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16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共同犯罪中,主犯既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组织犯或教唆犯,A错误。共同犯罪中,从犯既可以是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也可以是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B错误。对于从犯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非“可以”,C错误。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D正确。故正确选项为D。第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
2、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正确答案为B。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
3、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量较大的,应定盗窃罪,故选B。盗窃后的销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不另定销赃罪。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题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是特定的手段,即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本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乙开始的行为构成共同盗窃罪,乙后来对丙使用暴力,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
4、处罚。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题中尽管甲刹车不及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而A不应当作为交警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但是,甲系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使,客观方面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撞死乙的故意,也没有撞死乙的过失,不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本案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三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既非出于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三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第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犯
5、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甲某是某医院医师,故不构成此罪;医生只能因为严重木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而构成医疗事故罪,甲某并未有此情形,故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1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一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适用第l款,有一个除外规定,即“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既然是“可以”不予追究,也可以依我国刑法
6、予以追究;而第2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没有除外的规定。A项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有适用我国刑法。B项错误。 C项体现的是普遍管辖原则,而不是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国家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利益,就适用本国刑法。C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7、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D项表述为“应当”,D项错误。故A为正确选项。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A错,走私贵重金属罪单指非法运输“出境”的行为。B对,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B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但因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所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错,C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表现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故丙不构成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
8、秩序,故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D错,丁的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井处罚金,中介组织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5年以上1o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收受他人财物”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加重犯,不并罚。第1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间接实行犯 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犯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本题中甲即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甲的第一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o因为甲虽有事后逃逸行为,但不是事后为 杀人灭口或逃避罪责杀人
9、,故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甲的第二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公众,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甲的第三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甲故意掉头冲向警车,有杀人的故意,同时即便将这种行为解释为是妨害公务,如果造成了执行公务的人员重伤或死亡的,也应按牵连犯处断,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故A、B、C三选项错误。 D项正确,因为对甲应予以数罪并罚。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l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
10、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 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11、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第1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此题情形属于犯罪既遂而不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第19题:参考答
12、案:A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莱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 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或者船舶内的犯罪应该适用中国刑法,即“法律拟制的领域”,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延伸。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刑法。德国人甲盗窃行为和盗窃结果都发生在中国的船舶上,因此,属于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应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予以刑事管辖。刑法学多选题第21
1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甲教唆乙实施盗窃罪,而乙接受了其教唆,并且付诸实施,因此,甲的盗窃罪成立。但是,乙在实施盗窃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符合刑法第269条转换型抢劫罪的成立条件,应该按照抢劫罪处理。而乙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成立转化型的抢劫罪则不属甲故意犯罪意图之内的,因此,不对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应该分别认定犯罪。第22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没收财产 AB选项中提到的物品属于犯罪工具和犯罪物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应该没收,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财产范围。根据刑法第59条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CD选项符合
14、没收财产的规定。第23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附加刑仍须执行。所以A、B两项中,除了采取吸收原则外,还要采取并科原则。第24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A选项中某甲行为属于犯罪未遂;B选项某乙的行为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行为对象错误,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了犯罪既遂;D选项某丁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故正确选项为A、B。第25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不作为并非什么都不做,而是没有实施法律要求
15、的行为。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1)撤销缓刑的事由: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以内犯新罪,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 (2)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被撤销缓刑的,或者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是因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16、理规定而撤销缓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罚。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中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
17、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 (3)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
18、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多次盗窃”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 (2)本条中“盗窃金融机构”的含义是什么?_ “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3)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 0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另包里还装有枪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_ 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枪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
19、地发现包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 (4)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_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这条规定指明了构成重婚罪的客观方面,这主要有两种情况c第一,有配偶而重婚的;第二,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有配偶的人隐瞒自己有配偶的事实,和第三者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当然可以认定为重婚。对于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没有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也可以认定构成重婚罪。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事实上破坏了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对事实重婚也要认定重婚罪定罪处罚。本案中,A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且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是夫妻关系,应认定构成重婚罪。 (2)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_ 刑法第128条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21、。该条的第2款规定了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一种犯罪构成,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有另一种犯罪构成,即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A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将它质押给D,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3)关于D的行为,应如何定罪?D和E是否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_ 刑法第128条第l款规定的非法
22、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按照枪支管理法规,D无权持有公务用枪,而D却持有,因此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刑法第 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本案中,D将持有的枪支借给 E玩耍,但D对E抢劫的行为并不知情,所以共同的故意也无从谈起。因此D不成立抢劫罪。 民法学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23、和所欠的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但是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3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也可能是非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事实行为属于行为的一种。行为不仅仅包括事实行为,还包括民事法律行为、违约行
24、为等。住宿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为住宿意味着当事入主观上具有订立住宿合同的目的,这不同于事实行为。因此,排除A项。抵押和结婚登记的道理同住宿,因此,排除B项和C项。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商标注册原则。商标注册原则包括四项: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单一性原则和优先权原则(注意:优先权原则是商标法新增加的原则)但是按照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C项和D项。新商标法将“同一天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提出申请,商标局主持下抽签决定
25、”改为使用在先原则,因此,A项错误。注意:使用在先原则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不过是适用商标注册的特例。因此,考生在作答有关商标注册剐,j的选择题时,不要将使用在先原则认定为商标注册的原则。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免责事由。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人不能以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而免责,故排除A项。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不能以第三人存在过错免责,即高度危险作业人仍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民事
26、责任,但事后可以向引发损害的第三人追索。因此,排除B项。如果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可以免责,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不可抗力属于一般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是山不可抗力引起的;仍不能免责。因此,排除n项。注意: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一项:受害人故意。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撤销婚姻。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婚姻因受胁迫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视为自始不存在。可见,申请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受胁迫而结婚,因此,
27、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注意:第一,可撤销婚姻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但不能完全套用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理论,对于可撤销民事行为而言,包括的情形有受欺诈、受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但可撤销婚姻仅有受胁迫一项。第二,可撤销婚姻作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适用撤销权期间的有关规定,即受胁迫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行纪合同和仓储合同。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
28、项、B项和D项。注意:可以适用留置的合同只有上述提及的五种,其他类型的合同都不能适用留置。第3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和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不能由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持有,它只能由特定的、具有质量监督控制及认证作用,具有某些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者民间组织持有,一般说来,证明商标主要是用来保护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或者地理标志的商标。例如,瑞士的钟表、古巴的雪茄、哥伦比亚的咖啡、法国波尔多的葡
29、萄酒、苏格兰的威士忌、俄罗斯的伏特加,法国香槟地区的香槟酒等。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联合商标是不同商标但名称类似的商标,其一般不具有证明作用,因此:排除A项。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用在不同商品上。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纺织协会成员共同使用的生产或者服务商标。可见, 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据此,甲的儿子乙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遗
30、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据此,甲的侄女丙为受遗赠人。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A项和 C项表述错误。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可见,D项表述错误,B项正确。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因管理的适用情形。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实施的管理或者服务行为必须具有特定性,而打扫公共场所属于不特定的服务,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因此,排除A项。在无因管理中,管
31、理人或者服务人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管理或者服务,因此,管理人或者服务人不能以所有的意思从事管理或者服务行为。因此,排除B项。为朋友结婚忙前忙后,使朋友受益,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必须属于合法事务,非法事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此,排除D项。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身份权的范围。身份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探望权(探视权),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专利权中的发明权;发现权等。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属于人格权,因此,A项;8项和D项均应排除。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
32、点是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因此,排除A项。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并不包括欺诈的情形。因此,排除C项。因欺诈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孳息的认定。收取孳息属于行使所有权收益权能的表现。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以及其他依物的用法收取的利益,如
33、鸡蛋、牛犊、鹿茸、耕种土,地收取的粮食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取得的利益,如租金、承包金、利息、股息、红利等。注意:开垦的农田、输送电力、热力、煤气等,不能认定为孳息。据此排除A项。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而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动物腹中的胎儿不能独立于原物,因此不能认定为孳息。孳息属于收益,而中彩获得的奖金恰恰属于收益,故为孳息,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如果撤销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的方式进行。可见,公证遗嘱不是绝对不能撤销。因此,A项表述错
34、误。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B项表述错误。自书遗嘱无须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D项表述错误。立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所有权非由他人的手中取得;后者是通过法律行为或者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孳息是原物上产生的收益,原物的所有权属于谁,孳息的所有权就归谁。因此,孳息不是通过法律行为等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那里取
35、得,而是原物的收益;收取孳息是一种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 B项。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取得的,其前提是在他人非法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收取孳息无所谓善意和恶意,因为根本不存在区分善意和恶意的适用前提。因此,排除C项。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因此,排除D项。注意: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生产、收益(包括收取孳息)、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先占、国有化、没收、善意取得等。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产、接受遗赠、行政征收等。(2)没收属于原始取得,行政征收属于继受取得,不要混淆。第4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
36、要点是人格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所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而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公民和法人以其名誉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护士甲当着众人的面大骂患者乙“白痴”,是恶意贬低他人的声誉,使得社会对乙的评价降低,属于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Q荣誉权是指基于人在社会活动中担任着不同角色的特点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例如,因积极向上获得荣誉称号,由此获得荣誉权;再比如,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证书或者毕业证书,这都是一种荣誉。可见,该题中,甲的辱骂行为无法构成对乙荣誉权的侵犯。因此,排除B项。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人格权,而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无关的个人生活
37、秘密等。甲的大骂行为意在恶意贬低他人人格,而不是揭露他人隐私,不能构成侵犯隐私权。因此,排除C项。名称权为法人享有,公民不能享有,甲的大骂行为自然谈不上对名称权的侵犯。因此,排除 D项。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
38、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第4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39、,主要有生产(如收获庄稼)、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故选C。继承人、受赠人、买方对遗产、图书、汽车的所有权是由被继承人、赠与人、卖方手中取得的,均不属于原始取得。第5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及其类型体系的特征。物权的特征之一就是物权采取法定主义,这与债权的任意主义相区别。物权法定原则也是物权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物权法定和法定物权不是一个含义。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内容和类型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定物权类型。例如,我国规定了动产质权,这意味着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设立“不动产质权”这一类型。
40、而法定物权是指在具备行使物权的条件时,当事人无须约定形式条件即可行使该物权。如留置权,只要具备实现留置权的条件,当事人无须约定即可行使之,所以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典权等则可在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内约定产生。可见,A项表述错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抗债权的效力,可见,B项表述正确。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大多数为独立的主权利,即为主物权,但是地役权虽为用益物权,却属于从物权。因此,C项表述错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仅限于动产,但是抵押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因此,D项表述错误。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考查要是可撤销合
41、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有如下种类: (1)基于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可见,A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可见,B项属于无效条款,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排除B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不是可撤销合同,故排除D项。第52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之一是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某
42、甲之母作为某甲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因而,如果某甲之母独立承担责任确有困难,某甲之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入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
43、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故C正确。某丙的过错系履行职务中的过错,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某丙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 D错误。第53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
44、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
45、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
46、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第5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
47、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适用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任何一个离婚案件,在认定财产性质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凡是有合法约定的应当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才考虑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和特有财产的规定处理。约定财产制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效力。从对内效力看,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从对外效力看,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则对于第三人也有效,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对外不发生效力,即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有约定而不承担该债务。只要未借债一方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均得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索赔。可见,该条规定重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本题而言,如果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丙知道该约定的,则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对其发生法律效力,甲作为丙的债务人,丙有权要求甲以夫妻共同财产和甲的个人财产清偿,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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