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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6及答案解析.doc

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 36及答案解析(总分:58.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 )。(分数:2.00)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分数:2.00)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3.(2014年真题)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该摄像机的占有属

2、于他主占有的是( )。(分数:2.00)A.甲B.乙C.丙D.丁4.(2015年真题)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 )。(分数:2.00)A.有权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D.他主占有5.下列有关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适用于无权占有B.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C.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占有物被他人占有之日起 1年内行使D.占有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则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归于消灭6.甲租赁乙的电脑使用,答应半年后返还,并向

3、乙支付了 800元租赁费。三个月后,乙将电脑以 4 000元的价格卖给丙,要求丙三个月后去甲处取电脑,丙同意并支付了价款。则( )。(分数:2.00)A.甲对电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B.乙在售出电脑前对电脑的占有是间接占有C.丙在购得电脑后对电脑没有占有权D.乙将电脑卖给丙,电脑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分数:2.00)A.1年B.3年C.5年D.4年8.拒绝他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在民法上称为( )。(分数:2.00)A.抗辩权B.撤销权C.抵销权D.形成权9.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以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方法

4、管理B.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C.客观上能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D.公众认为其管理方法适当10.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的,其后果承担者是( )。(分数:2.00)A.债务人B.提存人C.提存机关D.债权人11.无因管理之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分数:2.00)A.报酬B.支出的必要费用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D.支出的一切费用12.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 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 )来清偿。(分数:2.00)A.甲厂B.乙厂C.甲、乙两厂分别D.Y公司13.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 )。(分数:2.00)A.可

5、选择之债B.连带之债C.特定物之债D.种类物之债14.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包括的要素是( )。(分数:2.00)A.债的履行B.债的主体C.债的内容D.债的客体15.甲购买乙粮食若干并欠乙货款 100元,甲为乙制作服装一套,乙欠甲手工费 100元。此两次债务可因( )而消灭。(分数:2.00)A.提存B.混同C.免除D.抵销16.下列选项中,属于主债和从债关系的是( )。(分数:2.00)A.借款合同和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B.买卖合同和对买卖合同提供附随义务的售后服务C.专利转让合同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行为D.赠与合同和为赠与合同的实现附条件的行为17.债权在性质上属于( )。

6、(分数:2.00)A.对世权B.支配权C.形成权D.请求权18.下列诸债中,属于约定之债的是( )。(分数:2.00)A.无因管理之债B.侵权行为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合同之债19.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分数:2.00)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终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2,分数:4.00)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保护占有的方法的有( )。(分数:2.00)A.请求返还占有物B.请求排除妨害C.请求消除危险D.请求赔偿损失21.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占有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

7、2.00)A.无权占有人占有的占有物灭失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孳息C.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因维护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D.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人都必须将孳息返还给权利人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2.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分数:2.00)_23.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分数:2.00)_24.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分数:2.00)_四、辨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25.有人认为:“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26.有人认为:“抵

8、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五、案例分析题(总题数:3,分数:6.00)27.2007年 10月 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 4 000元,借款期为 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 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

9、金 4 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 3 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

10、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分数:2.00)_28.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 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 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 2万元,丙没有支付 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问:(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分数:2.00)_29.村民李强于 2007年 11月

11、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 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 2008年 6月 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 年 12月 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 月 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 50元。2008 年 4月 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1)王甘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王甘”是否有效?为什么? (3)小牛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4)王甘所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李强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王甘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 3日后死亡,该损失

12、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 36答案解析(总分:58.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9,分数:38.00)1.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 )。(分数:2.00)A.承运人对托运人货物的占有B.保管人对委托人提供的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所租赁房屋的占有D.借用人对所借用的自行车超过借用期限的占有 解析:解析:一般而言,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占有都是有权占有,但对于合同被撤销或者无效,或将他人之物认为属于自己所有以及借用到期不还等,为无权占有。2.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分数:2.00)A.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B.质权

13、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劫匪对所劫财物的占有 解析:解析:依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可以将占有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A、B、C 项表述中,留置权人、质权人、承租人都没有将占有物据为己有的意思,因此都是他主占有。D 项表述的占有为自主占有,对于自主占有,不论是占有人是否为真正所有人,还是误以为自己是所有人,亦或是强行据为己有的,只要以所有的意思对物实施占有,就应当认定为自主占有,故选 D项。3.(2014年真题)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并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该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 )。(分数:2.00)A.甲B.乙 C.

14、丙D.丁解析:解析: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占有可以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占有,他主占有即以非所有的意思而进行的占有。这里,占有人只需要具有自己所有的意思即可,至于占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还是误认为自己是所有人,抑或明知自己并非所有人但仍强行认为属于本人所有等,均在所不问。本题表述中,乙保管甲交付的摄像机,乙主观上并没有对摄像机自己所有的意思,故为他主占有,选 B项。其他选项都是自主占有。4.(2015年真题)甲下班时误将同事的同款电脑当成自己的电脑带回家。甲对该电脑的占有属于( )。(分数:2.00)A.有权占有B.间接占有C.善意占有 D.他主占

15、有解析:解析:由于甲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因而对该电脑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而不是有权占有,故不选 A项。甲误以为对该电脑有所有权而带该电脑回家,因而甲对该电脑的占有为直接占有,而非间接占有,故不选 B项。甲虽然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但误以为对该电脑有所有权而占有,因而对该电脑的占有是善意占有。可见,选 C项。甲虽然对该电脑没有所有权,但却以所有的意思占有该电脑,因而是自主占有,而非他主占有,故不选 D项。5.下列有关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分数:2.00)A.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适用于无权占有 B.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C.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

16、道占有物被他人占有之日起 1年内行使D.占有人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则所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和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归于消灭解析:解析:B 项错在:根据物权法第 245条的规定,占有人返还请求权要受到 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故有关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仅有除斥期间的问题,而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C 项错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须在占有物被侵占之日起 1年内行使,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D 项错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虽然经过 1年除斥期间而导致该权利消灭,但存在于该占有物上的物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为物上请求权并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甚至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甲租赁乙的电脑使用,答应半年后返还,并向乙支付了

17、 800元租赁费。三个月后,乙将电脑以 4 000元的价格卖给丙,要求丙三个月后去甲处取电脑,丙同意并支付了价款。则( )。(分数:2.00)A.甲对电脑的占有是自主占有B.乙在售出电脑前对电脑的占有是间接占有 C.丙在购得电脑后对电脑没有占有权D.乙将电脑卖给丙,电脑的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解析:解析:甲租赁乙的电脑使用,甲对电脑的占有并无所有的意思,因而是他主占有,而非自主占有,故不选 A项。乙在电脑售出前已将电脑租给甲使用,因而乙对电脑的占有是间接占有,故选 B项。丙在购买电脑后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当然享有对电脑的占有权,只不过此时的占有为间接占有,故不选 C项。乙将电脑卖给丙,但没有现实交付

18、电脑,而是将其对甲的电脑返还请求权让与丙,交付方式为指示交付而非占有改定,故不选 D项。7.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分数:2.00)A.1年B.3年C.5年 D.4年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104条第 2款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8.拒绝他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在民法上称为( )。(分数:2.00)A.抗辩权 B.撤销权C.抵销权D.形成权解析:解析:抗辩权就是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请求的权利。9.下列有关无因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分数:2.00)A.以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方法管理B.主观上认为其管理方法有利于本人C.

19、客观上能避免本人的利益受损 D.公众认为其管理方法适当解析:解析:无因管理的判定标准在于客观判定。主观的、管理人自认的或者第三人的公认(尽管可能是无可厚非的)的情况不能作为判定依据。10.债的标的物提存后,在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的,其后果承担者是( )。(分数:2.00)A.债务人B.提存人C.提存机关D.债权人 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103条的规定,债的标的物提存后,提存期间提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11.无因管理之债中,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 )。(分数:2.00)A.报酬B.支出的必要费用 C.收益中的合理份额D.支出的一切费用解析:解析:无因管理

20、之债中,管理人不得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费用(但不是一切费用)。12.甲厂经营亏损与乙厂合并组成 Y公司,甲厂所欠债务应由( )来清偿。(分数:2.00)A.甲厂B.乙厂C.甲、乙两厂分别D.Y公司 解析:解析:本题属于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13.公民甲与公民乙因买卖艺术家的一幅艺术品而发生的债是( )。(分数:2.00)A.可选择之债B.连带之债C.特定物之债 D.种类物之债解析:解析:标的物一经选定,即成为特定物之债。14.债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包括的要素是( )。(分数:2.00)A.债的履行 B.债的主体C.债的内容D.债的客体解析:解析:债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

21、、客体三要素,不包括履行。15.甲购买乙粮食若干并欠乙货款 100元,甲为乙制作服装一套,乙欠甲手工费 100元。此两次债务可因( )而消灭。(分数:2.00)A.提存B.混同C.免除D.抵销 解析:解析:抵销就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将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行为。16.下列选项中,属于主债和从债关系的是( )。(分数:2.00)A.借款合同和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合同 B.买卖合同和对买卖合同提供附随义务的售后服务C.专利转让合同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的行为D.赠与合同和为赠与合同的实现附条件的行为解析:解析: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抵押权也是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担保物权,因此,A 项是正确答案。附随义务

22、属于主合同义务,而不是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规定的义务;专利转让合同和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没有主从关系;赠与合同和为赠与合同的实现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主从关系,更谈不上主债和从债的关系。17.债权在性质上属于( )。(分数:2.00)A.对世权B.支配权C.形成权D.请求权 解析:解析:债权在性质上属于请求权、对人权,而不是支配权、对世权。18.下列诸债中,属于约定之债的是( )。(分数:2.00)A.无因管理之债B.侵权行为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合同之债 解析:解析:债有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之分。在债的种类中,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和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法

23、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因悬赏广告产生的债务等属于约定之债。19.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有困难的,债务人可以( )。(分数:2.00)A.解除合同B.向人民法院起诉C.终止履行D.将标的物提存 解析:解析:根据合同法第 70条的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据此,选 D项。不选 A项:因为本题题干表述的情形不符合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不选 B项:起诉的条件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对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本题中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不选 C项:如果将 C

24、项表述中的“终止”改为“中止”,则也属于正确答案。二、多项选择题(总题数:2,分数:4.00)20.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属于保护占有的方法的有( )。(分数:2.00)A.请求返还占有物 B.请求排除妨害 C.请求消除危险 D.请求赔偿损失 解析:解析:占有的保护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物妨害防止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21.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占有的表述,正确的有( )。(分数:2.00)A.无权占有人占有的占有物灭失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不动产或动产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孳息C.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因维护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支出的必要

25、费用 D.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人都必须将孳息返还给权利人 解析:解析:A 项错在: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根据物权法第 242、244 条的规定,恶意占有人才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占有人仅应返还因占有物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B 项错在:根据物权法第 243条的规定,无论是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占有人都有义务返还占有物所生孳息。根据物权法第 243条的规定,C 项正确。三、简答题(总题数:3,分数:6.00)22.简述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成立与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成立无须抵押人将抵押物交付债权人占有即能成立

26、,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则以移转质物之占有于债权人为必要。概言之,将质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为质权的生效要件。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与动产,而质权的标的物则为除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3)担保作用不同。抵押权由其本质所决定,系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而质权除以优先受偿效力为其担保作用外,还具有留置效力。 (4)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实现其抵押权时,一般须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而于质权,质权人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可径依市价变卖质物、订立契约取得质物所有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27、质物。)解析:23.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 (2)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清偿顺位。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解析:24.简述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分数:2.00)_正确答案

28、:(正确答案:最高额抵押权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故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 (4)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9、一定期间就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且在该期间内所担保的债权是连续发生的。 (5)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普通抵押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即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解析:四、辨析题(总题数:2,分数:4.00)25.有人认为:“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 (2)正确的一面:抵押权是以抵押物作为客体的担保物权,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即行消灭。 (3)不正确的一面:抵押权是价值权,抵押物虽然灭失但其有代位物时,由于价值仍然存在,抵押权并不能消灭,而是存在于代位物上,这是由抵押权

30、的物上代位性决定的。)解析:26.有人认为:“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人应当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该说法是不正确的。 (2)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如果抵押物价值的减损并非是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人没有恢复抵押物价值的义务。 (3)抵押物价值减损是因抵押人的行为所致,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值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但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行提供担保。)解析:五、案例

31、分析题(总题数:3,分数:6.00)27.2007年 10月 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 4 000元,借款期为 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 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 4 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 3 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

32、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第 15

33、条的定,虽然李文斌没有移转电子琴给孙占武而使质权成立,但这并不影响质权合同的效力。 (2)马万成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因为李文斌已经将电子琴移交给马万成占有。 (3)孙占武虽然不享有对电子琴的质权,但孙占武可以依据借款合同向李文斌主张权,同时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质权合同要求李文斌承担违约责任。)解析:28.甲、乙、丙、丁四个人。甲向乙借款 10万元,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之后,甲又向丙借款 10万元,将已经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占有作为质押。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 2万元,丙没有支付 2万元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

34、。 问:(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乙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且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为有效合同。至于是否办理登记并不是判断抵押合同效力的据(物权法第15条)。 (2)甲、丙之间质权有效设立,因为甲已经将家用电器作为质物移转给丙占有。 (3)丁有权留置该家用电器,因为丙没有支付修理费用。 (4)首先,丁优先于乙、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留置权优先

35、于抵权和质权受偿;其次,丙优先于乙受偿,因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办理登的抵押动产,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解析:29.村民李强于 2007年 11月 1日向同村王甘借款 1000元,双方约定以李强所有的母牛为质担保李强还钱,如果 2008年 6月 1日不还款,母牛即转归王甘所有。2007 年 12月 1日,王甘将牛牵回自家。12 月 15日,王甘发现牛生病,急忙找来兽医医治,虽牛复原,但花费医药费 50元。2008 年 4月 1日,母牛生下一头小牛。李强与王甘为小牛的归属发生争执。 问:(1)王甘自何时起享有对母牛的质权?为什么? (2)二人约定“不还款牛即转归王甘”是否有效?为什

36、么? (3)小牛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4)王甘所花费的医药费能否向李强要求补偿?为什么? (5)如果王甘发现母牛生病后不及时治疗,导致母牛 3日后死亡,该损失应由谁承担?(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王甘自 2007年 12月 1日直接占有母牛时起享有质权。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成立。 (2)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属于无效约定。因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根据孳息归属原则,小牛所有权应随母牛,即归李强。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王甘只有对于孳息的占有权,无所有权。 (4)可以。由于母牛所有权属于李强,王甘所花医药费有权请求所有权人李强予以偿。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定,物的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动物的正常疾病应当属于种风险,应当由所有人承担。 (5)质权人在占有质物的期间负有注意义务。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王甘应为其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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