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1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明 9 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 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分数:15.00)_2.2009 年 7
2、 月的一天,张某等 5 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 5 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3、 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 (分数:15.00)_3.王丽与宋飞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是宋大鹏。宋大鹏 1998 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 6 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使用,各住三间。2003 年,宋飞去国外居住,6 间房屋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5 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 6 间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_4.2010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 3 台,每台机器价值 100 万元,合同总价款 300 万元。
4、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 3 日内预付 100 万元。2010 年 7 月 15 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接货物后 7 目内付清余款。7 月 3 日,甲公司支付了 100 万元。7 月 10 日,乙公司将 3 台机器运至甲公司以作交付,但经验收检查,其中两台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予以调换,乙公司同意,但没有调换。7 月 25 日,乙公司索要其余部分价款。 问:甲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分数:15.00)_5.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 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
5、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 4 月 2 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 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 (分数:15.00)_6.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
6、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 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7.2010 年 9 月 4 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
7、贷款 50 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 60 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 9 月 8 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 50 万元,期限为 5 年,贷款利息按月息 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 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 年 12 月 5 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 问:(1)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数:15.00)_8.2008 年 4 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
8、 元。由于陈朋参加 5 月 10 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 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 月 20 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重争议,迟至 2010 年 6 月20 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 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 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
9、算?为什么? (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分数:15.00)_9.某航运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建职工宿舍。次年,航运公司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楼。工程竣工后,航运公司公开向社会出售楼房,将该幢楼房卖给了某副食品公司。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实情况后认为,航运公司公开出售自建住宅楼,属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对航运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通知购房人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购房人认为,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航运公司的事,所以拒绝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问:(1)土地管理部门对
10、航运公司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2)购房人拒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数:15.00)_10.甲学校与当地乙建筑公司为建设教学楼而订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及工程价款等内容。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经验收后交学校使用。2 年后,某日课间突然发生楼梯断裂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则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不同意赔偿,称:(1)自己已经按照说明书与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任务,其间学校也进行了监督;(2)合同约定楼梯的 1 年保修期已满。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
11、法学-21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明 9 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 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李明和楼兰符合结
12、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错误的。婚姻法第 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李明和楼兰是异父异母、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兄妹,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之内,可以结婚。2.2009 年 7 月的一天,张某等 5 位青年工人在某工地施工。将近中午时,张某提议去饭店吃饭,因大家都自带了食品,所以其他人表示不想去。但张某坚持去饭店吃饭,并表示中午由他请客。因有人出钱请客吃饭,其他人也都很高兴地表示赞同。于是,张某等 5 人就来到了一家酒店,要了酒和菜,开始就餐。在酒足
13、饭饱之后,张某借口去付款,便溜之大吉。其他人等了好长一段时间,见张某还没有回来,便要离去。但酒店的服务员说,你们的饭钱还没有付清,要求他们付清饭钱再走。这几个青年工人一听,知道上了张某的当,便以被邀请吃饭为由拒付饭钱,并要强行离去。酒店的服务员见桌上放着一个手机,并将其扣留,声称不付饭钱就不返还手机。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酒店的做法有无不当?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本案中,酒店的服务员扣留顾客的手机是否为侵权行为,这涉及自助行为的认定问题。如果认定扣留行为构成自助行为,则该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法律规定。自助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
14、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例如,旅客在饭店吃饭后不付饭费,饭店就有权扣留客人所携带的财物。合理的自助行为应符合下列要件:第一,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第二,须在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妨碍的情况下实施;第三,须在情势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第四,其手段不违反法律、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第五,需事后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本案中,饭店服务员为了讨回顾客吃饭钱,对顾客的手机加以扣留的行为显然合乎自助行为的要件,行为合法,没有侵犯手机主人的权利。但是应该指出,酒店在采取自助行为后
15、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3.王丽与宋飞是继母女关系,宋飞的亲生父亲即王丽的丈夫是宋大鹏。宋大鹏 1998 年去世时,留下夫妻二人共同修建的房屋 6 间,一直由宋飞和王丽共同居住使用,各住三间。2003 年,宋飞去国外居住,6 间房屋遂由王丽单独居住,2005 年,王丽未经宋飞同意,擅自通过熟人将 6 间房屋的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宋飞回国后,要求分割财产,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中的一间拥有所有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先后有两个不同的共有关系。首先,该 6 间房屋是宋大鹏和王丽共同生活期间修建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且是共同共有。其次,在宋
16、大鹏死亡后,王丽和宋飞均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形成各继承人的共有关系。就本案而言,宋大鹏死亡后,首先要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王丽拥有其中 3 间房屋的所有权,另外的 3 间房屋作为宋大鹏的个人遗产,由王丽和宋飞各继承 1.5间,也就是说,宋飞主张自己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所有权是有法律根据的。 物权法第 97 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而王丽在宋飞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 6 间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是对宋飞合法权利的侵害,应当返还原物。4.
17、2010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 3 台,每台机器价值 100 万元,合同总价款 300 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 3 日内预付 100 万元。2010 年 7 月 15 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接货物后 7 目内付清余款。7 月 3 日,甲公司支付了 100 万元。7 月 10 日,乙公司将 3 台机器运至甲公司以作交付,但经验收检查,其中两台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予以调换,乙公司同意,但没有调换。7 月 25 日,乙公司索要其余部分价款。 问:甲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
18、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为出卖人,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先履行交付合格机器的义务,然后甲公司有履行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交付的机器不符合约定应予以调换,乙公司也同意调换,此调换也有履行的性质。因此,在乙公司未调换合格的机器之前,甲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5.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 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
19、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 4 月 2 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 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 (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
20、为单位和涂某之间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有权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 (2)法院不应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民通意见第 25 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也就是说,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受上列顺序的限制。本案中,涂某的配偶林某不同意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此涂某的妹妹作为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6.杜宝田中年丧妻,千辛万苦将两个儿子拉扯大。大儿子杜大强结婚后,因妻子和杜宝田无法相处,于是不再和父亲来往。小儿子杜
21、小强大学毕业后,和同学武月结了婚,并生有一子杜龙龙。杜宝田随小儿子一家生活。2008 年,杜小强因公殉职,武月声称决不改嫁,并承担起了照顾老人的全部责任。2010 年 3 月,杜宝田病重入院,自知时日无多,口头立下遗嘱,称自己死后全部财产由武月和杜龙龙继承,一分都不给杜大强。当时只有一个医生和武月在场。办理后事时,杜大强找上门来,要求继承父亲的一份遗产。武月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杜大强将武月诉至法院。 问:(1)杜宝田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杜宝田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该遗嘱缺乏生效的形式要件。继承法第 17 条和
22、第 18 条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武月本身就是继承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因此该遗嘱只有一个有效的见证人,不能生效。 (2)杜宝田的遗产由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继承法第 27 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杜大强作为杜宝田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 12 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武月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根据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
23、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杜龙龙根据代位继承取得其父杜小强应得的份额。因此,杜大强、武月和杜龙龙共同继承杜宝田的遗产。7.2010 年 9 月 4 日,王刚向中国建设银行某市中心支行申请贷款 50 万元,并提出以自有的价值 60 万元房产作抵押。双方于 9 月 8 日签订了借款和抵押合同,该合同为建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市中心支行贷给王刚 50 万元,期限为 5 年,贷款利息按月息 9.5,逾期未还部分加收利息的 20%,以王刚的房产作抵押。2010 年 12 月 5 日,市中心支行要求王刚支付利息,但王刚拒绝,并提出应
24、当于返还本金时一同支付。 问:(1)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能否拒绝支付利息? (2)2010 年 12 月 5 日王刚拒绝支付利息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王刚可以拒绝建行 2010 年 12 月 5 日支付利息的请求。 (2)根据合同法第 205 条的规定,如果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来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即先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每届满 1
25、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支付。根据该条的规定,王刚的主张不能成立。8.2008 年 4 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 元。由于陈朋参加 5 月 10 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 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 月 20 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重争议,迟至 2010 年 6 月20 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 月份,甲在清理陈朋
26、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 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 (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从 2008 年 6 月 10 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合同约定,陈朋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2008 年 6 月 9 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故应为 2008年 6 月
27、 10 日。 (2)虽然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仍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 172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陈朋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后,迟至 2010 年 6 月 20 日才确定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 2010 年 6 月 20 日继续计算,至 2010 年 7 月10 日届满。陈朋的监护人甲 2010 年 8 月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
28、间,法律对其权利不予保护。9.某航运公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用途为建职工宿舍。次年,航运公司在该宗地上兴建住宅楼。工程竣工后,航运公司公开向社会出售楼房,将该幢楼房卖给了某副食品公司。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查实情况后认为,航运公司公开出售自建住宅楼,属于非法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对航运公司进行了处罚,同时,通知购房人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购房人认为,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航运公司的事,所以拒绝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问:(1)土地管理部门对航运公司行为的认定是否正确? (2)购房人拒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
29、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土地管理部门对航运公司行为的认定正确。物权法第 137 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可见,在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无偿划拨给使用权人利用土地的;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能够进入市场流通的建设用地使
30、用权。航运公司建职工宿舍楼可以利用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建成后该航运公司却向社会公开销售该楼房,该楼房就变成了商品房。而商品房是只能建在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若要进入市场流通。必须转为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2)购房人拒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购房人是这片土地的使用权人,必须缴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至于购房人和航运公司之间的争议问题,由购房人和航运公司自己解决。10.甲学校与当地乙建筑公司为建设教学楼而订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工期及工程价款等内容。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经验收后交学校使用。2 年后,某日课间
31、突然发生楼梯断裂造成多名学生受伤。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则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乙公司索赔。乙公司不同意赔偿,称:(1)自己已经按照说明书与施工图纸完成了施工任务,其间学校也进行了监督;(2)合同约定楼梯的 1 年保修期已满。双方发生纠纷。 问:乙公司是否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中甲学校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法第 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甲学校是发包人,乙公司是承包人。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的工程任务并保证质量。 根据合同法第 282 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因教学楼楼梯断裂造成的,损害发生在教学楼的合理使用期限内,楼梯的断裂是由于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是乙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虽然乙公司是按照甲学校提供的设计图纸完成的,但楼梯断裂是由于质量原因而不是设计原因引起的,保证工程质量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学校派人监督也并不能降低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要求;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应指乙公司保证修理的期限,与“保质期”并非一个意义。因此,乙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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