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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及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2003年 7月至 8月间,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某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乙以公司贷款进药的名义,为王某从乙所在的银行某支行非法获取贷款人民币 185万元,甲、乙共同收取王某28万元的酬谢金,并平分。问: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2.为炫耀制造假币的技能,吴某伙同王某用吴某哥哥和妹妹的身份证登记承租某市白云区京溪街梅苑小区的 203号房作为伪造货

2、币的窝点,在上述地点伪造货币。2005 年 1月 13日吴某和王某被该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干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假人民币 60970张,总面额 3094150元,假美元 5000张。问:吴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3.某市市民张某预测房价能够在短期内迅速上涨,投资房地产有利可图,但其没有资金来源。于是于2007年夏天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一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款 3000万元,购买多处高档住宅,准备在贷款到期时出卖这些高档住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牟取差价。不料 2008年下半年,房价不升反降,张某无法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只得低价变卖这些高档住宅,但仍造成该银行 1000

3、多万元的信贷资金损失。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4.2007年 7月初,刘某与李某、章某、朱某经事先预谋后,由甲地窜至乙地某商业银行江北支行门前,安装自制读卡器窃取他人借记卡账号并在 ATM机上安装探头窃取密码,然后刘某将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输入笔记本电脑。案发后,无法证明刘某等人试图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问: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5.孙某在一家专门从事银行 ATM自动取款机软件开发和销售的公司工作,负责 ATM自动取款机软件设计、维修。他在为某银行 2台 ATM自动取款机进行软件编程过程中,编写并安装了能保留 ATM机使用者的银行卡

4、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程序。1 个月后,孙某在维护这 2台 ATM自动取款机时发现,自己编写的程序记录下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 900多条。孙某将这些客户信息全部输入到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中。后被他人告发。问: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6.翁某在某酒店工作,负责酒店的收银工作。因偶然机会认识蒋某。为谋私利,蒋某提出伪造信用卡的提议,并为翁某认可。蒋某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某利用其接触客人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俗称“拉卡”),蒋某在翁某的协助下,利用获

5、取的信息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在日本、香港等地使用,后被抓获。问:翁某、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7.农民靳某 2007年 4月的一天欲到县农行办理一张信用贷记卡,但因无收入证明而无法办理信用卡。于是,靳某找到好友当地的小学校长黎某帮忙。黎碍于情面将一张盖有该学校公章的空白纸给了靳。靳拿到此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后冒用该小学一教师身份在县农行成功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后靳又用该小学教师身份陆续在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办一张信用贷记卡。后靳又在另一个城市办理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贷记卡各一张,还在广发银行办了二张信用贷记卡。至此,靳某共计办理了 9张信用贷

6、记卡。从 2007年 4月至 2008年上半年约一年时间内,靳持办理的 9张卡陆续透支现金消费,开始靳某收到银行的信用账单时还按时归还。但到 2008年下半年,靳持卡向不同银行透支现金后均投到网络生意上,但由于不善经营,全部亏掉。其间,靳还向朋友借过钱。为了偿还朋友的钱和支付生活开支,靳继续透支,拆东墙补西墙,至 2008年底靳已透支人民币近 13万元。靳某在银行每次催还款时,开始是应付,后由于连利息也偿还不起,索性躲到另外一个省,并关掉手机。靳某在农村的老家收到各银行的催款单铺天盖地,家里人都及时转告于他。当地县农行甚至专门派人到乡下找到靳的家催款,但靳早已躲至外地而不见。2009年 6月的

7、一天,县农行在多次信函、电话、上门等催收无果情况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靳某向县农行透支 2.9万元,向其他银行透支 10余万元。2009 年 7月,靳某在家人的劝导下向公安机关自首。问:对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8.王某经常去其在证券公司当副经理的邻居张某家串门。一日,王某去张某家串门,正巧张某出门去了,只有张某的 10岁小女儿在家。他在与小孩逗玩的时候,发现张某的公文放在书桌上,便心生一念。他哄走小女孩,飞速地翻看有关自己投资股票的最新情报,发现有两支股票的价格将大幅上扬。回去后,他抓紧时间购买了 100万股,获利 50余万元。问:王某的行为构

8、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三)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2003年 7月至 8月间,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伙同某股份制银行的工作人员乙以公司贷款进药的名义,为王某从乙所在的银行某支行非法获取贷款人民币 185万元,甲、乙共同收取王某28万元的酬谢金,并平分。问: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客观上,甲利用担任某医药公

9、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与银行工作人员乙一起以公司贷款进药之名,在从事贷款的金融业务活动中,为王某非法贷款 185万元,二人并非法收受王某的 28万元酬谢金。主观上,甲、乙具有故意的犯罪心理。且甲、乙均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即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据刑法修正案(六)第 7条第 2款和刑法第 184条的规定,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解析:2.为炫耀制造假币的技能,吴某伙同王某用吴某哥哥和妹妹的身份证登记承租某市白云区京溪街梅苑小区的 203号房作为伪造货币的窝点,在上述地点伪造货币。2005 年 1月 13日吴某和王某被该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干警抓获,并当场

10、缴获假人民币 60970张,总面额 3094150元,假美元 5000张。问:吴某和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吴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在客观上,吴某和王某伪造了人民币和美元;在主观上是故意。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制造假币的目的对定罪没有影响。只要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不管目的是否实现,都构成本罪。第二,本罪的对象是指人民币和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因此,美元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解析:3.某市市民张某预测房价能够在短期内迅速上涨,投资房地产有利可图,但其没有资金来源。于是于2007年夏天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一家商业银行一年期贷

11、款 3000万元,购买多处高档住宅,准备在贷款到期时出卖这些高档住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并牟取差价。不料 2008年下半年,房价不升反降,张某无法清偿银行贷款本息,只得低价变卖这些高档住宅,但仍造成该银行 1000多万元的信贷资金损失。问: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客观上,张某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并造成该银行 10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在主观上,张某是故意。需要注意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二,在自然人犯罪中,如果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则是贷款

12、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或者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能够认定或者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目的的,则构成本罪;第三,如果是单位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取金融资金,则以本罪论处。)解析:4.2007年 7月初,刘某与李某、章某、朱某经事先预谋后,由甲地窜至乙地某商业银行江北支行门前,安装自制读卡器窃取他人借记卡账号并在 ATM机上安装探头窃取密码,然后刘某将获取的信用卡信息和密码输入笔记本电脑。案发后,无法证明刘某等人试图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问: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刘某等人构成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客观上,刘某等人利用自制读卡器窃取他人借记卡

13、账号,利用在 ATM机上安装的探头窃取密码,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主观上,是故意。需要注意,我国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包括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和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解析:5.孙某在一家专门从事银行 ATM自动取款机软件开发和销售的公司工作,负责 ATM自动取款机软件设计、维修。他在为某银行 2台 ATM自动取款机进行软件编程过程中,编写并安装了能保留 ATM机使用者的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的程序。1 个月后,孙某在维护这 2台 ATM自动取款机时发现,自己编写的程序记录下银

14、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 900多条。孙某将这些客户信息全部输入到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中。后被他人告发。问:孙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孙某构成了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客观上,孙某利用自己非法编写的程序记录下银行卡卡号、磁条信息和密码 900多条;主观上,是故意。需要注意,第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信息资料,包括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号、密码等,如果窃取的是持卡人在申请卡时所留的其他信息,比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职业状况等,则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第二,本罪中的窃取包括窃取和骗取两种行为方式,比如通过群发手机短信“提示”持卡人曾在异地消费,要求核实,当持

15、卡人回电提出质疑时,设法骗取持卡人卡号和密码等信息资料,是骗取行为。)解析:6.翁某在某酒店工作,负责酒店的收银工作。因偶然机会认识蒋某。为谋私利,蒋某提出伪造信用卡的提议,并为翁某认可。蒋某提供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专用工具读码机,由翁某利用其接触客人信用卡的机会,秘密使用读码机窃取客人信用卡磁条内信息(因其方式是将信用卡有磁条的一端插入读码机的卡槽,沿槽从头至尾拉过,俗称“拉卡”),蒋某在翁某的协助下,利用获取的信息伪造了大量信用卡,在日本、香港等地使用,后被抓获。问:翁某、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翁某、蒋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本案中,翁

16、某、蒋某的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依据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需要注意,在单独犯罪的情形下,行为人基于伪造信用卡的故意而实施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窃取、收买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本案翁某、蒋某的行为体现了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伪造金融票证、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之间呈现出的复杂关系。因本案是行为人在信用卡诈骗之后被抓获的,其据以行骗的信用卡又是利用窃取来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伪造的,故其行为属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论处。本案一扣翁某、蒋某二人是共同犯

17、罪。)解析:7.农民靳某 2007年 4月的一天欲到县农行办理一张信用贷记卡,但因无收入证明而无法办理信用卡。于是,靳某找到好友当地的小学校长黎某帮忙。黎碍于情面将一张盖有该学校公章的空白纸给了靳。靳拿到此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后冒用该小学一教师身份在县农行成功办理一张金穗贷记卡。后靳又用该小学教师身份陆续在县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办一张信用贷记卡。后靳又在另一个城市办理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贷记卡各一张,还在广发银行办了二张信用贷记卡。至此,靳某共计办理了 9张信用贷记卡。从 2007年 4月至 2008年上半年约一年时间内,靳持办理的 9张卡陆续透支现金消费,开始靳某收

18、到银行的信用账单时还按时归还。但到 2008年下半年,靳持卡向不同银行透支现金后均投到网络生意上,但由于不善经营,全部亏掉。其间,靳还向朋友借过钱。为了偿还朋友的钱和支付生活开支,靳继续透支,拆东墙补西墙,至 2008年底靳已透支人民币近 13万元。靳某在银行每次催还款时,开始是应付,后由于连利息也偿还不起,索性躲到另外一个省,并关掉手机。靳某在农村的老家收到各银行的催款单铺天盖地,家里人都及时转告于他。当地县农行甚至专门派人到乡下找到靳的家催款,但靳早已躲至外地而不见。2009年 6月的一天,县农行在多次信函、电话、上门等催收无果情况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侦查发现,靳某向县农行透支 2.9

19、万元,向其他银行透支 10余万元。2009 年 7月,靳某在家人的劝导下向公安机关自首。问:对靳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靳某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应在法定刑 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判处刑罚期限,还需在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判处罚金刑。当然靳某还具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靳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 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符合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并实行恶意透支。靳某办理的 9张信用贷记卡是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符合了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法定行为方式之一,同时靳又用此 9张卡恶意透

20、支,恶意透支也符合了信用卡诈骗的法定行为方式。关于恶意透支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年 12月 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条的规定,靳某的行为符合了“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数额在 10万元以上不满 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的规定。因此,靳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并应在“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内选择刑期。鉴于靳某有自首的情节,根据刑法第 67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两高”上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

21、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此,靳某在当地法院判决宣告前如能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还可以从轻处罚。)解析:8.王某经常去其在证券公司当副经理的邻居张某家串门。一日,王某去张某家串门,正巧张某出门去了,只有张某的 10岁小女儿在家。他在与小孩逗玩的时候,发现张某的公文放在书桌上,便心生一念。他哄走小女孩,飞速地翻看有关自己投资股票的最新情报,发现有两支股票的价格将大幅上扬。回去后,他抓紧时间购买了 100万股,获利 50余万元。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王某利用与张某的邻居关系,趁邻居不在家之机非法获取有关股票的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侵犯了证券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投资大众的利益,并且情节严重;主观方面,王某出于为自己牟利的目的而故意触犯了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的法律;主体上,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法定犯罪主体范围,因此构成内幕交易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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