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TB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243193 铁路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 技术条件 19931218发布 199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发布 铁路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下简称“空调机组”)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等。 本标准适用于铁道客车新造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其它型式的铁道车辆空调机组亦可参照使用。 2. 引用标准 TBT 2430 铁道客车车顶单元式空调机组型式与基本参数 GB 10079 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JB 1416 一般用途的离心和轴流通风机 GB 755 旋转电机基
2、本技术要求 GB 7373 工业用二氟一氯甲烷(F22) ZBE 34003 冷冻机油 GB 5956 房间空气调节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3. 技术要求 3.1. 空调机组应按本技术条件和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制造。 3.2. 空调机组的使用条件 3.2.1. 最高环境温度为43,空调机组在风沙、雨淋、日晒、大气腐蚀等自然条件及列车运用时,应能正常工作。 3.2.2. 空调机组应能在车辆运行时的振动、冲击等条件下正常工作。 3.2.3. 空调机组应在主回路为三相电源380V10%、50Hz2%;控制回路为单相电源220V10%、50Hz2%条件下正常工作。 3.3. 空调机组须有可靠的
3、排水结构,在运用中凝结水及雨水不应吹入或渗漏到车厢内。 3.4. 性能要求 3.4.1. 密封性能 制冷系统,中制冷剂的泄漏量不超过14ga。 3.4.2. 绝缘电阻 空调机组的带电部件对地、对于非带电的金属部件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 3.4.3. 绝缘介电强度 空调机组应能承受电气强度试验、历时1min,不应击穿或闪络。 3.4.4. 运转 1出厂前,每台空调机组应在接近名义工况的条件下进行运转检验,检查机组的制冷、加热等运转性能,并检查温度及电气控制元件等的动作正确性。 3.4.5. 喷水 机组在运转情况下向机组顶部均匀喷水,喷水时间不得少于10min,与车体接口部位各处焊缝及接缝不得漏
4、水。 3.4.6.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机组的实测制冷量、单位功率制冷量、单位重量制冷量,风量和机外全压应附合TBT 2430的规定。 3.4.7. 在最大负荷制冷工况下,电压为额定值的90%时,空调机组应能正常启动和工作。 3.4.8. 在低温工况下: 蒸发器的风路不应被冰霜堵塞; 空调机组出风口不应有冰屑或水滴吹出。 3.4.9. 在凝露工况下 空调机组出风口不应有雾气或水滴吹出; 凝结水应能顺利地从排水孔排出,机箱的其它部位不得有渗漏凝结水的现象。 3.4.10. 电加热的实测制热量为名义值的90%105%。 3.4.11. 噪声在名义工况下,空调机组的噪声声压级应不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5、 dB(A) 室内侧通风机 整机 70 80 3.4.12. 振动 振动试验后,空调机组的零、部件应不受损坏、紧固件不应松动,性能符合要求。 3.5. 空调机组的零、部件及有关材料要求如下: 3.5.1. 空调机组的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应符合GB 10089的规定,并符合车用压缩机的有关要求。 3.5.2. 空调机组的风机应符合JB 1416的规定。 3.5.3. 空调机组的电机应符合GB 755的规定。 3.5.4. 空调机组的温度控制器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5.5. 空调机组的节流毛细管或膨胀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5.6. 空调机组使用的制冷剂应符合GB 7373或有关标
6、准的规定。 3.5.7. 空调机组使用的冷冻机油应符合ZBE 34003的规定。 3.5.8. 空调机组的蒸发器、冷凝器、管道和阀类等应能在制冷剂、冷冻机油及其混合物的作用下正常工作,凡属压力容器,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标准的规定。 3.5.9. 空调机组的电气控制系统(包括电控柜)及接插件应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3.5.10. 空调机组的防风、防水密封垫及减振器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3.5.11. 空调机组的壳体应平整,不应有裂纹、划痕等缺陷。 23.5.12. 空调机组的油漆件涂层应均匀光滑,不应有气泡、流痕、皱纹及裂痕等缺陷。 3.5.13. 空调机组的隔热层应具有阻燃性,不浸水性,隔热
7、层应粘贴牢固、平整。 3.6. 装配要求 3.6.1. 空调机组的蒸发器、冷凝器及接管内部应清洗干净。 3.6.2. 制冷系统各设备及管路等组装后应保压检漏。 3.6.3. 制冷系统在充注制冷剂前,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抽空并保持干燥状态,不应存有水汽或其它气体。 3.6.4. 机组组装后,机组箱内部风路系统应严密。 3.6.5. 空调机组各零、部件及管路应定位牢固,不应产生摩擦或碰击。 3.6.6. 空调机组的电加热器应安装牢固,确保带电部位在列车运行的振动及冲击下不得触及其它金属部件,并应有过热保护装置。电热器的紧固件应采用耐锈蚀材料。 3.7. 空调机组的安全性能和防火要求应符合GB
8、5956的规定。 3.8. 空调机组应包括防风、防水密封垫及减振器等附件: 4. 检验规则 每台空调机组须经制造厂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 4.1. 检验分类空调机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2. 出厂检验 4.2.1. 空调机组出厂检验的全检项目见表2 表2 外观 性能 3.5.9、3.5.11、3.5.12 3.6.4、3.6.5 3.4.1、3.4.2、3.4.3 3.4.4、3.3.5、3.7 4.2.2. 空调机组出厂检验的抽检项目为3.4.6、3.4.7。 4.2.3. 正常成批生产的每种型号的空调机组,应按表3规定的台数进行抽检。如有不合格时,应按表3
9、的双倍数量重新检验,若有1台不合格者,该批产品应逐台检验。 表3 批量数 20 20 抽检数 2 4.3. 型式检验 4.3.1. 空调机组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内容为3.4.63.4.12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3c.停产三年以上的产品再生产时。 4.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台,其中1台供检验,其余2台作为复检备用。 4.3.3. 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目时,不合格项目的复检应在其余2台中进行,若仍有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4.4. 用户对每
10、批空调机组按本技术条件及有关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4.5. 在用户遵守产品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条件下,空调机组从制造厂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因制造质量不良而发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免费修理或更换。 5. 标志、包装 5.1. 标志 5.1.1. 每台空调机组应在明显的部位固定名牌,其型式、尺寸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名牌上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参数(名义工况制冷量、通风量、机外全压、电制热量、制冷剂及注入量、电压、电流、频率、相数、功率和重量等); d.出厂编号 e.出厂年月 5.1.2. 电控柜及空调机组上应标明工作情况(如控制开关、
11、旋钮、按钮和风机转向等)的标记,电控柜应有电控原理图。 5.1.3. 每台空调机组出厂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5.1.3.1. 产品合格证,其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和名称; b.产品出厂编号; c.检验结论; d.检验员、检验负责人签字和公章; e.检验日期。 5.1.3.2. 产品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 a.产品型号和名称、主要技术性能; b.产品结构示意图、制冷系统图、电气原理及接线图; c.外形尺寸、安装连接尺寸,安装说明和要求; d.使用说明、维护、保养及注意事项。 5.1.3.3. 装箱清单 45.2. 包装 空调机组包装前应进行清洁处理,机组的易锈部位应涂防锈剂。 空调机组、电控柜及其附件应固定在包装箱内,包装需牢靠,并有可靠的防潮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四方车辆研究所起草 5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