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论-111 及答案解析(总分:3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注意事项/B(总题数:3,分数:300.00)1.请用不超过 20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分数:100.00)_2.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对策建议。 要求:有针对性,有条理,切实可行。字数不超过 350 字。(分数:100.00)_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分数:100.00)_申论-111 答案解析(总分:3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
2、一、B注意事项/B(总题数:3,分数:300.00)1.请用不超过 200 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要求:全面,有条理,有层次。(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材料反映了,由 2005 年全国人大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引起了人们对个税征管的一系列争议和思考。人们将讨论的焦点引向与个税有关的社会问题,如个税征收存在的“劫贫济富”、高收入者偷税漏税、黑色及灰色收入、个税用途、缩小贫富差距等,归根到底,是呼吁社会财富的“分配公平”。而且,人们对个税法中片面规定公民纳税义务,而欠缺在纳税后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感到不满。2.从政府制定政策的角度,提出解决给定资料所反映问题的对
3、策建议。 要求:有针对性,有条理,切实可行。字数不超过 350 字。(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1)加强个税的征管力度,特别是加大对高收入群体、“黑色收入”与“灰色收入”的征税力度,防止高收入群体的偷税漏税。 (2)调整优化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应在考虑加大对高收入群体征税力度的同时,适当降低对中低收入者的课税。 (3)在对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扣除额设计上,要充分考虑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情况,将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考虑在内。 (4)在纳税的权利问题上,明确公民的有关权利规定,如知情权等。3.就给定资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用 1200 字左右的篇幅,自
4、拟标题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分数:100.00)_正确答案:()解析:参考例文 B起征点 1600:没有“悬念”的进步/B 2005 年 10 月 27 日下午,围绕个税起征点的悬疑终于暂时尘埃落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600 元成为新的个税起征点。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尽管期待的眼光里充满悬念,但最终的结果,却没有悬念。 在此之前,10 月 22 日下午,全国人大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其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在二审草案里将个
5、税扣除标准调整为 1600 元。这个起征点不仅得到了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认可,不少财税专家也预计这一草案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27 日的表决结果,果然不出人们所料。 没有悬念,却也并不表明,有关此次个税起征点的修订就没有进步。实际上,从提起修订动议,到公众持续热议,从专门为此举行听证会,到最后的表决结果,在这一波三折的过程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在此之前,还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够如此引起公众的热情与关注,还没有哪一个立法过程,能如此呈现于公众的视野之中。也不妨说,正是由于此次立法过程前所未有的开放,才使得立法不再神秘,民意得以沟通,正是开门与开放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实践,才使得悬念不再成为悬念。就此而言,
6、没有悬念,正是此次个税修订立法的进步之处。 当然,没有悬念,肯定其进步,同样也不表明,此次关于个税的修订就没有异议。综合各方的信息,我们可以判断,1600元的最终结果,是一个平衡、妥协的结果。由于原定 1500 元的起征点公众微词甚多,由于在 9 月 27 日的听证会上,主张高于 1500 元的陈述人超过半数,更由于 3000,甚至 8000、10000 的建议有点超出想象,1600 元自然也就顺理成章地合乎了“想象”?它既凸显了对民意的尊重,也考虑到了中国目前个税的实际;既照顾到了国家的大钱袋子,也照顾了公众的小钱袋子。 由此,虽然不能说 1600 元的起征点是众望所归,虽然也无法看到比原定
7、提高了 100 元究竟反映了多少实质性的变化,但经由公开讨论甚至针锋相对的辩论,将各种问题和难点摆在阳光下,并籍此努力照顾各方的利益和诉求,应该成为今后立法以及行政的常态。 必须看到,由于此次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起征点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也即是说,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个税的主力军。这种面孔依旧的“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的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虽然新的个税法有进步,但公众很难说对这样的进步是满意的。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中国目前的个税观念、个税体制、征收手段尚存在许多客观困难,尽管将诸多希望寄托于一个个税法、寄托于一次对个税法的调整,这是不现实的。但不现实的客观困境却不能不去正视公众现实的诉求。我们理解“渐进”式改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一面,我们更希望的却是,如果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改革暂时无法进行,那么,“渐进”的步伐不要过于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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