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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类试卷】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及答案解析.doc

1、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及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分数:20.00)_2.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分数:20.00)_3.简论明朝的会审制度。(分数:20.00)_4.简论大清新刑律。(分数:20.00)_5.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数:20.00)_6.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7.简论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分数:20.00)_8.简论清末礼法之争。(分数:20.00)_9.简论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

2、0.00)_10.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11.简论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分数:20.00)_12.简论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的法律后果。(分数:20.00)_13.简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分数:20.00)_14.简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主要内容、性质与历史意义。(分数:20.00)_15.简论魏晋南北朝时期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16.简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17.简论我国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完善过程。(分数:20.00)_18.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新刑法的基本结构及特点。(分数:2

3、0.00)_19.简论开皇律的主要成就。(分数:20.00)_20.简论南京国民政府民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内容、特点。(分数:20.00)_21.简论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0.00)_22.简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意义。(分数:20.00)_23.简论唐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分数:20.00)_24.简论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特点。(分数:20.00)_25.简论宋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26.简论马锡五审判方式。(分数:20.00)_27.简论明朝的刑事立法原则及其体现。(分数:20.00)_28.简论革命根据地时期调解制度的发展。(分数:20

4、.00)_29.简论清朝的秋审制度。(分数:20.00)_30.简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在职法律硕士联考-中国法制史-(10)答案解析(总分:600.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B论述题/B(总题数:30,分数:600.00)1.简论西周时期礼的内容及礼的性质和作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西周时期,在周公主持下,以周族原有习惯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将夏、商以来所通行的维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各种行为规范,特别是其中的礼仪制度加以全面的整理、

5、增删,形成一套完备而严谨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这项立法活动被称为“周公制礼”,这一活动使周礼在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2)西周时期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抽象的精神原则指导着具体的礼仪形式,而具体的礼仪形式体现着抽象的精神原则。抽象的精神原则可以归纳为“亲亲”和“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就是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每个人都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亲敬以父权家长、族长、宗主为中心的亲属。因此,“亲亲”实际是一条以孝为核心,同时体现男尊女卑关系的宗法伦理原则,旨在维护家庭、家族及宗族内

6、部的伦理道德秩序。而“尊尊”则要求下级对上级、小宗对大宗、臣民对君长绝对服从与尊敬,严守社会等级秩序,严禁违法僭越。所以,“尊尊”实际是一条以忠为核心的等级差别原则,旨在维护整个国家的君臣贵贱秩序。“亲亲”的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同时,忠高于孝。具体的礼仪形式包括五个方面,称为“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3)西周时期,周礼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无论是抽象的精神原则还是具体的礼仪形式,都对社会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很明显地具有规范性。周礼经过西周初年掌握实际政权的周公制定,为

7、后世各代君主所认可和遵循,所以毫无疑问具有国家意志性。西周时期一切对礼的违反,都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强制性也明显地体现在西周礼制之中。其次,当时上至国家根本方针、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生活,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到礼的制约。周礼已经渗透到各个社会领域,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解析:2.简论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预备立宪”,乃是清政府在 20 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活动。“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列强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清政府的专制统治。 (2)清政府实施预备立宪的指导原则,就是

8、“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即大权由朝廷统揽,一般政务向舆论公开。可见,基于这一宗旨的预备立宪,虽然在表面上有革新的举动,但是其目的仍然是抵制革命,以维护专制统治。 (3)清末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包括:1)成立宪政编查馆,作为预备立宪的指导、筹备机关。2)清政府于 1908 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该文件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从本质上看,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末统治者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而玩弄的政治骗局。钦定宪法大纲通过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

9、望。该文件虽然不能体现民意,但该活动拉开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序幕。3)设立谘议局和资政院。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谘议局不具有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它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4)制定公布十九信条。1911 年,清政府正式公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承继了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但在内容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的权力,但是却没有规定人民的权利。这体现了清末满洲贵族企图继续以君主立宪为名,维护清朝皇统和皇帝最高统治的实质。十九信条是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朝政府为了挽救统治危局

10、而被迫抛出的宪法性文件。但是由于其继续体现皇统精神,因此,十九信条的颁行没有挽救清朝的灭亡。十九信条的公布,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破灭的最后记录。)解析:3.简论明朝的会审制度。(分数:20.00)_正确答案:(1)九卿会审。九卿会审又称为九卿圆审,是指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的案件。 (2)会官审录。会官审录是指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太祖朱元璋时期,由朱元璋任命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

11、会官审录制度此后继续发展,且有内阁学士参与会审。 (3)朝审。朝审是指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的会审制度。该会审制度渊源于汉代录囚和秋冬行刑制度,明朝英宗时成为定制,清朝的秋审、朝审等会审制度即渊源于此。 (4)大审。大审是指由皇帝任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同审理囚徒的会审制度,该制度形成于明朝宪宗时,每五年举行一次,此后成为定制。 明朝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但却导致多方干预司法,以至于皇帝家奴也插手司法,最终导致司法更加冤滥。)解析:4.简论大清新刑律。(分数:20.00)_正确答案:(1)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刑

12、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该部刑法典于 1911 年正式公布,但并未正式施行。 (2)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5 条。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

13、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八议”制度,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3)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的制定体现了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也是清末在法律修订上的重要成就之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

14、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4)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解析:5.简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分数:20.00)_正确答案:(1)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婚姻原则、婚姻成立的条件和有关婚姻解除的制度,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伴随着“礼”的发达而逐步完善的,并且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在其后三千余年的历史发展中几乎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 (2)西周时期的婚姻原则有三,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一

15、夫一妻制虽然不排斥纳妾,但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能混淆。2)同姓不婚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一是考虑到子女的发育成长和民族的长期发展,二是与异姓通婚,能够加强政治联系,进一步巩固西周的宗法制度。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即主婚权操纵于父母之手,并通过媒人来完成。 (3)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条件就是“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须按照先后顺序经过六道繁琐的程序,这六道程序被称为“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六礼”之中,最基本的是“纳采”和“纳征”。“六礼”不仅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古代礼制的一部分,该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16、。 (4)西周时期婚姻解除制度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就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法定情形,“七出”是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七种行为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三不去”,是指若有“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三种情形之一,丈夫不得休弃妻子。“七出”是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片面借口,实际上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丈夫单方面休弃妻子的权利,“七出”使得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这必然从法律上对女子进行了束缚,从而进一步剥夺了女子在社会关系中应有的地位。“七出”是保障丈夫单方面利益的法律规范,是维护男尊女

17、卑等级秩序的礼制制度。“三不去”虽然构成对“七出”的限制,但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男方手中;只要丈夫想抛弃妻子,就可以随意找到借口。所以,“三不去”不能改变丈夫单方面的利益,不意味着对妻子权利的真正保护。“三不去”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夫权统治和“礼仪”制度。“七出、三不去”制度不仅在西周得以贯彻,而且也影响到后世的婚姻立法,后世的婚姻立法在婚姻解除的范围上,大体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解析:6.简论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分数:20.00)_正确答案:(明朝刑事立法的发展主要表现在犯罪、刑罚和刑法适用原则三个方面,具体而言: (1)从罪名上看,明朝首创奸党罪。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范

18、臣僚朋比结党、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统治,首次规定了奸党罪,犯奸党罪的处刑极重。由于奸党罪在认定上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朱元璋为了扩大奸党罪的打击范围,还规定了“交结近侍官员”与“上言大臣德政”二罪,作为奸党罪的补充。奸党罪的创设,十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防范猜忌之心,也表明了封建社会晚期皇帝和臣下之间矛盾的加深,体现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恶性膨胀。 (2)从刑罚上看,明朝广泛适用充军刑,并盛行廷杖制。明朝对于初期罪犯,都发配边境卫所,以充军伍的不足,并以“屯种”为主。明律对文武官员犯私罪,均按地方远近发配各卫所充军。充军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却又没有远近之

19、分,影响恶劣,因此,充军刑的广泛适用,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在刑法领域的恶性发展。明朝皇帝为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适用非法之刑,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是廷杖。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皇帝非法用刑,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对法制实施造成恶劣影响。 (3)从刑法适用原则上看,明朝实行“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汉唐以来在刑法适用上强调从轻主义原则,而明朝为推行重典治世,改以往从轻主义原则为从新从重主义原则,从而引起法律适用的重大变化。与唐律相比,明律的特点是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这一特点完全体现了明初统治者力求集中法律力量打击重大犯罪、

20、巩固封建专制统治的立法指导思想。“轻其所轻,重其所重”体现为两个方面:1)在加重处罚的方面,大大加重危害专制统治罪、皇权罪、侵害财产权利罪和官吏贪污受贿罪的处刑。2)在减轻处罚的方面,明律对一些轻微触犯礼教、典礼、户婚、田土、钱债之类的罪行,比唐律处刑有所减轻。)解析:7.简论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分数:20.00)_正确答案:(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律体系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少数上层统治者奉行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

21、信条,以及把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当做自己的秘密武器,并运用这种立法和司法的特权来维护上层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各种社会特权的状况。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的秘密状态,使法律制度逐步具有客观性,走向公开化,开创了古代法制建设的新纪元,是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旧有的法律体制之下,各种社会关系都限制在狭小的宗法体制范围之中。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

22、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在此之前,旧有习惯法不公开、不成文的特点不利于法律观念的更新和法律理论的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及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在春秋各国的成文法基础上,战国时期的封建法制进一步完善起来。)解析:8.简论清末礼法之争。(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

23、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等人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对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主张应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张之洞、劳乃宣等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这场论争体现了在皇权专制之下保守派和革新派之间的认识差异。 (2)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1)关于“干名犯义”。“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

24、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废除“干名犯义”条款。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2)关于“存留养亲”。沈家本等人认为,“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随便就排除在新律之外。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礼教派认为,“无夫奸”和“亲属相奸”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刑律应予严厉处罚,因此,在新律中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奸”应以教育为方,不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应减轻处罚,且不必另立专条。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法理派

25、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主;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的问题。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3)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争论的结果是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奸、干名犯义、子孙违反教令、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 (4)礼法之争的意义及其说明的问题。礼法之争的焦点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双方最后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上。不久,在礼教派的弹劾下,沈家本辞去修订法律大臣的职务。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

26、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解析:9.简论法经的内容特点和历史地位。(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战国时期成文法典的代表,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从篇目结构上看,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以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27、。“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以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和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法经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是封建法制战胜奴隶法制的标志,也是李悝的重要贡献。法经的内容和特点,也充分反映了它的阶级本质,即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经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利益的工具和武器。 (3)法经的历史地位。法经作

28、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居于重要的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 “贼”、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

29、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历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解析:10.简论清末修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分数:20.00)_正确答案:(1)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张”、“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

30、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清末修律是清王朝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

31、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清末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首先,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已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其次,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通过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后世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再次,清末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

32、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而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从而促进形成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最后,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解析:11.简论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分数:20.00)_正确答案:(1)秦朝灭亡后,汉朝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加之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社会生活稳定,这些主客观条件决定了汉文帝、汉景帝实施刑制改革。而促进这次改革的导火线是缇萦上书。缇萦

33、上书后,引发了汉文帝对传统肉刑的改革,史称“刑制改革”。 (2)汉文帝刑制改革主要是对以往的奴隶制五刑进行改革,这次改革拉开了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序幕。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墨刑(黥刑)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三百;改剕刑中的斩左趾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弃市(死刑)。这次刑制改革有不可估量的积极意义,这次改革为最终废除肉刑奠定了基础。但是此次改革也有弊端,主要表现为三点:1)改斩右趾为弃市(死刑),实际上是由轻改重。2)宫刑未改。3)笞数过多,往往有的犯人在行刑过程中被打死。 (3)汉景帝在汉文帝改制基础上又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包括:1)减少笞数,将笞五百与笞三百分别降为笞三百与笞二百

34、,后又再度减为笞二百与笞一百。2)明确规定了笞杖的材料、质量、长度、宽窄、厚薄等规格,而且严格限定了笞打的部位与行刑的程序,进一步减轻了法定的笞刑数。 (4)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汉文帝、汉景帝的刑制改革,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标志,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解析:12.简论清末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及其确立的法律后果。(分数:20.00)_正确答案:(1)领事裁判权,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属于“治外法权”的一种。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

35、立于 1843 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是: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均依被告主义原则适用法律和实行司法管辖;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在中国发生的诉讼案件,由所属国领事法院或相应机关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一律不得过问;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一般均适用被告主义原则,由被告一方所属国的领事法院或相应机构审理,中国司法官员亦不得过问;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案件,如前者是被告,则适用被告主义原则,如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为了

36、行使领事裁判权,西方列强均在中国设置了司法审判系统。此外,为了扩大延伸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英、美、法三国还在中国确立了会审公廨制度。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延伸。1864 年清政府与英、法、美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正式形成了会审公廨制度。按 1868 年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规定,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官府派驻租界的基层法庭,但凡遇诉讼牵涉外国人必应到案者,必须有领事官员参与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是无约国人,也须由其本国领事陪审。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甚至租界内纯粹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这一制度相继在各地租界内实行。 (3)领事裁判权确立的后果: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使中国司法机关丧失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2)外国侵略者凭借领事裁判权在中国逞凶肆虐、逍遥法外。3)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肆意侵害中国人民生命财产、镇压中国人民革命运动的工具。)解析:13.简论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分数:20.00)_正确答案:(1)在汉朝,由于受儒家学说的影响和在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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