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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及答案解析.doc

1、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及答案解析(总分:4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1.我国海商法16 条第 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 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5,分数:10.00)2.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3.简述海商法的特征。(分数:2.00)_4.简述船舶抵押权。(南开大学 2002年研)(分数:2.00)_5.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

2、(武大 2004年研)(分数:2.00)_6.简述纯救助的特点。(分数:2.00)_三、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5,分数:30.00)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分数:2.00)_8.保险准备金(华东政法 2004年研)(分数:2.00)_9.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武大 2005年研)(分数:2.00)_10.航次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1.提单(南京大学 2010年研;武大 2008年研)(分数:2.00)_12.定期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3.光船租赁合同(分数:2.00)_14.海上拖航合同(分数:2.00)_15.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3、(分数:2.00)_16.船舶碰撞管辖权(分数:2.00)_17.海难救助(分数:2.00)_18.共同海损(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19.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20.执行主义(分数:2.00)_21.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武汉理工 2008年研)(分数:2.00)_商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2答案解析(总分:42.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论述题(总题数:1,分数:2.00)1.我国海商法16 条第 2款规定:“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第 18条规定:“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

4、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第 16条第 2款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指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即抵押物的每一部分,是担保债权的全部而存在的;债权的每一部分,是由抵押物全部担保的。从而,担保债权即使分割、一部分清偿或因其他事由而一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仍然担保各部分的债权或余存债权的存在;反之,抵押物即使分割或一部分灭失的,各部分或余存的抵押物,仍然担保全部债权的存在。船舶上的抵押权也是如此,即使船舶的共有权被分割,各部分或余存的船舶仍然担保全部债权

5、的存在,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2)海商法第 18条的规定体现了抵押权的从属性。 因抵押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它必定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如没有债权,也就没有抵押权;债权移转,抵押权随同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随同消灭。概而言之,抵押权的存在、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债权。 抵押权的从属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转让。即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给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抵押权人也不得将债权和抵押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因而只转让抵押权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只转让债权的,其效力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不可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指

6、抵押权人不可单独以抵押权为标的设立权利质权。抵押权人如对第三人负有债务,而欲以抵押权设立担保(权利质权)时,需连同债权一并设立担保,即设立附抵押权的债权质权。至于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债权人将抵押权消灭,而仅以债权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的,则并无不可。 在海商法中,抵押权则表现为抵押船舶对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属性,当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时,抵押权也随之转移。)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5,分数:10.00)2.简述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及功能。(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保险业法的含义 保险业法是国家据以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

7、监督管理的法律。它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保险企业在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2)功能 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促进保险业经营合理化和科学化。 (3)内容 保险业法的内容比较丰富,主要由保险企业法、经营行为法、监督管理法及保险辅助人法等具体制度构成。 保险企业法律制度。保险企业法,主要规定有关保险企业的法定形式及种类,成立条件及组织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秩序等内容。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

8、营规则,即保险人经营行为规则,主要确定保险经营业务范围、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等具体范畴。 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保险监管法,主要规定保险监督管理的机关及其权限、监督的内容及环节、监督管理的方式等。 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保险辅助人法,主要包括保险辅助人的种类、资格及其行为规则等。)解析:3.简述海商法的特征。(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具有国际性 海商法所调整的大多数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人或公民; 随着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趋势的增强,出现了大量的有关海商法方面的国际公约,各国海商法也逐渐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接轨。 (2)海商法具有公法性 海商法虽然是私法,但

9、国家为贯彻海事政策,维护海上安全,在海商法中也有关于海商事项管理的规定。 (3)海商法具有技术性 海商法是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规范,涉及许多技术性规范。 (4)海商法具有责任限制性 按照责任限制制度,责任人只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负赔偿责任,超过规定限额的,责任人不负赔偿责任。 (5)海商法具有特殊风险性)解析:4.简述船舶抵押权。(南开大学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解析:5.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武大 2004年研)(分数:2.00)_

10、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可以由承运人签发,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或者由船长签发。提单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提单的作用和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提单本身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如果承运人和托运人除提单外并无其他协议,则提单是承托双方就提单条款成立合同的证明。但是,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的受让人或收货人时,提单本身事实上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提单是货物收据。 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承运人已经按提单所

11、记载的货物状况收到了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并有义务在目的港将货物如提单所记载的那样向收货人交货。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则上,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提单具有的物权凭证效力,使其成为在卸货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解析:6.简述纯救助的特点。(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纯救助又称真正救助,是海难救助的早期表现形式。纯救助是指在船舶遇难后,在被救助方未曾请求外来援助的情况下,救助人自愿进行的救助。在纯救助中,救助如果获得效果,救助人就可以取得报酬。纯救助具有两个特征: (1)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2)

12、实行“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 纯救助的不足之处在于:救助报酬的支付完全取决于被救助人的自愿,有时可能少于救助人作出的牺牲,从而不利于鼓励人们进行海难救助。同时,在救助发生争议时,因没有合同依据,争议也不易得到解决。因此,随着现代航海事业的发展,人们已经很少采用纯救助的方式。但对被弃船舶自愿进行的救助以及少数双方同意不签订合同的救助,仍属于纯救助。)解析:三、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5,分数:30.00)7.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险代理人是指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用,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

13、、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二者的区别有: (1)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人的利益。 (2)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保险经纪人自身承担;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3)保险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保险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取代理佣金。)解析:8.保险准备金(华东政法 200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人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

14、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解析:9.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武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 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15、。 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解析:10.航次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解析:11.提单(南京大学 2010年研;武大 2008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

16、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其性质和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提单是货物收据;提单是物权凭证。)解析:12.定期租船合同(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间按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其特征包括:转移船舶的使用权,并由出租人配备船员;承租人负责营运费用;租金按租用船舶的时间计算;定期租船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解析:13.光船租赁合同(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光船租赁合同又称船壳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

17、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解析:14.海上拖航合同(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海上拖航合同又称海上拖带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拖方和被拖方。承拖方以自己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相对方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按约定收取费用。可见,海上拖航合同既不同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不同于海上救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海商合同。)解析:15.无过失的船舶碰撞(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

18、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 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解析:16.船舶碰撞管辖权(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船舶碰撞管辖权是指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机构受理船舶碰撞案件的权限范围。)解析:17.海难救助(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的人命和财产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是指对海上遇难财产的救助。)解析:18.共同海损(

19、武大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解析:19.共同海损与共同加害行为(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加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共同实施加害,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行为。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两种行为发生后,原则上都会造

20、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共同海损行为的行为人有故意的心理态度,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也可能存在故意的心理意图。 (3)二者的区别包括:两者的性质不同。共同海损是为了保护共同安全的必要牺牲,因而是合法的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则是违法的行为。二者的主体要件不同。共同海损的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共同海损行为一般是有意为之,而共同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是过失。)解析:20.执行主义(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执行主义又称海产主义,是指仅以船舶所有人的海上财产为执行标的的一种责任限制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但不得提出其他请

21、求。执行制度采用的是航次制,即在同一航次中不管发生几次海难事故,所有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在本航次的海上财产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赔偿责任仅以海上财产为限。执行主义源于德国法,故又称为德国主义。)解析:21.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武汉理工 2008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海商法将海事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债权;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不得请求责任限制的债权。 (2)二者都发生在海商法的赔偿领域,都具有法定性,即法律对于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3)二者的区别包括: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限制性债权责任人可以依法申请对于其责任进行限制,而非限制性债权则不得请求责任限制。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限制性债权在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的保护,非限制性债权则没有此类价值。)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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