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继承法)模拟试卷 2及答案解析(总分:48.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6,分数:48.00)1.单项选择题第 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分数:2.00)A.遗产被分割时B.通知全部继承人时C.继承人各自应继份额确定时D.被继承人死亡时3.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分数:2.00)A.遗赠人的干女儿B.遗赠人的外甥C.遗赠人的兄弟姐妹D.遗赠人的侄女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包括( )
2、。(分数:2.00)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5.以下关于遗嘱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遗嘱能力是设立遗嘱的资格B.无遗嘱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C.设立遗嘱时无遗嘱能力,其后取得行为能力的,可使遗嘱有效D.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的,即使其后丧失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有效6.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分数:2.00)A.代位继承B.转
3、继承C.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D.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7.陈某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则陈某死后,应当执行的遗嘱是( )。(分数:2.00)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公证遗嘱8.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被依法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分数:2.00)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9.不属于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是( )。(分数:2.00)A.限定继承原则
4、B.保留必留份原则C.物尽其用原则D.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10.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父债子还,天经地义B.转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执行D.口头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11.甲死后,其遗产被分割完毕。乙根据甲的遗嘱继承了 8万元现金,丙获得甲遗赠的价值 12万元的汽车,丁根据法定继承分得房产一处,价值 20万元。现甲生前的债权人戊持有 5万元借据请求偿还。本案中戊的债权( )。(分数:2.00)A.由丁全部偿还B.由乙、丙、丁按继承遗产的价值比例偿还C.由乙偿还 2万元,由丙偿还 3万元D.由丙全部清偿12.甲与乙系夫妻,生子丙。某日,甲、乙、丙
5、与甲父丁外出旅游,因飞机失事不幸全部遇难,无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甲有一姐姐戊,乙有一弟弟庚。根据继承法规定,推定四人死亡先后顺序是( )。(分数:2.00)A.甲、乙、丙、丁先后死亡B.丙,丁,甲、乙同时死亡C.丁,丙,甲、乙同时死亡D.甲、丁、乙、丙先后死亡13.甲、乙系亲兄弟,手足情深。乙早逝,留有一子丙,自幼深得甲喜爱。甲曾立遗嘱指定由丙继承全部家产。丙成家后生子丁。某日,丙意外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甲悲伤过度突发脑溢血随后去世,留下遗产若干。甲之子戊与丁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由丁代位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B.由戊继
6、承全部遗产C.甲的全部遗产由丁、戊各得一半D.甲的遗产适用遗嘱继承,丙的应继份额转由丁继承14.多项选择题第 51-5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15.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C.王某和李某互不享有继承权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16.10岁的小王随母亲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主动负担了小王的教育费,5 年后继父病故,
7、不久生父也因车祸死亡。小王( )。(分数:2.00)A.不能继承生父遗产B.能继承生父遗产C.能继承继父遗产D.不能继承继父遗产17.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年 3月死亡,留下房屋 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有( )。(分数:2.00)A.乙B.丙C.丁D.戊18.201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于 1999年死亡,其子甲于 201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 200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
8、某的女儿于 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有( )。(分数:2.00)A.乙B.丙C.丁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19.甲中年丧妻,有子乙、丙、丁,女戊。甲曾经立下遗嘱,指定其死后遗产由丙继承 2万元,戊继承 3万元。甲去世后,遗有现金 8万元,丙分得 2万元,戊分得 3万元,剩余 3万元由乙、丁均分。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庚上门索债,请求偿还 6万元。该债务( )。(分数:2.00)A.由乙、丁各偿还 15 万元B.由丙偿还 12 万元,由戊偿还 18 万元C.由丙、戊各偿还 15 万元D.由乙、丙、丁、戊各偿还 15 万元20.简答题第 56-57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
9、纸指定位置上。_21.简述继承开始的时间及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分数:2.00)_22.简述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分数:2.00)_23.辨析题第 58小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24.有人认为:“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受遗赠人死亡后不会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后果。”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25.案例分析题第 60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马俊 2001年去世,其妻张桦 200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 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 3万元。张桦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 1万元。双方生有
10、一子马明,2005 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 间房屋于2011年 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 25万元。 问:(分数:8.00)(1).如何确定本案中遗产的范围。(分数:2.00)_(2).如何确定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的财产性质?为什么?(分数:2.00)_(3).常生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为什么?(分数:2.00)_(4).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分数:2.00)_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
11、(继承法)模拟试卷 2答案解析(总分:48.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26,分数:48.00)1.单项选择题第 31-50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_解析:2.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分数:2.00)A.遗产被分割时B.通知全部继承人时C.继承人各自应继份额确定时D.被继承人死亡时 解析:解析:继承法第 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据此,选 D项。3.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的是( )。(分数:2.00)A.遗赠人的干女儿B.遗赠人的外甥C.遗赠人的兄弟姐
12、妹 D.遗赠人的侄女解析:解析:继承法第 16条第 3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 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据此,受遗赠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遗赠人的干女儿、遗赠人的外甥以及遗赠人的侄女均非其法定继承人,因此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但是遗赠人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13、有权继承遗赠人的遗产,因此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不包括( )。(分数:2.00)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B.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C.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 D.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解析:解析:继承法第 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据此,A、B、D 项都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情形。C 项错在:遗弃被继承人不考虑情节,即可确定丧失继承权,但是虐待被继承人必须情节严重才能丧失继承
14、权,如果情节轻微则不丧失继承权。而 C项表述将遗弃和虐待并列,没有分别考虑情节问题,选 C项。5.以下关于遗嘱能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A.遗嘱能力是设立遗嘱的资格B.无遗嘱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C.设立遗嘱时无遗嘱能力,其后取得行为能力的,可使遗嘱有效 D.设立遗嘱时有遗嘱能力的,即使其后丧失行为能力,遗嘱仍然有效解析:解析: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可见,A、B 项表述正确。继承法意见第 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
15、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D 项表述正确,C 项表述错误。6.甲立有遗嘱,其内容为自己死后遗产全部由独生子乙继承。在一次车祸中甲、乙同时遇难,甲当场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乙的儿子丙依甲的遗嘱继承了甲的全部遗产。丙继承甲遗产的方式是( )。(分数:2.00)A.代位继承B.转继承 C.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D.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解析:解析:乙在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也死亡,乙的儿子丙依据甲的遗嘱继承甲的遗产,这种继承方式为转继承。7.陈某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按时间先后顺序为自书、公证、代书、录音遗嘱,则陈某死后,应当执行的遗嘱是( )。(分数
16、:2.00)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公证遗嘱 解析:解析:继承法第 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选 D项。8.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被依法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分数:2.00)A.甲和乙 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解析:解析:丙被依法送
17、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9.不属于遗产债务清偿原则的是( )。(分数:2.00)A.限定继承原则B.保留必留份原则C.物尽其用原则 D.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解析:解析: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四项,即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保留必留份原则、连带责任原则。C 项表述的物尽其用原则并非遗产债务清偿原则,而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0.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父债子还,天经地义B.转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C.遗嘱继承优先于遗赠执行D.口头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 解析:解析:“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一说法没有考虑限定继
18、承问题,也没有考虑债权的相对性问题,因此是错误的。转继承既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口头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11.甲死后,其遗产被分割完毕。乙根据甲的遗嘱继承了 8万元现金,丙获得甲遗赠的价值 12万元的汽车,丁根据法定继承分得房产一处,价值 20万元。现甲生前的债权人戊持有 5万元借据请求偿还。本案中戊的债权( )。(分数:2.00)A.由丁全部偿还 B.由乙、丙、丁按继承遗产的价值比例偿还C.由乙偿还 2万元,由丙偿还 3万元D.由丙全部清偿解析:解析:继承法意见第 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
19、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本题表述中,丁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首先在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可见,选 A项。12.甲与乙系夫妻,生子丙。某日,甲、乙、丙与甲父丁外出旅游,因飞机失事不幸全部遇难,无法确定其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甲有一姐姐戊,乙有一弟弟庚。根据继承法规定,推定四人死亡先后顺序是( )。(分数:2.00)A.甲、乙、丙、丁先后死亡B.丙,丁,甲、乙同时死亡 C.丁,丙,甲、乙同时死亡D.甲、丁、乙、丙先后死
20、亡解析:解析:继承法意见第 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本题表述中,甲、丁有法定继承人戊,乙有法定继承人庚,唯有丙除了共同死亡者外别无法定继承人,因此推定丙先死亡。甲、乙、丁中,丁系长辈,推定他先于甲、乙死亡。甲、乙平辈,推定同时死亡。可见,选 B项。13.甲、乙系亲兄弟,手足情深。乙早逝,留有一子丙,自幼深得甲喜爱。甲曾立遗嘱指定由丙继承全部家产。丙成家后生子丁。某日,丙意外
21、遭遇车祸不幸去世,甲悲伤过度突发脑溢血随后去世,留下遗产若干。甲之子戊与丁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由丁代位丙继承甲的全部遗产B.由戊继承全部遗产 C.甲的全部遗产由丁、戊各得一半D.甲的遗产适用遗嘱继承,丙的应继份额转由丁继承解析:解析:虽然甲曾立遗嘱指定丙继承其全部遗产,然而丙先于甲死亡,遗嘱继承无发生余地,丁自然也没有继承权,对甲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由甲的法定继承人戊继承,选 B项。14.多项选择题第 51-55小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
22、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_解析:15.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享有继承权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解析:解析:继承法意见第 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据此,本题表述中,王某、李某和
23、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当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可见,A、D 项表述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可见,B、C 项表述正确。16.10岁的小王随母亲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张某主动负担了小王的教育费,5 年后继父病故,不久生父也因车祸死亡。小王( )。(分数:2.00)A.不能继承生父遗产B.能继承生父遗产 C.能继承继父遗产 D.不能继承继父遗产解析:解析:继承法第 10条第 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父
24、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据此,继子女要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必须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否则相互之间不能享有继承权。本题中,小王的继父张某主动负担了小王的教育费,说明小王与其继父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此,小王能够继承继父张某的遗产,选 C项。继承法意见第 21条第 1款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据此,选 B项。17.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年老无生活来源,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 2010年 3月死亡,留下房屋 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
25、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有( )。(分数:2.00)A.乙 B.丙 C.丁 D.戊 解析:解析: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选 A项。子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题表述中,尽管丙拒不赡养,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只不过分割遗产时可能会少分,况且丙也没有继承法第 7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只不过是拒不赡养,选 B项。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选 C项。戊是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选 D项。18.201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于 199
26、9年死亡,其子甲于 201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于 200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某的女儿于 200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有( )。(分数:2.00)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解析:解析:乙、丙、丁都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19.甲中年丧妻,有子乙、丙、丁,女戊。甲曾经立下遗嘱,指定其死后遗产由丙继承 2万元,戊继承 3万元。甲去世后,遗有现金 8万元,丙分得 2万元,戊分得 3万元,剩余 3万元由乙、丁均分。分割完毕后,甲的债权人庚上门索债,请求偿还 6万元。该债务( )。(分数:2.00)A.由乙、丁各偿还 15 万元 B.由丙偿
27、还 12 万元,由戊偿还 18 万元 C.由丙、戊各偿还 15 万元D.由乙、丙、丁、戊各偿还 15 万元解析:解析:本题涉及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问题。当遗嘱继承、遗赠以及法定继承等多种方式并存时,如果采用分别清偿办法,即在遗产分割后再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则将产生依照不同继承方式取得遗产的数个继承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由于我国继承法为上述几种继承方式规定了不同的效力顺序,即第 5条所规定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所以,在多种继承方式并存时,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也有先后之别。继承法意见第 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
28、,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据此,本题表述中,对于甲生前的债务,应当首先由其法定继承人乙、丁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即二人各偿还 15 万元。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足以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按照比例清偿,即由丙偿还 12 万元,由戊偿还 18 万元。可见,选 A、B 项。20.简答题第 56-57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解析:21.简述继承开始的时间及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分数:2
29、.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 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6)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解析:22.简述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有: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30、和债务,缴纳税款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3)保留必留份原则。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有关规定清偿债务。 (4)连带责任原则。各共同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继承人内部,则应按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分担遗产债务。)解析:23.辨析题第 58小题。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
31、题纸指定位置上。_解析:24.有人认为:“由于受遗赠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受遗赠人死亡后不会发生转继承的法律后果。”请运用继承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由于遗赠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情况下,受遗赠人死亡则丧失了受遗赠权的承受人,遗赠归于无效,这一特点决定了受遗赠人的不可替代性。 (3)立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和遗赠发生。如果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即便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受遗赠权也可以由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继承既可以是代位继承,也可以是转继承。此外,如果立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在遗产
32、分割前没有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也死亡的,就不存在受遗赠的问题。)解析:25.案例分析题第 60小题。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_解析:马俊 2001年去世,其妻张桦 200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 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 3万元。张桦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 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2005 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 间房屋于2011年 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 25万元。 问:
33、(分数:8.00)(1).如何确定本案中遗产的范围。(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马俊与张桦死亡后,他们现实的遗产为夫妻共有房屋 5间、马俊的伤残补助费 3万元和张桦 200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的收益 1万元。货币安置奖励费和使用权补偿款是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拆迁时房屋货币价值的变现,是房屋的转化物,在性质上仍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和搬迁补助费,是对仍生存在世的搬家人的奖励和补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是遗产。)解析:(2).如何确定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的财产性质?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集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夫
34、妻双方对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依法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因此,伤残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而集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解析:(3).常生是否可以得到补偿?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常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虽然常生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他适当的遗产。但具体分给多少,可以多于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少于法定继承人。)解析:(4).胡芳及其子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张桦 2009年去世,其子马明 2005年病故,属于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马明的儿子马飞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与马明没有任何关系,不是马明的晚辈直系血亲,不享有代位继承权。 马俊 2001年去世,其子马明 2005年病故,这期间马俊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符合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也死亡的情形,马飞作为马明的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马俊遗产的权利。)解析: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