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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5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5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自治条例制定权 我国宪法第116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因此,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其常委会无权制定,故答案为A。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唐代的法律形式 唐朝法律在中国历史上达到鼎盛时期,各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此时期的立法很多,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国家机关的公文

2、程式。因此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格,本题应选C。第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的处断原则,可见,A项表述错误。按照唐律规定,斩等减刑一等,应当减为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可见,B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对于化外人处罚实行属人主义为原则,属地主义为补充,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差遣制 宋代的官制和其他朝代有很大的区别,有“官”、“职”、“差遣”之分,历史上称为“差遣制”。其中官名只表示官位和俸禄的

3、高低,叫做正官、寄禄官,简称为“官”。其他一些文官还有学士、直阁等头衔,是一种荣誉称号,叫做“贴职”,简称为“职”。而担任的实际职务叫做“差遣”或“职事”,有实际权力。但是前边还要加上“判”、“知”等限制词,表示其官职是暂时的,随时可以撤换,这是宋朝加强中央集权的表现。第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司法的形式性。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具有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用性和终极性。司法的形式性是指司法活动以制定法的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形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

4、。民事诉讼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的是司法的形式性。第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故选项A错误。选项B、C的说法正好相反,应该是: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故选项B、C错误。无行为能力人,具有权利能力,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第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宪法部门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法律,律师法不在宪法部门之列。第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立法体制的定义 A选项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B选项是指法律体系,C

5、选项是指司法体制,D选项是一国国家权力分配和相互制约的方式并由此所形成的宪政体制,如“三权分立”等。综合题意,应选 A。第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五刑的刑等。封建制五刑为笞、杖、徒、流、死。其中,笞刑五等,杖刑五等,徒刑五等,流刑三等,死刑二等,共计二十等,故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第1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分类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因此A是正确的。根据规则

6、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法律规则所包含的社会关系不是区分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标准。第1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我国公民享有从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有益于身心健康和社会精神财富积累的活动的自由,它们都属于文化权利和自由。第13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相对,是指非国家机关所进行的监督,故选项A正确。社会监督也有实质作用,故选项B错误。法律监督不仅可以在监督对象做出行为后进行,也可以在监督对象做出行为之前进行,比如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在生效前,必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亚热带 才能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审查就属于事先监督,故选项C错误。法律监督不能根绝违法行为,只能纠正违法行为,故选项D错误。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判断。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简称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责任相称原则的含义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体现的是

8、责任自负原则,而不是责任相称原则。选项B的说法错误,因为:法律上所称的“人”就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法人和自然人。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团法人四大类;自然人可以分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三大类。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它被包括在自然人的范畴之内,是自然人的一种。选项D的说法也不正确,对法律事实,我们通常有两种划分方法。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是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而作的分类。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9、法律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第1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末对刑律的修订。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体现在对刑律的修订上,具体而言,清末修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修订并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而大清现行刑律是作为大清律例向大清新刑律的过渡而专门制定的一部刑法典。选项中提到的大清律例是清朝制定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制定的专门刑法典,依此,排除A项和C项。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而大清律例只不过是封建成文法典,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当排除。大清新刑律分为

10、总则和分则两篇,同时在律文之后附上暂行章程,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因此B是正确的。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律有关秋冬行刑的适用。按照唐律规定,死刑执行是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之内,但三谋(谋反、谋大逆、谋

11、叛)和恶逆犯罪应处死刑的,不受时间限制。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19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整体。法理学体系指法理学的各分支学科,主要指狭义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构成的整体。法系是按历史渊源之不同,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所作的分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第2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法律的空间效力大致可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种。选项D的说法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机构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民事关系,通常都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的

12、有关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我国法律和我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时候,不再适用我国民事法律。第2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故答案为D。第2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土地立法。革命根据地进行了两

13、次土地立法,第一次是1931年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第二次是1947年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此外,制定过多部含有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文件,如“五四指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也含有关于“耕者有其田”的内容,但是只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没有指明土改的具体任务,因此,排除D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虽然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但却没有规定“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因此,排除A项。“五四指示”确立了“由减租减息改为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给农民”的政策,但没有对土地的所有权

14、进行确认,因此,排除C项。此外,还有一部重要的土地政策文件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该文件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原则。上面的内容十分容易混淆,希望考生反复记忆。第2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采用宪法法院等专门机构解释宪法的,有些国家过去只允许政府机关申请解释,不允许个人申请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方允许个人提起宪法诉讼,其程序大体包括有提请审查、决议、公布等。第2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直接选举。根据我国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5题:参

15、考答案:A答案解析: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一国或者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该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一般地,制定宪法典或者宪法性法律是一国形成宪法规范的最基本方式,故选项A正确。第2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效力 共产党的政策不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也不存在法律效力的问题,因此 A是错误的。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是法律对人的效力应该遵循的原则而不是法律的空间效力遵循的原则,因此B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法律的空间效力的规定,某些法律具有域外的效力,因此C是正确的。法

16、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因此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第2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形式的影响和决定因素 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来看,在君主制国家,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各级官吏根据君主的授权执行法律,人民被当作法律调整的客体。在民主制国家,法律主要体现为议会制定的法律,而议会又是民选的代表组成的,所以法律是“公意”的体现。从国家结构形式看,在单一制国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体系。而在复合制国家,通常国家有联邦一级的宪法,还有成员单位一级的宪法;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有联邦一级的体系,还有成员单

17、位的独立的体系。在法的渊源上,还表现为联邦法与成员国法并存的局面。因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运行方式),甚至是决定法的形式的最主要的因素。第2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立法机关 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了训政纲领,这是国民党政权进入“训政”时期后的纲领性文件,规定在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是最高的立法指导机关。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民行使四项政权。训政纲领,体

18、现了国民党一党独裁的特色,它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在国民党绝对控制和领导下的国民政府。因此此题选A。第2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南京国民政府司法制度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32年公布的法院组织法,普通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第3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本质问题上的神意论 神意论把法律归结为神的意志,其典型代表人物是中世纪经院主义神学家、法

19、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而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没有关于法本质的具体论述,大体属于早期自然法和城邦法思想;法国思想家、法学家卢梭是理性论的代表,他把法律作为人的意志的体现来阐述,认为“法律乃公意的行为”;康德也是理性论的重要代表人物。故选B。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民主和法制的一般关系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紧抓这两句话即可。但不能说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基础,故A选项错误。司法独立与民主即权力制约并不冲突,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手段之一,并非目标。第3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村民委员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因此,B项是正确

20、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蒋介石集团于1931年包办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这里谈到的“五院制”,指的就是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C项和 D项。注意:不要把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混淆。第3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全国

2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它所作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3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经 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二为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因而选B;三为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四为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五为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六为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法律性质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宣告: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

22、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没、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第3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监察六部的机关。明太祖朱元璋

23、为了加强对六部的控制,特设了专门监察六部的机关- 科给事中,即六部中每一部都设一名给事中,作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是明代特设的法律监察机关。明朝的六科直接隶属于皇帝。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都察院是明朝最高中央监察机关,它不是专门监督六部的机关,而是综合性监察机关,其权限要比六科广泛。故排除A项。提刑按察司由宋朝的提点刑狱司演变而来,是明朝省一级的监察机关,而不是监察六部的机关。故排除B项。清吏司是刑部下设的职能部门,不是监察机关。故排除D项。第3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守法的主体,守法主体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根据宪法的规定,在我国,守法

24、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第4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律规则的种类。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第4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结构形式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的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

25、以条约为基础。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国家机关、军队、赋税、预算、国籍等,各成员国均保留自己独立的国家主权,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的会议,但邦联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这种国家结构形式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早期,反映了当时各成员国之间的共同的利益关系。历史上著名的邦联有:17761789年的北美、18151848年瑞士同盟、 18151866年的德意志同盟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58年成立的西欧共同市场、1968年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一般也被看作是邦联形式的国家联盟。目前比较典型的邦联制国家只

26、有1982年成立的塞内加尔冈比亚邦联。第4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对人的效力的一般原则。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对什么样的自然人和法人适用的问题,法的对人效力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是指一国法对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本国注册登记的法人适用;(2)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一国法对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均生效,对本国人在域外的行为无约束力;(3)保护主义原则,是指一国法对任何损害本国利益的行为均适用,不论其国籍或行为发生地。可见刑法第8条的规定由于是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适用了我国刑法,故是典型的保护主义原则。第4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27、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即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故选项A错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比如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故选项B错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应对方当事人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对应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但这并非表明权利义务可以替换,故选项C错误。在宪法中,劳动、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清朝刑事案件的复核机关。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组成,并称“三法司”,其中,大理寺掌复核,刑部掌审判和司法行政,都察院掌司法监察

28、。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和D项。理藩院是清朝专门设置的管理蒙、回、藏少数民族中央事务的机关。在清朝,理藩院刁;仅仅是骨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国家机关,同时也是受理蒙古、青海、回疆地区的上诉审机关,但罪至发迢,应由理藩院会同刑部裁决,可见,理藩院并不是一个复核机构,因此,不选C项。需要注意的是,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重要的司法机关,其职权曾一度发生变化,正是由于这种变化。使得大理寺成为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为了使考生明确大理寺职权的变化,此处将其历史沿革归纳如下:南北朝时,北齐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以此代替廷尉之名,并扩大了编制。到了隋唐,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与刑部、御史台共同组成三法司。到

29、了宋朝初年,大理寺职权下降为慎刑机关。宋神宗时,大理寺的审判职权重新恢复。元朝以刑部取代了大理寺,主持审判。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此时它已不再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而是一个复核机关,审判权已划归刑部。清末司法改革,改大理寺为大理院,并重新成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仍设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上述大理寺职权的变化,考生一定要认真识记。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我国的选举法,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我国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是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30、议通过的,该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将镇压

31、“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因此,B项、C项是正确的;A项、D项是错误的第47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2004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包括直接选举增加预选程序、加大对贿选的处罚力度、让候选人与选民“亲密接触”。规定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新比例是1983年3月对选举法修改时的内容。第48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对各种经济形式的政策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成果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它与国有经济一

32、起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注意的是,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其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49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

33、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6)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因此,A项、B项、C项、D项是正确的。第50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综合考查。唐律规定: “诸嫁娶违律,独坐主婚”,可见,A项表述错误。太平天国是我国第一个采取婚姻登记式的政权,因此,B项是正确

34、答案。元朝首次明确规定了“嫁娶礼书”制度,并使媒妁管理规范化,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唐律规定以“七出”、:三不去”和“义绝”为解除要件。义绝,是唐律中强调离婚的条件。此外,唐朝还有“和离”的规定,和离是双方自愿离婚,法律不予惩处。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第51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法治及其与法制、民主的关系 “法治”在各种不同表达方式中包含着不同社会内涵和意义,可以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可以是指依法办事的原则,还可以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甚至可以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即保障人权

35、是其核心,依法治权是其重心。它有别于“法制”。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而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与民主之间有密切联系,两者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支柱,但法治与民主并不是天然统一的,如殖民统治下的香港就曾是有法治而无民主。第52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点 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ACD是正确的。第53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

36、点 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 法律制定也称立法,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立法体制是指根据不同的立法主体,划分不同的立法权限所形成的制度结构,并非是指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的体制。故A表述错误。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的特征包括: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向性和主动性等。故C

37、表述正确。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主要特点有被动性、中立性、形式性、专属性和终极性等。故B表述正确。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它是与违法相对的一种状态。故D表述正确。第54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第一次把唯物主义真正贯彻到历史领域,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历史唯物主义,从而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和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前的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尽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都没有真正正确揭示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第一次实现

38、了法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物质制约性)的统一,即实现了法的主客观性的统一。故ABCD四项均正确。第5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同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芥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柯权根据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1乏,秘书长的人选。因此,C项、D项是正确的;A项、B项是错误的。第56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

39、考点 法律部门 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部门,故A项正确。“刑法”可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简称,但是不能把它看作是法律渊源的名称,因为法律渊源的名称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不包括刑法,故C项正确,B项错误。在表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名称时,应当用“刑法学”而不是“刑法”, D项错误。第57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的内涵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的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人身自由权利包括:(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

40、,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3)住宅不受侵犯。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

41、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第58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59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设立军事法院的依据是宪法第124条第1款,该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我国现实中存在铁路运输法院。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第第3款,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

42、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但是,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删去了该条第3款,故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属于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等专门人民法院”,尚不明确。在现实中,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权范围是能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的。我国不存在独立的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专门人民法院不得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第60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国家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又包括检察机关监督和审判机关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分为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狱所监督。反贪局是

43、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的专门打击腐败、贪污等经济犯罪的机构。第61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道德通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社会关系和人的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衡量,把它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把合理与否转化为合法与否,构成权利义务关系。良好的道德状况还有助于法律制定后的实施。另一方面,法律是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因为,法律本身体现着社会大多数成员的道德要求,而法律规范自身包含着明确的责任措施,其实施有特定的组织机构,并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第62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

44、析:考查要点是封建制五刑的量刑原则。按照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凡称“加”者,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如杖一百,加一等,是徒一年;徒一年加一等,是徒一年半;依此类推。凡诸称“加”者,就重次;称“减”者,就轻次。惟二死、三流,番同为一减。意思是,律文中称加、减若干等,指从某一刑等起上下推算。但是按照规定,两种死刑 (斩刑和绞刑)和三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卜五百里和流三千里)扦同为减若:厂等。上下推算就是升格在本刑种内相加、减,这种方法适用于笞刑、杖刑和徒刑,而对于二死、三流不适用。比如,甲犯斩刑,减一等就是流刑三千里。如果犯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就是徒三年。但是对于笞刑、杖刑和徒刑,就采取上下推算的方面量

45、刑。比如,乙犯徒三年,减一等就是徒二年半,而不是杖一百。综上分析,B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第63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立法活动的主体必须是享有立法权的主体;立法方式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等。选项C、D的“高校民法典研究所”、“出版单位”不具有立法权,故其活动不是立法活动。本题应选A、B。注意: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而非“实施细则”,出题者可能出于笔误。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苏区,在抗日战争时期得到迅速发展。1943年颁行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案件调解条例等将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调解的原则。调解遵循自愿原则,以

46、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原则和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 (3)调解限于民事纠纷,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也可以适用调解。调解的种类包括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方式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者抚慰金等。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奉公守法,尊重当事人人权、不受贿行贿、不乱打乱罚等,以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完毕后,一般要制作调解书。 (4)调解意义重大。它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有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纠纷;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人民调解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它促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

47、公正性与利于效率的结合,对新民主主义司法工作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革命根据地的调解制度。抗日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补充。各抗日根据地分别颁行了有关人民调解制度的法规。这使得人民调解制度获得重大发展,为新中国建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奠定了基础。调解制度是我国具有特色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考生应当认真复习这道简答题。第65题:参考答案: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选民所投的选票的效力相等。它与复数选举权相对,复数选举权是指在选举中,一部分选民只能投一票,而另一部分选民却可以投两个以上的选票;或者所有选民只能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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