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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5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35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莱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 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A、B、C中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故D为正确选项。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为了抢劫而故意杀人的,故意杀人行为是抢劫的行为方式,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绑架罪要求必须真实地绑架被害人,由于此时丙已死,甲、乙未实际绑架被害人而捏造被害人被绑架的虚假信息敲诈他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前罪和后罪应数罪并罚。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甲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一种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客体要件的意义 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具体说明和体现,因此,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的性质,即犯罪的实质特征。第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题中所说的某

4、外国商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正确答案为A。第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孙某在死缓执行期间有过失犯罪,但无故意犯罪,故选C。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 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本题中可以看出,张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5、,但因为其本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故C为正确答案。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属于一般性醉酒,不属于病理性醉酒,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陈某趁被害人刘某不备将其手机夺走,构成抢夺罪,后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致刘某话费损失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65条以及有关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应以盗窃罪论处。前罪后罪数罪并罚。第1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

6、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据此,对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隐匿证据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的行为是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之一。故选C。选项A中甲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诉讼和刑事审判中,不构成徇私枉法罪而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选项B中法官乙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构成的是行政枉法裁判罪。选项D中丁的行为不是基于其司法工作人员身份所为的行为,其构成的是诬告陷害罪。第1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7、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B项不属于妨碍公务罪的行为。第1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案件的处理。根据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为练习开车

8、、游乐等目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在偷开的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故应当选D项。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造成被拐卖的妇女死亡的,是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第1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A项不符合题意。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即使幼女出于自愿,也构成强

9、奸罪,应当从重处罚,所以不应选B项。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所以C、D两项不符合题意。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减刑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不属于减刑制度的范围。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故选C、不选A。根据罪刑法定

10、的要求,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故不选B。罪刑法定主义认为刑法中的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应排除于罪刑法定原则之外。故不选D。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属地管辖 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在A项中受伤的外国公民斯某在中国境内,属于甲犯罪的结

11、果在中国境内,因此应该适用我国刑法;B项中乙在中国领空犯罪,也要适用中国刑法;C项中丙的犯罪行为符合在中国航空器中犯罪,也适用中国刑法;D项中丁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也适用中国刑法的规定。因此ABCD都是符合题意的。第22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将毒品从境外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境外构成走私

12、毒品罪,运输毒品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毒品。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法定化和明确化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1)习惯法;(2)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3)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4)不明确的罪状;(5)不确定的刑罚等。故A、C为正确选项。第24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点 数罪并罚 A项中甲的行为都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只构成受贿罪,按受贿的累积数额定罪量刑;B项中由于乙的第一个受贿罪已经宣判执行,因此应该对新发现的乙的受贿罪作出判决,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C项中丙的行为属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该根据刑法第71

13、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D项中由于丁的前一个盗窃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也就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第2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紧急避险的两个重要条件是:(1)危险必须正在发生;(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亦即不得已而为之。本题案例中并不存在迫在眉睫的危险,如果刘某能够减速或制动,是完全可以避免发生不幸事故的。在这种情况下,刘某的行为并不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造成灾难的原因是刘某驾驶技术欠佳,遇事慌乱,想象有撞车的危险,处理不当。所以,刘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C、D正确。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两者在许多方面相似,区别的关键是:

14、(1)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有公私财物之后才产生犯罪故意,产生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盗窃罪的行为人是在没有占有财物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犯罪对象不尽相同。侵占罪对象是行为人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盗窃罪的对象则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财物,公私财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行为,即将自己已经控制下的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会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等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1)侵犯客体不同。

15、前者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后者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猥亵,是指除轩滛以外的,以满足自己性欲或者挑逗他人引起性欲的有伤风化的淫秽行为;侮辱,是指公然贬低妇女人格、损害妇女形象的行为。 (3)主体方面。前者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妇女可以成为强轩罪的共犯;后者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通常情况下是男子,但也可以由妇女单独构成。 (4)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且是具有奸淫目的的直接故意;后者也是故意,但不具有奸淫目的。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个说法不完全正确

16、。 (2)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一定都是主犯。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而不是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 (3)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主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主犯。 (4)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实行犯起到了次要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从犯。 (5)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次要的作用,那么该实行犯是胁从犯。 注意:我国刑法划分共同犯罪人种类的标准是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 五、法条分析题(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

17、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使当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_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

18、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论处;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_ 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

19、大,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4)某女乙在路边行走,甲尾随其后,趁乙不备,夺取其挎包(款物价值2 000元),由于用力过猛致乙摔倒在地,造成乙重伤,甲夺包后逃跑。甲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_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1)甲

20、: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 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 (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 (3)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乙主

21、动交待不同种罪行 (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融资性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有机构成的新型独立合同,这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特征。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C项。第3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迟到承诺的效力。迟到承诺是指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的情形

22、。根据合同法原理,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否则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而导致承诺迟到的,应当认定为有效承诺。因为社会生活纷繁复杂,迟到承诺的情形也时有出现;例如,由于邮政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承诺迟到,这属于不可归责于受要约人的事由,因此应当认定承诺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的,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既然该题中的承诺有效乙则在承诺生效时合

23、同就已经成立,因此,A项表述错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因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既然该题中合同已经成立,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因此,B项表述错误。 C项中涉及逾期承诺的问题。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的承诺。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因为其作出承诺的时间晚于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所以不符合有效承诺的全部要件,因而不能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也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逾期承诺不同于迟到承

24、诺,逾期承诺在发出时已经超出承诺期限,而迟到承诺则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只是在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二可见,C项表述错误。第3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整体性、弹力性、排他性和恒久性等特征。全面性是指所有人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所谓全面支配,是指对标的物得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支配行为,而不受任何法令以外的限制。全面支配性,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法律特性。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是指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是指所有权内容可自由伸缩。例

25、如:所有物之上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类型,使得所有权在行使上受到限制。但当抵押权消灭后,所有权又恢复圆满状态,这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排他性又称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恒久性又称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各类合同的特征。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的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对待给付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一方表示赠与标的物,另一方表示接受赠与,

26、故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以协议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双方法律行为。因此,A项表述错误。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租赁物为必要条件,故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不是实践合同。租赁合同可能是要式合同,也可能是不要式合同,对于租期为6个月以上的为要式合同,6个月以下的为不要式合同。因此,B项表述错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一些合同,诸如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等也属于有名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虽然要与第三方从

27、事交易行为,但是第三方并不是行纪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行纪合同仅涉及行纪人和委托人两方当事人。因此,D项表述错误。第3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在抵押权和执行权之间,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排除A项。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不论抵押权是否办理登记,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抵押权和租赁权并存时,一般而言,如果租赁权成立在先,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成立在先,则抵押权优先;因此,排除C项。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因此,排除D项。第3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主物权、不动产物权的类

28、型。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可将物权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采矿权等;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其服务的物权为从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根据物权标的物的性质,可以将物权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等。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从物权、不动产物权,因此,排除A项。所有权属于主物权,但是未必属于不动产物权,因此,排除B项。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从物权、动产物权,因此,排除C项。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不动产

29、物权、主物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三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从物权,所有权属于主物权;一说来,用益物权除了地役权之外,都属于主物权。第3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授予专利权客体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专利授权的客体范围:(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的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一种速算方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获得专利权,故排除A项。一种放射疗法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故排除B项。一种新元素的发现属于科学发现,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故排除C项。一

30、种减肥新药不在上述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即减肥新药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D项是正确答案。另外虽然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不属于专利授权的范围,但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的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31、断或延长。(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就本题而言,债权人行使债权撤销权的期间是5年,这属于债权人享有债的保全这一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即行消灭。且这5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可见,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32、,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我国目前尚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因此,排除B项。期日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期日是指某一特定的日期,因此,排除C项。注意:民法上规定了许多期间,怎样判断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因为理论上的比较往往难以判断某一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般来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来说针对的是支配权,如果大家仍然无法区分,则应作如下判断:法律没有指明是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第3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7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

33、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可见,A项表述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根据合同法第415条的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C项表述错误。根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合伙人的认定和合伙债务的承担原则。新人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可见,A项表述错误。退伙的合伙

34、人对合伙组织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可见,B项表述错误。根据民通意见第46条的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合伙人内部承担债务的按份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即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第42题:参考

35、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以必要的经费运转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性质属于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商务部财务司是商务部的职能部门,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排除B项。省政府采购办也属于职能部门,排除C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排除D项。注意: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第43题:参考

36、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一般而言,合同一经达成,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当事人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合同法为了鼓励交易的达成,在法律规定上限制解除权的适用,即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除非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额外的约定或者有协议的约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410条)。这是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不问有无确凿可信的理由,均允许其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D项是正

37、确答案,A项、B项和C项均应排除。注意:在合同法分则中,只有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加工承揽合同也有解除权的规定(合同法第268条)。即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定作人的随时解除权是承揽合同的一大特点,不过,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没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见,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只有一方(定作人)随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不同于委托合同。希望考生要记住这两类合同关于解除权的行使主体的差异。第4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社会团体法人的范围。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由成员自愿参加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协会、学会、

38、团体等。本题中,某大学组织的学生记者团不是法人,更谈不上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排除A项。证券交易所属于企业法人,因此,排除B项。中华律师协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某大学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排除D项。注意:要将社会团体法人和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区别开来。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在人格权体系中,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贞操权和姓名权;只能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称权;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名誉权和荣誉权。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C项。在其他民事权利体系中,是否由自然人

39、专属享有,得依据权利的不同性质实施判断,例如,配偶权只能由自然人享有,而监护权、发明权、专利权等则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在本题中,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权利自然人和法人都能享有,因此,排除A项。注意C自然人和法人也都可以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享有地上权、典权等,也可以就标的物设定担保物权,如自然人办理房屋抵押,或者法人将电脑质押给银行等。第4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第4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一效力待定。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来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

40、表示承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如果权利人承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否认其效力,则该合同无效。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四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本题所表述的情形属于上述类型的第三类,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注意:无权处分行为不影响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见,本题中,甲已经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丙返还彩电,因为丙已经取得彩电的所有权,因此,B项错误。由于乙无权处分了甲的彩电,乙违反了保管合同的约

41、定,甲当然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可见, A项表述错误。这里的撤销权可以理解为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也可以理解为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尽管这两种撤销权性质、目的等大相径庭,但在本题中,无论哪一种撤销权,甲都无权行使。就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而言,甲、乙之间订立合同之时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以行使撤销权的理由,甲自然不能行使该撤销权;就债的保全制度中的撤销权而言,因为乙、丙之间的行为不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且丙也未必恶意,即该撤销权的行使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也不能行使该撤销权。综上分析,D项错误。注意:效力待定合同是常考的知识点。第4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42、:考查要点是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的代位权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之一就是: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可见,养老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损害赔偿请求权都不能代位行使。因此,排除A项、B项和D项。财产保险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投保人完全可以指定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以

43、外的人作为受益人(对保险公司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第4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说所有权非由他人手中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如收获庄稼)、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等。此外,国有化和没收是国家所有权特有的取得方法。故选C。继承人、受赠人、买方对遗产、图书、汽车的所有权是由被继承人、赠与人、卖方手中取得的,均不属于原始取得。第5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短期诉讼时效的适用。依民法通则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

44、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在仓储合同项下,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如果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丢失,保管人应当负赔偿之责。本题关键在于,仓储合同是否适用“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一短期诉讼时效情形?民法通则规定的这种情形适用于保管合同,这没有疑问。而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变种,自然适用这一规定,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损害的”不同于“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情形,即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排除B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注意:不是2年),因此,排除C项。“拒付货款”不是“拒付租金”

45、,因此,排除D项。民法学多选题第51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点 准予离婚的规定 参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A中的一年应为两年,故A错误。第52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预期违约、先履行抗辩权。该题综合性较强,难度较大。A项表述涉及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

46、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按照A项的表述,如果乙公司被丙公司提起破产申请,说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当事入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时,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主张不安抗辩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可见,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必须先中止合同,后解除合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因此,A项表述错误,B项表述正确。不可抗力属于合同不能腥行的免责事由,因此,C项表述正确。D项涉及到预期违约的问题

47、,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D项表述中,甲公司作为先履行方,提前以明示的方式向守约方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属于明示毁约,此时,乙公司有权提前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乙公司在甲公司明示毁约的情况下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答案是:不能。虽然先履行抗辩权是属于后履行方享有的抗辩权,但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之一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本应当先履行义务,但却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D项表述中根本没有此情形的发生,仅是明示毁约,而未要求后履行方先履行义务。当然,如果作为先履行方的甲公司为了明示毁约,却以要求后履行方乙公司先行履行义务为借口来掩盖明示毁约的事实,那么,乙公司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见,后履行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关键要看先屉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由于D项表述中没有提及先履行方是否要求后履行方先行履行义务的情形,因此,乙公司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综上分析,D项表述错误,B项和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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