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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及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2007年 10月至 2008年 8月,耿 A和耿 B在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多次按每 1000公斤原牛奶添加 0.5公斤该混合物的比例,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约 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购的 90余万公斤原牛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达 280余万元。2008 年 9月 12目,河北省正定县公安局在耿 A处查获剩余

2、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126 公斤。问:耿 A和耿 B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2.2009年 9月 1日至 2010年 9月 20日期间,狄某在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某市某区华山酒店北侧及某镇工业区内的库房,存放假冒伪劣的小熊猫等品牌香烟,并予以贩卖。2010 年 9月 20日,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获假冒伪劣香烟 1467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573600余元。经查,截至案发,狄某合计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总额为 4万元左右。问: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数:15.00)_3.吕某原是某省一制药厂的业务员,后因业务关系与承包该药厂某车间的徐某相

3、识,并开始合作制作假药。案发后,警方在吕某家中及库房里查获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俗称“生命制品”、“救命药”。该批假人血白蛋白危害相当大,当异性蛋白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据悉,由于发现及时,该批药品尚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问:吕某和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4.甘某、肖某及其亲戚王某租用某市居民区一单元房,用维生素、丹参粉、激素等原料粉碎后,装成胶囊,制成治高血压、糖尿病、牛皮癣等顽症的药,然后由甘某的 15周岁儿子小龙通过小广告、网络等宣传销售,多售卖给偏远地方的受害人。2011 年 6月被查获。甘某等

4、承认属于假药,但认为不会出人命。问:对甘某、肖某、王某、小龙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5.某服装厂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因而所产服装无人购买,工厂严重亏损。该厂厂长王某为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把低劣的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式样,并贴上该名牌服装(已注册)的标签。王某一方面指示工人按照自己的指示生产,另一方面又出去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过程中,工商机关发现并查封了该批产品,经评估,该批产品的货值达 16万元。问:(1)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要说明理由。(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3)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分数:15.00

5、)_6.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 50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 31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 50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 5.5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 29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 1万个/克的标准规定。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

6、要说明理由。(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7.白某于 1999年上半年间,从某地医药市场上大量购买便宜、滞销、过期药品,加以改制和伪造后出售给无证经营的个体药贩,从中非法牟利。在此期间,自某将其购置的医用限制性药品“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去掉药名和商标,贴上假药名和假商标,伪造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并伪造批号,投向市场。药贩蔡某从白某处买到假“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本县的药贩王某,王某又将该药卖给某乡的农村医生孟某。孟某于 1999年 7月 5日和 6日在给两岁的幼女周某和任某治病时都注射了该药,致两名幼女

7、死亡。药贩储某从白某处买到假“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某市的药贩张某,张某又将此药转卖给某镇的甲、乙两个卫生所。1999 年 7月 24日和 9月 28日,甲卫生所医生易某、乙卫生所医生殷某分别给两岁幼女薛某、四岁幼女沈某治病时使用了该药,造成薛某死亡、沈某当场休克(经抢救脱险)的严重后果。问:如何对白某的行为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8.2002年 1月至 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 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

8、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 年 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 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 60余万元。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二)答案解析(总分:12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120.00)1.2007年 10月至 2008年 8月,耿 A和耿 B在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人不能食用的情况下,多次按

9、每 1000公斤原牛奶添加 0.5公斤该混合物的比例,将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约 434公斤添加到其收购的 90余万公斤原牛奶中。销售到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处,销售金额达 280余万元。2008 年 9月 12目,河北省正定县公安局在耿 A处查获剩余含有三聚氰胺的混合物(“蛋白粉”)126 公斤。问:耿 A和耿 B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耿 A和耿 B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上,耿 A和耿 B向原牛奶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在主观上,耿 A和耿 B明知“蛋白粉”为非食品原料。因此,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需要注意本罪与

1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第一,本罪触犯的刑法第 144条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触犯的第 140条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法条竞合关系,根据刑法第 149条第 1款的规定精神,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但第 149条第 2款同时又规定体现择重而处的例外规定,即在同时构成两罪时适用较重的罪定罪处罚,如果某行为不构成本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本案中适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有行为即构成既遂,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属于结果加重犯。)解析:2.2009年 9月 1日至 2010年 9月

11、 20日期间,狄某在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某市某区华山酒店北侧及某镇工业区内的库房,存放假冒伪劣的小熊猫等品牌香烟,并予以贩卖。2010 年 9月 20日,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获假冒伪劣香烟 14673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573600余元。经查,截至案发,狄某合计销售的假冒伪劣香烟总额为 4万元左右。问: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数:15.00)_正确答案:(狄某的行为涉及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行为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依据 2001年 4月 10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和 2010年 3月 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

12、额达到刑法第 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 3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 5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狄某故意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制品,符合了上述解释的规定,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论。根据 2010年 3月 26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的第 5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狄某销售伪劣香烟货值已达 57万多元,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的 50万元以上不满 200万元的档次量刑。)解析:3.吕某原是某省一制

13、药厂的业务员,后因业务关系与承包该药厂某车间的徐某相识,并开始合作制作假药。案发后,警方在吕某家中及库房里查获大量假人血白蛋白。据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人血白蛋白是血液制品,俗称“生命制品”、“救命药”。该批假人血白蛋白危害相当大,当异性蛋白进入人体后,可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据悉,由于发现及时,该批药品尚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问:吕某和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吕某和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客观上,吕某和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尽管未来得及进入市场流通,但如果没被及时发现,很可能流入市场,并对人“引起严重过敏不良症状”;在主观上,明

14、知是国家禁止的假药仍故意生产销售,属于故意。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1年 5月 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 23条已对刑法第 141条第 1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因此,本案中的涉案假药尽管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仍成立犯罪。吕某、徐某合作制造假的人血白蛋白,属于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的生产销售,目前主要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对于其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有很高的要求,即便某个环节有轻微污染都绝对不允许出厂上市。吕某、徐某生产假的血液制品,完全漠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15、,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解析:4.甘某、肖某及其亲戚王某租用某市居民区一单元房,用维生素、丹参粉、激素等原料粉碎后,装成胶囊,制成治高血压、糖尿病、牛皮癣等顽症的药,然后由甘某的 15周岁儿子小龙通过小广告、网络等宣传销售,多售卖给偏远地方的受害人。2011 年 6月被查获。甘某等承认属于假药,但认为不会出人命。问:对甘某、肖某、王某、小龙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甘某、肖某、王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小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与该法配套的实施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对药品成分、药品标准、药品生产工艺规程、

16、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而制造、售卖的药品、非药品均属于假药。自 2011年 5月 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3条对刑法第 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即删去了生产、销售假药必须达到“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性条件,只要具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可成立本罪。本案中,甘某、肖某、王某私自制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且成立共同犯罪。甘某等人私自制售的假药虽然未发现致死人的后果,但是仍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这些假药根本对疾病起不到治疗作用,而且会贻误患者的治疗时间,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甘某的儿子小龙

17、因为只有 15周岁,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须达到已满 16周岁的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解析:5.某服装厂因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因而所产服装无人购买,工厂严重亏损。该厂厂长王某为改变这种状况,决定把低劣的产品改装成某名牌服装的式样,并贴上该名牌服装(已注册)的标签。王某一方面指示工人按照自己的指示生产,另一方面又出去推销自己的产品。在推销过程中,工商机关发现并查封了该批产品,经评估,该批产品的货值达 16万元。问:(1)王某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简要说明理由。(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未遂?(3)对王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分数:15

18、.00)_正确答案:(1)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本案中,主观方面,王某出于改变工厂严重亏损现状的目的,故意生产、销售假冒名牌服饰,从而触犯了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其采取的行为方式是“以假充真”,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要件,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本案中,货值 16万元,达到了法定销售金额15万元以上的规定,因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3)对王某的行为不能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

19、罚的制度。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但此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王某基于非法牟利(用违法手段使企业摆脱困境)的目的,而采取了造假行为,同时该行为又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解析:6.某药厂业务员刘某从东北买到 50箱排毒养颜胶囊,经对这批药品激光防伪标志上的号码查询,得知这些货系假货。为减少自己的损失,刘某找到某杂志社部门经理王某,让他帮助把药销售出去。王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又通

20、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做药品经营生意的张女士,经过双方谈判商定以 31元一盒的价格交易。于是张某把 50箱假排毒养颜胶囊卖给张女士,并拿走了货款 5.5万元。事后张女士与排毒养颜胶囊生产厂家联系,得知这批货是假货,于是立刻向警方报案。经药品检验部门检验,这些胶囊中的细菌数达到 29万个/克,远远超过了细菌数不得超过 1万个/克的标准规定。问:(1)刘某、王某、张某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简要说明理由。(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是指

21、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本案中,主观方面,刘某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故意将假药转卖出去;客观方面,三人违反国家法规关于药品细菌数目标准的规定,将细菌数远远超过了国家标准的胶囊出卖。因此,刘某等三人构成了销售假药罪。注意,自 2011年 5月 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第 23条已对刑法第 141条第 1款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成立要件作出修改,删去“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危险犯后果,改为只要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成立此罪。(2)刘某、王某、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限定突出了共同故意对于构成共同犯罪的作用,坚持

22、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共同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诸行为指向相同的犯罪客体,共同构成犯罪发生的原因;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对行为和结果持相同的态度。本案中,刘某、王某、张某三人均具有主体资格;客观上实施了销售假药的行为,这些行为构成了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观上都明知是假药而积极销售,认识到自己是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解析:7.白某于 1999年上半年间,从某地医药市场上大量购买便宜、滞销、过期药品,加以改制和伪造后出售给无证经营的个体药贩,从中非法牟利。在此期间,自某将其购置的医用限

23、制性药品“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去掉药名和商标,贴上假药名和假商标,伪造成“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和“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并伪造批号,投向市场。药贩蔡某从白某处买到假“硫酸卡那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本县的药贩王某,王某又将该药卖给某乡的农村医生孟某。孟某于 1999年 7月 5日和 6日在给两岁的幼女周某和任某治病时都注射了该药,致两名幼女死亡。药贩储某从白某处买到假“硫酸小诺霉素注射液”后,转卖给某市的药贩张某,张某又将此药转卖给某镇的甲、乙两个卫生所。1999 年 7月 24日和 9月 28日,甲卫生所医生易某、乙卫生所医生殷某分别给两岁幼女薛某、四岁幼女沈某治病时使用了该药,造成薛某死亡、

24、沈某当场休克(经抢救脱险)的严重后果。问:如何对白某的行为定罪量刑。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白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本案中,客观方面,白某为牟取利益,实施了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同时造成了三人死亡和一人休克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白某认识到自己制造和销售假药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并对此持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的范畴,因此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白某的罪行应适用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裁量刑罚。)解析:8.2002年 1月至 9月,保税区某贸易有限公司在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的策划下,采用涂改报关单证、

25、低报价格方式,分别从宁波、上海口岸分批走私进口 90多吨韩国、日本产的聚丙烯塑料薄膜,在境内销售牟利;同时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该公司进口货物价格异常的现象引起了海关的注意,2002 年 9月,当该公司又采取上述方式走私进口货物时,海关将其查获。经查,该案案值达人民币 358万元,偷逃国家税额 60余万元。问: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是否构成走私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

26、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 5万元以上的行为。在本案中,主观方面,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基于偷逃关税的目的,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具有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其符合刑法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两种行为方式的界定,即“采用涂改报关单证、低报价格方式”和“擅自将因享受保税区优惠而进口的保税物品在境内出卖”。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采取的是双罚制,法人和相应负责的自然人都是行为主体。因此,本案中该贸易有限公司和罗某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注意,自 2011年 5月 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7条对刑法第 153条第 1款第(一)项作出修改,取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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