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22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
2、丙某是被他人诱骗,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只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是它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处罚,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
3、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第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正确。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出卖而不是拒绝抚养,不构成遗弃罪。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都是以儿
4、童为对象,都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前罪以出卖为目的,后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一般是供自己或他人收养、奴役。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权利,甲的行为是以出卖为目的,并实施了出卖行为,侵犯了弃婴的人身权利,并非仅仅是对方的财产权利,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并非诈骗罪。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前罪是凭空勒索财物,后罪是索要原本存在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李某的行
5、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生也罢,不发生也罢,都不在乎,甚至纵容危害结果发生。故C为正确选项。第10题:参考答案:C答
6、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的原则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对于罪犯同时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应该采用吸收原则处理,即仅执行无期徒刑。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D。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
7、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保险诈骗罪与数罪并罚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
8、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故本题选D。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
9、“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C项中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绑架罪。D项中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B项中乙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对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但是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行为当时有效法律已经作
10、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因本案已作出生效判决,故C项正确,A、B、D表述均错误。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犯罪预备阶段既可能出现犯罪预
11、备形态,也可能出现犯罪中止形态,D表述错误,故为正确选项。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罪,分为绝对亲告罪(任何情况下都只能自诉的犯罪)和相对亲告罪(一般情况下必须自诉,在特殊情况下可转成公诉的犯罪)。绝对亲告罪只有一个,就是侵占罪;相对亲告罪有四个:侮辱罪、诽滂罪、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对于A选项和B选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或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不再是亲告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第22题:参考答案:AD答案解析:乙收钱后将某电缆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仅以罚款了事,构成了受贿罪。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乙后来隐瞒了事实,使该案未移
12、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惩罚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不符合这一主体要件。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将毒品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构成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第24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
13、考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 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抢劫罪在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及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抢夺罪的犯罪结果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第2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
14、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两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前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人犯;而后罪的行为对
15、象是任何公民。(2)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而后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前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罪则是一般主体。(4)行为内容不同。前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后罪则只是陷害他人。(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前罪是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后罪则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从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 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
16、)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敦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多个教唆犯的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五、 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
17、案:该条中的“妇女”是指年满14周岁的妇女,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外国国籍的妇女和无国籍的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定罪处罚。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2)甲拐骗乙(女,15岁)意欲卖给他人,期间与乙发生了性关系,该行为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应以该罪第三项的情形论处。本条第三项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3)接第2题,甲与乙发生性关系后,乙大呼
18、救命,甲怕事情败露,用手捂住乙的嘴,造成乙窒息死亡,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条的第七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的情形,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故意重伤、杀害的,应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甲在奸淫幼女后,为防止事情败露,而将乙杀害,其行为独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与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接第2题,甲以5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丙,丙又以6 000元的价格将乙卖给了丁,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_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同时触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拐卖妇女罪,属于想象竞合,对丙的行为依照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5)该条规定的罪名与绑架罪的
19、主要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罪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犯罪对象不同,前罪仅限于妇女、儿童,后罪可以是任何人。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在毒杀张某的过程中,陈某提供了毒药,并且指使李某下药,李某在陈某的指使下在张某的饭菜里下了毒药,两人在共同的故意杀人的犯意主导下共同完成了此一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其他顾客饭菜里下毒,陈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而是李某临时起意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应当由李某单独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就毒杀张某的行为,陈某和李某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
20、、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_ 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方,陈某在被害人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吃下毒药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案情,最终挽救了张某的生命,构成犯罪中止;而李某对陈某的这一行为并不知情,张某的生命被挽回是出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李某构成犯罪未遂。 (3)就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李某能成立特别自首吗?_ 当李某被警方控制住的时候,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还没有败露,司法机关还不了解 此一犯罪事实,李某主动交代,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种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4)指出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_ 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犯罪时不满18
21、周岁,对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团法人的认定。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并不是财产的结合,而是人的结合,这不同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可能是营利法人,也可能是非营利法人,这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社团法人,排除A项。中国法学会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排除B项。联想集团公司属于营利性的社团法人,排除D项。宋庆龄基金会属于财产的结合,因此属于财团法人, C项是正确答案。第32题:参考
22、答案:A答案解析: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伙人的认定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新人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A项表述错误。退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内部承担债务的按份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5题:参考答案:
23、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承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否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可见,A项、C项和D项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请求权
24、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最典型的请求权。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
25、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份权的种类。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视权(探望权),著作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嫂权,专利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等。可见, D项是正确答案。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可见,A项、B项和C项均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因此,均应排除。第41题:参
26、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及其类型体系的特征。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这与债权的任意主义相区别。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个含义。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类型。例如,我国规定了动产质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立“不动产质权”这一类型。而法定物权是指在具备行使物权的条件时,当事人无须约定形式条件即可行使该物权。如留置权,只要具备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当事人无须约定即可行使之,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典权等则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内约定产生。可见,A项表述错误。
27、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大多数为独立的主权利,即为主物权,但是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却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但是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社团法人 通常认为,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并以章程作为活动依据的法人。故B表述正确。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是大陆法系国家根据法人的内部结构的不同对法人作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设立的宗旨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的不同而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28、,即前一种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并非后一种分类中的“社会团体法人”的简称,A表述错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人是公益法人,社团法人中的多数是营利法人,少数为公益法人。故 C表述错误。社团法人的设立需要其成员达成合意,因而不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D表述错误。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约定只提供出资和参与盈余分配,但不承担亏损的条款。“保底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不管合伙经营是好是坏,该出资人都能保住“底”,所谓只赚不赔。“保底条款”否定了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凡是约定“保底条款”的,一律无效,即约定“保底条
29、款”的,不影响出资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 “保底条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没有在民法通则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民通意见第46条中,且规定得较为粗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完善。由于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因此, 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B项。借款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其约定的保底条款也无效,但是对于甲、乙二人而言,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因此,排除D项。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人设立的原则。法人设立原则是指法人设立的基本依据及基本方式。法人设立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法人设立的原则包括放任主义、特许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和强制
30、主义等。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非公司法人的设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而国有企业属于非公司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严格准则主义。因此,排除C项。对于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取特许主义。因此,排除D项。对于法人设立的原则,是一个较为重要的知识点,考生应当全面掌握各种法人设立所采用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尚没有采取准则主义的设立原则,但准则主义属于世界通行的设立原则。因此,排除B项。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
31、同意履行义务。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以及仲裁;请求包括积极行使请求权、向债务人的保证人、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都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撤诉、驳回起诉、撤回仲裁请求、驳回仲裁请求、诉讼时效经过后的认诺以及向第三人表示履行债务的认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综上所述,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应予排除。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作为主债务的担保方式,属于从合同。保证合同由
32、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并采取书面形式。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务人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不属于专利授权范围的客体有:(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的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过,对于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此外,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A项属于科学发现,不能授予专利权,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B项属于产
33、品的制造方法,而不是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町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C项为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D项属于产品的制造方法,因此可以获得专利权。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按照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一般而言,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承运的,视为交付。本题中,标的物已经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照此判断,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但是,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乙必须送货上门,这意味着乙负有承运的义务,即运输义务并
34、不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事情。这视为当事人之间对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另有约定”,因此,出卖人乙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注意:“代办托运”不同于“送货上门”,“代办托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而“送货上门”意味着风险的不转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 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定不授予专利的情形 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35、。D符合该条的规定。第5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结合该条法律规定,A项和 D项表述正确。要约一旦生效,要约的撤回权和撤销权都归于消灭,因此,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项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但要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此类情形针对的是特定人的拒绝要约,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要约,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并不因特定受要约人的表示拒绝而消灭。因此,C项表述错
36、误,为应选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合同当事人的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给予另一方恢复履行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的足够时间。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以便对方知晓债务消灭的情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让对方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可见,D项
37、是正确答案。此外,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等,当事人也要履行通知义务。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转继承的适用。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的继承方式。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因此,A项和B项是正确答案。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不存在遗赠的问题,自然无法适用转继承;如果受遗赠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且受遗赠人在合法有效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则受遗赠人的继承人可以适用转继承
38、(这里也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因此,遗赠中是否适用转继承,应当依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既然题干表述:“可以适用于”,那么,C项也是正确答案。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无法适用转继承,排除D项。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赠与合同的撤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可见,A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39、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题中的赠与合同属于具有公益性质,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可见,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既然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则合同一直有效,那么养老院就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甲公司不交付设备,养老院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可见,C项和D项均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54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系血亲的认定。所谓直系血亲,是指直接与自己有血统关系的人。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高曾祖父母(高外曾祖父母)与高曾孙子女(外高曾孙子女)等之间都属于
40、直系血亲,这里不受代数的限制,依此类推。可见,A项和B项是正确答案。 C项和 D项属于旁系血亲,因此,应予排除。第55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一种身份权。探望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即使因某原因而未支付抚育费,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也不以随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再婚为前提,即使已经再婚,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也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可见,A项表述错误。探望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
41、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可见,B项表述正确。探望权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利人死亡。可见,C项表述正确。探望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可见,D项表述正确。民法学简答题第56题:参考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如下四个要件才能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属于无效,或者属于
42、效力待定。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就是说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禁止性规定,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对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才为合法;对于不要式行为,当事人采取的法律允许的形式皆为合法。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直属于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复习这部分内容。为了帮助考生加深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本书民法部分设置了多道试题,这对于考生全面掌握该部分内容帮助很大。第57题:参考答案:结婚,又
43、称为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结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实质要件:(1)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也不允许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2)结婚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此外,结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件,即(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结婚的形式要件为: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登记手续。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结婚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考生在回答该简答题时,应当从结婚的概念、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44、三个方面回答。其中,实质要件从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点回答。考生复习婚姻成立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有利于深刻理解亲属法的实质。民法学辨析题第58题:参考答案: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拾得财产后如何认定归属的问题。“拾金不昧”,意思是拾得,人拾到钱财后,不藏起来据为已有。根据我国民法原理,该说法反映了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问题。 (2)“拾金不昧”的说法,反映了我国多年来奉行的所拾得的财产的归属问题,这在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法原理,对于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遗失人或者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时,应当发出招领公告,或者交有
45、关部门处理。可见,对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将遗失物据为已有。从这一层面上看,这一说法是正确的。 (3)对于先占的,则适用先占的有关原则。即拾得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拾得的无主财产的,则拾得人可以依据先占取得拾得物的所有权。可见,在适用先占时,无所谓“拾金不昧”适用的余地。即便在拾得遗失物后,保管人保管遗失物所产生的保管费用,因适用无因管理,即使拾得人不能主张报酬请求权,但拾得人有必要费用支付请求权,从这个层面上讲,“拾金不昧”也没有适用的余地。此外,在悬赏广告中,拾得人也有权依据悬赏广告中的承诺主张报酬请求权,此处更无法有适用“拾金不昧”的余地。 (4)可见,“拾金不昧”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详细解答
46、:考查要点是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和悬赏广告的效力。该辨析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但因涉及众多知识点,因此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精晶辨析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物权法即将出台,现阶段,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的讨论之中,这道题就反映了物权法草案中有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此,考生有必要认真复习这道辨析题。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5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法律规定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顺利清偿,因此,代位权制度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2
47、)本条规定中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如何理解?_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的含义是,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这里的“损害”须为实质性损害,即债务人已经没有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便其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而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剩余财产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3)本条规定中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含义应如何理解?_ “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一但书的含义是,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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