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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四)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四)及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10 年冬天,北京气温骤降,持续多日,一时间羽绒服热销,供不应求。由于先前气象专家均预测该年冬天是“暖冬”,各大商场的羽绒服存货均为数不多。A 百货商场采购部主管李某看到市场需求后,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向羽绒服生产商 B 公司采购 5000 件羽绒服。货物到达后,A 百货商场即开始对外销售,仅仅三日就销售出 1000 件。不料天有不测风云,三日后天气即急剧变暖,并且持续半月有余,羽绒服销量大减。眼看冬季就要过去,A

2、百货商场总经理张某心急如焚,B 公司又多次追讨货款,遂主张采购部主管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B 公司无奈,诉至法院。问:(1)在 A 百货商场追认合同之前,李某代理 A 百货商场与 B 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2.廖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随身携带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便对外签约。后廖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离职手续比较繁琐,廖所保管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并未被及时收回。廖某凭借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 20 万元的彩电购买合同,并约定交货一个月

3、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乙公司交货一个月后,多次催告廖某付款,无果,后来廖某干脆换掉所有联系方式。乙公司无从得知廖某下落,于是向甲公司催账,要求甲公司支付 20 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廖某已被其解雇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这才知道廖某已经不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问:(1)廖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3.2010 年 3 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 5 幅,6 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 10000 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 月中旬,

4、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 5 幅,并在 6 月底以前交付。乙照办。咖啡厅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咖啡厅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咖啡厅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1)甲和乙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甲委托乙写字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咖啡厅有权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分数:15.00)_4.被告王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北京之间。原告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听说在香港能以低于大陆商场很多的价格买到外国大牌化妆品,遂委托王某代购倩碧、贝加斯等护肤品一批,价值 3000 元。2010

5、 年9 月,王某到香港出差,邀请朋友谢某和其一道去商场购买李某所托物品。途中,谢某提出自己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卖护肤品,现在手头还剩下一点货,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自己只求脱手,王某则可以获取价差。王某经考虑后应允。10 月,王某返京,将护肤品交付给李某。李某使用该护肤品后,出现红肿、刺痛等症状,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李某才知道该护肤品是假货。经逼问,王某说明了实情。李某要求王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王某拒绝。李某遂将王某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问:(1)王某和谢某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数:15.00)_5.张老伯患有风湿病多年,久

6、治不愈。后有朋友介绍说在东南亚可以买到一种民间偏方,对治疗风湿病有奇效。张老伯辗转多次,终于找到一个经常往返于于中国和东南亚的商人李某。2010 年 6 月 8 日,张老伯交给李某 2 万元人民币,委托其代为寻找购买该偏方。2010 年 12 月 2 日,李某从东南亚返回中国,带着花费 1.8 万元人民币购得的民间偏方去拜访张老伯,却被其家人告知,张老伯因心脏病突发已于 2010年 11 月去世。张老伯的儿子张某拒绝接受该偏方,并要求李某归还 2 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李某的代理权因被代理人张老伯的去世而终止,因此代理行为无效。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问: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7、?(分数:15.00)_6.甲是一养殖大户。某日,甲发现自己所养的一头牛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凭着多年经验,甲猜测这头牛可能是得了某种瘟病,时日无多。为了挽回损失,甲和乙商量,准备把牛以 500 元的价格卖给乙。乙看牛的气色不好,怀疑有病,甲拍着胸脯保证牛绝对健康。乙考虑到甲“养牛大王”的名声,而且 500 元的价格也比较合适,于是答应买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对乙说:“我是个干脆的人,不喜欢拖泥带水。如果这牛有什么毛病,你必须在两个月内跟我讲,过了两个月我不退你钱,你也不准上法院告我。”乙应允。三个月后,该牛因病死亡。乙觉得自己做了笔亏本买卖,遂诉至法院,诉称甲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甲辩称

8、,自己和乙有言在先,超过两个月乙就丧失起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合同。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甲和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7.2008 年 4 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 元。由于陈朋参加 5 月 10 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 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 月 20 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

9、了严重争议,迟至 2010 年 6 月20 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 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分数:15.00)_8.2006 年 9 月 1 日,黄某从朋友李某处借款 5000 元,双方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 年 6 月 1 日,李某急需用钱,要求黄某在一个月以内还款。黄某置之不理。李某无奈,只

10、好从别处借款解了燃眉之急,因为面子问题也就没有再向黄某催要。2009 年 8 月 1 日,李某再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称手头紧一时还不起,于是双方达成一个还款协议:黄某在两个月以内还清借款,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权。两个月后,黄某仍未还款,李某于是将其诉至法院。黄某辩称,李某的还款请求权已过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问:(1)李某的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9.2005 年 2 月 14 日,彭均在路过某小区一栋居民楼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一花盆砸伤头部。路人将彭均送至医院,诊断为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经医院精心治疗,

11、一个月后彭均痊愈出院。据查,该花盆是三楼居民刘永在晾晒衣物时不慎碰倒跌下阳台的。刘永深感内疚,主动承担了彭均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2009 年初,彭均多次出现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同年 2 月 28 日,经医院诊断确定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医疗费用甚高,彭均无力承担。同年 3 月 10 日,彭均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永,要求刘永承担已经发生的和将来的所有相关医疗费用。刘永辩称,花盆砸人事件发生后,彭均经医院治疗已经痊愈,当时自己支付了全部费用,彭均一直未有异议。现在事过多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彭均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为什么?(2)本案的诉讼

12、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 7(分数:15.00)_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民法总则(四)答案解析(总分:135.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民法学(总题数:0,分数:0.00)二、案例分析题(总题数:9,分数:135.00)1.2010 年冬天,北京气温骤降,持续多日,一时间羽绒服热销,供不应求。由于先前气象专家均预测该年冬天是“暖冬”,各大商场的羽绒服存货均为数不多。A 百货商场采购部主管李某看到市场需求后,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向羽绒服生产商 B 公司采购 5000 件羽绒服。货物到达后,A 百货商场即开始对外销售,仅仅三日就销售出 1000 件。不料

13、天有不测风云,三日后天气即急剧变暖,并且持续半月有余,羽绒服销量大减。眼看冬季就要过去,A 百货商场总经理张某心急如焚,B 公司又多次追讨货款,遂主张采购部主管李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否认该合同的效力,拒付货款。B 公司无奈,诉至法院。问:(1)在 A 百货商场追认合同之前,李某代理 A 百货商场与 B 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在 A 百货商场追认之前,该合同效力待定。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

14、事责任。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方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在没有得到 A 百货商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与 B 公司订立合同,构成无权代理,而且没有证据表明 B 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有代理权,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合同效力待定。(2)该合同有效,A 百货商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即补足了其所欠缺的代理权而使合同确定生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A 商场接受 B 公司的履行并实际对外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对李某的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合同的效力状态由起初的效力待定转为确定生效。)解析:2.廖

15、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随身携带盖有该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便对外签约。后廖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雇,但是由于甲公司的离职手续比较繁琐,廖所保管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并未被及时收回。廖某凭借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 20 万元的彩电购买合同,并约定交货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乙公司交货一个月后,多次催告廖某付款,无果,后来廖某干脆换掉所有联系方式。乙公司无从得知廖某下落,于是向甲公司催账,要求甲公司支付 20 万元货款。甲公司以廖某已被其解雇为由拒绝付款,乙公司这才知道廖某已经不在甲公司工作。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问:(1)廖某以甲公

16、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该合同有效,廖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指的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廖某持有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已经得到甲公司授权,廖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甲公司

17、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甲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所受损失可以向廖某追偿。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被代理人甲公司不得以行为人廖某无权代理为由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为由抗辩。同时,廖某侵犯了甲公司的财产权,甲公司有权追究廖某的侵权责任。)解析:3.2010 年 3 月,某咖啡厅请书法家甲为其写字 5 幅,6 月底以前交付,笔墨纸张均由咖啡厅提供,且咖啡厅先行支付甲全部报酬 10000 元。甲一直忙于其他事务,无暇为咖啡厅写字。5 月中旬,甲应邀到外地上课,临走前嘱咐学生乙,要他立即按照咖啡厅的要求写字 5 幅,并在 6 月底以前交付。乙照办。咖啡厅拿到字以后,并未发现异常

18、。后屡有客人怀疑这些字并非出自甲之手,咖啡厅起了疑心,将字拿到专业机构鉴定,发现果真是赝品。于是咖啡厅将甲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问:(1)甲和乙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甲委托乙写字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咖啡厅有权提出什么诉讼请求?(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和乙之间是代理法律关系。甲委托乙为咖啡厅写字的行为无效,民通意见第 78 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这是因为,为咖啡厅写字的行为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所以,甲委托他人代为写字的行为无效。(2)咖啡厅有权要求甲重新为其写字 5 幅,并可要求甲赔

19、偿咖啡厅因此所受损失。)解析:4.被告王某因工作关系经常往返于香港和北京之间。原告李某是王某的邻居,听说在香港能以低于大陆商场很多的价格买到外国大牌化妆品,遂委托王某代购倩碧、贝加斯等护肤品一批,价值 3000 元。2010 年9 月,王某到香港出差,邀请朋友谢某和其一道去商场购买李某所托物品。途中,谢某提出自己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卖护肤品,现在手头还剩下一点货,可以极低的价格出售给王某,自己只求脱手,王某则可以获取价差。王某经考虑后应允。10 月,王某返京,将护肤品交付给李某。李某使用该护肤品后,出现红肿、刺痛等症状,后经专业人士鉴定,李某才知道该护肤品是假货。经逼问,王某说明了实情。李某要求王

20、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王某拒绝。李某遂将王某和谢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问:(1)王某和谢某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是什么?(2)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2)成立,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解析:5.张老伯患有风湿病多年,久治不愈。后有朋友介绍说在东南亚可以买到一种民间偏方,对治疗风湿病有奇效。张老伯辗转多次,终于找到一个经常往返于于中国和东南亚的商人李某。2010 年 6 月 8 日

21、,张老伯交给李某 2 万元人民币,委托其代为寻找购买该偏方。2010 年 12 月 2 日,李某从东南亚返回中国,带着花费 1.8 万元人民币购得的民间偏方去拜访张老伯,却被其家人告知,张老伯因心脏病突发已于 2010年 11 月去世。张老伯的儿子张某拒绝接受该偏方,并要求李某归还 2 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李某的代理权因被代理人张老伯的去世而终止,因此代理行为无效。李某不同意。于是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问:李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民通意见第 82 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

22、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据此,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有效。本案中,李某在接受委托后,并不知道被代理人已经死亡,因此其代理行为有效。)解析:6.甲是一养殖大户。某日,甲发现自己所养的一头牛食欲不振,无精打采。凭着多年经验,甲猜测这头牛可能是得了某种瘟病,时日无多。为了挽回损失,甲和乙商量,准备把牛以 500 元的价格卖给乙。乙看牛的气色不好,怀疑有病,甲拍着胸脯保证牛绝对健康。乙考虑到甲“养

23、牛大王”的名声,而且 500 元的价格也比较合适,于是答应买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甲对乙说:“我是个干脆的人,不喜欢拖泥带水。如果这牛有什么毛病,你必须在两个月内跟我讲,过了两个月我不退你钱,你也不准上法院告我。”乙应允。三个月后,该牛因病死亡。乙觉得自己做了笔亏本买卖,遂诉至法院,诉称甲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甲辩称,自己和乙有言在先,超过两个月乙就丧失起诉权,请求法院维持合同。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3)甲和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甲的行为构成欺诈。民通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

24、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作出与欺诈行为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明知牛有病,却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乙保证牛的健康状况良好。乙买牛和甲的虚假保证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欺诈。(2)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实施了欺诈行为,

25、因此受害方乙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合同。(3)该约定无效。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解析:7.2008 年 4 月,陈朋答应将一块名贵手表卖给方忠,作价 8000 元。由于陈朋参加 5 月 10 日的托福考试需要使用手表,因此双方约定待托福考试结束当天交付手表,交付后一个月内交钱。考试结束后陈朋如约交付,但两个月过去了,方忠仍未付款。陈朋忙于准备 GRE 考试,也无暇催讨。2010 年 5 月 20 日,陈朋出外游玩时不幸遭遇车祸,成了植物人。陈朋家人对谁来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严

26、重争议,迟至 2010 年 6 月20 日才确定由陈朋的伯父甲担任陈朋的监护人。2010 年 8 月份,甲在清理陈朋的财产时,发现尚有方忠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方忠主张权利。方忠则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拒绝支付手表价款。问:(1)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哪天开始计算?为什么?(2)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从 2008 年 6 月 10 日开始计算。民法通则第 137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按照合同约定,陈朋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为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 20

27、08 年 6 月 9 日,其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应从届满之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故应为2008 年 6 月 10 日。(2)虽然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陈朋对方忠的付款请求权仍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民通意见第 172 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本案中,陈朋遭遇车祸变成植物人后,迟至 2010 年 6 月 20 日才确定监护人,这一事由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自 2010 年 6 月 20 日继续计算,至

28、 2010 年 7 月10 日届满。陈朋的监护人甲 2010 年 8 月才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对其权利不予保护。)解析:8.2006 年 9 月 1 日,黄某从朋友李某处借款 5000 元,双方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但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7 年 6 月 1 日,李某急需用钱,要求黄某在一个月以内还款。黄某置之不理。李某无奈,只好从别处借款解了燃眉之急,因为面子问题也就没有再向黄某催要。2009 年 8 月 1 日,李某再次向黄某索要借款,黄某称手头紧一时还不起,于是双方达成一个还款协议:黄某在两个月以内还清借款,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请求权。两个月后,黄某仍未还款,李某于

29、是将其诉至法院。黄某辩称,李某的还款请求权已过 2 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受到法律保护。问:(1)李某的还款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李某的还款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2007 年 6 月 1 日,李某要求黄某还款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从该日起重新计算 2 年诉讼时效期间,至 2009 年 8 月 1 日李某再次向黄某索要借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但是,民法通则第 138 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00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

30、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2 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该规定第23 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可见,2009 年 8 月 1 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属于义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的情况,因此黄某的抗辩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总之,李某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2)黄某应当归还李某的借款,但是不计利息。)解析:9.2005 年 2 月 14 日,彭

31、均在路过某小区一栋居民楼时遭遇飞来横祸,被一花盆砸伤头部。路人将彭均送至医院,诊断为颅顶部颅骨凹陷性骨折。经医院精心治疗,一个月后彭均痊愈出院。据查,该花盆是三楼居民刘永在晾晒衣物时不慎碰倒跌下阳台的。刘永深感内疚,主动承担了彭均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2009 年初,彭均多次出现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同年 2 月 28 日,经医院诊断确定为“颅骨骨折后未排除外伤癫痫”,医疗费用甚高,彭均无力承担。同年 3 月 10 日,彭均向人民法院起诉刘永,要求刘永承担已经发生的和将来的所有相关医疗费用。刘永辩称,花盆砸人事件发生后,彭均经医院治疗已经痊愈,当时自己支付了全部费用,彭均一直未有异议。现在事过多年,

32、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彭均索赔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问:(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为什么?(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为什么?(3)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 7(分数:15.00)_正确答案:(1)民法通则第 136 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1 年。因此,本案应适用这个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时间为 1 年。(2)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为 2009 年 2 月 28 日。民通意见第 168 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

33、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从 2005 年 2 月 14 日彭均头部受伤之日起算,因为当时彭均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并未出现,当然也未确诊。2009 年,彭均阵发性昏迷等症状出现,经科学诊断确系由当日外伤引起,故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应为 2009 年 2 月 28 日。(3)法院应支持彭均的诉讼请求,判决刘永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 2009 年 2 月28 日起为 1 年,彭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另外,依据民法通则第 126 条,建筑物或者其他没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刘某作为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总之,法院应判决刘永承担侵权责任,支付彭均的医疗费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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