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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 T 11197-2017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pdf

1、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ICS 03.120.01 A 12 备案号: 58141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SB/T 11197 2017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 E-commerce acceptance of goods operating specification 2017-01-13 发布 2017-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 布 SB/T 11197 2017 I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2、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商业科技质量中心提出。 本标准由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商业科技质量中心、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商业联合会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庆) 、广东志高空调有限公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康奈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壹玖壹玖酒类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主建国会北京朝阳区科三支部、汇宝通支付宝有限责任公司、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尚卫东、何阳青、张文、肖杨、余燕春、贾婧、张辉、郭蕊、李进忠、赵殿臣、郑莱毅、

3、杨陵江、晏金成、唐爱华、杨鹏。SB/T 11197 2017 1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平台服务商商品验货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在线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自产自销的商品和平台服务商对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及编写商品验收标准的指导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无形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4、文件。 SB/T 10579 2011 商品验货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SB/T 10579 201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商务商品 electronic businesscommodity 通过电子商务商品平台购买的消费品、原材料和工业产品。 3.2 在线销售商 online sellers 在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平台上开展有形商品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简称:销售商。 3.3 电子商务服务商 electronic commerce service providers 为在线销售商、配送服务商、支付服务商和消费者 /用户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具有管理机构和管

5、理制度依法成立的平台。简称:平台服务商。 SB/T 11197 2017 2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4 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 4.1 总则 在线销售商商品验货管理技术要求包括:商 品营销采购管理,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商品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4.2 商品营销采购管理要求 4.2.1 合同管理要约 4.2.1.1 合同签订和质量 要约 在线销售商应签订法律规定的商品采购合同文件,并约定其购销合同质量要约。 4.2.1.2 数量要约 包括: 小型供货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中型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大型企业供货数量控制要约。 4.2.1.

6、3 商品品质鉴定要约 包括: 商品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级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商品明示的推荐性技术文件。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包括:行政法规、国家法律规定的四级强制性标准和两级推荐性标准; 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并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包括: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和推荐性的技术文件。 4.2.1.4 违约要约 对违反数量要约和品质要约内容的处理约定。 包括: 赔偿方式; 赔偿数量; 赔偿时间。 4.2.1.5 其他要约 还应考虑到在上述要约中未提及到的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要约内容。 4.2.1.6 其他宜包括的要约有: 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

7、行了法律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未发布了的商品质量要求。如:依法律程序完成了的技术文件,但未向社会公布的文本; 未经公认机构、专业机构和专 业人员对商品质量进行专业商品质量技术鉴定,但经SB/T 11197 2017 3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非专业方式验证了的商品技术指标要求; 某类商品质量中已经形成市场约定,但未进行技术管理认定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如:同业认可的商品质量量化技术指标要求。 4.2.2 商品进货验收管理 4.2.2.1 供货能力 在线销售商应对供应商品企业的供货能力进行核定,应核对的内容包括: a) 合法有效的生产

8、或经营许可证件。供货方为生产商,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或批准的生产许可范围应涵盖所供货品;供货方为代理商,其提供的经营证件,应涵盖供货代理的商品,并应有生产者经营授权证书: b) 企业法人证明; c)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d) 工商营业执照; e) 注册商标许可证; f) 税务登记证; g) 法律规定的其它必须的有效资质许可证明文件。 4.2.2.2 宜核对的内容包括: a) 原产地证明; b) 生产方式证明; c) 专利产品证明; d) 法律未规定的其它许可证明; e) 良好和不良供应能力材料证明。 4.2.2.3 特性商品 在线 销售商应对供应商品的企业所提供 的特性商品进行核定, 特性商品

9、应核对的内容包括: a) 检验报告; b) 商品特定功能技术指标的鉴定材料; c) 法定仲裁检验报告。有时与试验报告为同一报告; d) 供应能力考核报告; e) 其他可证明的商品质量材料,但不包括生产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4.2.3 在线销售商与供货商检测要约的确定 4.2.3.1 检验 /检测标准的确认 检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严于国家 /行业标准的国际标准。技术指标中 应涵盖国家各级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全部检测项目,宜采用明示标准的主要检测项目 。 SB/T 11197 2017 4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

10、为准。 4.2.3.2 检验 /检测方式的确认 4.2.3.2.1 法定合同检测方式。包括:第一方检测(供货方检测);第二方检测(需方检测)和第三方检测(中介方检测); 注: 检验报告可为产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第一方检验报告)或商品经营企业的商品验货报告(第二方检验报告)。当供需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所需的仲裁检验报告应是第三方检验报告。 4.2.3.2.2 法定仲裁检测方式。指委托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计量认证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2.3.3 检 测形式 的确认 4.2.3.3.1 检测方式:可使用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中任一种检测机构。 4.2.3.3.2 仲裁检测方式:宜使用能

11、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质检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类。 4.2.3.3.3 宜使用流通主管部门授权可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测报告的质检机构。 注: 第三方检测报告指独立于商品供需双方之外 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该商品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包括: a) 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合同法出具的不带有合格评定标志( CNAS)和计量认证标志( CMA)的非法定仲裁检验检测报告; b) 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认证认可条例出具的仅带有合格评定标志( CNAS)的非法定仲裁检验检测报告; c) 检测服务机构按照计量法规定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 CMA)的法定仲裁检验检测报告; d) 检测服务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规

12、定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 CMAF)的食品类法定仲裁检验检测报告。 4.3 商品进货验收管理要求 4.3.1 商品质量验货 4.3.1.1 在线销售商应对进货的商品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进行商品质量验货。 4.3.1.2 应进行外观复核性检查,包括: 包装外观良好状况感官验收,并符合有关标准; 抽样开包对商品真实性和符合性感官验收; 对标识、标签与商品的符合性进行核对验收。 4.3.1.3 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商品质量要约复核评定检查,内容包括: 应符合 4.2.1.2 中的数量要约和 4.2.1.3 中品质要约的内容; 适用的情况下还应符合 4.2.1.4 的内容。 4.3.1.4 应按照合同

13、对供应商品企业的供货能力进行资料复核评定检查。内容包括: 应符合 4.2.2.1 的内容; 适应的情况下还应符合 4.2.2.2 和 4.2.2.3 的内容; SB/T 11197 2017 5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其他可证明的商品质量材料,并包括生产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有效信息查询。例:电话向执法机构查询、互联网查询或中介机构咨询。 4.3.2 验收方式 4.3.2.1 验收标准 商品质量检测验收应按照合同确立的标准进行 4.3.2.2 资料性验收 供货方应按照合同提供合法有效的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4.3.2.3

14、 鉴证性验收 包括: 自检式验收。送自有实验室(第二方)进行检测,确认商品内在质量; 委托检验鉴证验收。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确认商品内在质量。 4.3.3 争议复测检验处理 争议复测检 验处理,应进行复查式检验,方式包括: 原检测机构复检; 另委托一个第三方检测机构复检; 宜由国家级法定仲裁检测机构复检。 4.3.4 附赠商品的质量处置 视为独立且经检验合格的商品。 4.3.5 符合性评定 经 4.3.1 4.3.4综 合评议后。符合要求的商品进货,不符合要求的返回供货方。 4.3.6 记录 对进货验收的每步程序应有记录。所验收项目应记录齐全、清晰、准确、表述严谨、简练。最终记录应有验货人、

15、审核人、负责人三级审核签字。对每批进货验收的程序记录应分批次归档管理,并建立进货台帐。进货验收管理台帐参见附录 B。 4.4 商品质量验收技术要求 4.4.1 使用说明规定 商品说明书 应 用平易、朴实、易懂的语言向 用户 等消费者通俗地介绍商品(包括服务等)的性能、特征、用途、使用和保养方法等知识 。 4.4.2 外观质量验收 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 视觉验收; 味觉验收; 触觉验收; SB/T 11197 2017 6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听觉验收; 嗅觉验收。 4.4.3 内在质量验收 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 物理性能; 化学性能; 机械

16、性能; 安全性能; 其他性能。 5 平台服务商商品验货管理要求 5.1 总 则 平台服务商应与在线销售商签订在线销售商品质量管理合同及服务质量管理合同。 5.2 商品质量企业内控和社会责任监督要求 商品质量企业内控和社会责任监督要求应包括: 平台服务商应监督在线销售商提供所经销商品的合法采购合同文件。并按照 4.2进行合同符合性检查。 平台服务商应监督在线销售商商品进货验收管理执行情况。并按照 4.3 进行合同符合性检查。 5.3 服务质量管理合同 5.3.1 平台服务商应与在线销售商签订服务质量管理合同 5.3.2 服务质量合同内容应包括: 平台服务商可为在线销售商提供第二方商品验货技术服务

17、; 平台服务商应为在线销售商提供第三方商品验货技术咨询支持服务。 5.3.3 服务质量合同内容不应包括: 平台服务商不应指定在线销售商强制进行自身提供的商品第二方商品验货技术 服务; 平台服务商不应指定在线销售商强制进行商品第三方验货技术服务; 平台服务商不应指定在线销售商强制到其提供的第三方商品验货检验机构进行验货工作; 平台服务商不应对在线销售商提出 , 未进行各种方式认定或同业认可的商品质量鉴定的商品进货提出要约要求。 SB/T 11197 2017 7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附 录 (资料性附录) 假冒伪劣概念及涵义 A.1“假”商品

18、 假商品的内在基本材料与真商品的基 本材料不相符,不能达到真正商品的使用价值。 A.2“仿冒”商品 在制造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复制知识产权人的产品 /商品。表现形式有: 冒用他人商标、标志; 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 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 A.3“伪”商品 在销售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复制和销售知识产权人的商品。表现形式有: 伪造商标、伪造他人标志; 伪造他人名称、包装、装潢,伪造厂名厂址; 伪造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 A.4“劣“商品 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

19、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或者为无标生产的产品。 A.5“假冒伪劣”产品 /商品 其综合涵义:是“假冒产品 /商品”和“ 伪劣产品 /商品”的总称。“假冒产品 /商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 用户 /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 /商品 就是正版的产品 /商品 。 “ 伪劣产品 /商品” 是指 降低产品 /商品 质量 ,其技术指标达不到技术法规或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使产品 /商品达不到或失去应有的 使用性能 或使用 价值 。 A.6 表现形式 假冒伪劣产品 /商品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品 牌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产

20、品 /商品; SB/T 11197 2017 8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2) 伪造或者使用虚假产地的产品 /商品;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商品;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商品;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商品; 6) 失效、变质的产品 /商品;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商品;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产品 /商品;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的产品 /商品; 10) 国家 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规定 的情形 ,经销产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21、且 经指出不予改正的 , 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 a)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商品; b)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的 商品; c)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商品; d)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商品; e)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商品。 f)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商品; g) 属处理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 “ 处理品 ” 字样的 商品; h)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商品。 SB/T 11197 2017 9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

22、,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商品验收管理台帐 B.1 XXXX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台帐 验收管理台账应包括: 1) XXXX 商品商品名称; 2) 商标; 3) 商品条码; 4) 货号; 5) 型号规格; 6) 供货单位; 7) 质量等级; 8) 商品安全类别; 9) 供货单位地址; 10) 联系人; 11) 商品数量; 12) 电话、传真; 13) 生产日期; 14) 生产单位; 15) 产地; 16) 原料或成分; 17) 保质期; 18) 供货单位资质材料审核。包括:资质材料、审核结果; 19) 商品使用说明。良好状况和不良好状况的结果

23、; 20) 商品外观质量。良好状况和不良好状况的结果; 21) 是否具有检测报告。包括:强制标准性考核指标、内在质量考核指标; 22) 特出功能描述及证明材料; 23) 进货验收符合性评定; 24) 三级审核签字。包括:验货人、复核人、批准人; 25) 验货日期。包括:年、月、日; 26) 其他。 SB/T 11197 2017 10 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 B.2 示例 XXXX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台帐示例见表 B.1 表 B.1 XXXX 商品进货验收管理台帐示例 验货日期: 年 月 日 XXXX商 品 名 称 商 标 商 品 条 码、货号 型 号 规 格 供 货 单 位 质 量 等 级 单 位 地 址 安 全 类 别 联 系 人 商 品 数 量 电 话、传真 生 产 日 期 生 产 单 位 产 地 原料或成分 保 质 期 供 货 单 位 资 质材料审核 资 质材料 审核结果 商品使用说明 结果 商品外观质量 结果 是否具有检测报告 强制标准性考核指标 内在质量考核指标 特出功能描述及证明材料 进货验收符合性评定 商品附加要求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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