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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1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1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普遍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第9条的规定,指对于国际犯罪国家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这里涉及到对象是国际犯罪,比较常见的有海盗(在公海上的抢劫)、劫持民用航空器、毒品犯罪和恐怖犯罪。按照第9条的规定、遵照国际法的要求,我国领土上一旦发现了此类犯罪分子,应立即加以逮捕,要么引渡,要么起诉。B为正确选项。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2、的行为。虽然丙是乙的朋友,但是丙用气枪打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甲作为父亲,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照顾和抚养不满周岁的孩子的义务,但是,甲在能够履行该种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却将孩子锁在家中,不予喂养,对其死亡抱有故意的犯罪态度,因此,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甲属于有法律义务而不积极履行造成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符合不作为犯罪的特征,但,故意杀人罪本身是积极的作为犯罪,甲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实现,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

3、犯罪。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伪证罪 根据刑法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因此 D项是正确的。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

4、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l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

5、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 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72条规定了持有、使用假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

6、诉标准的规定第19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 4 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题目中,甲虽然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但是如果仅是题目中所交代的100元的话,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排除A选项。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甲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甲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排除D选项。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在一些情况下不太容易区别。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相同点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它们的不同点在于,抢劫罪一般都是当场获取财物,如被害人不立即交付财物,威胁的内容立即成为现实;以暴力威胁的敲诈勒索往往不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是事后取得财物。此外,依刑法第274

7、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没有数额的要求。本题中,甲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虽然数额不大,但仍构成抢劫罪。因此选C项。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同犯罪和犯罪未遂。甲、乙二人构成共同犯罪,乙是帮助犯,是从犯。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所以乙也构成犯罪未遂。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A正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在正当防卫过当的情况下,不能按照防卫过当来认定,应该按照具体行为成立的犯罪认定;B紧急避险是侵犯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因此,属于合法利益之间的衡量;C防卫过当的罪过状态一般有过失

8、、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存在直接的犯罪故意,就属于借正当防卫来侵犯他人,不具有合法的防卫意图,不成立正当防卫;D事后防卫的,行为人在不存在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况下对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客观上讲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应该按照相应犯罪处理,不属于防卫过当。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中毒,将其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这表明了他

9、不希望儿子中毒,因此不具有直接故意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朱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此危害结果,以为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对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正确答案为C。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所谓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有意挑逗对方首先实行侵害行为,然后借口遭到不法侵害,实施加害对方的行为。防卫挑拨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因此防卫挑拨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D正确。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10、:A正确,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B正确,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李四单独挪用公款放在家中,意味着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存在形成共犯的空间。丙知道李四家中有

11、挪用的公款而“借用”的,既没有与李四共谋挪用,也没有指使或参与策划李四挪用,所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D正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情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行贿者的请托事项,收受行贿者的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构成共同犯罪。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

12、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只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投毒杀害妻子,后来由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去医院抢救,妻子虽然残废,死亡的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仍然构成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构成既遂。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绑架罪的认定 行为人为了非法获得财物,通过欺骗方法将小孩控制在自己掌握之中,然后向其家人索要财物,符合刑法第 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也应该按照绑架罪来认定。因此,选择D。第2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

13、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

14、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第22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

15、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标志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即是否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故A表述正确。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自动放弃犯罪。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的,也可构成犯罪中止。故B表述错误。犯罪中止包括普通的犯罪中止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在后一种

16、情况下,虽然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但如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仍成立犯罪中止。故C表述错误。过失犯罪行为入主观上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只有出现了法定的危害结果时才能构成犯罪,因而过失犯罪没有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故 D表述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投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

17、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应选B、C。第25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

18、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

19、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20、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_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

21、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_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_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

22、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乙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构成收购赃物罪(依最新司法解释,应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3、(2)甲的解释考验期是10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决定执行无期徒刑。理由:根据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捎假释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甲因诈骗罪被处无期徒刑后被假释,执行诈骗的无期徒刑和合同诈骗罪的12年有期徒刑,按照吸收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成为申请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

24、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对比上述情形,植物品种属于情形(4)规定的内容,不能授予专利权,排除A项。核裂变获得的物质属于情形(5)规定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权,排除 B项。烟纸加工法不属于上述规定所列情形,可以获得专利权。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工艺诈骗术属于违法的发明创造,自不能获得专利权。因此,排除D项。注意:不属于授予专利权范围的内容属于常考

25、的知识点。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客体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一种速算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故排除A项。一种放射疗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故排除B项。一种新元素的发现属于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故排除C项。一种减肥新药不在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即减肥新药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D项是正确答案。另外虽然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但是根据专

26、利法的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险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协商办法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因此,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运输合同中,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行纪合同中,委托人负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因而,这三种合同均是有偿合同。除保管合同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合同还有委托合同、借款合同。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

27、解析:考点 主物与从物 主物和从物是根据互相关联的物在作用上的主次所作的分类。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附属于主物,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物。区别从物看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2)须对主物起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所有。从物的所有权一般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其本身并非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因此本题中只有D是正确的。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结婚的禁止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是指与本人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旁系血亲是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关

28、系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叔伯舅姨姑与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某甲的母亲与某乙是三代旁系血亲,某甲与某乙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某丙的母亲与某丁的父亲是三代旁系血亲,某丙与某丁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某甲与某乙、某丙与某丁的婚姻均有效。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 本题考核的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适用条件,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

29、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上面的规定中并不包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从亲属法理论关于事实婚姻的狭义上讲,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具备法定结婚方式的男女结合关系,其有结婚的声意月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如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等,造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30、当事人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力、登记后其同居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综亡分析,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A项表述错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能未经调解就径直判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不过需要注意,有一种情形的诉讼离婚案件不需要经过调解,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就是对于该类情形不经调解(也无法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这种例

31、外情形不能否认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是原则。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从规定上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包括包办婚姻。从实际生活中看,包办婚姻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可能会产生感情。因此,不能将包办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甲工厂发出的是要约。同时,乙工厂将甲工厂发出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

32、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则乙工厂发出的是新要约,而不是承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必须确定其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何,因此其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效力待定的遗嘱。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而言。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

33、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不仅仅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还要求受赠人接受标的物,因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注意赠与和遗赠在这方面的差别,切忌混淆。可见,排除B项。委托和保管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排除C项和D项。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孳息 果实未采摘之前尚属于树的一部分,不构成

34、孽息。第4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善意取得 本题考核善意取得适用的客体范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记名有价证券、麻醉品、盗窃物都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4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这三种分类的依据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故A是正确的。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两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符合题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以代理人是否直接进行代理所作的划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进

35、行的划分,因此BCD都不符合题意。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责任适用无过错侵权责任,但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由第三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本题中,甲的蜜蜂蜇伤丁,系第三人乙的过错所致,甲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排除A项。丙系侵权责任之外的人,因此,排除C项和D项。B项是正确答案。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

36、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4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等价有偿原则的适用。等价有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只

37、能适用于财产关系,而不能适用于人身关系,如婚姻、继承、监护、收养等法律关系就不能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部分财产法律关系也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如赠与。因此,排除C项。融资租赁作为财产法律关系,适用等价有偿原则,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所述,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丧偶儿媳、子女和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

38、承人,因此,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本题中,某甲以杀害某乙的亲属相要挟,逼迫某乙嫁给他,这是一种胁迫行为,而某乙因受胁迫而不得已和某甲结婚,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对于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婚姻成立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受胁迫的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是自恢复人身自

39、由之日起1年内。如果受胁迫一方1年内没有主张撤销权的,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该婚姻成为有效的婚姻,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需要交付物方可成立的合同。保管合同必须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属于实践性合同。第5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

40、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答案

41、解析:第5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是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有如下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可见,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B项属于无效条款,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排除B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故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方,因此,对于实

42、施无权代理行为的,本人可以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经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确定无效。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 4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迫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可见,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第三人善意尽无过失,可是本题中,丙没有问乙是否有代理权限,从主观上看,丙是有过失的。因此,排除D项。第54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遗嘱形式。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

43、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其中,对于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都不需要见证人,因此,排除D项。第5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2)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李某购置的家具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出版小说生活所得

44、的稿费为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陈某转业费可以依据第18条第2项推定出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A项。陈某姑妈遗留的房屋为陈某婚前所得,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故为个人财产。因此,排除D项。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

45、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规定。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

46、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可见,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补充。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它不仅贯穿于物权立法,而且指导着物权制度的运行和适用,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第57题:参考答案:(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

47、债务人)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没有这两项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追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偿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详细解答: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参考答案:(1)此说法有一定道理,但不完全正确。此说法反映的是委托代理和合同的履行。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就是指收钱之后要为他人办事。 (2)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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