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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及答案解析.doc

1、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 及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25,分数:100.00)1.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要求。 (分数:4.00)_2.试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数:4.00)_3.试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分数:4.00)_4.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分数:4.00)_5.试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分数:4.00)_6.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分数:4.00)_7.试述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8.试述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9.试述

2、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10.试述从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分数:4.00)_11.试述罪数的认定。 (分数:4.00)_12.试述继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3.试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4.试述集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5.试述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6.试述牵连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17.试论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分数:4.00)_18.试述死刑适用应当注意的问题。 (分数:4.00)_19.试述我国死刑的存废。 (分数

3、:4.00)_20.试述死缓的适用及其减刑限制。 (分数:4.00)_21.试述量刑原则。 (分数:4.00)_22.试述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及适用。 (分数:4.00)_23.试述假释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分数:4.00)_24.试述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的适用条件。 (分数:4.00)_25.试述受贿罪的特别犯罪构成。 (分数:4.00)_专业基础课刑法学-79 答案解析(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25,分数:100.00)1.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要求。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罪行大小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刑

4、罚轻重应当相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是刑法中三个基本的范畴,其中刑事责任是犯罪和刑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刑事责任将犯罪和刑罚有机地联系起来。刑事责任大小的确定不但要考虑行为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考虑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恶性,而且还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只有将这三者做通盘考虑,才能最后确定行为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具体表现为: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将各种刑罚方法依轻重次序加以排列,各种刑罚方法之间相互衔接,为刑事司法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在刑法总则中考虑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

5、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处罚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根据不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设立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要求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在定罪准确的前提下,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有关规定判处刑罚。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精确化。法官应当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个案中罪行的轻重准确认定刑事责任,继而精确地判处刑罚。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要准确量刑,并正确适用刑罚执行制度,确保罪责刑的动态平衡。正确掌握数个量刑情节并存的量刑方法。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科

6、学处理量刑情节,做到宽严相济。反对重刑主义。重刑主义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发挥刑罚功效。2.试述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且具有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刑事违法性行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概念是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的统一,既照顾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又照顾到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根据犯罪的概念,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

7、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只有当一个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和刑罚的关系,体现了刑罚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性体现了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

8、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试述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及其不作为义务的来源。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刑法上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

9、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即不为某种行为;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危害行为的特征。 (2)成立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如下前提条件: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

10、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因此对于不作为犯罪来说,是否违反作为义务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标准和前提。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其中的法律,不仅指刑法,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此外还需要有刑法的认可。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违反该义务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职务、业务上的要求。这一特定义务以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身份或从事某种业务并且正在执行该业务为前提,如果行为人没有某种职务身份或没有从事某种业务,

11、或者有某种职务身份或某种业务,但并没有执行该业务,则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上的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侵害法益的危险发生的义务。基于一定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某种特定的积极义务,行为人不履行该义务,致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或威胁,就可以成立不作为形式的危害行为。因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一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就是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危害行为。4.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对事实认识错误,通常

12、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2)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3)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对象认识错误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同一犯

13、罪构成所侵犯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4)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5)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行为偏差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的罪责。和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都

14、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辨认错误造成的,而行为偏差是由于行为人客观上能力不足造成的,如枪法不准。 (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形包括: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不论何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量刑。5.试述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关系。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

15、行为的内心起因。作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联系。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成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如果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同一犯罪动机可

16、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在某些情况下,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如出于贪利动机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犯罪即是如此。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区别。从内容、性质和作用上看,犯罪动机是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起的是推动犯罪实施的作用;犯罪目的则是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客观危害结果在主观上的反映,起的是为犯罪定向、确定目标和侵害程度的引导、指挥作用,它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同一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而且,除复杂客体犯罪以外,一般是一罪一目的;同种犯罪的动机则往往因人、因具体情况而异,一罪可有不同的

17、犯罪动机。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几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目的;一种犯罪目的也可以同时为多种犯罪动机所推动。犯罪活动与犯罪动机在一些情况下所反映的需要并不一致;犯罪目的则反映了行为人精神的、政治的需要。一般而言,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的作用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影响量刑。6.试述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认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包括: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这是正当防卫得以成立的客观基础和根据

18、。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这包括两层含义: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存在而对误认的“不法侵害人”实施了防卫的,是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有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防卫的,是“防卫不适时”(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事先防卫是一种“先下手为强”的非法侵害,如果事先防卫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19、犯罪程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报复性的事后防卫,构成犯罪的应以犯罪论处;对于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则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分别按照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处理。 (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只能是通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既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根据该条件,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以及双方互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正当防

20、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所谓重大损害,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7.试述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具有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具有确定的犯罪故意;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认识到预备行为为实行行为创造了便利,认识到预备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实

21、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表示相区别。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具体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所谓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具体而言: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如果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预备。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实行终了,由于某种

22、原因未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二是预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由于某种原因未着手实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终结于预备阶段,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必须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为人本欲继续实施预备行为,进而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使得行为人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或者客观上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或者使得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预备行为与着手实行犯罪。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对预备犯坚持的处罚原则有:由于预备犯在主观上实施的仅是犯罪的预备行为,从主客观统一上

23、看,预备犯的危害一般既小于既遂犯,也显著轻于未遂犯,因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规定了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且轻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这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对预备犯定罪量刑时,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和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规定,在罪名上应对预备形态有所体现。在决定对实施犯罪预备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要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时,要考虑以下情况:行为人预备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行为人预备性质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进展程度;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具体原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8.试述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

24、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有: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25、:第三者的阻力、自然力的阻力、物质的障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我国刑法对于未遂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正确适用这一处罚原则,应当注意 4点:对未遂犯的定罪量刑,应当同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未遂犯处罚原则的规定和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规定,在罪名上应对未遂形态有所体现。在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上应与既遂犯相比,对未遂犯一般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要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处罚的规定,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在对未遂犯确定是否可因犯罪未遂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应当把未遂情况置于全案情节中统筹考虑。在对未遂犯从宽

26、处罚的基础上,为正确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必须正确判定未遂案件与既遂案件危害程度的差别,这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未遂形态距离犯罪完成形态的远近程度;犯罪未遂所属的类型;未遂形态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人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9.试述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及处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2)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所谓犯罪过程,就是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则不存在犯罪中止问题。犯罪人在既遂后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明显告

27、一段落归于未遂后,有某种补救行为的,不成立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自动放弃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彻底放弃继续实施该犯罪的意图。如果行为人仅仅考虑犯罪的时机、条件不成熟而暂时停止犯罪,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犯罪的,是犯罪的撤退,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自动中止的原因有: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

28、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但是,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只要是犯罪分子认为自己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而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都认为具备自动性。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如

29、果行为人虽有意放弃犯罪并采取了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措施,但未能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损害”,不得是犯罪既遂结果。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坚持的原则有: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并先考虑损害结果。对中止犯的处罚,应同时引用刑法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和刑法分则有关具体条文规定,在罪名上体现中止犯。对中止犯处罚要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决定减免。对于中止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依法不认为是犯罪。10.试述从犯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从犯是指

30、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2)从犯的种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指虽然参与实行了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主犯小,主要表现为:在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领导下从事犯罪活动,罪恶不够重大或情节不够严重,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然直接参加实行犯罪,但所起作用不大,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这种情况就是次要的实行犯。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从犯就是帮助犯,也不能把实行犯一律认为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辅助作用也是次要作用,之所以特别提出辅助作用,是因为按照分工对共同犯罪的分类中存在着帮助犯,如果说上述次

31、要作用是次要的实行犯,那么辅助作用就是指帮助犯。所谓辅助作用,是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提供犯罪工具、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事前答应事后窝藏赃物、隐匿罪犯、指点犯罪的动机或对象、协助拟定犯罪计划等。 (3)从犯的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我国刑法对从犯的刑事责任采取必减说。具体而言:刑法不仅规定了对从犯应当从宽处罚,而且规定从宽的幅度较大。对于从犯,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也可以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考虑他所参加实施犯罪的性质、情节轻重、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以

32、及他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次要程度等情况来确定。11.试述罪数的认定。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主要有如下 4种学说:行为标准说。该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构成一罪;实施数个行为的,构成数罪。因此当一个行为造成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法益标准说(结果说)。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犯意标准说(意思说)。该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

33、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构成要件标准说。构成要件说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2)采用不同的标准判断罪数,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想象竞合犯,按照行为标准说是实质的一罪、想象的数罪;按照法益标准说或构成要件标准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对于连续犯、牵连犯,按照意思说通常认为是一罪,而按照行为标准说或构成要件标准说,则认为是实质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3)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构成要件标准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

34、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采取构成要件标准说,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犯罪构成理论,因而是科学的。12.试述继续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形态。 (2)继续犯具有如下特征(成立条件):一个犯罪故意。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

35、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或者一行为侵犯数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则不是继续犯。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3)刑法分则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至于继续时间的长短,是量刑考虑的因素。13.试述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36、(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成立条件)有: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基本犯不限于结果犯,基本犯可以是结果犯、实害犯或危险犯。基本犯通常是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失火致人死亡的,其基本犯就是出于过失。行为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

37、,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对加重结果至少需要有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是刑法理论对认定结果加重犯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较重的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构成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结果加重犯,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该结果已经作为适用较重法定刑的依据。14.试述集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处罚原则。 (分数:4.00)_正确答案:()解析:(1)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

38、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集合犯是由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组成,并且行为之间存在时间的间隔。简言之,集合犯是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仅是一个行为,不构成集合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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