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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第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A选项成立犯罪未遂,甲后来得到的3 000元钱不是因诈骗而来的。 B选项成立犯罪中止。 C选项成立犯罪既遂,绑架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既遂。 D选项成立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2、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题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本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第5题:参考答

3、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属于假想防卫。第7题:参考答案

4、: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l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 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5、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本题中肖某在情急之下将其妻手中的药瓶夺下后顺手扔向屋外,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当时处于情急之下未顾及到,属于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故其主观方面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C正确。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属法律认识错误中的“假想无罪”,对假想无罪原则上并不排除罪责,因此A、B、C中甲均构成犯罪。 D属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甲构成强

6、奸罪。第1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对于法条竞合犯,适用的基本规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A表述正确。对于想象竞合犯,因为属于实质上的一罪,故一律从一重罪处断,B表述正确。对于牵连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数罪,属于处断的一罪,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C表述错误。对于吸收犯,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数罪并罚,D表述正确。故C为正确选项。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利用其他动物、有意识的工具攻击他人的行为可以对使用或唆使者进行正当防卫,本题案例即属此情形,刘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

7、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这条规定和刑法原理,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犯交通肇事罪,不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以上法条规定,只有A项是正确的答案。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此题涉及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别。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

8、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本案中受损的法益是王某的4 000元钱,而王某遭 受损失是李某“盗窃”自己摩托车的行为造成的,并不是实施欺骗行为造成的,因为对于王某而言,摩托车是真的丢了,不存在认识错误的问题。所以没有成立诈骗罪。李某的行为应定为盗窃罪。事实上这里盗窃的是对方的“赔偿”。故选A。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

9、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甲的行为属正当防卫。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一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乙被打昏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238条第l、2、3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 10年以上

10、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

11、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显然该存折并非遗忘物,因为存折在乙的办公室内,即使乙真的已忘掉存折,存折也仍处于乙的支配范围内,因此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由于甲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此其后来冒用存折取钱,就不构成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其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有没有

12、为他人办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某甲事后拒不返还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行成立犯罪。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以及法定数罪并罚问题。 刑法第12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13、。“魏某受恐怖活动组织的指派潜入我国进行恐怖活动”,说明其已参加该恐怖组织,因此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所以不选择A项。魏某还有故意杀人行为和绑架行为,依照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魏某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因此不能选择B、C两项。题目中没有说明魏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魏某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本题选择D项。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自动性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停止犯罪,是否具有悔悟之心并非认定自动性的必要条件;自动性是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

14、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止犯也是法定量刑情节之一。 A、B、C、D表述均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犯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有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

15、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应认定为是共同犯罪,C正确。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D正确。故A、B、 C、D均为正确选项。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五项规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所以,对于A项所述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数罪并罚。 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6、,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可知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升格刑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这也就是中国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包容犯。所以B项不符合题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对C项所述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C项符合题意。 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

17、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刑重的罪定罪处罚,这属于法定从一重罪处断的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D项不符合题意。 从本题可以看出,虽然数罪并罚是规定在总则中的刑法裁量的一项制度,但是要想真正掌握这一制度,必须结合分则的具体规定。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

18、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区分的要点是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第25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

19、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故意杀人罪与因危害公共安全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是:(1)前者所侵犯客体是人的生命,表现为某个或某几个人的生命;后者所侵犯客体是公共安全,表现为不特定的众多人的生命、健康和

20、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前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包括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一切可以用来杀人的行为;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只能是法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3)前者的主观方面是杀人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个人或某几个人的死亡而希望或者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主观方面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特定众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主犯分为三种,一种是在犯罪集团

21、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种是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前两种是首要分子,后一种是其他主犯。其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向的。 (3)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主犯应当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这种说法不正确。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

22、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

23、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

24、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

25、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窃取的行为。 甲潜入乙家中,秘密窃取乙的1 500元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甲趁车主丙不备骑走其摩托车,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2)甲3月18日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为什么?_ 甲3月18日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才转化为抢劫罪。丙是在摩托车被抢后次日才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和甲的,甲

26、是在丙欲扭送其去公安局的过程中将丙打成轻伤的,其行为不符合上述“当场性”的要求。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 (3)甲的行为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该如何处罚? _ 甲的行为构成累犯。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0年5月刑满释放,又于2005年3月再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朗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况,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甲在逃跑途中将所窃挎包扔掉,并由乙捡回,其盗窃行为系未遂,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上述三罪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其

27、所犯盗窃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题名义上考借款合同,实际上考的是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二者之间的区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或然性,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发生的,即具有确定性。本题中,甲、乙二人的约定属于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因为订立合同后付款,这一期限必然到来。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所谓延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

28、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待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解除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到来之前,行为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本题言外之意,即“如果乙不在15日内取款,借款合同的效力解除”,故为附解除期限,而不是延缓期限,排除C项和D项。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孳息的认定。收取孳息属于行使所有权收益权能的表现。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

29、的利益,如鸡蛋、牛犊、鹿茸、耕种土,地收取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租金、承包金、利息、股息、红利等。注意:开垦的农田、输送电力、热力、煤气等,不能认定为孳息。据此排除A项。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而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动物腹中的胎儿不能独立于原物,因此不能认定为孳息。孳息属于收益,而中彩获得的奖金恰恰属于收益,故为孳息,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债的种类判定。债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依据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约定,可以将债分为约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合同之债为典型的约定之债。单方允诺也属于约定之债。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30、、无因管理等为法定之债。本题明显属于合同关系,故为约定之债,而不是法定之债,因此,排除D项。依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可以将债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本题中履行的标的为金钱和自创的歌曲,金钱为典型的种类物,而歌曲也没有特定化,故为种类之债,而不是特定之债,因此,排除A项。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可以将债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而且没有选择的余地。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例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在出售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会发生,选择之债,或者修理、或者更换,当事人可以从中选

31、择一种履行。本题中,四人演唱组合只能自创歌曲演唱,而不能选择其他歌曲演唱,故为简单之债,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的代位权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

32、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不能代位行使。因此,排除A项、B项和D项。财产保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投保人完全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以外的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上述规定,A项是正确答案。 B项和C项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而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因此,排除B项和C项。注意:不要把无效婚姻和离婚损害赔偿的

33、情形混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应当符合侵权构成要件,这意味着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数额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国现行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是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对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痛苦的抚慰,因此,各国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自然人人格权(注意:不是法人人格权)受到的损害,当然也包括特殊物品如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受到损害的情形。可见,当事人是不能任意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综上

34、分析,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此,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具有精神损害赔偿的属性,所以,法人的人格权受到损害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应按下列顺序继承遗产: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见,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D项。丧偶儿媳能否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丧偶

35、儿媳是否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尽主要赡养义务,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可见,丧偶儿媳并不能当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排除A项。继子女能否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键要看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如果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则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甚至不能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B项。在家庭关系中,养父母与生父母具有同等地位,因此,养父母当然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养父母不同于继父母。第38题:

36、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我国的职务发明创造有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据此,A项和B项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排除A项和B项。此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约定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可见,C项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因此,排除C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执行

37、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故D项是正确答案。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构成。著作财产权受到时间的限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属于著作财产权,受到时间的限制,因此,排除A项和B项。著作人身权则因权利的内容不同,保护期限也不相同。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具有特殊性,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表,其发表权即行丧失,且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所以发表权有期限限制。因此,排除C项。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0题:参考答案:

38、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事实行为的认定。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如债的标的的给付行为、无因管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等。给付债的标的并非表意,且是一种履行行为,可见,A项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排除A项。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人或许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如抢救落水儿童),但是却产生某种法律后果(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排除B项。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有时

39、未必是侵权人想要追求侵权结果(如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致害人未必想要他人受到伤害,但却产生了伤害结果),可见,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因此,排除C项。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某公民死亡,属于有意识的行为,并且属于当事人希望追求的结果,因此,宣告死亡不属于事实行为。因此,D项是正确选项。注意:民事法律事实属于常考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够区分民事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自然事实和事实行为之间的差别。此外,考生还应当注意区分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由于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因此,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意行为”,这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先占因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所以属于事实行为,而不是

40、民事法律行为。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权的续展。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展次数不受限制。续展注册经过核准后,予以公告。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这是一道记忆性试题。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结果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30条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广义共同侵权的概念。广义共同侵权包括加害行为

41、、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不管行为人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也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是两个主体的行为造成一个损害结果即可成立共同侵权。本题中 A项、B项和D项所列情形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A项属于共同故意行为,B项属于教唆行为,D项属于共同危险行为。可见,这些选项都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只有C项不符合共同侵权要件。依据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则,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但是动物致人损害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免责。因此,C项表述的情形中,甲、乙不构成共同侵权,仅乙一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重

42、点,也是难点,需要深入理解方可全面把握我国法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夫妻关系终止、继承开始,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亦终止。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是否消灭取决于其继承人是否抛弃继承权。因此,A项错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与配偶的。夫妻关系终止,而不是“中止”。因此,B项错误。指定财产代管人是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而不是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C项错误,应予排除。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抵销。抵销是指

43、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可见,当事入主张抵销的,需要通知对方,但不必取得对方的同意,排除B项。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是法定抵销,第100条规定的是约定抵销。这里分析法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千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如果给付种类不同,不问其客

44、观的价格是否同一都不允许抵销,因此抵销通常在金钱债务或者代替物债务上适用。本题提到的情形属于金钱债务,因此可以适用法定抵销,更不用说约定抵销了。可见,此类债务属于债务性质相同的情形,可以适用抵销,排除C项。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否可以适用抵销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仍然属于合法债务,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所以,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适用抵销。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两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他特殊侵权行为都适用无

45、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关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尚有争议,其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异议)。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 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添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添附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况。附合与混合的区别在于,在混合的情况下,已经无法识别原各所有人的财产;在附合的情况下,则原各所有人从财产仍然能够识别。此外,混合与附合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在混合的情况下,难以适用物上请求权,只能采取损害赔偿的方法或者补偿的方法。而在附合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拆除,所以可以采取恢复原状的方法。本题中,A项属于

46、混合,B项属于附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属于加工,而不是附合,排除C项。注意:物权法上的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D项表述的加工作品的行为不是添附中加工的含义,不要混淆。但无论如何,D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所有权非由他人的手中取得;后者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孳息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原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孳息的所有权就归谁。因此,孳息不是通过法律行为等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得,

47、而是原物的收益;收取孳息是一种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 B项。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取得的,其前提是在他人非法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收取孳息无所谓善意和恶意,因为根本不存在区分善意和恶意的适用前提。因此,排除C项。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因此,排除D项。注意: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收益(包括收取孳息)、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国有化、没收、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行政征收等。(2)没收属于原始取得,行政征收属于继受取得,不要混淆。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一经达成,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的达成,在法律规定上限制解除权的适用,即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额外的约定或者有协议的约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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