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3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期限。所以,A、B、C三项表述均错误。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
2、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B项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第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正确,甲成立犯罪中止,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错误,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乙“基于杀人意图”,被害人未死亡,可成立中止。C错误,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C中丙送王某治疗已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不成立中止。D错误,中止与未遂可以这样区分:“
3、能达目的而不欲”时是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是未遂。对于其中的“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进行判断,即只要行为人认为可能既遂而不愿达到既遂的,即使客观上不可能既遂,也是中止。第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一级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
4、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一级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故选项A表述正确。选项B中乙是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仍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受贿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此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故选项C中丙构成受贿罪。选项D中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5、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罚。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而不赡养,属于不作为犯;警察在值勤时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他人行凶杀人,却不制止,属不作为犯;成年人原本对邻家小孩没有照看义务,但由于他带小孩去游泳,他的这种先行行为导致他有负责小孩安全的义务,当小孩溺水时,他有义务有能力去抢救而不抢救,也属不作为犯;过路人对倒在血泊中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无法律、职业或其他方面的义务,他的不救助行为只能引起道德谴责,不属于不作为犯罪。故正确答案为D。第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走私普通货物罪 根
6、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在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强奸的犯罪分子,“可以”而不是“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罪过。罪过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一切犯罪都必须要有罪过,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犯罪目的则不是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于利用其他动物、有意识的工具攻击他人的行为可以对使用或唆使者进行正当防卫,本题案例即属此情形,刘
7、某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故正确答案为B。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是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没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相应的分为几类: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致使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既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就属于危险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行为犯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8、犯是指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既遂的犯罪。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管制的最高刑期为2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年;拘役的最高刑期为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为1年,所以A项说法正确。 B项也正确。管制和拘役都是主刑中的自由刑,对犯罪分子的自由有不同程度的限制与剥夺,所以C项正确。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被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适当发给报酬,所以D项错误。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陈某的行为构成中止犯,而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刑法的特别规定。根据刑法第?5条、第84
9、条、第39条的规定不难选出答案。这些规定一定要记牢。第75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皂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84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39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
10、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109条规定了叛逃罪。本题中,甲是在出国探亲滞留境外不归,而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因此甲不构成叛逃罪,故排除A、B两项。刑法第431条第1款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必须具备军人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甲不是现役军人,因此甲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排除D项。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
11、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因此选C项。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并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故应当选A项。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12、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的界限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客观上都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主观上都是出于过失。其区别在于:(1)发生的场合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活动具有直接关系,因而危害的是
13、作为公共安全组成部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失火罪一般发生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没有直接关系,犯罪客体涉及公共安全的诸多方面。(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厂矿、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而失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某乙和某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并不成立抢劫罪,A、D正确。第2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王某构成累犯,对于累犯不得
14、适用缓刑和假释。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结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
15、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对于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既可以是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以是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可以是有的共犯人基于希望、有的则基于放任,即共同犯罪主观故意的意志因素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共同间接故意,还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结合,A正确。共同犯罪的客观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共同的作为,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也可以表现为共同有不作为,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行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故B正确。共谋实行
16、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呐喊助威的,也应认定为是共同犯罪,C正确。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则以共犯论处,D正确。故A、B、 C、D均为正确选项。第25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即主要是通过
17、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改造成守法的公民。 (2)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即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重蹈犯罪分子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3)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绝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18、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第二,限制死刑适用对象。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第三,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四,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即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
19、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该条规定的是洗钱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_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第191条作出了修改,将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规定为禁止洗钱的对象,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行为人不
20、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_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收益而仍然实施洗钱活动的,才构成洗钱罪,如果因被隐瞒被欺骗而不知财产来源的,行为人仅仅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本人并不构成犯罪。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_ 郑某不构成洗钱罪。因为郑某与朱某事先通谋,并且郑某为了走私毒品的方便为朱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实际上两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郑某与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
21、,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_ 周某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周某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其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延伸,正如盗窃以后销赃一样。同样,周某的黑社会犯罪行为与其洗钱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对此只能按周某所犯黑社会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定洗钱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
22、,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乙、丙出卖丁的过程中,丙奸淫丁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与乙有何不同?_ 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奸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奸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奸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奸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
23、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_ 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
24、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主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类型。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采矿权等;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为从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根据物权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
25、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等。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从物权、不动产物权,因此,排除A项。所有权属于主物权,但是未必属于不动产物权,因此,排除B项。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物权、动产物权,因此,排除C项。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不动产物权、主物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三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从物权,所有权属于主物权;一说来,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之外,都属于主物权。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或者因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
26、销合同。据此,A项、C项和D项属于可撤销合同适用的情形,不符合题意,应予排除。恶意串通属于无效合同适用的情形,因此,B项为应选项。注意: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合同,考生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合同的效力。从鼓励交易的立法本义出发,将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归结为可撤销合同,更具有现实意义,且与世界通行的做法一致。可见,合同法的规定是科学的。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天然孳息的认定。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
27、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长在果树上的果实,因未予以采摘,此时果实和树尚未分离,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认定为孽息,当然,如果将果实摘下,则属于孳息。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鹿茸是动物的直接产出物,属于天然孳息,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牛肉虽为动物直接产出,但是并不属于因自然性质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天然孳息,因此,排除C项。电力是利用现代技术获得的无形物,也非因自然属性产生,因此,排除D项。注意:对于开垦的农田、供热管道获得的热力、煤气管道输送的煤气、供电系统输送的电力,以及宰羊获得的羊肉等都不能认定为天然孳息。第34题:参考答案:B答
28、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留置权的约定排除适用。在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为了让托运人、存货人、保管人、承揽人、行纪人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仓储费、保管费、加工费、行纪费用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对根据合同所占有的相对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抵偿合同中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即使当事人没有进行特别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债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该约定大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留置权虽然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是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这与物权法定原
29、则并不违背。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均应排除。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以转让的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由于和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一般而言,人格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因为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不能享有,这意味着名称权不像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况且名称权的转让还会给法人等带来收益。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在人格权中,只有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他人格权不能转让,因此,排除B项和D项。身份权都不能转让,因此,排除A项。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
30、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
31、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迟延履行属于违反合同有关实际履行或者适当履行的约定,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当事人不能依此主张不当得利。因此,排除B项。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即便少交定金,剩余未交的部分也不能构成实际交付,这是由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排除C项。一般而言,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赌博之债、行贿受贿、自然债务(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给予贺礼;朋友亲属死亡给予随
32、份子等)、慰问金等不能依照不当得利返还。此外,期前清偿、明知无债务而清偿(咎由自取、禁止出尔反尔)、配偶一方与他人通奸而给予知情人保密的费用、用金钱雇买杀手给予的金钱等亦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此,排除A项。溢货属于多发运贷物,受益人获得多发运的货物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属于不当得利。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有其他根据行使权利时不能主张不当得利,如基于合同所生请求权,以及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
33、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表述的事实属于简易交付,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成立之日视为交付,而合同是在乙使用牛的过程中达成的,可见,标的物牛已经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牛被击毙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作品 本题考核作品的含义和特征。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魔术是一种表演方法,不具有可复制性,不属于作品的范围。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格权的种类。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所谓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34、不受侵犯的人格。所谓物质忭人格权,是指以物质存在形态为客休通过人体这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三种。可见,n项是正确答案。所谓精神性人格权,是指完全以精神利益表现出来的人格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因此,排除A项、C项和D项。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及其类型体系的特征。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这与债权的任意主义相区别。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个含义。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类型。例如,我
35、国规定了动产质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立“不动产质权”这一类型。而法定物权是指在具备行使物权的条件时,当事人无须约定形式条件即可行使该物权。如留置权,只要具备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当事人无须约定即可行使之,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典权等则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内约定产生。可见,A项表述错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大多数为独立的主权利,即为主物权,但是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却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但是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
36、D项表述错误。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是对专利权重要知识点的综合考查。适用外国优先权的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适用本国优先权的客体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这里要注意本国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客体的差异,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因专利权的客体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发明专利,其保护期限为20年,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可见,排除
37、B项。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是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可见,排除C项。对于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不能授予专利权:(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违反国家法律的,如伪造货币的技术、专用于走私金条的背心、吸食鸦片的工具等;直接与公共秩序相抵触的发明创造,如赌具、逃避罚款的减速警告装置等。还有种就是虽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但一旦被应用,就会产生较大危害的,如“万能钥匙”。(2)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如狭义相对论、光电效应等。(3)智力
38、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滑板评分规则、数学运算方法、财务结算办法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放射疗法、外科手术方法、癌症化疗方法等。(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如植物的有性、无性繁殖方法。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如克隆植物品种、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等。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如通过人工核反应获得物质、发明原子弹等不能授予专利权。可见,排除D项。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主物和从物。凡是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如船和
39、船桨、门与钥匙(主物是门,钥匙配合主物发挥作用),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部分,即主物必须是独立之物,从物也必须是独立之物如窗于与房屋,汽车和轮胎,互不独立,不能认定为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因此,排除 A项和C项。当然,如果将C项改为: “汽车和备胎”,则属于主物和从物的关系。注意:孳息不同于从物,孽息属于物或者权益的收益,而从物并非主物的收益存款和利息属于权益和收益的关系,而不是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因此,排除D项。第4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
40、信用原则。”在本题中,根据前几次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实际上是默认的“交流电机”。甲为了自己的盈利实际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份权的种类。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视权(探望权),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嫂权,专利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等。可见, D项是正确答案。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可见,A项、B项和C项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均应排除。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 本题考核的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其依法不能独
41、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范畴。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亲属的种类。按照亲属的发生原因,可以把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种。配偶是指男女双方阅结婚而发生的夫妻身份关系,彼此间产生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姻亲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因婚姻的缔结而在配偶双方的相瓦亲属之间形成的亲同关系。可见,姻亲的形成必须以配偶为基础,但是姻亲并不包括配偶本身,因此,排除A项。堂兄属于血亲中的旁系血亲,而不是姻亲,因此,排除B项。外祖父属于血亲小的直系血亲,也不是姻亲,因此,排除C项。姻亲分为两种,一种是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姐夫、嫂子
42、等;另一种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母、公婆等。可见,D项足正确答案。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故意泄漏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发生在缔约之际,且没有成立有效合同,就有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这就造成了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合同有效达成,则存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A项、B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严格责任不属于责任形式,而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因此,排除C项。第5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形成权的认定。形成权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
43、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只能通过明示的方式,因此,A项表述正确。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否认权、介入权、追认权、承认权、选择权、优先购买权、离婚权、继承权的抛弃等,但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此,B项和D项表述正确。形成权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债权人必须在1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可见,C项表述错误。当然,形成权的行使未必与除斥期间有关联,如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除斥期间,但C项表述肯定是不正确的。第5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以占有作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质押的成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否则不能产生质权的效力,这也是抵押权和质权的重要区别,因此,A项是正
44、确答案。保管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实际交付保管物才能成立,没有交付保管物的,保管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保管合同也必须移转保管物的占有,因此,C项为正确答案。抵押的成立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因此,排除B项。赠与属于诺成性行为,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达成一致,即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即告成立。可见,赠与的成立也不以交付赠与的标的物为必要,因此,D项错误。第5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动产物权上能够设定的制度。不动产物权实施登记制度,因此, A项是正确答案。适用先占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立先占,因此,排除B项。抵押既可以在动产上适用,也可以在不动产上适用,因此,C项是正确
45、答案。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排除D项。第5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害于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有财产处分行为。债务人没有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否则构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犯。 (2)须债务人之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债权。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自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 (3)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则不可能产生撤销权。 (4)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的,债权人能够证明受让人知
46、情时,享有撤销权,否则不得主张撤销权。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撤销权的概念和构成条件。撤销权是一项重要的债的保全制度。法律赋予债权人以撤销权,就可以使其债权得以维护。关于撤销权问题,考生除了要掌握其概念和构成条件外,还要掌握撤销权的行使、效力等问题。此外,考生应当从法条分析题的角度掌握债权撤销权制度(合同法第74条)。第57题:参考答案: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物权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规定。 (2)一物一权原则,一物
47、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 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可见,公示产生公信力,公信是公示的补充。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因此,物权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它不仅贯穿于物权立法,而且指导着物权制度的运行和适用,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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