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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4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4 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 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 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 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 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 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1)王某是

2、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

3、,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分数:15.00)_2.2010年 7月 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机器 3台,每台机器价值 100万元,合同总价款 300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 3日内预付 100万元。2010 年 7月 15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接货物后 7目内付清余款。7 月 3日,甲公司支付了 100万元。7 月 10日,乙公司将 3台机器运至甲公司以作交付,但经验收检查,其中两台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予以调换,乙公司同意,但没有调换。7 月 25日,乙公司索要其余部分价款。 问:甲公司

4、能否拒绝付款? (分数:15.00)_3.李明 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分数:15.00)_4.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

5、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分数:15.00)_5.某市居民陈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款,便向个体户李某借款 14万元,李某提出要提供担保,陈某便表示让其好友林某出面作

6、担保,林某表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给李某(价值为 15万元),并由林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林某提出由于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手续,李某最后表示同意。此后,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后陈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问: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分数:15.00)_6.王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2010 年王某以 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

7、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 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王某将购房款 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分数:15.00)_7.2009年 3月 9日,原告何华应聘到被告某表业厂工作。上班第二天如厕时,原告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原告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

8、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 月 22日,何华等 1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 5000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 2008年 6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所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人民

9、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问:(1)被告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 (分数:15.00)_8.某夜,某小镇甲妻分娩,甲请私人开业医生乙至家中接生。分娩过程中,产妇突然发生危急症状,如不及时处理,产妇及胎儿均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乙除向甲提出增加部分医疗费之外,还要求甲将其祖传的一枚金戒指相赠,以示报答。否则,乙将马上停止手术离去。甲为保护妻儿性命,只好答应乙的要求。但甲的金戒指实际上早已出卖给邻居丙。无奈之中,甲只好找到丙,要求重新购回该枚金戒指。丙已知甲陷入危难,趁机大敲竹杠。甲被迫以高出原价四倍的价格购回并赠与乙。乙积极抢救,母子平安脱险。事后,甲要求法院确认

10、上述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无效。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9.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

11、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10.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 年 7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 2万元,承诺 2009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

12、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24 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李某和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 5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为 5万元。后来因为李某的生产技术不合格,生产出来的货物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某拒绝受领货物,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责任,双方就此发

13、生争议。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赔偿王某损失 4万元人民币,并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的 10天内履行协议。但是,10 天后,李某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向王某支付款项。 问:(1)王某是否可以就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可以,王某应当向何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不可以,王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将该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文书向公证机构作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该公证是否合法?对该公证文书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3)如果王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

14、来说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调解协议?倘若李某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对自己显失公平,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调解协议? (4)李某或者王某对调解协议不服,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可以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标的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题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双方当事人之间在发生争议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是基础的事实关系,而本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王某不能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

15、的法律效力,不是执行根据。 王某可以以起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债权债务内容,当事人双方有权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其执行的法律效力。而对经过公证的该种法律文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是法定的执行依据。 (2)双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处理,并且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已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3)根据法律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服,认为该协议对自己是显失公平的,均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人民

16、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调解协议。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显失公平是变更或者撤销民事合同的重要的理由。 (4)李某或者王某均享有诉讼权,对该调解协议不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是该调解协议,而不是双方当事人最初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之后,该协议即为双方当事人对原有的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处理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以货物买卖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书进行抗辩。 根据传统的观点,诉讼标的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有两个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民事调解协议。如果双方

17、当事人对货物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或者效力发生争议,则应当对货物买卖合同提起诉讼,但是,本案中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的诉讼标的应当为调解协议的合同关系。如果是申请变更调解协议,则货物买卖合同关系成为当事人主张变更调解协议或者反对变更调解协议的理由;如果主张撤销调解协议,货物买卖合同同样是主张撤销或者反对撤销的事实理由,但是,如果法院依照申请撤销了调解协议,则调解协议自始归于无效,此时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则只剩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标的只能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2.2010年 7月 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某型号机

18、器 3台,每台机器价值 100万元,合同总价款 300万元。双方订立了合同,约定甲公司在订立合同后 3日内预付 100万元。2010 年 7月 15日乙公司交付全部货物,甲公司于接货物后 7目内付清余款。7 月 3日,甲公司支付了 100万元。7 月 10日,乙公司将 3台机器运至甲公司以作交付,但经验收检查,其中两台机器不符合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予以调换,乙公司同意,但没有调换。7 月 25日,乙公司索要其余部分价款。 问:甲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案涉及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甲公司为买受人,负有依约支付价款的义务

19、。乙公司为出卖人,负有依约交付货物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 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依双方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先履行交付合格机器的义务,然后甲公司有履行支付剩余价款的义务。乙公司交付的机器不符合约定应予以调换,乙公司也同意调换,此调换也有履行的性质。因此,在乙公司未调换合格的机器之前,甲公司有权不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3.李明 9岁时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张婷带着他改嫁给楼勇。楼勇和前妻生有一女楼兰,比李明小 2岁。李明和楼兰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并且私下确定了恋爱关系。张婷和楼勇得知此事后大惊失色,认为这是乱伦,周围亲戚朋友也都纷

20、纷指责。李明和楼兰顶住压力继续相处,并决定领证结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兄妹不符合结婚条件”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问: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吗?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李明和楼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是错误的。婚姻法第 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本案中,李明和楼兰是异父异母、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兄妹,既不是直系血亲,也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之内,可以结婚。4.乙在某一期的知名杂志上发表文章,部分事实严重失实,并在文章中对某著

21、名地质学家肆意诋毁,不仅损害了地质学家本人的名誉,也给其亲属造成精神损害。于是该地质学家之女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以及该知名杂志的出版单位收回该文,以消除影响;并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科学报、中国地质矿产报和新生界杂志上发表声明,公开认错,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费 100万元。在诉讼中,作者乙和该杂志社提出反诉,认为由于甲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了文章的侵权问题,导致乙和杂志社的名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杂志销售量的减少,由此请求法院判令甲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问:对当事人甲、乙以及杂志社的上述诉讼请求,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 1

22、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即使在其死后,也不应当受到侵害。如果公民的名誉在其死后受到侵害,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8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首先,本案中,由于乙发表的文章部分内容严重失实,使社会公众对该著名地质学家作出贬损评价,已构成了对该学家名誉权的侵害,作为作者的

23、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杂志社未尽审查职责,在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明显带有侵权内容的作品,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就诉讼主体资格而言,原告甲作为该地质学家的女儿,在其父亲的名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依法有权请求法院予以保护。甲因其父的名誉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神补偿和经济赔偿费,理应支持,但所诉赔偿数额过高,故酌情予以判处。 再次,就反诉问题而言,甲在乙的文章发表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反映意见,且根据案件介绍,其所反映的意见并未在社会上散发,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其行为不构成对作者及杂志社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对于作者乙和杂志社的反诉,没有事实根据,法院应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

24、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法院应判令停止杂志的销售以控制和消除不利影响,且应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杂志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另外,对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酌情判令侵权人乙和杂志社赔偿。5.某市居民陈某准备外出做生意,急需现款,便向个体户李某借款 14万元,李某提出要提供担保,陈某便表示让其好友林某出面作担保,林某表示愿意以其所有的房屋一栋抵押给李某(价值为 15万元),并由林某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订立后,林某提出由于手续复杂,费用过高,反复要求不办理登记

25、手续,李某最后表示同意。此后,李某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利息及借款期限。后陈某经营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李某遂起诉要求陈某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的义务,并要求对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问:本案中的抵押权是否成立?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物权法第 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

26、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物权法第 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从以上规定可知,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办理登记,否则,抵押权不成立。 我国物权法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抵押权作为一种他物权,其设立等要严格遵循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既然规定了特定财产的抵押要经过登记才能成立,当事人就不能约定抵押权不经登记亦有效成立,当事人也不能取得未经登记的特定财产抵押权。因此,本案中李某与林某为节约抵押登记的费用而未予登记的法律后果就是债权人李某没有取得林某房屋的抵押权,也就不能请求拍卖、变卖该房屋,更无权请求房屋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6.王

27、某在某城镇拥有一处私房。2010 年王某以 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刘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王某遂将房屋交付刘某居住,但双方基于对对方的信任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王某与刘某因其他事情发生纠纷,王某又将该房屋以 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赵某,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王某将购房款 5万元退还给刘某,并要刘某搬出该房,双方发生争执,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或由王某赔偿损失。 问:(1)刘某与赵某,谁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本案中,赵某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时明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交易关系,处理结果是否有所不同?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

28、王某与刘某虽然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也实际交付了房屋给买受人,但根据物权法第 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 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刘某虽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但却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在王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后,赵某合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基于所有权,可以请求刘某搬出房屋,返还原物。刘某基于有效

29、的买卖合同,仅仅取得对王某的债权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得对抗赵某的物权,这就是所谓的物权优先性原则。因此,本案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法院确认赵某拥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由王某对刘某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赵某非善意,根据合同法第 52条的有关规定,导致其与王某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赵某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王某本人仍然是房屋的所有人。7.2009年 3月 9日,原告何华应聘到被告某表业厂工作。上班第二天如厕时,原告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原告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

30、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 月 22日,何华等 18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 5000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 2008年 6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所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问:

31、(1)被告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 (2)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被告的辩护理由不成立。 (2)在本案中,被告表业厂为规范企业的管理而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无可厚非,是企业管理的自主行为。然而,被告将摄像头安装在男厕所内却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厕所应当是一个不受他人监视干扰的场所,任何人都不愿意在自己如厕的时候被他人窥视自己的隐秘部位。自然人对其身体的隐秘部位所享有的不为他人窥视的权利,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不顾他人的隐私权,擅自在男厕所内安装摄像头,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男职工不能轻松自如地如厕,而且被告还通过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放

32、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这是明显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本案中,有职工证明曾经在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看到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因而,被告提出的“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8.某夜,某小镇甲妻分娩,甲请私人开业医生乙至家中接生。分娩过程中,产妇突然发生危急症状,如不及时处理,产妇及胎儿均有生命危险。在这种情况下,乙除向甲提出增加部分医疗费之外,还要求甲将其祖传的一枚金戒指相赠,以示报答。否则,乙将马上停止手术离去。甲为保护妻儿性命,只好答应乙的要求。但甲的金戒

33、指实际上早已出卖给邻居丙。无奈之中,甲只好找到丙,要求重新购回该枚金戒指。丙已知甲陷入危难,趁机大敲竹杠。甲被迫以高出原价四倍的价格购回并赠与乙。乙积极抢救,母子平安脱险。事后,甲要求法院确认上述赠与行为与买卖行为无效。 问:本案如何处理?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主要是可变更、可撤销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1)乙强迫甲赠与金戒指的行为属于胁迫行为; (2)丙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 (3)甲有权请求撤销该两项民事行为。 原因是我国合同法第 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

34、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9.贾某(男)和薛某(女)婚后生有一女贾佳。2003 年贾某和薛某协议离婚,贾佳随薛某生活,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80元。2004 年,薛某再婚,但其再婚丈夫王某不同意贾佳跟他们同住。薛某无奈,只好将贾佳送到自己的父母家生活,并将其改名为薛佳。贾某得知后很生气,以改名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2009 年,薛某因车祸去世。薛某的父母抚养薛佳发生困难,于是要求贾某负担抚养费。贾某主张薛佳应由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抚养,自己停止支付抚养费已达两年之久而薛

35、某在生之年并未提出异议,说明薛某已经放弃了这一权利。2010 年,王某去世,薛某的父母提出,薛佳作为王某的继女,有权继承其遗产。 问:(1)薛某有无权利为其女改姓?贾某以此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否合法?为什么? (2)薛某的再婚丈夫王某对薛佳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3)薛佳有无权利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1)薛某有权为其女儿改姓,因为婚姻法第 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也不因子女改姓而免除,因此贾某以女儿改姓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是不合法的。 (2)王某对薛佳没有抚养义务,因为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王某

36、并没有和薛佳共同生活,也没有将其收养为养子女,因此不承担抚养教育薛佳的义务。 (3)薛佳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婚姻法第 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只有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才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抚养教育薛佳,因为他们之间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薛佳也就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10.张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2009 年 7月,张某要去南方投资开餐馆,急需资金,于是向王某借款 2万元,承诺 2009年底还清本息,并用张某自有的一辆摩托车作抵押,双方就抵押办理了相关的

37、手续。在张某去南方期间,张某的弟弟擅自将摩托车开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报废。张某在南方经营亏损,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无力偿还本息,且张某基于兄弟情分,没有向其弟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另外,张某办理摩托车抵押登记手续时,其弟在场,完全知悉抵押事宜。 问:在张某放弃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王某可否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分数:15.00)_正确答案:()解析:首先,王某与张某关于设定抵押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要件齐备,因此,王某取得受法律保护的抵押权。 其次,虽然一般情况下,作为侵权行为客体的财产权,主要是指所有权,但他物权作为一种民事财产权利,存在

38、受侵害的可能,法律就要提供救济途径,否则难以称其为权利。在本案中,张某的弟弟的行为构成对王某抵押权的侵害:第一,张某之弟擅自开走已设立抵押权的摩托车并造成车辆毁损,由此导致王某的抵押权由于标的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随后由于张某丧失偿债能力,王某实际遭受了经济损失;第二,张某之弟的行为本身没有经过合法权利人许可,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第三,张某之弟在张某办理抵押的手续时在场,在明知道存在抵押权的情况下仍擅自开走摩托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主观过错;第四,张某之弟的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张某之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次,即便张某没有放弃对其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王某在实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仍可以向张某之弟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综上,王某基于其合法的抵押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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