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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7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7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组织卖淫罪定罪并按照组织卖淫罪的加重构成处罚:(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2)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4)强奸后迫使其卖淫的;(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故应当选A项。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客体认识错误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

2、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客体认识错误最有可能从根本上排除某种犯罪的故意。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其中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属于有权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故D为正确选项。第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之不理该

3、财物的日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营业员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因此A项说法正确。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C项和D项都是正确的说法。第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4

4、04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题中,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完全符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故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本题中税务稽查员甲向A公司索要10万元贿赂,又符合

5、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故甲还构成受贿罪。甲的受贿行为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两个法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因此应选C。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D。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

6、类的认识错误。第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行为是挪用一般公物的行为,并非挪用特定款物,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时的处理。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

7、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o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停止形态 A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区分标准是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素,即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本身来确定是否犯罪既遂,其他如犯罪目的是否得逞、犯罪结果

8、是否发生,都是不正确的说法;B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预备活动中,行为人没有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而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开始着手实施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着手; C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因此,只有发生特定的危害后果,才能够认定过失犯罪;D未完成罪出现的原因在于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出现主客观的原因而停止,因此,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强奸罪 王某假冒公安人员以抓流氓为名胁迫被害人进行奸淫的,并不是冒充公安人员欺骗被害人自愿性地提供某种非财产性的利益,因此

9、,并不成立招摇撞骗罪,但是,其利用虚假身份来胁迫被害人,违反其意志将其奸淫,属于强奸罪。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

10、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B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所以不应当定为非法经营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甲过失致乙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又发现稻草动了一下,以为乙没死,即产生杀人的故意,于是拾起一块石头猛砸乙的头部,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选项是因果关系错误的解决方式,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因果关系错误的一般情况是第一个行为是故意行为,第二个行为是过失行为,第二个行为实现了第一个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认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个行为是过失行为,过失行为是没有犯罪目的的,因而这里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问题。由

11、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又故意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第二个行为无法既遂(对象不能犯)。第二个行为是主体对客体认识的错误,成立故意杀人的未遂。第一个行为和第二个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关系,因而认定为数罪。所以最后的正确选项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 (未遂)数罪。故选C。第1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是将其他工作人员主管的而非自己主管的营业款盗走,他在实行盗窃行为时虽然利用了本人可以进入作案现场并熟悉周围情况的有利条件,但其盗窃行为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盗窃罪,故排除A、B两项。本题的关键是区分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对

12、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也就是说,只要罪犯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对自己的财产失去控制,就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本题中,李某将陈某主管的营业款盗走,虽然暂时藏在“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当天也没有带出单位自由支配使用,但是对于陈某来说,他对这2万元营业款已经失控,因此李某属于盗窃既遂,故应选C项。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没收财产既可以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其中的一部分。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对以下特殊情况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刑法第238、247、248、289、292条规定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13、,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2)对实施安乐死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3)以相约自杀为幌子欺骗他人自杀而自己并不自杀、教唆或帮助他人自杀、胁迫他人自杀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

14、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解释第8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王某“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为了获利而出售该上网账号和密码让他人使用,构成盗窃罪。关于本题盗窃数额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的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屯话费计算。本题盗窃数额不能按照罪犯最终所得的数额认定,而是应按照被

15、盗财物的实际价值认定,应认定该公司损失的4万元为盗窃数额。故本题选C项。诈骗罪必须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物。本题中某公司早先对自己公司的上网账号和密码被盗并不知情,因此王某犯的不是诈骗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

16、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该条规定,答案为 ABD。第22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根据刑法第171条第3款,伪造货币之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吸收犯论,即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所以A、B两项正确。对于本人伪

17、造货币后而持有,其持有行为不单独成立犯罪,而是包含在伪造货币行为之中,自应以一个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所以C项错误;对于本人伪造货币后而使用的,符合行为人为牟利而伪造货币的同一个犯意,其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也应按照伪造货币罪处罚,所以D项错误。第23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1)A选项的判断过于绝对,因为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能是累犯,而“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且从法理上分析也是有可能适用缓刑的:一者因为“杀人等暴力性犯罪”,不仅包括了故意杀人罪?还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其他暴力性犯罪如故意伤害罪等;二者即使就故意杀人罪

18、而言,虽然该罪的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刑法第232条),但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原判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的故意杀人罪,如果不是累犯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如属激情犯罪)和悔罪表现,当然可以适用缓刑。 (2)B选项的错误其实很清楚,因为根据刑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最低不能少于2个月。 (3)C选项的错误在于,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应当有三个:一是没有犯新罪,二是没有发现有漏罪,三是没有违反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虽然有违反但情节尚未到达严重的。所以仅仅说“只要没有再犯新

19、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是错误的。 (4)D选项的错误在于新罪与原罪的并罚方法并不存在先减后并问题,对于缓刑而言,由于其是实际上并未执行原判刑罚,并不存在“减”的前提条件,因此在考验期间内不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是直接依照刑法。第69条之规定的方法进行并罚。第24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点 盗窃罪的死刑适用情节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20、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25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加重情节共八种:(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劫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为各种真枪,故崔某不是持枪抢劫,何某的出租车不属公共交通工具。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1、(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4)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5)对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6)对于累犯,不得适用假释。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

22、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

23、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做伪证等情形。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刑讯逼供罪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行为对象是证人。 (2)该条中“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含义是什么?_ 该条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

24、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刑讯逼供”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其口供的行为。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实施暴力打击,如殴打、吊打、捆绑以及其他方法折磨人的肉体;变相肉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晒、车轮战、不准睡觉、长时间罚站等摧残身心的方法。 (3)本条中,致人伤残、死亡的,该如何处理?_ 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在量刑上对这两罪从重处罚,即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4)某侦查人员甲,为了尽快破获一起案件,在下班时间将该案的一证

25、人乙扣押在其家中长达3天。期间,甲私设公堂,使用语言侮辱、殴打等手段逼取乙的证言,并造成乙轻微伤。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客观上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利用职务私设公堂进行刑讯逼供的,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本案中,侦查人员甲在下 班时间,在其家中对证人乙使用暴力逼取证言,无论是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都不能认为是甲利用了职务之便,故不构成刑讯逼供罪。甲扣押乙长达3天,非法剥夺了乙的人身自由,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且甲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应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甲造成乙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

26、: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在毒杀张某的过程中,陈某提供了毒药,并且指使李某下药,李某在陈某的指使下在张某的饭菜里下了毒药,两人在共同的故意杀人的犯意主导下共同完成了此一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在其他顾客饭菜里下毒,陈某既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而是李某临时起意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应当由李某单独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就毒杀张某的行为,陈某和李某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_ 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一方,陈某在被害人已经在不知不觉间吃下毒药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案情,最终挽救了张某的生命,构成犯罪中止;而李某对陈某的这一行为并不知情,张某的

27、生命被挽回是出于李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李某构成犯罪未遂。 (3)就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李某能成立特别自首吗?_ 当李某被警方控制住的时候,毒杀其他顾客的行为还没有败露,司法机关还不了解 此一犯罪事实,李某主动交代,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种罪行,应当构成特别自首。 (4)指出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_ 陈某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有: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陈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格权。

28、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以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护士甲当着众人的面大骂患者乙“白痴”,是恶意贬低他人的声誉,使得社会对乙的评价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Q荣誉权是指基于人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着不同角色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例如,因积极向上获得荣誉称号,由此获得荣誉权;再比如,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这都是一种荣誉。可见,该题中,甲的辱骂行为无法构成对乙荣誉权的侵犯。因此,排除B项。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人格权,而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无关的个人生活秘密等。甲的大

29、骂行为意在恶意贬低他人人格,而不是揭露他人隐私,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因此,排除C项。名称权为法人享有,公民不能享有,甲的大骂行为自然谈不上对名称权的侵犯。因此,排除 D项。第32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混同 混同是导致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企业合并可以引起混同。本题中,合并前的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500万元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乙公司而消灭。故选A。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留置权的约定排除适用。在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中,为了让托运人、存货人、保管人、承揽人、行纪人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费、仓储费

30、、保管费、加工费、行纪费用等,法律赋予他们权利对根据合同所占有的相对人的财产进行留置,以抵偿合同中义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即使当事人没有进行特别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对债的标的物行使留置权,该约定大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留置权虽然属于法定担保物权,但是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这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违背。综上分析,A项、C项和D项与题意不符,均应排除。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对应。双务合同是合同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

31、义务的合同,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具有对应性。单务合同是合同中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相对应。诺成合同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实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履行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故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因此,排除A项。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但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因此,排除B项。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但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排除C项。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单务合同,也可以是双

32、务合同,但有偿的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无论保管合同是否有偿,都必须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可见,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综上所述,祖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丧偶儿媳、子女和父母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排除A项、B项和C项。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

33、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这是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重要区别之一,后者权利的取得必须履行法定的申请程序,而著作权则是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与取得。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解除效力,即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之时即行生效,而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解除。所附条件不成就,自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继续有效。故C是正确的。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具备

34、法人资格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以必要的经费运转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商务部财务司是商务部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排除B项。省政府采购办也属于职能部门,排除C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排除D项。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40题:参考

35、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该题综合了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属于精晶题。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lo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根据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表述的事实属于简易交付,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合同成立之日视为交付,

36、而合同是在乙使用牛的过程中达成的,可见,标的物牛已经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因此,牛被击毙的风险应当由乙承担。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代理人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代理的基本原理,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被代理人,因此,排除B项。相对人属于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而不是代理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能适用代理规则,因此,排除D项。第43题:参考答案

37、: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认定为代理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又称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从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对于需本人亲自为之的民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及预约演出、讲演等,都不能适用代理凡是这些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本人应当亲自实施而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据此排除A项和C项。代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独立,就不能认定为代理,如捎口信,传达人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因此,排除B项,代理适

38、用范围十分广泛,代办法人注销登记符合代理的特征,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在特殊侵权领域,只有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两种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他特殊侵权行为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有关国家机关职务侵权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尚有争议,其他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异议)。综上分析,B项是正确答案。 A项、C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之债的认定。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行人抢救落水儿童,行人原本与落水儿童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受益人却

39、因此得救,这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依法在行人和儿童的监护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抛弃之物,构成先占,先占导致拾得人取得他人抛弃之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拾得人对拾得物的管理行为,是对自己物品的管理,而不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自然谈不上产生无因管理之债。因此,排除B项。行为人实施无因管理行为,针对的是特定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打扫公共场所虽使多人受益,但这种受益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排除C项。无因管理行为针对的事务必须是合法事务,因此,排除D项。第4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

40、将赠与的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表示赠与标的物,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故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双方法律行为。因此,A项表述错误。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必要条件,故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租赁合同可能是要式合同,也可能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合同,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合同。因此,B项表述错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一些合同,诸如保险

41、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也属于有名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虽然要与第三方从事交易行为,但是第三方并不是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行纪合同仅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两方当事人。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4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物权可以分为完全物权和限制物权。完全物权即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包括典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此外,理论上把让与担保、浮动担保

42、、典当等视为担保物权的范畴,不过,目前法律仅仅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类担保物权。A项中的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排除A项。B项中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排除B项。C项中租赁权属于债权,尽管租赁权具有物权化倾向,但不能否认其属于债权。只有D项所列权利都属于用益物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各类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最长时效期间,它不同于其他各种诉讼时效的特点表现在:一是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时效期间为20年。三是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根据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第4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及其类型体系的特征。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这与债权的任意主义相区别。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个含义。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类型。例如,我国规定了动产质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立“不动产质权”这一类型。而法定物权是指在具备行使物权的条件时,当事人无须约定形式条件即可行使该物权。如留置权,只要

44、具备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当事人无须约定即可行使之,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典权等则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内约定产生。可见,A项表述错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大多数为独立的主权利,即为主物权,但是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却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但是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5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定金和违约金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未违约方可以在违约金和定金之间进行选择。

45、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财产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包括以工资、奖金形式发放的收入以及红利、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餐补、服装费等,都属于工资、奖金的范畴。(2)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收入,也包括资本收益,如股票收入、债券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益、经营企业的收入、股份、股权等。(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专利权使用费收益、稿酬所得等。(4)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该情形受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限制。(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 (1)一方的

46、婚前财产。这里的婚前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仍归一方所有。此外,对于“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与夫妻特有财产制相抵触而废止。(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具体包括: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明确写明了遗产或者赠与的财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应当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如果没有写明,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用的生活用品,无论价值大小;应当

47、认定为特有财产。(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见,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属于知识产权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对于王某继承的房产,由于题目中没有指明属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乙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对于赵某接受的礼品,属于婚姻法第 18条第5项规定情形,即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为礼品是专门送给赵某的。因此,D项正确。第52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形成权的认定。形成权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形成权的,只能通过明示的方式,因此,A项表述正确。形成权包括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否认权、介入权、追认权、承认权、选择权、优先购买权、离婚权、继承权的抛弃等,但催告权不是形成权。因此,B项和D项表述正确。形成权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如债权人必须在1年的除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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