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140.10 X55 GH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供 销 合 作 行 业 标 准 GH/T 1347-2019 调味茶 Flavored tea 2019-03-21 发布 2019-10-01 实施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发 布 GH/T 12472019I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SAC/TC339) 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杭州忆江南茶业有限公司、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
2、州御峰茶叶有限公司、杭州绿润制茶有限公司、杭州纵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赣州市珊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国建、邹新武、李晓军、张永华、张亚丽、杜颖颖、张俊、王建宏、叶一力、操向明、钟海滨。 GH/T 124720191调味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 预包装的调味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
3、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4、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 123号) GH/T 124720192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调味茶 flavored tea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采用冲泡(浸泡或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3.2 加料调味茶 charging flavored tea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制成的调味茶产品。如:八宝茶、三泡台、枸杞绿茶、玄米绿茶、 陈皮普洱茶, 等等。 3.3 加香调味茶 Perfuming Flavored Tea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食品用香料、香精等
5、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调味茶产品。如:柠檬味红茶、草莓味绿茶,等等。 3.4 混合调味茶 mixed flavored tea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既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也加入食品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调味茶产品。如:柠檬枸杞茶,等等。 3.5 袋泡调味茶 flavored teabag 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用香料、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形成一定的规格,用过滤材料包装制成的调味茶产品。如:玫瑰袋泡红茶,等等。 3.6 紧压调味茶 compressed flavored tea GH/T 124720193以茶叶为基本原料,加入适量其他食品原料和(或)食品用香料
6、、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经汽蒸、压制、干燥等加工工艺制成的调味茶产品。如:荷叶茯砖茶,等等。 4 产品分类 调味茶分为加料调味茶、加香调味茶、混合调味茶、袋泡调味茶、紧压调味茶。 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所用茶叶和其他食品原料应无变质、无异味、无虫蛀、无异物;并符合相关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5.1.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品质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和形状,无霉变、无劣变、无异物 香气和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气味 汤色 具有产品冲泡后应有的汤色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规定。 表 2
7、 理化指标 指 标 袋泡调味茶 项 目 加料调味茶 加香调味茶 混合调味茶 袋泡加料调味茶 袋泡混合调味茶 袋泡加香调味茶 紧压调味茶 GH/T 124720194水分 /( g/100g) 13.0 9.0 13.0 13.0 9.0 13.0 总灰分 /( g/100g)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4 卫生指标 5.4.1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的规定。 5.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 5.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检验
8、方法 6.1 感官指标 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形态。称取混匀试样 3g 10g 置入 带盖评茶杯中,按照茶水比 1:50 加入沸水,浸泡 5min 后,将茶汤沥入评茶碗中,观察汤色,闻嗅叶底香气,审评茶汤滋味。 6.2 理化指标 6.2.1 样 品制备按 GB/T 8303 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总灰分按 GB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卫生指标 6.3.1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 GB 2763 规定的方法测定。 GH/T 1247201956
9、.4 净含量 按 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 GB/T8302规定的方法执行。 7.2 检验 7.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 、标签。 7.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 5.2、 5.3、 5.4、 5.5、 5.6、 5.7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
10、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7.3 判定规则 按 5.2、 5.3、 5.4、 5.5、 5.6规定的项目,全部符合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 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 标签、标识、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GH/T 1247201968.1.1 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 123号的规定。 8.1.2 使用新食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应按相关规定标明不适
11、宜食用人群及食用量。 8.1.3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 GH/T 1070的规定。 8.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 8.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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