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3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金某在某市拥有一套临街的独立住宅,在金某赴外地出差回来后,发现宏大广告公司在其房屋临街的外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的广告,字迹清晰醒目,导致金某受到左右邻居的嘲笑,其与宏大广告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宏大广告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问:(1)宏大广告公司是否有权使用金某的房屋外墙? (2)宏大广告公司应否对金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数:15.00)_2.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 年春,甲因公派赴
2、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 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 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 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
3、权利? (分数:15.00)_3.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 2000型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袋。刘某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刘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在将该车交付王某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刘某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 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刘某曾经在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 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
4、,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 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权诉讼? (3)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分数:15.00)_4.患者侯女曾在 X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
5、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 VP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 6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 X医院治疗。X 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 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 10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 VP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 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
6、 VP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 5毫克静脉注射,40 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 4小时 1次,每次剂量范围在 80毫克240 毫克之间。入院 10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 VP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 VP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 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 (分数
7、:15.00)_5.甲借给乙 20万元,乙借给丙 30万元,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现甲急于用钱,但经其调查了解,乙已无还款能力而丙有还款能力,甲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均置之不理。 问:(1)甲可否向丙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2)诉讼中各方处于何种地位? (3)设甲胜诉,丙应向谁履行?如何履行,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分数:15.00)_6.甲、乙二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 10万元,约定于次年 12月还款。次年 12月 15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
8、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 (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 (分数:15.00)_7.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 12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9、。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8.甲向乙借款 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1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万元的货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 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 (分数:15.00)_9.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 1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 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
10、,限二人于 1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分数:15.00)_10.2010年 3月 5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 3月 10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 3月 8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 6月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 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
11、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3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金某在某市拥有一套临街的独立住宅,在金某赴外地出差回来后,发现宏大广告公司在其房屋临街的外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的广告,字迹清晰醒目,导致金某受到左右邻居的嘲笑,其与宏大广告公司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宏大广告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问:(1)宏大广告公司是否有权使用金某的房屋外墙? (2)宏大广告公司应否对金某承
12、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金某对其住宅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也就对该住宅享有全面的支配权,任何人均负有不得干涉其对该住宅的支配的义务,任何人利用该住宅或住宅一部分的行为,均要取得金某的许可。本案中,宏大广告公司未经金某许可擅自使用房屋的外墙,已经构成对金某权利的侵害。 (2)根据民法通则第 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金某在与宏大广告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要求宏大广告公司恢复原状,并支付其使用金某房屋外墙应付的使用
13、费。 宏大广告公司在金某的外墙上刷写的是卫生巾的广告,造成了金某一定程度精神上的痛苦,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 1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只有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时,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由于宏大广告公司侵犯的是金某的财产权,而不是其人格权利和人格尊严,因此金某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2.甲、乙是同事,同住一宿舍。2010 年春,甲因公派赴外地工作,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一台委托给乙保管并准其使用。1 个月后,甲告诉乙因自己新买了电脑,乙保管的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出售。乙之好友丙知道后,对
14、乙表示想低价购买,并让乙写信告诉甲,谎称电脑显示器有毛病,以便低价出售。乙为帮助好友,遂按丙的意思写信告诉了甲。甲回复称,若显示器有毛病,可以低价出售。于是,丙便以 1000元价格买下,转手以 3000元的市价卖给对此并不知情的丁。丁之好友巳为向戊借款,丁表示愿以该电脑提供质押,双方订立了合同,但是,丁取得借款后却将电脑赠送给庚,庚运送电脑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电脑被毁。问:(1)该电脑应归谁所有? (2)甲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3)戊应如何保护自己权利?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乙与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 52条第 2项规定,恶
15、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无效,因此,丙无权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但丁可以因善意取得而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后丁将电脑赠与给庚,并实际交付,所有权即移转给庚。故,电脑毁损前,其所有权应归庚所有。 (2)由于乙、丙恶意串通,导致甲受有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 66条第 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甲可以要求乙、丙对自己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3)依据物权法第 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电脑已经由庚取得所有权并已经实际毁损,则丁与戊的质权因标的不能而无法设立。依担保法第 5条以及物权法第 172条第
16、2款的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依据担保法的解释第 86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交付质物的,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质人丁违背承诺将电脑赠与他人导致质押合同无效,丁有过错。如巳到期不能偿还戊的借款造成戊的损失,丁应在电脑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刘某和王某达成书面的协议,约定刘某以一辆 2000型桑塔纳换取王某面粉若干袋。刘某负责给该车安户和办理车牌号,而且在使用中如果出现任何的非人为的故障,其责任由刘某承担。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面粉交付了刘某。刘某
17、在将该车交付王某办理相关的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被盗车辆,该车被公安部门依法扣押。该汽车后来被李某认领。此时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其交付的面粉。但是,刘某说,该面粉已经被用于生产食品。于是王某要求刘某返还价款 11万元。王某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但是同时发现,刘某曾经在一个月之前在朋友的儿子郑某的生日上送给郑某 5万元人民币的生日礼物,而且半个月之前,刘某曾经将自己的一些价值 6万元的物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卖给了陌生人何某。 问:(1)王某能否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的汽车的权利?为什么? (2)王某向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价款后,王某能否再次向刘某提起撤销权诉讼? (3)王
18、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 (4)郑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5)何某在撤销权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6)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胜诉,是否可以根据该胜诉裁判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涉及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与代位权相对应的还有另外一种债的保全制度:撤销权。撤销权的产生是基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导致其总体财产的减少,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个前提。在撤销权行使的问题中同样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应当是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是
19、其本质在于:尽管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从债务人处获得的也许是正当的利益,但是这一获益行为对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1)王某不能向认领汽车的李某主张所有权。首先,汽车的所有权的转移是需要履行相关的手续的,本案件中王某并没有完成相关的手续。其次,王某也不可能根据善意取得来主张权利,虽然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且他也是善意的,但是由于本案中的汽车是盗窃物,盗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2)王某可以向刘某再次提起撤销权诉讼,因为刘某在此之前的一个月时将自己的财产赠送给了郑某,这使得刘某的财产减少,因而无法清偿王某的债权,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符合了撤销权产生的条件。同时,王某和刘某之间的基于合同纠纷而产
20、生的诉讼和撤销权诉讼是相对独立的。后者并不依赖于前者,同时前者也不排斥后者。 (3)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王某提起撤销权诉讼,应当以刘某为被告。 (4)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在撤销权诉讼中没有将郑某列为第三人,则法院可以追加郑某为第三人。 (5)何某的诉讼地位取决于其是否了解刘某低价转移财产对王某的合法权利造成了损害。如果何某了解了该情况,则王某可对刘某出售给何某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此时何某与郑某的诉讼地位相同。如果何某不了解该情况,则何某取得财产的完全的所有权,王某不得对刘某向何某出售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王某不得根据撤销权的胜诉裁判对所涉的相关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因为撤销权诉讼
21、是形成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4.患者侯女曾在 X医院住院,骨髓穿刺检查诊断为“急性淋巴白血病”。后住入另一家医院,证实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该医院即用长春新碱和强的松组成的 VP方案进行治疗,并加用环磷酰胺,共 6个疗程,病情未见缓解。因此,患者父亲数次要求回 X医院治疗。X 医院再三解释:“白血病治疗目前尚无理想的解决办法,在外院治疗两个多月,没有缓解,说明化疗效果不好,并有一定危险性。”但患者父亲表示:“知道这种病无法治愈,但作为父母总不能眼巴巴看孩子干熬,能拖一段时间就拖一段,希望能治好,到这种地步,请给试一试,把死马当活马医吧!”基于此,X 医院收侯某入院治疗。侯某入
22、院当天,即做骨髓等检查,与某医院前 10天骨髓检查相比,病情恶化,说明 VP方案治疗无效。为延长患者生存期,X 医院经讨论,决定试用异搏停加 VP方案治疗。院方取得了家属的同意和理解,但没有签字和书面手续,然后该院开始实行异搏停 5毫克静脉注射,40 毫克口服。以后,口服剂量递增,每 4小时 1次,每次剂量范围在 80毫克240 毫克之间。入院 10天后,患者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死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争执。家长认为,这种大剂量使用异搏停的方案国内未见报道过,是“拿病人做试验”,要求追究医院的责任。医院则认为,医院采用异搏停加 VP方案虽属于试验性治疗,但已征得患者同意,且患者的死
23、亡是白血病并发心脏传导阻滞、窒颤而致死。但患者家属对试用异搏停加 VP方案否认同意过,病历上没有家属签字。 问:本案中医院有无责任?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在我国,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捐献人体器官、接受手术、参加体育竞赛等),受害人同意的情形才能构成抗辩事由。那么本案中是否存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形呢?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必须要经过家属或者患者的同意,本案中侯某的家属是同意和理解医院的手术治疗方案的,但是没有在书面上签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33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治疗包括试验性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同意时,应该
24、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本案中,患者家长否认进行试验性治疗,即使患者家属口头同意进行试验性治疗,但这种同意也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因为法律要求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同意,即要求患者或者家属签字。所以本案受害人同意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抗辩事由,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医院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5.甲借给乙 20万元,乙借给丙 30万元,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现甲急于用钱,但经其调查了解,乙已无还款能力而丙有还款能力,甲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均置之不理。 问:(1)甲可否向丙提起诉讼实现自己的债权? (2)诉讼中各方处于何种地位? (3)设甲胜诉,丙应向谁履行?如何履行,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如何? (
25、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代位权问题。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 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乙怠于行使其对丙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甲造成损害,甲可以代乙之位向丙提起代位权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2)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16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
26、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在必要时可以作为第三人。 (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 2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本案中,若甲胜诉,则丙应直接向甲履行其债务中的 20万部分,对超出甲的债权的 10万元部分,甲无权提出请求,若乙参加诉讼并对此起诉丙的,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依合同法解释(一)第 20条规定,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在丙向甲清偿 20万元后,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乙、丙之间的债务部分消灭,乙对丙尚有 10万元债权。6.甲、乙二人共同出
27、资,合伙经营餐馆,约定各投资一半,盈亏也按该比例分配。后经工商登记注册,性质为个人合伙。开业不久,为经营需要,经二人商议,由甲出面以餐馆名义向丙借款 10万元,约定于次年 12月还款。次年 12月 15日,丙上门向乙催讨,乙称自己只是合伙人之一,只应按合伙协议承担一半债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问:(1)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是否有权拒绝? (2)若乙向丙偿还了所有债务,其对甲有何权利?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连带之债的问题。 (1)本案中甲、乙形成合伙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 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
28、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以餐馆名义向丙借的 10万元是合伙的债务,甲、乙作为合伙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 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中,乙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 10万元,所以,若丙只向乙要求偿还所有债务,乙无权拒绝。 (2)在连带债务中,当一个或部分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原债即消灭,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务人内部之间发生,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其他连带债务人偿付各自应承担份额的权利。在甲与乙形成的合伙关系中,甲、乙作为合伙
29、人依法应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因此,乙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甲追偿,要求甲偿付其应当承担的 5万元。7.赵某与孙某相交甚好,二人合伙做生意时,合资购买了一辆轿车,并登记在合伙企业的名下,后赵某之妻生病急需用钱,合伙企业和孙某都无力资助。赵某没有办法,趁孙某去外地之际,将该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的价格是 12万元,刘某当日即交付了全部购车款,双方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手续时,赵某谎称孙某授权其转让轿车所有权,于是将车籍转到刘某名下。孙某回来后发现此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问:基于以上案情,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
30、00)_正确答案:()解析:孙某与赵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了轿车,根据共有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可以认定该轿车是双方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通意见第 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由此可知,赵某在未征得孙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轿车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物权法第 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
31、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适用于共有人之一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场合,且财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皆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案的标的物轿车虽然是动产,但由于其特殊经济地位,法律上一般以不动产对待,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刘某可以取得轿车的所有权。8.甲向乙借款 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
32、1年。半年后,乙欲购买丙一批价值 5万元的货物,遂商议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丙表示同意。随后,乙通知了甲。又半年,甲的借款到期。 问:此时甲应向谁履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债权让与的问题。 所谓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根据合同法第 79条、第 80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中,甲与乙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乙是借款合同的债权人,其经与丙协商并通知甲后,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丙,该行为有效。债权转让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乙脱离债的关系,丙受让债权而成为债权人,
33、对甲享有债权,甲对丙负有相应债务,因此甲应就该项债务向丙履行,才能取得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9.甲将其自有的临街门面房两间分别出租给乙、丙二人经营小商店,约定租期 1年,租金若干,按月支付。甲、乙为此订立了租赁合同,而此时恰逢丙因病住院,遂未与丙订立合同,之后因双方关系不错也就未订立合同。1 年后,甲未与乙、丙商谈续租,也未提出收回房屋,乙、丙遂继续租用,租金照付。半年后,甲忽然通知乙、丙二人,要求收回房屋,限二人于 1个月内搬离。二人对此不满,遂起纠纷。 问:甲是否有权要求收回房屋?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租赁合同的期限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其中
34、甲是出租人,乙和丙均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因此具有期限性。根据合同法第 215条规定,租赁期限 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案中甲、丙之间一直未订立书面合同,据此应认定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 236条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甲、乙之间租赁合同期满后,乙继续租用房屋,租金照付,甲未表示反对,应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为不定期。 根据合同法第 232条规
35、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第 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甲与乙、丙的租赁期都是不定期,因此甲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且甲也履行了合理期限之前的通知义务,因此本案应支持甲的请求,允许其解除与乙、丙的租赁合同关系。10.2010年 3月 5日,甲、乙两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在 3月 10日之前将货物交给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 3个月内交付货款。后来甲公司在 3月 8日将货物交给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借口各种原因不交款。甲公司通过一系列的调查了解到,乙公司
36、已经负债累累,并且在 6月10日将某批机器送给了丙公司,做出此赠与后,乙公司已经没有能力交付价款了。 问:(1)甲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债权?为什么? (2)如果甲公司在交付货物之前,通过调查已经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债务累累,公司状况不佳,有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甲公司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乙公司的赠与行为。 因为作为债务人的乙公司在其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第三人,并因此对债权人甲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已经符合了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我国合同法第 74条规定了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37、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甲公司可以拒绝向乙公司交付货物,除非乙公司提供担保。 因为乙公司负债累累,经营状况不佳,而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这些足以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履约能力的担心,因此甲公司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暂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 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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