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 168485 电力机车主电路接地继电器技术条件 19851231发布 1986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本标准适用于电力机车主电路按地保护使用的继电器,简称接地继电器。 接地继电器按其型式有带手动恢复指示件和带电恢复指示件两种。 电力机车主电路接地继电器技术条件 1. 基本参数 1.1. 触头参数 主触头:直流110V 5A; 辅助触头;直流110V 1A。 1.2. 带电恢复指示件的接地继电器恢复线圈的额定控制电压为110V,工作电压变化范围为额定值的0.71.05倍。 2. 技术要求 2.1. 接地继电器在下列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2、2.1.1. 海拔不超过2500m; 2.1.2. 最高周围空气温度见表1; 表1 海拔 1000m及以下 10002500m 最高周围空气温度 45 由45起海拔每升高100m递降0.5 2.1.3. 最低周围空气温度为-25,允许在-40时存放; 2.1.4. 周围空气温度:最湿月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不大于90%(该月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 2.1.5. 相应于机车的垂向、横向和纵向存在着频率110Hz的正弦振动。在正常情况下,振动加速度不大于3ms2,短时重复出现的振动加速度不大于10ms2; 因机车连挂时的冲击沿机车纵向激起的振动加速度不大于30ms2; 2.1.6. 相对于正常位置的
3、倾斜不大于10; 2.1.7. 装在不得引起爆炸、腐蚀金属,对绝缘材料有害的气体及蒸汽的场所; 2.1.8. 装在能防雨、雪、风、砂的车体内; 2.1.9. 按地继电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工艺规程制造; 2.1.10. 同型号的接地继电器的安装尺寸和易损件应具有互换性; 2.1.11. 接地继电器的结构应便于用一般工具拆装,如需特殊工具,应由制造厂供给。 2.2. 电阻允差:吸合线圈和恢复线圈在20时的电阻实测值对额定值的允差为 %。 8512.3. 整定值允差:在不受振动时,整定后的动作值误差不超过5%。 2.4. 接地继电器动作性能 2.4.1. 恢复线圈在最高周围空气温度和在最小电
4、压下应能可靠动作。 2.4.2. 接地继电揣的释放电压值应不小于整定值的5%。 2.5. 接地继电器的电气绝缘性能应能满足: 2.5.1. 出厂时的绝缘电阻值,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 2.5.2. 按表2规定,施以工频试验电压(有效值)1min无击穿闪络现象。 表 2 触头迥路对地1500V 动、静触头之间1500V 吸合线圈对地和其它带电部分 2.5Ue+2000V 恢复线圈对地1500V 注:Ue为被保护的主电路额定电压。 当绝缘介电强度试验地点的海拔不为2500m时,试验电压应予修正,在海拔为H米处试验时,试验电压为表2的K倍。 K1+(2500-H)10-41000H2500m K=1.
5、15 H1000m 2.6. 耐湿热性能 接地继电器按GB 2423.48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进行高温46的6个周期交变湿热试验。试验后其绝缘电阻应符合表3的规定,并能承受2.5.2表2修正后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1min,无击穿及闪络现象。 表 3 项 目 兆欧表等级(V) 绝缘电阻值(M) 动、静触头之间 500 1.0 触头遇路对地500 1.0 吸合线圈对地和其他带电部分 2500 2.5 恢复线圈对地500 1.0 22.7. 耐振性能 2.7.1. 接地继电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分别在相应于机车的垂向、横向、纵向,在150Hz的振动频率范围内,检查有无共
6、振现象。如产生共振应设法消除。不能消除时,则在该共振频率及其方向振动2h,继电器不应出现机械损伤、误动作、紧固件松动等不良现象。 2.7.2. 接地继电器若无共振现象,则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分别在相应于机车的垂向、横向、纵向承受10Hz,10ms2的振动各2h,不得发生误动作,机械损伤和紧固件松动等不良现象。 接地继电器在上述振动条件下,其动作值的振动误差不得超过10%。 振动误差,%均值不受振动时的动作值平均值不受振动时的动作值平振动下动作平均值100 2.7.3. 按地继电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分别在相应机车的垂向、横向、纵向,在频率为3Hz、加速度为3ms2的振动下,其触头的发热温度不得
7、超过2.3条表4的规定。 2.7.4. 接地继电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安装,相应于机车的纵向,承受50Hz、30ms2的振动2 min,不得产生误动作和机械损伤。 2.8. 发热温度极限 2.8.1. 对吸合线圈加以最大整定电压,对触头通以额定电流时,接地继电器各零部件在最高周围空气温度下的发热温度极限见表4。对恢复线圈加以最大工作电压,每次通电5s,间隔10s,通电5次后,线圈温升不超过表4发热温度极限值。 2.8.2. 接地继电器零部件允许温升,为表4中的发热温度极限值与试验地点海拔相应的最高周固空气温度之差。 表 4 被测零部件 材 料 发热温度极限() 触头 银及银合金 以不损害相邻部件为限
8、 用螺钉连接的 导电联接 紫铜或黄铜 镀锡 100 A级绝缘 120 E级绝缘 135 绝缘线圈及与绝 缘材料接触的金 属零件 B级绝缘 145 2.9. 触头通断能力和电寿命 主触头和辅助触头的通断能力和电寿命见表5。 3表5 通断能力 电寿命 接通 分断 通断条件 触 头 种 类 额 定 电 流 A 电压 V 电流 A 时间 常数 ms 电压V 电流A 时间常数ms 次 数 电压V 电流 A 时间 常数 ms 次数操作 频率 主 5 15 1.25 0.5 辅 1 1.05110 3 0 1.051100.2550 20次(间隔5秒每次通电时间不大于0.5秒110 0.1 50 一万次60
9、0次小时 2.10. 机械寿命 接地继电器在触头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机械寿命不少于2万次。 2.11. 带有手动恢复指示件的接地继电器,应装有轻便的具有明显标记的机械复位装置。 2.12. 本技术条件未做规定但影响产品基本性能的参数,如触头压力、开距、超程等由制造厂在产品技术文件中规定; 2.13. 热稳定性和电动稳定性;对接地继电器吸合线圈施以热稳定性和电动稳定性试验电压,每次试验通电时间为1s,共试验三次。试验电压由产品技术条件规定。试验后进行温升试验,温升值应不超过允许值10;且线圈基本上无损伤和变形。 3. 试验规则 3.1. 接地继电器的试验分为型式试验、例行试验和装车运行试验。
10、 3.2.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3.2.1.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应进行型式试验,被试产品至少2台,每项试验都应合格。 3.2.2. 经常生产的产品每5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数量至少2台,但机械寿命试验可在另一台上进行。试验中如有某项要求2台都不合格,则做不合格论。如有一台产品的某一项不合格,则应另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此项目进行复试,若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做不合格论。 3.2.3. 产品的结构、工艺或材料的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某些性能时,则应部分或全部进行型式试验,被试产品至少2台,每项试验都应合格。 3.3.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所有的技术要求及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项目。 3.4. 每
11、台出厂的产品,制造厂都应进行例行试验,其试验项目为: 4a、按图纸及文件规定的要求检查产品零部件的制造和装配质量; b、检查产品是否符合2.2,2.3,2.4,2.5.1,2.5.2条的要求。 3.5. 装车运行试验:凡需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根据需要,经用户与制造厂商量,应进行装车运行试验,以通过实践来考核和验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运行考核的公里数不少于3000km。 4. 试验方法 4.1. 接地继电器试验方法按照: 4.1.1. 本标准第4.2条至第4.7条规定。 4.1.2. TB 133381机车电器基本条件及GB 99882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4.1.3. 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的特殊
12、试验方法。 4.2. 检查第2.3条整定后动作值误差Zb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Zb,%zzpuuu 100 式中;u五次动作值的算术平均值; pzu整定值。 4.3. 检查第2.7条振动有无误动作时,应按第2.7.1款及2.7.2款进行,主、辅助触头不应发生误动作。如闭合的触头发生跳开现象,断开的触头有接触现象,即为误动作。 4.4. 在检查第2.7.2款动作值的振动误差时,振动下的动作平均值和不受振动下的动作平均值,均取五次动作值的算术平均值。 4.5. 在测定第2.8条发热温度日子,触头和导电联接部分用电热偶法,线圈温度用电阻法。 4.6. 机械寿命试验结果的判定 4.6.1. 机械寿命试
13、验进行到规定次数后,零部件应无破坏性损伤,连接导线及其零部件不应松动。 4.6.2. 试验后,在规定的整定值范围内,接地继电器应能可靠闭合;在规定的释放电压下进行断开操作,应能可靠释放。 4.7. 电寿命试验结果的判定 4.7.1. 零部件应无破损性损伤,连接导线及其零部件不应松动。 4.7.2. 试验后,在规定的整定值范围内,接地继电器应能可靠闭合,在规定的释放电压下进行断开操作,并能可靠释放。 4.7.3. 试验后,不经过维修,应能承受2倍额定电压ue的耐压试验。 4.7.4. 试验后,立即进行两次无载合分,应能可靠闭合与断开。然后用额定发热电流进行试验,温升值应不超过允许值10或符合“不损害邻近部件为限”的要求。 55. 标志、包装、运输和保管 5.1. 每台继电器上应有铭牌,并标明; a、制造厂名; b、名称及型号; c、整定值; d、制造年月。 5.2. 产品出厂时附有产品合格证。 5.3. 产品包装应能防止其在运输时受潮和损坏。 5.4. 易损件备品按制造厂规定供给。 5.5. 用户应按制造厂有关规定,正确存放和使用产品。产品在使用的一年内但不超过发货之日起的一年半内,如因质量不良发生损坏或不能使用时,制造厂应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提出及归口。 本标准由株洲电力机车工厂负责起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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