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王某在平时生活中经常辱骂和殴打妻子李某,还与女青年肖某有不正当关系。某日下午 4 时许,李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王某与肖某在一起,为此李某与王某发生争吵。肖某见状离去,王某立即撇下李某去追肖某,李某亦追随其后,并与王某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李某回到家中。次日早 8 时许,王某与肖某也来到家中,并要求李某搬出去住。此时,李某感到忍无可忍,在一怒之下,将厨房里的菜刀拿出照王某胸部猛砍一刀,在王某无力反击的
2、情况下,又连砍数刀,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又持菜刀与肖某厮打,对肖某头部连砍数刀,肖某亦当场死亡。李某将二人尸体用毛毯裹住,用自家货车运至郊外用汽油焚毁。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2.张某通过王某认识了王妻李某,张某和李某认识后不久即发生不正当关系。李某常向张某哭诉其经常遭王某殴打,二人便预谋将王某杀死以便共同生活。某日,张某依原计划携带所购买的菜刀到王某家中吃饭,其间将王某灌醉。稍后张某借故告辞,于楼下等候,并让李某确定王某是否已经喝醉。李某此时又不忍心杀害王某,便告诉张某说王某并未喝醉,并告诉张某不要再管她与王某之间的事,张某当即离去。后来,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李
3、某,二人在阳台谈话时被王某听见,王某遂与张某厮打,李某从中劝阻。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王某胸部和腹部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之后李某叫人将王某送医院抢救,王某身受重伤。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李某的犯罪形态如何?(分数:15.00)_3.杨某(男,1981 年 3 月 4 日生)与同乡村民魏某多次商议绑架做生意的黎甲之子黎乙(1993 年 4 月 3 日生),并商定向黎甲索要 10 万元现金。2000 年 10 月,杨某介绍李某(男,1985 年 5 月 4 日生)参与作案,李某当即同意,三人遂决定绑架后将黎乙隐藏在魏某家的地窖内,由李某负责看管。由于其他原因,魏某没有再参与。杨某与李某决定由其两
4、人实施绑架,并商定先杀死黎乙再向黎甲要钱。为此二人准备了麻醉药、手套、透明胶带等工具。2000 年 11 月 3 日上午,两人在黎乙上学途中用浸有麻醉药的纸巾将黎乙捂昏后将其杀死。二人于当日下午打电话向黎甲索要 10 万元赎金。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分数:15.00)_4.宋某是一个 17 岁的辍学未成年男孩子,经常泡网吧。2007 年 5 月的一天,宋在网吧与一外地女青年柳某(18 岁)相识。第二天,两人再次见面并发生性关系,随后宋问柳:“你喜欢我吗?”柳回答:“我喜欢你,愿意为你去死。”宋随即将柳按倒在地,两手掐住柳的脖子约半分钟(两手拇指按住咽喉部位),后左手拿开,右
5、手继续掐了约半分钟,见柳某不动了,宋即放手,至此发现柳已没有呼吸了。宋见状心里害怕,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陪同其自首。案发后,宋供述以前被女友甩过,故觉得新认识的女友短时间说出这种话难以置信,故用掐脖子的方法试探其是否“真心”喜欢自己,没想到出这种事。并供述知道掐脖子会掐死人,但真没想掐死女友,当天自己喝了三瓶啤酒,手劲可能比较大。问: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分数:15.00)_5.张某曾经乘儿媳王某欲超生孩子被计生部门追查,到其卧室内进行躲避时强行对其实施奸淫。此后,张某多次纠缠王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子外出打工期间偶有得逞。王某多次请邻居和村领导对张某进行劝说,均不见效。一
6、日,当王某正在洗澡时,张某又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从,双方发生厮打,其间张某不慎摔倒在地,在光线微弱的情况下,王某摸着菜刀向张某砍去,一连数下均砍在张某头部,致张某死亡。问:王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6.王某到其同事李某家向李某借钱。在李某拿出 900 元钱给他后,王某心生歹意,在离开李某家半个小时后又返回李某家,邀请李某一同出门购物。走到大街僻静处,王某乘李某不备,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狠砸李某头部,李某当场晕了过去。王某见状返回李某家,用砖头将锁砸开,把李某家的钱洗劫一空。在离开的途中,王某决定杀死李某灭口,于是返回李某受伤处,又
7、用砖头砸李某头部数下,李某当场死亡。在确信李某已经死亡后,王某返回家中。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7.张某与公司女同事李某受另一同事邀请到该同事家中吃晚饭。喝完酒后,几个人在返回公司的途中与张某的妻子王某相遇。王某一直以来都怀疑张某与其同事李某关系暧昧,此时撞见两人在一起更是负气回家。当晚张某与妻子王某争吵不休,张某说:“我不愿意再见到你,我不想活了。”王某说:“你不见我,那我也不想活了。”张说:“那好,我们两个一起死。”于是张某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表示要与王某一起自杀。王某见状同意张某的提议,决定与张某一起自杀。这时张某对王某说:“我看还是不要死了
8、,两个人在一起没意思,不如离婚算了。”王某得知张某不想死,还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张某说:“没有你这号人。”随即拿起菜刀切断了自己的颈动脉,张某没有加以制止,反而想王某死后自己可以和李某在一起。在邻居发现异样时,张某谎称王某切菜切到手了,极力阻拦不让抢救。王某失血过多,当场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分数:15.00)_8.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 年 9 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 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
9、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 年 3 月 9 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李某又说:“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 月 12 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
10、护士注射。夏某于 3 月 14 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 14 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0)_9.吴某的哥哥在其公司同事李某家里吃饭,因为小事与李某的表弟张某发生争吵,吴某的哥哥被张某打了一个耳光。吴某的哥哥便打电话叫吴某来为其帮忙,吴某接到电话立即赶往李某家中,并且在路上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李某的房间时,吴某发现张某手中有一把菜刀,便将自己手里的砖头朝张某扔了过去,打在张某的头上,致张某轻微受伤。这个
11、时候,李某将吴某拦住,并向他解释说刚才的冲突只是因为一点误会,张某才动手打人。吴某听后对其哥哥说:“没有别的事情,那我们就回家吧。”但吴某的哥哥已经喝酒太多,不听吴某的劝告,仍然与张某争吵不休。吴某一怒之下便将手里的另外一块砖头朝哥哥扔了过去,正好击中其头部。随后,吴某和其他人扶他哥哥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 9 点左右,吴某的哥哥被发现死于家中。经过法医鉴定,吴某的哥哥因为受钝器作用,致使急性脑膜出血,引起呼吸衰竭从而导致死亡。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二)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
12、、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王某在平时生活中经常辱骂和殴打妻子李某,还与女青年肖某有不正当关系。某日下午 4 时许,李某下班回到家中,发现王某与肖某在一起,为此李某与王某发生争吵。肖某见状离去,王某立即撇下李某去追肖某,李某亦追随其后,并与王某发生厮打,被人拉开后,李某回到家中。次日早 8 时许,王某与肖某也来到家中,并要求李某搬出去住。此时,李某感到忍无可忍,在一怒之下,将厨房里的菜刀拿出照王某胸部猛砍一刀,在王某无力反击的情况下,又连砍数刀,王某当场死亡。李某又持菜刀与肖某厮打,对肖某头部连砍数刀,肖某亦当场死亡。李某将二人尸体
13、用毛毯裹住,用自家货车运至郊外用汽油焚毁。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是一起出于激愤而杀人的恶性案件,是由于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受到违背而诱发的。李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案发时王某和肖某有过错在先,致使李某精神受到伤害,而导致情绪激奋无法控制从而实施犯罪。综合全案考虑,李某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一些情节,可以从轻处理。)解析:2.张某通过王某认识了王妻李某,张某和李某认识后不久即发生不正当关系。李某常向张某哭诉其经常遭王某殴打,二人便预谋将王某杀死以便共同生活。某日,张某依原计划携带所购买的菜刀到王某
14、家中吃饭,其间将王某灌醉。稍后张某借故告辞,于楼下等候,并让李某确定王某是否已经喝醉。李某此时又不忍心杀害王某,便告诉张某说王某并未喝醉,并告诉张某不要再管她与王某之间的事,张某当即离去。后来,张某到王某家中找到李某,二人在阳台谈话时被王某听见,王某遂与张某厮打,李某从中劝阻。张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对王某胸部和腹部连砍数刀后逃离现场,之后李某叫人将王某送医院抢救,王某身受重伤。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李某的犯罪形态如何?(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争议主要集中在李某的犯罪形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四种形态。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
15、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从主观上看,行为人的目的和意图都是为了使犯罪行为能顺利地进行,之所以只处于预备状态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尚未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本案中李某为了杀死王某而与张某一起制定计划、购买菜刀等行为都属于为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着手。一旦犯罪行为着手实施就已经脱离了预备阶段,而进入实行阶段。就故意杀人罪来说,行为人开始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已经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本案中,李某、张某与王某一起喝酒时,虽然他们已经接近王某,但仍然只
16、是在为杀死王某作准备,张某下楼等候确认王某是否喝醉也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因此,此时犯罪处于预备阶段。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主观上说,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自愿放弃犯罪,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致使犯罪不能继续进行。从客观上说,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产生。由于犯罪中止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因此,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该减轻处罚。在本案中,李某由于不忍心杀害王某,而对张某谎称王某并未喝醉,没有按照原计划进行,致使张某在有可能杀死王某的情况下未能得逞;李某又告诉张某
17、不要再插手她与王某之间的事情。之后李某在张某、王某厮打时进行劝阻,并对王某实施积极抢救。从客观上来说,李某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放弃了犯罪行为的实施,并且采取措施防止犯罪结果产生;从主观上来说,李某放弃犯罪行为是属于自愿而不是出于其他迫不得已的原因。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解析:3.杨某(男,1981 年 3 月 4 日生)与同乡村民魏某多次商议绑架做生意的黎甲之子黎乙(1993 年 4 月 3 日生),并商定向黎甲索要 10 万元现金。2000 年 10 月,杨某介绍李某(男,1985 年 5 月 4 日生)参与作案,李某当即同意,三人遂决定绑架后将黎乙隐藏在魏某家的地窖内,由李某负责看管。
18、由于其他原因,魏某没有再参与。杨某与李某决定由其两人实施绑架,并商定先杀死黎乙再向黎甲要钱。为此二人准备了麻醉药、手套、透明胶带等工具。2000 年 11 月 3 日上午,两人在黎乙上学途中用浸有麻醉药的纸巾将黎乙捂昏后将其杀死。二人于当日下午打电话向黎甲索要 10 万元赎金。问: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的焦点在于李某的年龄问题。杨某此时已满 18 周岁,其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并杀害黎乙,构成绑架罪,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李某正处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阶段。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
19、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杨某与李某绑架并杀害了被绑架人,绑架和杀害都是二人的合意,李某的行为在主客观方面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为绑架罪承担责任呢?在刑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的犯罪中没有绑架罪,因此李某对绑架行为不承担责任,他的行为也不构成绑架罪。但是李某的行为是由绑架和杀人两个行为组成,虽然他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他对故意杀人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李某在主客观方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关于量刑问题,依照刑法第 17 条规定,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并不得适用死刑。)解析:4.宋某是一个 17 岁的辍学未成年男孩子,经常泡网吧。2007 年 5 月的一天,宋在网吧与一外地女青年柳某(18 岁)相识。第二天,两人再次见面并发生性关系,随后宋问柳:“你喜欢我吗?”柳回答:“我喜欢你,愿意为你去死。”宋随即将柳按倒在地,两手掐住柳的脖子约半分钟(两手拇指按住咽喉部位),后左手拿开,右手继续掐了约半分钟,见柳某不动了,宋即放手,至此发现柳已没有呼吸了。宋见状心里害怕,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陪同其自首。案发后,宋供述以前被女友甩过,故觉得新认识的女友短时间说出这种话难以置信,故用掐脖子的方法试探其是否“真心”喜欢自己,没想到出这种事。并供述知道掐脖
21、子会掐死人,但真没想掐死女友,当天自己喝了三瓶啤酒,手劲可能比较大。问:对宋某的行为如何认定?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宋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宋某与柳某认识不久,主观上并无杀死柳某的动机,排除直接故意杀人的可能。而以掐脖子方式试探其女友是否“真心”,存在着致人死亡的可能,而且本案中宋某已经预见到掐脖子会死人,但仍采取这种方式,符合放任致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的意志因素,这正是间接故意的主观罪过特征,故应认定宋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宋某并不具备在认识到掐脖子会死人的情况下,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能够避免掐死人
22、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态,而是采取了放任的态度。鉴于宋某是未成年人,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而宋某还符合自首的情节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事先喝酒的行为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解析:5.张某曾经乘儿媳王某欲超生孩子被计生部门追查,到其卧室内进行躲避时强行对其实施奸淫。此后,张某多次纠缠王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其子外出打工期间偶有得逞。王某多次请邻居和村领导对张某进行劝说,均不见效。一日,当王某正在洗澡时,张某又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王某不从,双方发生厮打,其间张某不慎摔倒在地,在光线微弱的情况下,王某摸着菜刀向张某砍去,一连数下均砍在张某头部,致张某死亡。问:王某行
23、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若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曾经被张某强奸,其后又长期受到其性骚扰,在案发当天,张某又欲对其进行奸淫,张某的行为已经对王某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且当时王某正在洗澡,无法向周围邻居或者其他人求救,情急之下
24、操起菜刀向张某砍去,从主观上看王某的目的是为了自卫,而且王某当时处在极度惊恐之中,无法分辨防卫的限度。同时,刑法第 20 条第 3 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情况属于针对强奸犯罪的防卫,王某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强奸行为,因此可以采取特殊防卫。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解析:6.王某到其同事李某家向李某借钱。在李某拿出 900 元钱给他后,王某心生歹意,在离开李某家半个小时后又返回李某家,邀请李某一同出门购物。走到大街僻静处,王某乘李某不备,在地上
25、捡起一块砖头狠砸李某头部,李某当场晕了过去。王某见状返回李某家,用砖头将锁砸开,把李某家的钱洗劫一空。在离开的途中,王某决定杀死李某灭口,于是返回李某受伤处,又用砖头砸李某头部数下,李某当场死亡。在确信李某已经死亡后,王某返回家中。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的定罪问题。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在抢劫罪中有两种表现:首先,在抢劫过程中由于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次,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出于杀人灭口或者其他目的,杀死被
26、害人的,按照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在本案中,王某具有两个故意,一个是抢劫的故意,一个是杀人的故意。将李某从家中骗出将其砸晕是实施抢劫的手段,在王某砸开李某家门拿完钱离开后,抢劫行为就已经得逞,抢劫罪处于既遂形态。当王某又产生了杀人的故意,之后其行为使得李某当场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属于犯罪既遂形态。因此对王某的行为应该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解析:7.张某与公司女同事李某受另一同事邀请到该同事家中吃晚饭。喝完酒后,几个人在返回公司的途中与张某的妻子王某相遇。王某一直以来都怀疑张某与其同事李某关系暧昧,此时撞见两人在一起更是负气回家。当晚张某与妻子王某争吵不休,
27、张某说:“我不愿意再见到你,我不想活了。”王某说:“你不见我,那我也不想活了。”张说:“那好,我们两个一起死。”于是张某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表示要与王某一起自杀。王某见状同意张某的提议,决定与张某一起自杀。这时张某对王某说:“我看还是不要死了,两个人在一起没意思,不如离婚算了。”王某得知张某不想死,还要抛弃她,便气愤地对张某说:“没有你这号人。”随即拿起菜刀切断了自己的颈动脉,张某没有加以制止,反而想王某死后自己可以和李某在一起。在邻居发现异样时,张某谎称王某切菜切到手了,极力阻拦不让抢救。王某失血过多,当场死亡。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自杀
28、是自愿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在实践中分别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或者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而本人并不自杀的,实质上是借助他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诱骗、帮助未满 14 周岁的人或者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的,实质上也是借助他人之手完成故意杀人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实施刑法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他人自杀身亡的情况应作为一个定罪或者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件情节加以考虑。例如,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自杀的案件,他人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情节,应作为一个严重情节,
29、在定罪时加以考虑。(4)教唆、帮助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即他人本无自杀的意思而故意诱发他人产生自杀之意而自杀,或者他人已有自杀之意思而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意图,或者在客观上提供便利使其自杀意图得以实现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相约共同自杀,但张某后悔而中止了自杀。由于相约自杀是张某先提出来的,因此张某放弃自杀的念头后也就有义务劝说王某放弃自杀念头,以免发生死亡结果。但是,在王某自杀时张某不但没有加以制止,反而认为王某死后自己可以和李某在一起,对王某的死亡采取放任的态度。在邻居发现后,张某又积极阻拦,追求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张某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以不作
30、为方式导致王某死亡的行为。因此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8.李某之母夏某长期卧病在床,1997 年 9 月去医院诊断,结果为“肝硬变腹水”。1998 年病情日益严重,腹水胀痛并伴随昏迷,使其痛苦不堪。同年李某与其兄弟商量,将其母转院至华夏医院治疗,王某为其主治医师。医院已经开出病危通知书。王某按照一般的常规治疗,进行抽腹水手术后,夏某的病情略有缓解。2000 年 3 月 9 日,夏某病情加重,表现得十分痛苦和烦躁,拒绝治疗,一直说想死,直到护士为其注射了安定剂后方安然睡去,第二天凌晨又再次昏迷不醒。李某问当晚值班医生:“我妈是否还有救?”医生回答说:“已经没有希望了,因为来得太迟。”李某又说
31、:“既然我妈已经没救了,能否让她早点咽气,免得这么受罪。”值班医生未允许。3 月 12 日,李某找到主治医师王某,坚持要求给夏某注射药物使其无痛苦死亡,遭到王某的拒绝。在李某再三声明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后,王某给李某开出处方,并要求其签字。李某第二天在医院要求护士为其母注射该处方,当晚李某见其母仍然还活着,便又去找值班护士注射。夏某于 3 月 14 日凌晨死亡。夏某两次接受王某处方总量在正常范围内,并且患者在第二次用药后 14 小时死亡,临终表现无血压骤降或者呼吸中枢抑制。因此王某的处方加深了患者的昏迷程度,促进了死亡,并非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问: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分数:15.0
32、0)_正确答案:(安乐死在未被国家立法允许的情况下应属非法。任何人应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人或者其亲属的请求,为免除其所遭受的极端痛苦而无痛苦地致患者死亡的,应该以故意杀人论,但是一般属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在本案件中,李某不顾医院医生劝阻,坚决要求对其母注射药物促成其速死,并在医生用药的处方上面签字,声明愿意承担责任。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李某是由于其母濒死而向医生提出要求,王某所开出的处方也并非是致夏某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在量刑时加以考虑。)解析:9.吴某的哥哥在其公司同事李某家里吃饭,因为小事与李某的表弟张某发生争吵,吴某的哥哥被张某
33、打了一个耳光。吴某的哥哥便打电话叫吴某来为其帮忙,吴某接到电话立即赶往李某家中,并且在路上捡了两块砖头。进入李某的房间时,吴某发现张某手中有一把菜刀,便将自己手里的砖头朝张某扔了过去,打在张某的头上,致张某轻微受伤。这个时候,李某将吴某拦住,并向他解释说刚才的冲突只是因为一点误会,张某才动手打人。吴某听后对其哥哥说:“没有别的事情,那我们就回家吧。”但吴某的哥哥已经喝酒太多,不听吴某的劝告,仍然与张某争吵不休。吴某一怒之下便将手里的另外一块砖头朝哥哥扔了过去,正好击中其头部。随后,吴某和其他人扶他哥哥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 9 点左右,吴某的哥哥被发现死于家中。经过法医鉴定,吴某的哥哥因为受钝器
34、作用,致使急性脑膜出血,引起呼吸衰竭从而导致死亡。问: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吴某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来说,主要体现如下:首先,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存在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则不存在伤害的故意;其次,从后果上来看,如果故意伤害罪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那就是故意伤害罪量刑时从重的情节,属于结果加重犯;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死亡的后果是定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在本案中,吴某在劝阻酒后滋事而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将自己手中的砖头砸向他人。作为一个有健全思考能力的成年人,他应该知道如果砖头砸中要发生的危害后果,而且对这种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并且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吴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对于他人死亡的结果,吴某是没有预见的,而且就吴某的认知范围并且结合当时的激愤情绪来讲,他也不可能预见。因此,吴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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