 爆炸物处理区可根据需要设置在空侧或陆侧。 位于空侧的爆炸物处理区距离航空器停机位、 航站楼和油库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位于陆侧的爆炸物处理区距离变电站、空管设施、机场工作区、机场生活区等区域应不少于100 m,从而减少爆炸冲击波造成的伤害。 通
23、往爆炸物处理区的道路应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以满足防爆罐的运输要求。 6 空侧 6.1 基本要求 6.1.1 应封闭管理,并根据机场安全保卫等级,设置相应的围栏(墙)、入侵报警系统、通行管制、视频监控系统、道口安全保卫设施和照明设施等。 6.1.2 应对机场空陆侧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武器、爆炸装置等违禁物品和未经授权人员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同时应注意对设置在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连接机场控制区和公共活动区通道上的隔离设施的保护。 6.2 航空器活动区 6.2.1 应设置安全保卫照明设施,对航空器停机位实施照明,照度应满足航空器监护和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的要求。一类、
24、二类、三类机场还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以便对机场任何没有固定照明设施或照度不足的地点提供临时照明。 M HMH/T 70032017 6 6.2.2 应设置隔离停机位,并配备安全保卫照明设施。无条件设置固定照明设施的,应配备移动照明设施。 6.2.3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航空器停机位和隔离停机位中停放的航空器实施监控,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 6.2.4 隔离停机位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与其他停机位之间以及与其他设备(车辆)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区域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 m;离主要平行滑行道或跑道的距离宜不小于 100 m;小于 100 m 的,当该区域停放受到威胁的航空器时,100 m
25、 距离内的滑行道或跑道应关闭; b) 不应位于燃气管道、航空燃油管道、地下电力和通信电缆之上,同时应考虑机场的主风向和航空器的起降航线,从而当航空器起火或者散发危险物质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影响; c) 应避免设置在可从陆侧主要道路看到该区域的位置,以防止因旁观造成道路阻塞和事故; d) 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需要。 6.2.5 下穿跑道或滑行道的隧道,净高度应不低于 4.5 m,并应设置视频监控、照明等安全保卫设施。 6.2.6 对于实施航空器区域监护的区域,安全保卫设施还应满足相关规定。 6.3 航空器维修区 6.3.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工作现场实施监控。 6.3.2 与航空器活动区相通
26、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物品和车辆进入。 6.4 公务航空和通用航空停放区 6.4.1 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区域隔离。没有隔离的,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6.4.2 通往公务航空、通用航空停放区的滑行道,不应与公共航空运输所使用的停机坪相邻。如相邻,应采取与公共航空运输相同的安全保卫措施。 7 陆侧 7.1 基本要求 7.1.1 可以俯视航空器活动区的陆侧区域,应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或者向空侧投掷物品。 7.1.2 应配备报警、消防和防爆等设备,用于机场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 7.1.3 应根据需要设置车辆治安检查站、治
27、安执勤点。 7.1.4 毗邻空侧的建筑物,其面向空侧的门窗应封闭或加装密集型防护网等,防止人员从建筑物进入空侧或向空侧传递物品。 7.2 陆侧道路 7.2.1 陆侧道路的设计,应满足快速应急反应和救援的要求。 7.2.2 陆侧道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进出机场的路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驶向和驶离航站楼的车辆实施监控; b) 应预留有人值守的车辆治安检查站的空间,从而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能满足对驶向航站楼方向的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的要求;一类、二类机场的车辆治安检查站与航站楼直线距离宜不少于 100 m,以防止利用车辆破坏航站楼或其他设施; MH/T 70032017 7 c) 应在航站楼、
28、可能的车辆检查区域附近设置警用车辆停放和集结区域,或设置应急车道。集结区域和应急车道设计应满足机场应急处突的要求。 7.2.3 公共道路与跑道或滑行道之间的立体交叉区域,应宽敞明亮,无死角,便于检查,并设置防攀爬、视频监控、照明和广播等设施,防止人员、物品和车辆从公共道路进入空侧,以及对立交桥结构进行破坏。 7.3 车辆治安检查站 7.3.1 车辆治安检查站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对可疑人员和车辆做进一步检查时,不会对后续人员和车辆的通行造成影响; b) 为应急车辆预留停放空间; c) 远离机场重要基础设施,并不应对本地交通造成影响。 7.3.2 车辆治安检查站设施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29、 a) 应配备阻止车辆通行的路障设施; b) 应配备安全保卫设施,提供充足的照明,以满足对车辆和驾乘人员实施防爆检查的要求; c)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安全检查现场实施监控; d) 应配备应急通讯和报警设施。 7.4 治安执勤点 治安执勤点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相关规定。 7.5 停车场和停车管理系统 7.5.1 航站楼主体建筑周边 50 m 范围内(包括地下)不应设置公共停车场。 7.5.2 新建航站楼地下不应设置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辆通道。航站楼地下已设有员工停车场和员工车辆通道的,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在入口处设置通行管制设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车辆进入;入口处应具备在机场威胁等级提高时,对车辆
30、及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检查的条件。 7.5.3 一类、二类机场应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三类、四类机场宜建立停车场管理系统。该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停车场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进出车辆号牌进行自动识别并记录。记录保存时限应不少于 90 d; b) 员工停车场应设置身份查验设备; c) 应具有车辆号牌黑名单管理和报警功能。 8 航站楼 8.1 基本要求 8.1.1 航站楼应实行分区管理。各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封闭管理、安全检查、通行管制、报警、视频监控和防爆等安全保卫设施。 8.1.2 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应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到达、出发旅客分流,国际、地区中转旅客再登机时应经过安全
31、检查。 8.1.3 航站楼的空侧和陆侧之间应设置非透视物理隔断,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候机隔离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对物理隔断实施监控,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M HMH/T 70032017 8 8.1.4 应对连接公共活动区和机场控制区的通风道、排水道、地下公用设施、隧道和通风井等进行物理隔离,并对隔离设施加以保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和物品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 8.1.5 空陆侧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空侧,分区管理隔离设施的拆卸装置均应设在安全侧。 8.1.6
32、 空调回风口不应设置在人员可接触的区域,否则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 8.1.7 航站楼内应设置安全保卫、应急疏散等标识,标识应置于明显位置。 8.1.8 同一电梯或楼梯应只能通往具有相同权限的控制区域。同一电梯或楼梯可通往不同权限控制区域的,应设置有效的安全保卫设施,防止不同权限控制区域或空陆侧之间出现互通的情况。 8.1.9 航站楼内布局应视野开阔、合理,尽可能减少有可能隐匿危险物品或装置的区域,便于安全检查。 8.2 公共活动区 8.2.1 应在航站楼内售票处、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全检查通道等位置设置告示牌、动态电子显示屏或广播等,以便及时告知旅客安全保卫相关信息。 8.2.2 航站楼
33、内售票柜台、乘机手续办理柜台、行李传送带等设施的结构应能防止非授权人员和物品由此进入机场控制区。 8.2.3 应配备可疑物品处置装置,如防爆罐、防爆球和防爆毯等。 8.2.4 从公共活动区俯视观察到机场控制区的所有区域,均应采用物理隔断隔离,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防止人员非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对物理隔断实施监控,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8.2.5 应急疏散门属于空陆侧隔离设施的,应满足空陆侧隔离设施要求,并对其内外两侧区域实施视频监控。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疏散门应能自动、通过
34、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通过机械装置或破坏易碎装置等方式打开,并伴有声光警报。 8.2.6 公共活动区内检修通道、燃料管道、综合管廊等出入口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并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利用;如有必要,应设置防入侵报警设施。 8.2.7 应配备对寄存的小件行李实施安全检查的设备,小件行李寄存处应能锁闭。 8.2.8 垃圾箱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并便于检查。 8.2.9 卫生间门前区域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对进出卫生间人员实施监控。 8.2.10 公用设备间、杂物间、管道井等封闭空间应设有锁闭装置,灭火器储存柜和消防栓箱应便于检查,防止藏匿危险物品或装置。 8.2.11 公
35、共饮水设施的可接触饮用水的位置应具有锁闭功能。 8.2.12 航站楼出入口数量,应在保证通行顺畅的前提下尽可能少。 8.3 安检工作区 8.3.1 应根据需要,在航站楼内设置以下安检工作区,并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 a) 托运行李安检工作区:用于旅客托运行李安全检查、超大行李安全检查以及托运行李处理系统后台管理的相关区域; b) 人身及其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包括机组和工作人员安全检查通道):用于身份验证、人身安全检查、手提行李安全检查、非公开检查、行李开包检查等的相关区域; c) 商品安检工作区:用于商品安全检查、身份验证和人身安全检查的相关区域。 8.3.2 安检工作区应设置禁止拍摄、禁止旅客
36、携带或托运的物品等安全保卫标识和通告设施,可以采用机场动态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实物展示柜等形式。 8.3.3 航站楼内所有区域均不应俯视观察到安检工作现场。可俯视观察到安检工作现场的区域应符合以下要求: MH/T 70032017 9 a) 采用非透视物理隔断隔离,隔断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物理隔断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 b) 必要时,应能够对公众关闭。 8.3.4 应为安全保卫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留有足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维修空间。 8.4 候机隔离区 8.4.1 应封闭管理。候机隔离区与公共活动区相邻或相通的门、窗和通道等
37、,均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所有进入该区域的人员和物品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8.4.2 候机隔离区的工作人员通道应在满足必要运营需求的情况下,数量最少。 8.4.3 在对候机隔离区进行规划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在候机隔离区或候机隔离区上方不应设置属于公共活动区的通道或阳台; b) 应满足机组、工作人员、机场租户等的出入需求; c) 应急反应路线及通道应满足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装备,如担架、轮椅、爆炸物探测装置、运输设备、医疗护理设备等快速进入的需求; d) 商品安检工作区宜与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分开; e) 应为特许经营商的运货、仓储、员工出入路线设计适当的流程。 8.5 行李分拣
38、装卸区 8.5.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李传送、分拣、装卸、存储等各环节实施监控。 8.5.2 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确保行李分拣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进入。 8.6 行李提取区 8.6.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旅客提取行李流程实施监控。 8.6.2 应设置通行管制设施或采取通行管制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从公共活动区进入行李提取区、从行李提取区进入候机隔离区或其他机场控制区。 8.7 航站楼入口和登机口 8.7.1 航站楼入口应预留实施安全保卫措施的空间,用于放置防爆和防生化威胁等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 8.7.2 登机口应预留实施安全保卫措施的空间,用于实施旅客身份验证、旅
39、客及其行李信息的二次核对、开包检查等安全保卫措施。 8.8 航站楼的物理防护 8.8.1 在航站楼设计时,应考虑以下物理防护要求: a) 具有防止车辆或爆炸物针对航站楼的直接攻击的阻挡设计; b) 采用玻璃幕墙的,应考虑玻璃幕墙的防爆,如加贴防爆膜等,以减轻玻璃破碎等造成的二次伤害。 8.8.2 航站楼前应设置针对车辆的防护柱或阻挡设施,防止车辆开上人行道或进入航站楼内。 8.8.3 航站楼前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人行道和车行道上的人员和车辆实施监控。 8.8.4 航站楼的对外大门应无法从外侧拆卸。 8.8.5 机场控制区内应急疏散口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利用。 8.8.6 航站
40、楼内可从公共活动区进入机场控制区的窗户,包括地下室、一层、靠近消防紧急出口和阳台的窗户等,应无法从外部拆卸,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攀爬或利用。 8.8.7 航站楼内外所有通往航站楼楼顶的通行口和管道,以及航站楼的天窗均应设置物理防护设施, 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攀爬或利用。 M HMH/T 70032017 10 8.9 航站楼内办公区 8.9.1 一类、二类机场办公区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 8.9.2 警用设施存放地点、急救室等应合理布局,满足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 8.10 公安勤务用房 8.10.1 应在每个旅客人身和手提行李安检工作区设置公安值勤室,一类、二类机场还应在
41、旅客到达、出发的公共活动区和其他必要地点设置公安值勤室或执勤点。公安值勤室和执勤点应设明显标志,以便于旅客报警求助。 8.10.2 一类、二类机场应在航站楼内公共活动区设置备勤室和警用器械室。警用器械室的内部设施配备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要求。 8.10.3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贵宾室应设置警卫值班室。 8.10.4 一类、二类机场航站楼应单独设置办证室。 8.10.5 机场航站楼内应设置屯兵(警)点,面积和内部设施应符合公安部相关要求。 8.11 门禁系统 8.11.1 一类、二类和三类机场公共活动区通往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之间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卫要求不同的区域之间的通行口,应设置门禁系统;
42、四类机场宜在公共活动区通往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之间的通行口,以及安全保卫要求不同的区域之间设置门禁系统,对进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记录。 8.11.2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并与门禁系统联动,对进出人员及其物品实施双向监控。 8.12 音频和视频监控系统 8.12.1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范围应覆盖航站楼前车行道和人行道、 航站楼出入口、 公共活动区、售票处、小件行李寄存处、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检候检区、安检工作区、托运行李开包检查区、行李传送区、行李分拣装卸区、候机隔离区、登机口、廊桥、行李提取区、旅客迎送区域、垃圾箱、电梯口、卫生间门前区域、通行口两侧和空陆侧隔离设施,以及连通检修通
43、道、燃料通道、综合管廊的出入口等。 8.12.2 应设置音频监控系统,在乘机手续办理柜台、安检工作区和登机口验证柜台等重要场所配备前端音频采集设备,与相关监控点位的摄像机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误差不大于 1 s。 8.13 隐蔽报警系统 8.13.1 航站楼内每个乘机手续人工办理柜台、安全检查通道、小件行李寄存处以及安全保卫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部位应设置隐蔽报警设施。隐蔽报警设施应位于视频监控覆盖范围内。 8.13.2 应能通过声光报警信号在公安值勤室显示出事地相关信息,一类、二类机场应能同时显示相关报警点的视频图像,报警现场图像的时间延迟不得大于 2 s。 8.14 安全保卫措施所需空间的预留 8
44、.14.1 航站楼布局设计时,应考虑机场旅客吞吐量达到设计容量时,增加安全检查通道、安检候检区及其他安全保卫设施所需空间。 8.14.2 航站楼布局设计时,应考虑到当机场所受到的威胁程度增加时,可能要求临时增加或重新设置安全保卫设施的需求。 MH/T 70032017 11 9 机场围界和道口 9.1 基本要求 9.1.1 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物理围界及配套设施,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物理围界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和可能对航空器造成威胁的动物进入。 9.1.2 一类机场宜设置两道物理围界,两道物理围界间距应不小于 3 m。入侵报警系统宜安装在外侧物理围界上,为机场处置突发事件争取更多时间
45、。 9.1.3 机场围界内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5 m 的隔离带。两道围界以安装入侵报警系统的围栏(墙)为基准。 9.1.4 一类机场围界应设置照明设施,二类机场围界宜设置照明设施。围界照明应满足现场处置和视频监控系统正常工作的需要,但不应影响航空器活动。 9.1.5 给排水、通信、输油等地下管井穿越围界的,应在穿越处设置钢栅栏等隔离设施或进行密实封堵。 9.1.6 应尽量减少机场围界上道口的数量,特别是可直接通往航空器活动区道口的数量。 9.1.7 跑道两端或附近的围栏(墙)应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置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其宽度应满足机场主力消防车通过。 9.1.8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巡逻车辆,
46、以及通讯工具、望远镜、照明设备和防护器材等必要装备,以满足对航空器活动区巡逻的要求。 9.1.9 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在围界重要部位修建执勤岗楼或瞭望塔。 9.1.10 机场围界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9.2 物理围界 9.2.1 物理围界由围栏(墙)和防攀爬设施两部分组成,防攀爬设施应位于围栏(墙)的顶部,与围栏(墙)联接牢固;围栏(墙)底部应建有墙基或地梁。 9.2.2 物理围界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物理围界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离地间隙不大于 3 cm。其中顶部防攀爬设施采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结构的围栏(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 2.
47、0 m,顶部刺丝滚笼或刀片刺网等的直径应不小于 50 cm,相邻中心距不大于 20 cm,距离围栏(墙)顶部的间隙不大于 5 cm;对于顶部防攀爬设施采用镶嵌碎玻璃或采用向外弯折 30角的刺丝网结构的围墙,其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应不低于 2.5 m,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中心距与墙垛中心距相同,刺丝垂直中心距不大于 l00 mm; b) 围栏(墙)面向公共区域的一侧不应有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c) 围栏(墙)应是钢筋网、钢板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具体技术要求见附录 A; d) 两道物理围界的内、外侧围栏技术要求与单层围栏相同; e)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
48、牌,标识牌应安装牢固。标识牌内容应清晰可见,少数民族地区应增加当地语言文字标识。标识牌间距宜不大于 150 m。 9.2.3 建筑物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通往建筑物楼顶的通道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通行; b) 面向空侧一侧不应开设通行口;对于确需开设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授权通行对象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日常运行道口; c) 面向空侧一侧的窗户应能锁闭并加装密集型防护网; d) 面向陆侧的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 M HMH/T 70032017 12 9.2.4 建筑物的内部墙体构成机场围界的一部分时,应
49、符合以下要求: a) 内侧、外侧的净高度不应低于 2.5 m,公共区域一侧不应有可用于攀爬的受力点和支撑点,并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墙体为全高度的情况除外),并应能及时发现人员和物品的非法进入; b) 设有通行口的,应设置安全保卫设施,对通行人员、物品和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和通行管制,设施设备配备要求同围界的日常运行道口。 9.3 入侵报警系统 9.3.1 一类、二类机场围界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三类机场围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能对物理围界形成完整的覆盖,能对目标进行分类,对入侵行为作出判断;应能在机场飞行和安全照明的环境下工作,并应满足全天候运行的要求。 9.3.2 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当发生攀爬、破坏围栏(墙)等入侵行为时,入侵报警系统不应发生漏报警; b) 应能自动接收前端探测设备发来的所有报警信息,包括防区、时间、入侵类别,实时显示,并伴有声光报警; c) 具有对多路报警视频图像信号实时传输、切换的功能; d) 所有报警数据不能修改,应能导出备份,并注有操作人、操作时间等相关信息; e) 具有喊话警戒功能,应能对入侵行为和妨碍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等行为进行警示; f) 报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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