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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8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8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我国刑法有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二律平等。第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故意杀人罪规定比过失致人死亡罪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甲

2、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D。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 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中可以看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为其本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故C为正确答案。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

3、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是刑法对数罪并罚的一般规定,对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并罚采取的是限制加重原则。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宜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是刑法对于“发现漏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并后减”原则。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

4、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刑法对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的规定,这里采用的是“先减后并”原则。依据上述规定,A选项中,由于原判决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是18年,因此又犯新罪判处有期徒刑5午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范围是10年以上20年以下,选项中的“14年以上”是不对的;B选项中,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 20年,发现“漏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的结果还应是20年,由于采用“先并后减”原则,因此实际执行的期限最长也只有20年,不会超过20年,此项也是不对的, C项中,丙原判决的刑罚是有期徒刑20年,已执行2年以后,又犯“

5、新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采用“先减后并”原则,此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在18年以上,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此项也是错误的;D项的规定是符合前述规定的,因此是正确的。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只有B项符合这些条件(刑事责任年龄没有最高的

6、限制),构成共同犯罪。A项中由于15周岁的人不属于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范围、D项中精神病患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故A、D两个选项均不符合主体条件,甲某和丁某均属于间接正犯,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中由于丙某是被他人诱骗,行为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犯罪以后,犯

7、罪结果出现之前自动采取措施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任何犯罪结果,只是要求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本案中,甲投毒杀害妻子,后来由于于心不忍将妻子送去医院抢救,妻子虽然残废,死亡的结果却没有发生,所以仍然构成犯罪中止。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本案中甲的行为并未构成既遂。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共犯中止。张某与李某共谋实施盗窃,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且,张某配置万能钥匙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虽然张某因害怕受惩罚而没有参与实行行为,但他已经与李某构成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及于全部,李某的行为构

8、成既遂,所以对张某和李某都应按照盗窃既遂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张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这牵涉到共犯中止问题。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虽然丙是乙的朋友,但是丙用气枪打伤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概念。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共同犯罪的形式作不同的分类。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可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可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以共同犯罪

9、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本题正确答案为A。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莱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事故型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生活型犯罪发生竞合的时候应优先适用事故型犯罪。本案实际上是生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的竞合问题,以及失火和过失致人死亡在致人死亡这一点上的竞合问题。从表面

10、上说是过失引起了火灾,但是在生产作业中发生的,因此它既是一种失火的过失又是业务过失,业务过失优先,所以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本案也不能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失火和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灾害性的犯罪的结果都是双重的,这时虽然是过失导致死亡的,但是属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火的一个结果,所以不要以为死人的都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要以为发生火灾的都是失火,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业务过失的还是应该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侵犯著作权罪和相关犯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

1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换句话说,侵犯著作权罪吸收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所以A选项不选。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l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即复制、出售非法出版物如果侵犯了著作权,则只能定侵犯著作权罪。所以C选项不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一般指与人体健康和生产有关的物品,不包括出版物。所以D选

12、项不选。本题中,考生尤其要注意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没有竞合的关系。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对于不知是假毒品,而误认为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应以未遂处理。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

13、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1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一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第l款,有一个除外规定,即“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既然是“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依我国刑法予以追究;而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没有除外的规定。A项正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有适用我国刑法。B项错误。 C项体现的是普遍管辖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C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D项表述为“应

15、当”,D项错误。故A为正确选项。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中止的认定。选项A中,甲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了犯罪计划,成立犯罪中止。选项B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既遂),因为甲虽然放弃了杀人计划,但是甲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依照共同犯罪理论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C,就故意杀人行为,甲成立犯罪中止。选项 D,甲也成立犯罪中止,不管甲是出于畏惧法律惩罚还是怜悯被害人,只要主动放弃犯罪,就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A、B、D表述错误,C为正确选项。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C

16、项中蔡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定义,构成自首。犯罪分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也是自首,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所以D项不符合题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想成立自首,其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之外的其他种罪行,所以B项中胡某的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A项表述错误,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第20题:

17、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卫某的行为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仇某受到刑事追究,且造成仇某被无辜羁押39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卫某并不符合上述两面罪的主体。卫某将自己身上的原创伤口扩长,导致伤势加重,是自残自伤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在直接故意的场合,即使追求的特定危害结果没有发生,通常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A表述正确。在间接故意的场合,如果没有实际发生特定危害结果,通常不追究未遂的罪责,B表述错误。刑法分则各条规定的犯罪,在投

18、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其主观罪过形式只包括故意,不包括过失,只有当法律条文明示该条之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或者包括过失,过失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C表述错误。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只有既遂形态并且只处罚既遂形态,而对于故意犯罪,刑法不仅处罚既遂形态,而且处罚其未完成形态,D表述正确。本题要求选出错误的表述,故应选B、C。第22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间接正犯不成立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分两种情形;(1)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2)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小儿子年仅13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张某利用其子去实行犯罪

19、属间接正犯,张某与其子不构成共同犯罪,张某应对其小儿子的故意伤人致死行为独立承担刑事责任。B、D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间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重点。其中A、B两项主

20、要讲了间谍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C、D两项主要讲了间谍罪与叛逃罪的界限。第25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只有当场使用暴力,才转化为抢劫罪。丙在次日发现甲并在欲将其扭送公安局的过程中被甲打伤,不符合转化的抢劫罪的规定,甲不构成抢劫罪,甲将丙打伤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 刑法上的不作为,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

21、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两者的犯罪主体都属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1)敲诈勒索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惧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

22、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仿佛是“自愿地交出财物”。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该条规定的是洗钱罪,罪状是叙明罪状。 (2)禁止洗钱的对象是否包括保险诈骗犯罪所得?_ 200

23、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对第191条作出了修改,将金融诈骗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规定为禁止洗钱的对象,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3)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款而提供了资金账户的,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呢?为什么?_ 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在行为人明知是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收益而仍然实施洗钱活动的,才构成洗钱罪,如果因被隐瞒被欺骗而不知财产来源的,行为人仅仅是被犯罪分子利用,其本人并不构成犯罪。 (4)郑某与走私毒品犯罪分子朱某事先通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则郑某是否构成本条规定之罪?为什么?_ 郑某不构成洗钱罪。因为郑某

24、与朱某事先通谋,并且郑某为了走私毒品的方便为朱某提供了资金账户,实际上两人已经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郑某与朱某成立走私毒品罪的共犯,而不是单独构成洗钱罪。 (5)某黑社会组织首领周某通过各种黑社会组织活动,获取数百万元不义之财;周某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将钱“洗白”。问:周某的洗钱行为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吗?为什么? _ 周某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周某通过一定的方法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是其实施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延伸,正如盗窃以后销赃一样。同样,周某的黑社会犯罪行为与其洗钱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对此只能按周某所犯黑社会犯罪行为处罚,而不能定洗钱罪。

25、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条规定指明了构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c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配偶的人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和第三者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对于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事实重婚也要认定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

26、,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是夫妻关系,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

27、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关于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D和E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_ 刑法第128条第l款规定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无权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 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 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

28、 民法学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知识点。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总是要有多方主体参加,只有一方主体存在,就不可能发生社会关系,也不可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可见,A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在相对法律关系中,每一方主体都是特定的;在绝对法律关系中,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不特定的。可见,只有义务主体才存在特定和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因此,B项表

29、述正确,应予排除。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因此,C项表述正确,应予排除。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一种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法律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主要是赋予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一方以请求权。经由请求权的行使,以弥补该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即损害赔偿的方法上也得到了体现。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以弥补损失为主要目的,而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可见,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

30、是隐私权的认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个人隐私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人格权利。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使用权四项。这四项内容量化到实际生活中,就是;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权利人身体上的缺陷;不得占有、阅知权利人私生活信息的物质载体,如翻阅他人的日记本、存折等;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加以披露,有权禁止他人窃听、查阅个人通讯秘密等。本题中,某甲将某乙与他人同居而怀孕的事实予以揭发,实际上侵犯了个人生活信息秘密权,构成了对某乙隐私权的侵犯。由此, B项是正确答案。贞操权是指以公民就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所体

31、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贞操权是以人的贞操为客体,贞操权是以人的性的利盎为内容的,但并非所有有关性的内容都属于贞操权的内容。本题侵犯的是隐私,而不是贞操。因此,排除A项。名誉权和隐私权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侵犯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都是虚构的,而侵犯隐私权的内容则是真实的,可见,排除C项。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而不是具体人格权,因此,对于个案所涉及的案件性质,不能依尊严权对其加以判断,换言之,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选项时,一般不要选该选项。可见,排除D项。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条件民

32、事法律行为的认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未来性”,而A项表述却属于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因此,排除A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属于合法条件,而C项表述违法,因此,排除C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必须具有或然性,即该条件的发生与不发生是不能确定的,而D项表述的情形是必然发生的,这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排除 D项。只有B项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所有特征,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第

33、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和姓名权;只能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称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在其他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否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得依据权利的不同性质实施判断,例如,配偶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监护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则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在本题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权利自然人和法人都能享有,因此,排除A项。注意C自然人和法人也都可以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自然人

34、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地上权、典权等,也可以就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办理房屋抵押,或者法人将电脑质押给银行等。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标的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题中,只要确定了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风险转移就容易判断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可见,本题只要确定了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可以判断出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本题中,合同成立于1月4日,那么风险的

35、转移就从1月4日开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1月4日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综上分析,乙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和C项。山体滑坡属于不可抗力,承运人据此免责,即承运人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排除 D项。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的认定。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适用不当得利不仅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要受到公序良俗等的限制,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当得利:(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周误以为有扶养义务

36、而予以扶养、养子女对生父母给付赡养费、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给他人祝寿所出的份子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可见,A项属于此类型,不适用不当得利,应予排除。(2)期前清偿,即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偿还完毕后,债务人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返还。(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此种情形纯属行为人咎由自取。为了防止行为人出尔反尔,行为人不得依不当得利要求受领人返还。(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睹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可见,B项和D项属于此类型,不适用不当得利,应予排除。(5)

37、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且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能行使。例如,在有合同上的请求权或者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向对方多支付养老金,对方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此受益人应当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据此,甲的儿子乙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

38、行为。据此,甲的侄女丙为受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A项和 C项表述错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可见,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实质性条件。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39、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综上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的实质条件中不包括独创性;外观设计具备的实质条件中不包括创造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新颖性和实用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因此,排除A项和D项。第39题:参考答案:B答

40、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美术作品展览权随物权的转移。根据著作权和物权分离的原理,著作权中作品物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如美术作品经过买卖合同发生作品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但是著作权并不转移。比如,改编权,汇编权、表演权、署名权都不能发生转移,如果所有人想要取得某些著作权,必须依照合同的约定才能取得。著作权法规定,对于美术作品,其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换句话说,原件的展览权随着物权转移而发生转移的法律后果。本题中,吴某将画卖给刘某,该画所有权已经从吴某处转移到刘某处,刘某已经拥有该画的所有权,同时该画的展览权也随物权转移,因此,吴某举办个人画

41、展时,无权从刘某处取回该画。可见,A项表述错误,B项是正确答案。刘某拥有该画所有权,自然享有对该画的处分权,因此,刘某有权转让该画。可见,C项表述错误。画的所有权转移不意味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转移,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4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的分类。代理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这是从法律上作出的对代理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划分的。此外,代理还可以依据其他标准进行分类。主要的分类有: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据此排除A项;根据代理人进

42、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限为标准,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根据代理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代理的内容和关系的不同,可将代理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依此,排除C项。根据代理权属于一人还是多人,可以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依此,排除B项。根据代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可以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根据代理人是否披露被代理人,可以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分类。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单务

43、、双务和有偿、无偿没有必然的联系。如委托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但是却是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虽属无偿,但是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事,这恰恰说明了双务未必有偿的道理)。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因此,排除B项。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虽属于双务合同,但是都属于有偿合同,因此,排除C项和D项。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典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此外

44、,理论上把让与担保、浮动担保、典当等视为担保物权的范畴,不过,目前法律仅仅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担保物权。A项中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排除A项。B项中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排除B项。C项中租赁权属于债权,尽管租赁权具有物权化倾向,但不能否认其属于债权。只有D项所列权利都属于用益物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注意: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只有上述提及的五种,其他类型的合同都不能适用留置。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

45、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消灭。根据合同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结合该条法律规定,A项和 D项表述正确。要约一旦生效,要约的撤回权和撤销权都归于消灭,因此,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根据合同法第20条第1项的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但要注意,合同法规定的此类情形针对的是特定人的拒绝要约,对不特定的人所作的要约,如商品标价陈列出售,并不因特定受要约人的表示拒绝而消灭。因此,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46、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

47、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4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所述,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丧偶儿媳、子女和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A项、B项和C项。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所谓“保底条款”,是指在合伙经营过程中,约定只提供出资和参与盈余分配,但不承担亏损的条款。“保底条款”,顾名思义,就是不管合伙经营是好是坏,该出资人都能保住“底”,所谓只赚不赔。“保底条款”否定了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凡是约定“保底条款”的,一律无效,即约定“保底条款”的,不影响出资人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不过, “保底条款”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我国没有在民法通则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在民通意见第46条中,且规定得较为粗糙,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继续完善。由于保底条款不影响合伙人的认定,因此, C项是正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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