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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 2007 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 2 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 年后,许

2、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 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2.8 岁的金英子是儿童影星,片酬颇丰。其伯父金某不幸身患重病,支出巨额医药费,家中不堪重负,故向金英子之父金峰求助。金峰在征得金英子同意后,以

3、金英子的名义赠与金某 3 万元。金英子之母叶芳得知后大为不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而金峰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问: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3.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 10 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 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

4、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分数:15.00)_4.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 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 4 月 2 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

5、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分数:15.00)_5.1998 年 1 月,王子同和朋友合伙到南方做生意,不料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家人四处查访无果。王子同年轻的妻子张琴带着幼子王贝贝生活,经济很是困难。2002 年 3 月,张琴在娘家人的劝告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王子同的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最后,法院宣告王子同死亡。张琴、王贝贝和王子同的父母继承王子同的财产。2004 年 4 月,张琴和郭自强结婚,但因为郭自强不愿意要孩子,张琴只好忍痛将王贝贝送养给吕雄

6、夫妇。2005 年 1 月,郭自强遭遇车祸死亡。2010 年 8 月,王子同突然归家。原来他做生意被骗去身上全部财产,自觉无颜见人,在外流浪了几年,无奈实在思念妻儿,于是返乡。得知家中变故后,王子同向法院申请,请求:(1)恢复和张琴的婚姻关系;(2)撤销吕雄夫妇和王贝贝的收养关系;(3)张琴和父母返还财产。问:(1)在王子同父母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琴的申请宣告王子同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3)如果吕雄夫妇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是否应根据王子同的请求判决解除吕雄夫妇和王贝贝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是否

7、应返还财产?为什么?(分数:15.00)_6.8 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7.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

8、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问:(1)肖玲玲作为 10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

9、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分数:15.00)_8.2007 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 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 年 12 月 2 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 2 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 1 万元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

10、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9.2006 年 2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后,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C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上约定:(1)C 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其中 A 公司投资 50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B 公司投资100 万元,以厂房和生产资料形式出资;(2)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同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依照约定将 50 万元汇入 B 公司开设的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并且举行了

11、三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C 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A 公司多次催促,B 公司就是不去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07 年 5 月,A 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情况需要,要求 B 公司退回其投资款项,而 B 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A 公司于是将 B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 50 万元。问:(1)C 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2)B 公司是否应当将 50 万元投资款返还给 A 公司?为什么?(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一)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

12、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李强(男)和许晓玲(女)于 2007 年结婚。婚前许晓玲就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经治疗虽有所好转,但对日常生活仍有巨大影响,经常训斥甚至打骂李强。两年后,李强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共有财产 2 万元经李强同意判归许晓玲所有。法院指定许晓玲的父亲许炳义作为许晓玲的监护人,许炳义以自己年老力衰无力照顾许晓玲为由拒绝监护。许晓玲的哥哥许晓海表示愿意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于是法院指定许晓海为许晓玲的监护人。1 年后,许晓玲的姐姐许晓梦发现,许晓海动用许晓玲离婚后获得的 2万元做生意,而且由于经营不善已经赔掉大半。许晓梦立刻提出,许晓玲的

13、钱应该用来保障其生活,不得挪作他用,并要求取代许晓海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许晓海辩称,自己做生意所挣的钱也是用来扶养许晓玲的。双方争执不下,许晓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许晓玲的监护人。问:(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许晓海有无权利动用被监护人许晓玲的财产?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许炳义拒绝监护的理由成立,因为监护人必须有监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 14 条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

14、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本案中,许炳义年老力衰无监护能力,法院应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2)许晓海没有权利动用许晓玲的财产,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许晓海用许晓玲的财产来做生意,且赔掉大半,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是不合法的。(3)许晓海应赔偿许晓玲的财产损失;同时,法院应撤销许晓海的监护权,改由许晓梦担任许晓玲的监护人,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3 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

15、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解析:2.8 岁的金英子是儿童影星,片酬颇丰。其伯父金某不幸身患重病,支出巨额医药费,家中不堪重负,故向金英子之父金峰求助。金峰在征得金英子同意后,以金英子的名义赠与金某 3 万元。金英子之母叶芳得知后大为不悦,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而金峰则认为,自己的行为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是合法有效的。问: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金峰代金英子所为赠与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

16、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限制性规定不以被监护人的同意为转移,因为被监护人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金峰代理金英子的赠与行为,虽然得到了金英子的同意,但却不是为了金英子的利益,因此无效。)解析:3.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 10 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 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

17、踪?为什么?(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张某有权申请李某失踪,因为他是利害关系人。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 2 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通意见第 24 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张某作为被申请人李某的债权人,和李某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有权申请李某失踪。(2)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

18、意见,有权申请公民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只要其中有人提出申请且满足宣告失踪的实质条件,即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反对,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作出失踪宣告。(3)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民通意见第 30 条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遵循对失踪人财产有利的原则。李某之妻丁某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显然不利于李某财产的管理,故不应由其代管,而应由李某之母王某代管。)解析:4.涂某是一位旅游爱好者。2004 年夏天,涂某决定独身赴西藏旅行,并表示要到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去探险。其妻林某苦苦劝阻,无果。涂某留下一份遗嘱给自己的父母,然后就去了西藏。刚开始,涂某还时常寄信、寄明信片回家,但自 2

19、005 年 3 月 1 日起,涂某就音讯全无。涂某一家到处打听仍无结果。2010年 4 月 2 日,涂某的妹妹从父母处得知,涂某在遗嘱里给自己留了一些财产,便找到林某要求分割财产。林某不同意,坚信涂某一定会回来。为分得财产,涂某的妹妹不顾林某的反对,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同时,涂某的单位也准备向法院申请涂某死亡,以便将其除名。问:(1)涂某的单位有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吗?为什么?(2)法院是否应当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单位无权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为单位和涂某之间是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有权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2

20、)法院不应支持涂某的妹妹的申请。民通意见第 25 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也就是说,申请下落不明人死亡受上列顺序的限制。本案中,涂某的配偶林某不同意申请宣告涂某死亡,因此涂某的妹妹作为顺序在后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解析:5.1998 年 1 月,王子同和朋友合伙到南方做生意,不料一去不复返,音讯全无,家人四处查访无果。王子同年轻的妻子张琴带着幼子王贝贝生活,经济很是困难。2002 年 3 月,张琴在娘家人的劝告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子同死

21、亡。王子同的父母表示坚决反对,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最后,法院宣告王子同死亡。张琴、王贝贝和王子同的父母继承王子同的财产。2004 年 4 月,张琴和郭自强结婚,但因为郭自强不愿意要孩子,张琴只好忍痛将王贝贝送养给吕雄夫妇。2005 年 1 月,郭自强遭遇车祸死亡。2010 年 8 月,王子同突然归家。原来他做生意被骗去身上全部财产,自觉无颜见人,在外流浪了几年,无奈实在思念妻儿,于是返乡。得知家中变故后,王子同向法院申请,请求:(1)恢复和张琴的婚姻关系;(2)撤销吕雄夫妇和王贝贝的收养关系;(3)张琴和父母返还财产。问:(1)在王子同父母只同意申请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张琴的申请宣告王子

22、同死亡,是否合法?为什么?(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为什么?(3)如果吕雄夫妇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院是否应根据王子同的请求判决解除吕雄夫妇和王贝贝之间的收养关系?为什么?(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是否应返还财产?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民通意见第 29 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本案中,张琴作为第一顺序申请人主张申请宣

23、告死亡,王子同父母作为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无权反对。(2)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民通意见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张琴并不是尚未再婚的,而是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因而王子同和张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使张琴同意继续和王子同做夫妻,两人也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法院不应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因为民通意见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

24、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4)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返还财产。民通意见第 40 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王子同的财产因其被宣告死亡被其父母和张琴继承,如果原物仍在,应当返还;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王子同的父母和张琴应对王子同进行适当补偿。)解析:6.8 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

25、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小明的父母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明是在学校上课

26、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父母承担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应当说其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2)光远小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 160 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该损害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且老师在上课时间擅自外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光远小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3)民通意见第 158 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

27、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如果小明的母亲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小明的父亲就要共同承担责任。)解析:7.原告肖玲玲,从小深得外祖母王氏喜爱。2008 年夏天,9 岁的肖玲玲在王氏家中过暑假。王氏对肖玲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 2 万块钱,以后上大学用。”次日,王氏果真以肖玲玲的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 2 万元人民币。肖玲玲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其母李一萍。2011 年夏天王氏去世,她的子女李一萍、李一明和李一丹在分割遗产时对王氏以肖玲玲的名义存入银行的 2 万元的归属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李一萍主张这笔钱应归肖玲玲,不能划入遗产范围。而李一明和李一丹则认为,赠与发生时

28、肖玲玲才 9 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赠与无效,这笔钱应列入遗产范围参与分割。问:(1)肖玲玲作为 10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能否取得该赠与?(2)该赠与行为是否为以肖玲玲考上大学为条件的附条件民事行为?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肖玲玲有权接受该赠与。民通意见第 6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据此,未成年人从事的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从法理上说,王氏赠与肖玲玲的 2 万元,对于肖玲玲而言是纯获利益的行为,并不需要其具备行为能力。因此,他人不得以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

29、张无效。(2)该赠与行为不是附条件民事行为。所谓附条件民事行为,是指以未来某一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为生效要件或者解除要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王氏的话旨在鼓励肖玲玲好好学习,而不是指肖玲玲上大学后赠与才生效,因此不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解析:8.2007 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 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 年 12 月 2 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 2 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 1 万元

30、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母亲张利,而非爷爷奶奶。民法通则第 16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除非父母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出现其他法定事由,监护人不能变更。如果确应变更,也应经过法定程序。本案中。王丁丁搬到爷爷奶奶家居住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他和母亲张利之间

31、的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关系。(2)应首先用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的存款单偿债,不足部分由其母亲张利偿还。民法通则第 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本案中,王丁丁继承了父亲所留的遗产 1 万元存款,属于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应该首先用这 1万元赔偿李东东,剩余部分由其监护人张利承担。)解析:9.2006 年 2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经过多次

32、协商后,决定共同发起设立 C 公司。A 公司和 B 公司在发起人协议上约定:(1)C 公司拟注册资本为 150 万元,其中 A 公司投资 50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B 公司投资100 万元,以厂房和生产资料形式出资;(2)出资各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同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依照约定将 50 万元汇入 B 公司开设的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选举确定了董事会,并且举行了三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但是,上述程序完成后,C 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也没有办理登记注册手续。A 公司多次催促,B 公司就是不去登记注册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07 年 5 月,A 公司

33、因为自身经营情况需要,要求 B 公司退回其投资款项,而 B 公司坚决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A 公司于是将 B 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投资款 50 万元。问:(1)C 公司是否成立?为什么?(2)B 公司是否应当将 50 万元投资款返还给 A 公司?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C 公司尚未成立,因为企业法人必须经过工商登记,方始成立。公司法第 6 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

34、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2)B 公司应将 50 万元投资款返还给 A 公司。由于 C 公司没有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即虽经设立,但并没有最终成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于 B 公司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其主要义务之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A 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发起人协议,并可要求 B 公司返还财产,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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