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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黄某原是某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黄某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2002 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黄某利用其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 8次骗取天安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 9万余元。问: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2、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2.为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决定并授意公司会计林某采取销售粉碎硅不开增值税发票,收入不入账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林某遂按照罗某的授意,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该公司采取上述方法共隐瞒销售收入 83万元,偷逃增值税 12万多元,占当年纳税额的36.9%。事后该公司将此非法所得用于股东分红。问: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是否构成逃税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3.2008年 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 1年至 3年 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

3、 年 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 2009年 2月 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问: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4.岑某与周某系夫妻,在某市场做水果生意。一日,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岑某用过期的税票搪塞检查,被税务人员发现。在税务人员令其缴纳税款时,岑某大声嚷嚷:“我就是不交税,看你把我怎样!”由于岑某态度恶劣,税务人员当即决定扣留货物,岑某即揪住税务人员的衣领并持汽水瓶欲殴打税务人员。周某见其夫拉、拽税务人员,

4、也上前抓、拽税务人员,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案犯抓获。问:(1)岑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2)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5.某日,杜某在某市场销售水产品时,市场税务助征员孙某、李某依法向杜某征收人民币 8元的定额税,杜某置之不理,拒绝交税。当助征员李某向其指出,不交税应停止营业时,杜某即召集自己的一帮朋友殴打孙某、李某两人。经法医鉴定:孙某左侧胸骨骨折,李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两人伤情均为轻伤。问: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抗税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6.2000年 6月,王某向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和乙公司

5、,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在 2001年 4月和 5月,王某以上述两个公司的名义,向该市税务机关分别领取了 1本百万元版和 1本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 5月和 8月,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份,税额总计人民币 3906446.36元,致使国家损失税金 1547973.65元。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如果王某在 2002年 10月购得伪造的某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本和伪造的甲物资贸易公司、乙物资贸易公司印鉴各一套,伪造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 2003年 3月至 7月问,王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先

6、后为某塑料模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份,税额计人民币 372966.3元。那么对于王某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及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应当数罪并罚吗?(分数:15.00)_7.蒋某原是某轿车消声器厂厂长,杨某原是该厂销售科科长。该厂产品由于质量低劣,且无商标、无生产厂家等原因,销售不畅。两人遂谋划在自己的产品上印制与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奥迪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商标图案和极其相似的组合商标图案(未注册),称为三 V五环商标。并规定了含义,即三 V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集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五环为:产品走向五大洲。两人认为该商标图案既没有完全照搬,不至于侵权,又极

7、为相似可促进销量,于是大量生产,将该产品投放到上海、北京等市场进行销售。并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英文标识“SANTANA”字样,在销售发票的品名一栏,使用中文“桑塔纳”名称。问:杨某、蒋某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8.1998年 3月至 6月间,以郑某为法人代表的某食品厂(集体企业)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了与某糖果有限公司使用在泡泡糖上的“大大”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然后用在本厂生产的“大大卷”泡泡糖和“太大卷”泡泡糖、“太大”泡泡糖、“特大”泡泡糖上。郑某将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共计

8、7653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 597594元。同时经查证,尽管上述糖果有限公司的“大大”泡泡糖很是有名,但因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通过注册。问:此案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9.某电视剧的版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某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并由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责国际发行。1998年年底,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播映该电视剧。1999 年 9月 17日,舒某利用其担任甲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某电视台领取该电视剧的播出带时,从甲公司多骗取播出带一套,交给乙公司经理陈某,由乙公司工作人员复制了两套。后两人以乙公司的名义,分

9、别与丙省电视台、丁省电视台和某市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 797500元。而后舒某将销售该播出带的违法所得款用于在某旅游区购买别墅。问:舒某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五)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黄某原是某区一家汽车修理厂(个人独资企业)的老板。在经营过程中,黄某发现可利用维修车主留下来的保险单、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再次编造交通事故

10、向保险公司索赔。2002 年 7月至 2003年 10月,黄某利用其客户的相关资料,编造未曾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等手法,以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份先后 8次骗取天安保险公司保险金合计人民币 9万余元。问: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三种主体中的任何一种,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条件,因此不构成保险诈骗罪。黄某的行为构成普通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

11、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黄某利用自己修车的便利,制造虚假的身份证明,冒用投保人的名义,骗取保险公司财物;主观上,黄某是出于牟利的目的而故意实施侵犯保险公司财产权的行为,因此,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解析:2.为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决定并授意公司会计林某采取销售粉碎硅不开增值税发票,收入不入账方式,隐瞒销售收入。林某遂按照罗某的授意,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不如实申报纳税。该公司采取上述方法共隐瞒销售收入 83万元,偷逃增值税 12万多元,占当年纳税额的36.9%。事后该公司将此非法所得用于股东分红。问: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是

12、否构成逃税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构成逃税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客观方面,林某按照罗某的授意,采取收入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的方法,不如实申报纳税,符合“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使应纳税额变少的法律规定,同时,行为人逃避缴纳增值税 12万多元,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 10万以上,数额巨大;主体方面,本案的犯罪主体由单位和个人组成,所以需要处罚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

13、主观上,出于多赚取利润用于股东分红的目的,罗某故意实施了侵害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该公司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构成逃税罪。)解析:3.2008年 12月某市区级人民法院对所辖区的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以偷税罪判处 1年至 3年 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被告上诉。2009 年 3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 2009年 2月 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查明徐某等已补缴了所逃避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处理过,故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问:对本案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如何评价?并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

14、中两级法院的判罚结果均是依法行事,原因是恰逢审判期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且修改了刑法第 201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 201条的规定,认定德义兴商楼的徐某等四名高管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偷税数额的比例以及具体额度均已符合偷税罪的成立要件,故依法以偷税罪判处四人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四被告上诉至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施行。该修正案第 3条对刑法第 201条作出重大修改,即不再使用“偷税”一词,而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对逃税的手段不再具体列举,而采用“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概括性规定;对逃税的具体数额不再作具体规定;对逃

15、税罪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特别条款;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者从严处理的规定。本案中徐某等四名高管恰系逃税罪的初犯,根据刑法总则第 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显然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要轻于刑法的规定,故对二审期间的判决产生了影响。二审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 201条的修改规定,对徐某等逃税罪的初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理解这条规定时,注意逃税罪的初犯,需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滞纳金以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

16、分之五计算;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逃税的,税务机关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本案中,徐某等四人在已经构成逃税犯罪的初犯情况下,满足了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故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结果。)解析:4.岑某与周某系夫妻,在某市场做水果生意。一日,在税务人员对其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岑某用过期的税票搪塞检查,被税务人员发现。在税务人员令其缴纳税款时,岑某大声嚷嚷:“我就是不交税,看你把我怎样!”由于岑某态度恶劣,税务人员当即决定扣留货物,岑某即揪住税务人员的衣领并持汽水瓶欲殴打税务人员。周某见其夫拉、拽税务人员,也上前抓、拽税务人员,阻碍税务人员依法

17、执行公务。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案犯抓获。问:(1)岑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2)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岑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岑某用过期的税票搪塞检查,且对税务人员进行殴打,属于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主体上,岑某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主体的特征;主观上,岑某出于拒不纳税的目的而故意实施破坏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和侵犯征税人员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构成抗税罪。(2)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

18、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周某抓、拽税务人员,属于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主观上,出于帮助其夫的目的而妨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解析:5.某日,杜某在某市场销售水产品时,市场税务助征员孙某、李某依法向杜某征收人民币 8元的定额税,杜某置之不理,拒绝交税。当助征员李某向其指出,不交税应停止营业时,杜某即召集自己的一帮朋友殴打孙某、李某两人。经法医鉴定:孙某左侧胸骨骨折,李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两人伤情均

19、为轻伤。问: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抗税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杜某的行为构成抗税罪。本案中,主体上,杜某从事水产品经营业务,属于纳税人范畴;客观上,在税务人员依法征收税款时,杜某置之不理,且将税收工作人员打成轻伤,依据相关规定,只有暴力行为致税收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才构成转化犯,本案中只是致税收人员轻伤,因此杜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杜某出于拒不纳税的目的而故意实施了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侵害税收征管人员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因此,构成抗税罪。)解析:6.2000年 6月,王某向某市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和乙公司,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在 2001年 4月和 5月,王某以上述

20、两个公司的名义,向该市税务机关分别领取了 1本百万元版和 1本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 5月和 8月,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份,税额总计人民币 3906446.36元,致使国家损失税金 1547973.65元。问:(1)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定罪的理由。(2)如果王某在 2002年 10月购得伪造的某省增值税专用发票 1本和伪造的甲物资贸易公司、乙物资贸易公司印鉴各一套,伪造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在 2003年 3月至 7月问,王某在无货物销售的情况下,以上述两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为某塑料模具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份,税额计人民币 37

21、2966.3元。那么对于王某购买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及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应当数罪并罚吗?(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完全没有或者没有真实的货物、劳务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王某在无销售货物的情况下,为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且数额高于法定最低

22、标准 1万元;主观上出于牟利的目的而故意违反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所以王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在本案中,行为人伪造以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将其虚开的情况,法律上属于数罪,但购买行为和伪造行为都属于虚开发票的手段行为,虚开发票是目的行为。依据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从一重处,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注意,自 2011年 5月 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32条的规定,删去刑法第 205条第 2款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适用死刑的规定。)解析:7.蒋某原是某轿车

23、消声器厂厂长,杨某原是该厂销售科科长。该厂产品由于质量低劣,且无商标、无生产厂家等原因,销售不畅。两人遂谋划在自己的产品上印制与大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奥迪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商标图案和极其相似的组合商标图案(未注册),称为三 V五环商标。并规定了含义,即三 V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集体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五环为:产品走向五大洲。两人认为该商标图案既没有完全照搬,不至于侵权,又极为相似可促进销量,于是大量生产,将该产品投放到上海、北京等市场进行销售。并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英文标识“SANTANA”字样,在销售发票的品名一栏,使用中文“桑塔纳”名称。

24、问:杨某、蒋某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杨某、蒋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第一,确认消声器和车是否属于“同一商品”。依据目前中国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此处的消声器和车是属于一个项目之下,因此消声器和车是“同一商品”。第二,确认杨某、蒋某在其商品、商品包装上是否使用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依据“两高”2004 年 12月 8日发布的解释第 8条和

25、 2011年 1月 10日“两高”及公安部发布的意见第 6条的内容,杨某、蒋某在其汽车消声器上及其包装上使用了与大众公司在我国注册的轿车及其配件上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故杨某、蒋某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解析:8.1998年 3月至 6月间,以郑某为法人代表的某食品厂(集体企业)为达到营利的目的,委托他人非法印制了与某糖果有限公司使用在泡泡糖上的“大大”商标标识相近似的商标标识,然后用在本厂生产的“大大卷”泡泡糖和“太大卷”泡泡糖、“太大”泡泡糖、“特大”泡泡糖上。郑某将假冒他人商标的商品共计 7653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 59759

26、4元。同时经查证,尽管上述糖果有限公司的“大大”泡泡糖很是有名,但因种种原因目前还没有通过注册。问:此案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本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略。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未注册商标是否受刑事保护的问题。依据中国现行刑法典,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注册商标,至于非注册商标,虽然可能在当地享有声誉,但由于未注册,因此不受国家刑事法律保护,侵犯非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由于被假冒的糖果有限公司的商标到案发时止,仍然没有通过商标注册,因此,本案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解析:9.某电视剧的版

27、权属于在香港注册的某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并由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责国际发行。1998年年底,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予甲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播映该电视剧。1999 年 9月 17日,舒某利用其担任甲公司发行二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为某电视台领取该电视剧的播出带时,从甲公司多骗取播出带一套,交给乙公司经理陈某,由乙公司工作人员复制了两套。后两人以乙公司的名义,分别与丙省电视台、丁省电视台和某市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将骗取和复制的播出带分别出售给上述三家电视台,非法获利人民币 797500元。而后舒某将销售该播出带的违法所得款用于在某旅游区购买别墅。问:舒某和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简要说明理由。(分数:15.00)_正确答案:(舒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客观上,舒某和陈某未经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对电视剧进行了复制,并分别与三家电视台签订该电视剧的播映权合同,属于“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行为”,且获利 79万余元,远超出司法解释对本罪确定的最低数额,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主观上,出于营利的目的,两人故意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因此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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