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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人身权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人身权及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原告武林的丈夫张岩因其庄稼缺水,即雇请被告张春为其抽水抗旱。双方在协商报酬等事项后,被告张春自备潜水抽水泵,安放在离原告的田地较远的地方开始抽水作业。此后,被告除回家吃饭时离开抽水场地外,一直守护在机器旁。到下午四点多时,张岩从自家地里来到抽水作业处,才知被告没有停机便离开抽水场地回家吃饭,又在家小睡了半小时。当有人喊“水泵电死人了”,张春才急忙赶到抽水场地,只见张岩倒在安装水泵的田中,水泵压在其胸部。被告当即切断电源,但张

2、岩已断气身亡。后查明,死者系擅自搬动水泵触电死亡。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张岩死亡的损失,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2.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

3、失。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3.2008 年,齐女与李男恋爱,不久两人便同居。同年 9 月,齐女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两人便到一个体医生那里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做手术前,李男为了避免以后同居时齐女再次怀孕,在未征得齐女同意的情况下便悄悄关照医生,让医生在做人流手术后给齐女上一道节育环。个体医生以为这是齐女自己同意的,便照李男的话办了。2010 年 7 月,齐女与李男为琐事发生口角闹翻,继而分手。同年 11 月齐女与杨某结婚,婚后齐女一直不孕,到医院检查该二人生殖系统均正常,但是后来才发现齐女带有节育环。齐女经过回忆,认为只有 2008 年

4、 9 月那次人流才有可能放节育环,便质问李男和当初的那位大夫,二人均承认放节育环的事实。齐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男赔偿损失。问:(1)本案涉及什么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何?(2)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4.江某系著名的导演。2010 年被告某影视中心摄制组想要拍摄 20 集电视连续剧,该摄制组未经江某同意,便以影视部和该连续剧摄制组的名义,散发广告。广告上写有“该片由我国著名导演江某执导”。2011年初,江某向法院起诉。问:(1)本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常见的类型有哪些?(2)江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分数:15.00)_5.李某与张某二人都经营服装店。李某的店名为“大

5、鸟西服店”,在霞飞街 31 号营业。张某的店为“小张西服店”,在河广街营业。后来张某在一次搬迁广告中称自己在霞飞街 31 号所开的“大鸟服装店”搬到某某处。李某见报后认为张某假冒自己的服装店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遂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问:(1)本案涉及什么侵权行为?(2)这种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其常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3)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6.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刊物刊登了我省最先进的彩扩设备落户某市的报道,介绍了该照相馆引进的彩扩设备的先进性能和该馆精湛的摄影技术,并配发了原

6、告的上述照片。该刊记者王林在撰写此文时,要求该照相馆提供较好的照片一张并配发。照相馆将原告的上述照片提供该刊,并称已征得本人同意。该刊未向照相馆收取费用,但向该幅照片的摄影者谢某付给了 20 元稿酬。该刊物发行后在原告单位引起一部分人议论,说“李云在报纸上出风头”、“爱臭美”,等等。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损害,曾找两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两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引起单位同事议论纷纷,使其难以见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刊物则辩称,刊物属于内部刊物,并不

7、以营利为目的,故未侵权。问:(1)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7.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怀恨在心。2010 年 5 月,原告新婚后不久,被告即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材料四处张贴。在材料中,被告宣称原告从小就被其继父蹂躏,人格怪异,等等。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遂于同年 6 月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10000 元。被告则辩称,其散发的材料内容属实,法院可以查证。但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说的内容完全失实。问:(1)本案涉及何种侵权行为?(2)该种侵权责任的

8、构成要件是什么?(分数:15.00)_8.2009 年 3 月 9 日,原告何华应聘到被告某表业厂工作。上班第二天如厕时,原告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原告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 月 22 日,何华等 18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 5000 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

9、在 2008 年 6 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所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问:(1)被告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2)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分数:15.00)_9.张某与李某都开诊所,两家诊所距离很近,因为病人多少而闹别扭,李某常常指责张某医术不如自己,欺骗病人。但是实际上,张某的诊所合法经营,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医术高明,时常为困难病人免费治病,诊所里就有几面乡邻送的锦旗挂在墙上。一

10、日,李某酒后来到张某的诊所,出言不逊,当着大家的面说张某对病人欺骗药费,并伸手将张某诊所墙上的两面锦旗撕下,扔到门外。张某以被告撕下病人送的锦旗,侵犯其荣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问:李某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分数:15.00)_10.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 5 周岁。2008 年 4 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 年 12 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

11、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2)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人身权答案解析(总分:15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0,分数:150.00)1.原告武林的

12、丈夫张岩因其庄稼缺水,即雇请被告张春为其抽水抗旱。双方在协商报酬等事项后,被告张春自备潜水抽水泵,安放在离原告的田地较远的地方开始抽水作业。此后,被告除回家吃饭时离开抽水场地外,一直守护在机器旁。到下午四点多时,张岩从自家地里来到抽水作业处,才知被告没有停机便离开抽水场地回家吃饭,又在家小睡了半小时。当有人喊“水泵电死人了”,张春才急忙赶到抽水场地,只见张岩倒在安装水泵的田中,水泵压在其胸部。被告当即切断电源,但张岩已断气身亡。后查明,死者系擅自搬动水泵触电死亡。原告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张岩死亡的损失,并支付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问:(1)本案涉及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

13、?(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存在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张春与张岩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合同关系。因为张春依据双方协议,承担的义务不是只提供劳务,而是包括自带水泵,最后要向张岩提供工作成果。二是张春与张岩成立侵权责任关系。被告张春的行为导致其未能阻止他人擅自接触水泵,最终导致张岩死亡。被告应当预见到其擅自离开水泵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危害,但因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因而被告主观上是有过失的。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对张岩生命权的侵害。三是原告与张岩之间发生继承关系。(2)根据民法通则第 98 条、第 106 条第 2 款、第 119 条的规定,被告应当赔偿被害人的医疗抢救费用,并应当支付

14、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以及赔偿原告因为丈夫去世带来的精神损失。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18 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另外,同法第 26 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张岩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为他应当知道水泵有危险,不能随便搬动,却在管理人张春离开时擅自搬动。因受害人张岩有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15、)解析:2.原告齐某与二被告于某、王某系邻居,于某、王某二人为姐妹关系。双方当事人平素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口角。某日,齐某从于某、王某家院外路过时,正好于某所养的狗在路边。于某说齐某打了她的狗,叫出王某,共同指责齐某。齐某反驳,于某、王某即骂齐某,并动手打齐某。于某、王某二人将齐某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将齐某的上衣扒掉,于某还用手拨弄齐某的胸部,进行羞辱。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1)本案二被告与原告成立什么法律关系?(2)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

16、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成立侵权法律关系,两被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于某和王某在实施殴打行为时有着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 130 条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第 8 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害。)解析:3.2008 年,齐女与李男恋爱,不久两人便同居。同年 9

17、月,齐女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两人便到一个体医生那里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做手术前,李男为了避免以后同居时齐女再次怀孕,在未征得齐女同意的情况下便悄悄关照医生,让医生在做人流手术后给齐女上一道节育环。个体医生以为这是齐女自己同意的,便照李男的话办了。2010 年 7 月,齐女与李男为琐事发生口角闹翻,继而分手。同年 11 月齐女与杨某结婚,婚后齐女一直不孕,到医院检查该二人生殖系统均正常,但是后来才发现齐女带有节育环。齐女经过回忆,认为只有 2008 年 9 月那次人流才有可能放节育环,便质问李男和当初的那位大夫,二人均承认放节育环的事实。齐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男赔偿损失。问:(1)本案涉及什么民事

18、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何?(2)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在本案中,李男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健康权,应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齐女造成的精神和身体伤害进行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 98 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承担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如下构成要件:第一,须有损害事实,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事实确实存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身体健康损害和精神痛苦损害。第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因合法行为而引起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为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违法的加害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的加害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的加害行为。本案的被告实

19、施的行为是一种积极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的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存在。这一要件要求损害事实必须是由加害人的行为所引起的。本案中,因果关系比较容易确定,原告婚后不能生育的结果就是因为被告在其做人流时故意让医生为其放置了节育环所致。第四,加害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确认侵害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一般不能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在主观上具有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故意。(2)通过以上分析,被告的行为具备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民事责任的四个要件,因而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应赔礼

20、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害。)解析:4.江某系著名的导演。2010 年被告某影视中心摄制组想要拍摄 20 集电视连续剧,该摄制组未经江某同意,便以影视部和该连续剧摄制组的名义,散发广告。广告上写有“该片由我国著名导演江某执导”。2011年初,江某向法院起诉。问:(1)本案涉及何种民事责任?这种侵权行为常见的类型有哪些?(2)江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被告的行为属于盗用原告的姓名。原告享有姓名使用权,即对自己姓名进行使用的权利。姓名使用权具有专有性,任何人不得阻止、盗用、冒用和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姓名。被告的这种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违反

21、了民法通则关于保护公民姓名权的禁止性规范,给姓名权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该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构成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对公民姓名权的侵害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第二,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本案被告的行为正属于第二种侵害行为,即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散发的广告上使用其姓名,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具有一定目的,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2)江某的诉讼请求成立,被告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恢复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解析:5.李某与张某二人都经营服装店。李某的店名为“大鸟西服店

22、”,在霞飞街 31 号营业。张某的店为“小张西服店”,在河广街营业。后来张某在一次搬迁广告中称自己在霞飞街 31 号所开的“大鸟服装店”搬到某某处。李某见报后认为张某假冒自己的服装店名称作搬迁广告,侵犯了自己的名称权,遂起诉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问:(1)本案涉及什么侵权行为?(2)这种权利的内容是什么?其常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3)本案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搬迁广告中使用与原告店名相同的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侵害他人名称权的行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

23、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因此,被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2)所谓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使用自己的名称并不受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的名称,须向工商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才可使用,而且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同一县、市境内,对同行业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只准登记注册一个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登记注册的名称。本案中张某擅自以李某的店名在报纸上作搬迁广告,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

24、承担民事责任。名称权包括以下内容:名称专有权,指对于核准登记的名称,其所有人有使用并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名称变更权,权利主体有变更名称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得非法干涉;名称的变更要经过原登记机关的登记。侵害名称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盗用他人名称从事不法行为,如为了从事非法担保,非法加盖他人的财务章。第二,假冒他人名称牟取非法所得,如将他人名称当做自己的名称加以宣传,本案被告的行为正属于此。第三,非法干涉他人对名称的使用。第四,在转让企业名称或企业分立后,非法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即构成对真正权利人的侵害。(3)被告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如果原告遭受损失的话,被告还要赔

25、偿其损失。)解析:6.原告李云在被告某照相馆拍了一张半身彩色照片。数日后,原告将照片取回。半年后被告某刊物刊登了我省最先进的彩扩设备落户某市的报道,介绍了该照相馆引进的彩扩设备的先进性能和该馆精湛的摄影技术,并配发了原告的上述照片。该刊记者王林在撰写此文时,要求该照相馆提供较好的照片一张并配发。照相馆将原告的上述照片提供该刊,并称已征得本人同意。该刊未向照相馆收取费用,但向该幅照片的摄影者谢某付给了 20 元稿酬。该刊物发行后在原告单位引起一部分人议论,说“李云在报纸上出风头”、“爱臭美”,等等。原告认为自己受到损害,曾找两被告协商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26、两被告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引起单位同事议论纷纷,使其难以见人,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该刊物则辩称,刊物属于内部刊物,并不以营利为目的,故未侵权。问:(1)两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原告的肖像照片与文字配发使用,而该文中确有广告内容,能够起到广告作用,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时具有营利目的。被告有营利目的可以说明被告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时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是有过错的。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使用原告的肖像照片,而且此种使用不

27、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形,不具有阻却违法性的理由,因而是一种侵犯原告肖像权的不法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引起原告单位同事议论纷纷,给原告造成精神上的负担和痛苦,并致头痛、头晕去医院治疗,说明原告受到了实际损害。(2)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8、,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停止销售印有照片的刊物,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解析:7.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怀恨在心。2010 年 5 月,原告新婚后不久,被告即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材料四处张贴。在材料中,被告宣称原告从小就被其继父蹂躏,人格怪异,等等。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遂于同年 6 月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 10000 元。被告则辩称,其散发的材料内容属实,法院可以查证。但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说的内容完全失实。问:(1)本案涉及何种侵权行为?(2)该种侵权责任的构

29、成要件是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本案中,被告将印有侮辱性词语的材料加以散发,给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所享有的就其品质、信誉、才能等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他人的名誉。名誉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定性,法律对名誉权的客体范围及其内容的限制都做出了规定。第二,专有性,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它与人身不可分离,既不能转让也不能被剥夺。第三,与财产相关联性,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其本身并非财产,不能直接表现为财产利益,但是它体现了主体的精神利益与财产利益有很大的关

30、系,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不可避免地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2)侵害名誉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相同,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又具有其自身特点,故其认定标准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有些不同。第一,行为人向特定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指以暴力、语言、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诽谤,是指通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行为一般也可以分为口头语言诽谤与书面文字诽谤两类。除了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外,该行为还必须指向

31、特定的人。本案的受害人特定化为原告本人。第二,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一般来说,诽谤行为都是公开地向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散布。“造成一定的影响”,“造成损害”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四处散发传单的行为足以造成影响,形成损害。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只要能证明有损害名誉权的行为存在,不需证明实际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可认定为损害名誉权,因为“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知悉”是以推断受害人的名誉在他人心中受到影响。侵害名誉权会造成精神损害,有时也会损害财产权利,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精神伤害极大。第四,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32、当然要承担民事责任,过失行为也会形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因为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主要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并造成其名誉、精神损害及财产损失。本案中,被告是出于故意实施的行为,故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此外,该行为还要求侵害行为与侵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以相当因果关系为判断标准。本案也是具备因果关系的。故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解析:8.2009 年 3 月 9 日,原告何华应聘到被告某表业厂工作。上班第二天如厕时,原告抬头惊见头上方有一架电视探头在来回转动,吓得他“赶紧停下”。原告于是买了一台照相机,在厕所里拍下“探头”作为证据。其他工人证实,因工作需要进入装有闭路监视器的写字楼办公大厅

33、,好几次透过玻璃窗看到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本案另外两名原告也表示,曾在该办公室里看到过男厕所内的情形。3 月 22 日,何华等 18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每人 5000 元。表业厂则辩称,厂方为了规范管理,在 2008 年 6 月安装厂内闭路电视系统时,在男厕所安装了一个摄像头。但这个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所内部的画面。因厂方没有实施侵害原告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行为,原告名誉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厂方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问:(1)

34、被告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2)被告侵犯了原告什么权利?(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被告的辩护理由不成立。(2)在本案中,被告表业厂为规范企业的管理而设置闭路电视监视系统无可厚非,是企业管理的自主行为。然而,被告将摄像头安装在男厕所内却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因为厕所应当是一个不受他人监视干扰的场所,任何人都不愿意在自己如厕的时候被他人窥视自己的隐秘部位。自然人对其身体的隐秘部位所享有的不为他人窥视的权利,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不顾他人的隐私权,擅自在男厕所内安装摄像头,致使包括原告在内的许多男职工不能轻松自如地如厕,而且被告还通过办公室里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这

35、是明显地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本案中,有职工证明曾经在厂方老板办公室里看到两台闭路监视器正在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因而,被告提出的“摄像头只与电源连接,没有与监视器连接,这样的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监视屏幕不可能显示男厕内部的画面”的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应当承担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解析:9.张某与李某都开诊所,两家诊所距离很近,因为病人多少而闹别扭,李某常常指责张某医术不如自己,欺骗病人。但是实际上,张某的诊所合法经营,而且服务态度很好,医术高明,时常为困难病人免费治病,诊所里就有几面乡邻送的锦旗挂在墙上。一日,李某酒后来到张某的诊所,出言不逊,当着大家的面说张某对病人欺骗药费,并伸手将

36、张某诊所墙上的两面锦旗撕下,扔到门外。张某以被告撕下病人送的锦旗,侵犯其荣誉权为由,起诉到法院。问:李某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利?(分数:15.00)_正确答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见,李某侵犯了原告的荣誉权。李某以损害对方的荣誉为目的,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侵害了张某的荣誉权。张某对于自己获得的荣誉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解析:10.李飞与王楠是夫妻关系

37、,双方结婚后生一男孩,取名李阳,现年 5 周岁。2008 年 4 月,王楠遇车祸不幸死亡,此后其父王富贵和母亲王翠萍经常到李飞家帮助照看外孙李阳。2008 年 12 月的一天,王富贵和王翠萍来到李飞家,对他讲他们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回家探亲并想见一见李阳,能否让李阳去他们家住两三天,李飞表示同意。一周后,王富贵打电话给李飞,以李阳愿意住在他们家并且李飞工作繁忙不便照顾孩子为由要求由他们来抚养李阳。李飞表示不同意,并立即去王富贵家要领回孩子,遭到王富贵和王翠萍的拒绝。此后,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二人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李飞万般无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富贵和王翠萍将李阳送回。

38、两被告辩称他们是李阳的外祖父母,有权抚养自己的外孙,不同意将李阳送回。问:(1)本案中,王富贵和王翠萍侵害了李飞什么权利?(2)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本案中,两被告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李阳年仅 5 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应当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当其母亲因车祸死亡时,其父亲李飞就成为唯一的监护

39、人。李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地履行了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并且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剥夺其监护权的情形,因此李飞应当享有对李阳的监护权。两被告作为李阳的外祖父母可以对李阳进行照顾和探视,在李飞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将李阳接回家居住,因此两被告经李飞同意后将李阳接回家小住几天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但是两被告强行将李阳留在自己家中,拒绝李飞将儿子领回家的行为则是违法的,侵害了李飞的监护权。两被告提出因李飞工作繁忙,而应当由他们享有监护权,此种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李飞及其家人虽多次做两被告的工作让他们将李阳送回,均被其断然拒绝,说明两被告存在着侵害他人监护权的主观故意。由此可见,两被告的行为符合侵害监护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应当停止实施侵害行为,允许原告李飞将李阳接回家或者亲自将李阳送回原告李飞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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