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0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故意和过失的类型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在没有预见到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认定过失的前提是“应当预见
2、”。按照一般人的认识水平,如果房门反锁,则屋里通常不会有人,所以李某对于“张妻醉卧家中”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应当预见”的义务,李某对因其烧屋而致张妻死亡的结果不承担过失的责任。当然,李某也没有杀害张妻的故意,李某可以说只是张某杀妻的工具而已。张某为了达到杀害其妻的目的,将其妻灌醉,而且将房门反锁,制造了无人在屋里的假象,最终导致其妻被烧死的结果。张某对其妻死亡结果的主观心态是直接故意。C为正确答案。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甲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盗窃枪支罪。第5
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朱某对其子之死具有过于白信的过失。第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363条第1款和第364条第l款分别规定了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者的区别关键在于前罪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后罪无此要求。二罪是异种数罪,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二罪,应数罪并罚。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4、: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案件的处理。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偷开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应当选D项。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二者区别的根本点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就强奸罪而言,其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在本题中,行为人刘某仅仅是刚刚接近床边,尚未来得及接近被害妇女,更谈不上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刘某还没有来得及进入着手实行行为阶段,故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前提。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正确。第1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至于有没有为他人办事,有没有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某甲事后拒不返还好处费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另行成立犯罪。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
6、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本题中甲
7、、丙二人既无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故正确答案为B。第1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走私武器、弹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故甲构成本罪而不构成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租用、借用枪支的人是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租用、借用枪支,却仍然出租或者出借,则成为租用、借用枪支人所实施犯罪的共犯,应当按照共同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罚。甲后来的行为应定抢劫罪,故选C。第1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实行行为 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里的恐怖组织没有限定,不管是中国国内的,还是其他
8、国家或者国际性的,都是这里的犯罪对象。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而不是其他任何犯罪的预备行为、帮助行为,行为人参加后即告完成,不存在未遂的情形。因此,行为人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就是犯罪实行行为。这是刑法的特定规定。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诈骗罪 B项明显不符合题意,因为故意杀人既遂后,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故意杀人的不法状态也就不继续存在。非法拘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持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并没有随之结束,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段时间内,虽然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过程中,但是在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就不再继续存在。因此CD是错误的。只有A项的诈
9、骗罪符合题意。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假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的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由于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可以使脱离监禁的罪犯逐步的适应社会自由生活。缓刑和管制本身不对罪犯进行监禁,因此不符合题意,减刑后罪犯有余刑的仍然要执行,所以明显不符合题意。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所以不
10、应选B项。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C、D两项不符合题意。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题案例中程某是在冯某的唆使、诱导之下才违法动用公款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情形,冯、程二人就挪用行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不管挪用时间长短都构成本罪。因此A、D表述正确,B、C错误,B、C为正
11、确选项。第2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而应按受贿罪处罚。第2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
12、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
13、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第2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没收财产 A
14、B选项中提到的物品属于犯罪工具和犯罪物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财产范围。根据刑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CD选项符合没收财产的规定。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15、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引起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都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
16、,但因法律特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所呈现的犯罪停止形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3)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预备也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犯罪没有完成。 (4)虽然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没有完成,但两者也存在根本的区别,即犯罪预备
17、是在行为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着手之后但是没有完成犯罪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_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
18、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_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
19、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 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案中,曹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捆绑,并让韩某先后数次给家里打电话,要其家人将20万元放在某公园的指定场所,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
20、的绑架他人, 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请说明理由。_ 杨某私自将韩某放走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整个犯罪既遂。本案中,曹某与杨某系共同犯罪,但杨某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杨某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 (3)杨某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_ 杨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杨某在共同犯罪显然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将韩某放走,并到公安机关报案,系犯罪后自动投
21、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假设曹某在犯罪过程中杀害了韩某,其行为如何处理? _ 曹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重罪,可以包容故意杀人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事件,又称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本题中引起某甲与其父母之间抚养关系发生的是某甲出生的自然事实。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本题中引起甲之父母婚姻
22、关系解除的是甲之父母的协议离婚行为。故选C。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教唆侵权。教唆侵权包括教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和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三种。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据此,首先排除A项和C项。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为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损害最终应由教唆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23、人承担,因为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造成的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且该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不过,如果将题干的表述改为“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是( )”,则B项是正确答案。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不是事实行为,即诉讼时效是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左右可见,A项错误,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故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这也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之一。可见,B项错误。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排除诉讼时效期间的适
24、用,也不能擅自改变诉讼时效期间,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所以诉讼时效是适用于请求权,而不是支配权的期间,可见,D项错误。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是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山东省分行甚至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人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因此,排除A项。学生会是否具备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关键看是否力、理了杜团登记,取得社团登记证,没有办理的,不能认定为非法人组织,H项并没有明
25、确这、点,且该选择题为单选,因此,排除B项。股份有限公司也是法人,因此,排除C项。注意:判断个组织是否屑于非法人组织的标准是:首先,该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次,该组织能否具有独立的签约和参加诉讼的能力等。一般而言,私营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等都属于非法人组织。可见,第一,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属于非法人组织,但储蓄所不属于非法人组织。第二,一般而言,非
26、法人组织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但是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不能作为认定是否具备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充分条件,因为有的组织并不办理登记,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人组织如某些社团,只要这些社团在社会团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并领取社团登记证,也属于非法人组织,而不必到工商局登记。可见,判断某一社团是否具有非法人组织的性质,其关键要看是否领取社团登记证,如某大学组织的学生会,虽属社团,但如果没有办理社团登记证,就不能认为是非法人组织。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
27、隐私权、贞操权和姓名权;只能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称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在其他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否由自然人专属享有,得依据权利的不同性质实施判断,例如,配偶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监护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则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在本题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权利自然人和法人都能享有,因此,排除A项。注意C自然人和法人也都可以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地上权、典权等,也可以就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办理房屋抵押,或者法人将电脑质押给银行等。第3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
28、:第3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式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采取书面、登记或者审核批准的合同都属于要式合同,如抵押、质押、定金、融资租赁、保险;建设工程、保证合同以及6个月以上期限的租赁合同等都属于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不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即为不要式合同,因此首先排除 D项。以当事人是以意思表示一致还是以交付标的物成立合同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如买卖、赠与
29、、商业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保险,运输、委托、行纪、居间、仓储、技术合同等。据此可排除A项和C项。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等都属于实践合同。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考生在复习此题应当注意: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2)借款合同可能属于诺成合同,也可能属于实践合同,主要依据借款合同的主体来区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商业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质权的特
30、征。质权和抵押权一样,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所谓质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由于意外原因导致质物毁损、灭失的,质权并不因质物的灭失而消灭,而是在出质人所受赔偿金上继续存在,该赔偿金成为质权标的物的代替物,这就是质权的物上代位性。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所谓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质物的存在、转移和消灭均从属于债权。质权的从属性决定了质物不得分离于债权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所谓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所谓质权的优先受偿
31、性,是指质权人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功能。可见,D项与题意不符,应当排除。第4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质押 根据担保法第4章关于质押的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因此B是正确的。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继承权的丧失。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当然,继承人若出于过失杀害被继承人的,则不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注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1)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不论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
32、节严重的,不问其是否被迫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然而继承人后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继承权。(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根据上述情形(2),C项是正确答案。根据上述情形(3),排除D项。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未必丧失继承权(如继承人根本没有条件赡养被继承人),因此,排除D项。儿媳并不因为丧偶而丧失继承权。因此,排除A项。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又称为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
33、的法律效力。可见,B项将公示与公信混淆了,因此,B项表述错误。物权变动一经公示,就会产生公信力,即就会产生让社会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并使得社会信赖该变动,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由于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因此,公信补充了公示,而不是公示补充了公信。可见,A项表述错误。公示方式属于物权行为,而不是债权行为。在我国,由于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要件主义,因此,一项交易是否进行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例如,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因为登记是公示方式,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将
34、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就成为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交付的方式 占有改定是指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需继续占有出让的动产时,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使出让人原来的所有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的占有改变为非所有人的占有,而受让人已取得物权,在约定期满后出让人再按约定将该动产交还给受让人直接占有。本题的情况属于占有改定。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效婚姻的认定和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无效婚姻:(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
35、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上面的规定中并不包含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男女两性结合。从亲属法理论关于事实婚姻的狭义上讲,就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具备法定结婚方式的男女结合关系,其有结婚的声意月有婚姻共同生活的事实,实质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因欠缺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如没有补办登记手续等,造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依照新修订的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来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补力、登记后其同居关系即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36、力。综亡分析,事实婚姻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成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因此,A项表述错误。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能未经调解就径直判决。可见,C项表述正确,为正确答案。不过需要注意,有一种情形的诉讼离婚案件不需要经过调解,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言外之意,就是对于该类情形不经调解(也无法调解),可直接判决离婚。这种例外情形不能否认调解是诉讼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这是原则。包办婚姻是
37、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从规定上看,无效婚姻的情形不包括包办婚姻。从实际生活中看,包办婚姻的当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可能会产生感情。因此,不能将包办婚姻认定为无效婚姻。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效力未定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故选 B。其他选项均属于无效或可变
38、更、可撤销的合同。第4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一物一权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一物的所有权不能分别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行使,这就是通常所称的“一物不能容二主”。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发生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是
39、指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一旦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物权的存在有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正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可见,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这不能否定一物之上可以设定从物权。例如,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抵押权。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一是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时效期间为20年。三是适用前提
40、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
41、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第4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单方法律行为的认定。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一方当
42、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相对应而言。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只要遗赠人用遗嘱表明了遗赠的意思,在遗赠人死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不仅仅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还要求受赠人接受标的物,因此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注意赠与和遗赠在这方面的差别,切忌混淆。可见,排除B项。委托和保管都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因此,都属于双方法律行为,排除
43、C项和D项。第5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题名义上考借款合同,实际上考的是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二者之间的区别。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具有或然性,即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是必然发生的,即具有确定性。本题中,甲、乙二人的约定属于附期限,而不是附条件,因为订立合同后付款,这一期限必然到来。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所谓延缓期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法律效
44、力,待期限届至时,行为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解除期限,是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到来之前,行为人已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本题言外之意,即“如果乙不在15日内取款,借款合同的效力解除”,故为附解除期限,而不是延缓期限,排除C项和D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探望权,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接待的一种身份权。探望不以负担费用为前提,即使因某原因而未支付抚育费,仍
45、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也不以随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未再婚为前提,即使已经再婚,仍有探望的权利。探望也不以非轮流抚养为限,在父母轮流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有探望权。可见,A项表述错误。探望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可见,B项表述正确。探望权可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1)未成年子女死亡。(2)子女成年。(3)探望权的权利人死亡。可见,C项表述正确。探望的中止,是指在权利人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暂时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判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中止探望权。可见
46、,D项表述正确。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以下情形不适用:(1)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虽然受领人无合法原因而受领给付。人也不得请求返还。例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他人结婚生子而给予贺礼、基于扶养、抚养、赡养、赠与反悔、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慰问金、对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等都不能依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期前清偿,即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便清偿债务。(3)明知不欠债而清偿。对于明知不欠债而清
47、偿,纯属出尔反尔,其后果当然咎由自取。此外,对于他人愿意代为清偿的,代为清偿人也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可见,A项不适用不当得利。 (4)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如行贿受贿: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向发现者支付金钱;用金钱收买杀手;赌博之债等都不能适用不当得利要求返还。(5)有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的情形。即不当得利请求权只有在受益人取得利益受损人无其他请求权可以行使时,才能行使。例如,在有合同、单方允诺、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或者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的情形下,当事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基于市场经济规律导致的标的物升值或贬值,也不适用不当得利。因此,B项不适用不当得利。C项表述的情形适用善意取得,这说明乙获得100元钱的行为是有法律根据的。因此,C项不适用不当得利。很明显,D项适用不当得利。综上分析,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第5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