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18 ,大小:66.50KB ,
资源ID:1474432      下载积分:2000 积分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扫码支付 微信扫码支付   
注意:如需开发票,请勿充值!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www.mydoc123.com/d-147443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3答案.doc)为本站会员(progressking105)主动上传,麦多课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麦多课文库(发送邮件至master@mydoc123.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3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模拟13答案模拟 120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我国现阶段分配方法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状况决定的。故本题应选A。第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取消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是1975年宪法。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的考核要点是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产生规律。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

2、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资产阶级都是通过暴力革命取得国家政权的,如英国就不是,且英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因此而具有很浓厚的封建色彩。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商法的出现才是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产生的标志之一。选项C的表述是错误的,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法律从性质上看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这个时期的法还是过渡性的,它以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为前提。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宪法部门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的法律,律师法不在宪法部门之列。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以法律的部门进行划分,法学可分为宪法学、民法、刑法学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是从认识论的

3、角度划分的。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是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角度划分的。国内法学;国际法学等是从各种类别的法律这一角度划分的。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和法律责任。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主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第三,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有关法律、法规。甲杀害其父以获得遗产的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能否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

4、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的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于 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其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因此,不能称其为“宪法”。排除A项。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1911年在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它是清朝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十九信条虽然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而对于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因此,

5、该宪法性文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况且, 十九信条还未及公布,清朝统治者就土崩瓦解了。因此,排除B项。中华民国宪法又称为“贿选宪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公布的,因系曹锟为掩盖“贿选总统”丑名,继续维护军阀专政而授意炮制的宪法,故名。它是中国近代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其主要特点是:企图以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为了平衡各军阀之间的关系,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31年公布的,是蒋介石集团为巩固其独裁统治而制定的,排除D项。第10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经济制度 宪

6、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言论免责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1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的分类 解决一般法与特别法冲

7、突的原则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A项错误。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而作的分类。故B项错误。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故C项错误。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不同而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渊源是根据法所具有的不同效力等级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系是根据法律传统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故D项正确。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较晚,在法律现象的材料有了一定积累并出现法学家阶层后才产生了法学,故A项错误。在西方,法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故B项正

8、确。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和儒家并非专门研究法律问题的学派,C项错误。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和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阶级的消灭,国家和法都将消亡,而剥削阶级法学家才把法律视为永恒和超历史的。因此,D项错误。第1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的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的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因此,答案为D。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的制定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

9、统治阶级或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律制定也称为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因此对照四个选项,只有A是正确的。第16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大陆的法律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的法律渊源。故A项错误。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之一的“法律”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

10、文件。故B项错误。民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故C项错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是指国内法体系,故国际法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组成部门,但是,我国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故D项正确。第1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理性论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产物,法律要合乎自然规律,因而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故A选项正确。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仅针对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故不能被反复适用,故B项错误。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而并非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是否与意志有关不是判断该法律事实是行

11、为还是事件的标准,故C选项错误。法律的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是民主性原则的要求,故D选项错误。第1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C选项的错误在于,执法是法的实施过程和环节,实际上是把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过程,因而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活动,而立法是从个别到抽象,从具体到概括的过程。第1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选举制度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即为当选。本题中,应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即 12501人以上参加选举,选举方为有效,但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只有12350人,不足选区全体选民

12、的过半数,因而选举无效,任何候选人也不能当选。第2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为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因此,C项是正确的;A项、B项、D项是错误的。第2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清代的中央司法机构 刑部是清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全国的案件审理,处理地方上诉案件和秋审事宜。第2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守法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遵守我国法律

13、,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因此A是错误的。守法的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此外,有些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因此B是错误的。守法既包括履行法律义务,也包括行使法律权利,因此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第2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运输行为非运输物。判断行为还是物的关键看双方的利益之焦点在何处,该处就是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运输合同中最明显。的是托运人的所支付的报酬是运送行为这一劳务而非运送物。第2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14、、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社会监督、法律原则等综合知识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法律制裁和补偿两种形式,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但承担法律责任不一定会受到法律制裁,如刑法条文中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并不表示违法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由于情节较轻等原因免予处罚;又如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机关仅仅对相对人给予批评教育而免予行政处罚,所以A错。道德和法律调整人们行为的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人们行为规范的范围比法律更为广泛,所以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所以B错。法律规则具有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而法律原则相对于法律规则来说则具有综合性、

15、不确定性。D所描述的特点恰恰是法律规则的特点,该选项混淆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中国共产党也是政党,它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社会监督,故选C。第25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A选项中所述虽然看似有非法拘禁的嫌疑,但实际上是迫于形势,属于自助免责。B选项为时效免责。C选项由于是合法行为因而不产生法律责任,无所谓免责的问题。 D选项如果是正当防卫,不产生法律责任,自无免责问题;如果是防卫过当则能够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第2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点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政制度 “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 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因系袁世凯一手操

16、纵、炮制而成,故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袁记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而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袁记约法”完全否定和取消了临时约法所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独裁的政治体制,它还取消了临时约法规定的国会制,规定设立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它的出笼使辛亥革命的成果丧失殆尽,成为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因此此题选 B。第2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制定的,可见,A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可见, B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法经一共六篇,其中的第六篇具法相当

17、于近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篇,但是该篇目并不是列在法典之首,而是放在法典之尾。首次开创成文法典刑法总则篇目为首的编纂体例的法典是曹魏律,而不是法经,因此,C项表述错误,是正确答案。法经首次开创了成文法典编纂的先河,这为以后中华法系的独树一帜奠定了基础。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28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言论自由,是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宣传自己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宪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论自由,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形式,在政治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具有政治监督作用。本题应选C。第29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点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

18、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其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故答案为D。第3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唐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即对于共同犯罪,采取区分首从的处断原则,可见,A项表述错误。按照唐律规定,斩等减刑一等,应当减为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可见,B项表述错误。唐律规定,自首者原其罪,即对于自首的,不

19、追究刑事责任,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唐朝对于化外人处罚实行属人主义为原则,属地主义为补充,可见,D项表述错误。第3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西周时期的契约形式有两种: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可见,B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券书”是汉朝买卖契约的称谓,因此,排除C项。“出举”是唐朝附带计息的消费借贷契约的称谓,因此,排除D项。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丧要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

20、的。第33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因此,该水流属于国家所有,C为正确答案。第3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公民的人身自山。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

21、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D项是正确的;A项、B项、C项是错误的。第3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凡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具确定性,又规定依其他法者为准用性规范。依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行为的为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都是不确定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确定性规范。第3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元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比较混乱,司法机关重叠,职权不分,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元朝一改前朝的“三法司”制度,撤销了大理寺,以刑部取代大理寺,自此,刑部成为中央主审机关。元朝仍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元朝设置大宗政府,专理蒙古王公贵族案件。元朝设置宣政

22、院,主持全国宗教的审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3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明朝监察六部的机关。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加强对六部的控制,特设了专门监察六部的机关- 科给事中,即六部中每一部都设一名给事中,作为监察机构。六科给事中是明代特设的法律监察机关。明朝的六科直接隶属于皇帝。可见,C项是正确答案。都察院是明朝最高中央监察机关,它不是专门监督六部的机关,而是综合性监察机关,其权限要比六科广泛。故排除A项。提刑按察司由宋朝的提点刑狱司演变而来,是明朝省一级的监察机关,而不是监察六部的机关。故排除B项。清吏司是刑部下设的职能部门,不是监察机关。故排除D项。第38题:参

23、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选举的程序。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因此,B项是正确的,A项、C项、D项是错误的。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点 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

24、人。因此,答案选 C。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地方机构是谘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寺方咨询机关。实际上,谘议局不是真正的民意机构,只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咨询机关。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资政院完全是清代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关,根本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议会组织。第41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对一些知识点的理解和判断,选项C的说法不正确,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制定必然反映特定的利益,法律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从某种角度来讲,就是

25、一种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是因为不同的社会主体拥有不同的利益和利益追求,而不同的社会利益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所以,法律的存在和发展才成为必要和可能。这句话的正确说法应当是,“不论是从应然来说,还是从实然来说,法律都具有利益性”。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不管是确定的指引还是有选择的指引,正是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才具有了指引作用,A项正确。确定指引之所以没有给行为人的行为选择留有余地就是防止人们作出违法行为,故B项正确。有选择的指引只是为行为人的行为提供了选择,并非是鼓励行为人作出这种行为。故C项正确,D项错误。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法律的特征问题

26、。法规范性是法律的首要特征法是一种行为规范的表现。“法律规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是法律的另一个特征。法的规范性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杵假设和法律后果。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B。第44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晋律首次确立了“准五服以治罪”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将亲属关系分为斩衰、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五等服制不仅确定了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之间相犯时刑罚轻重适用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凡是服制越近,以尊犯卑者,处

27、罚越轻:凡是服制越远,以尊犯卑者,处罚加重。凡是服制越近,以卑犯尊者,处罚越重;凡是服制越远,以卑犯尊者,处罚减轻。“准五服以治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深远,直至明清。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B项、C项和D项。第4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民主和法制的一般关系是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紧抓这两句话即可。但不能说民主是法制的物质基础,故A选项错误。司法独立与民主即权力制约并不冲突,健全法制是发扬民主的手段之一,并非目标。多选题第46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考点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宗教政策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

28、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47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29、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B项、C项、D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第48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答案为A、B。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取代了日派衰落的自然法学派,成为19世纪三大法学学术流派。其中历史法学派以胡果特别是以萨维尼为代表,他们变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随着一个民族的文明发展而然地、逐步地发展的,法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习惯法。分析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边沁和奥斯汀。他们强调对法着重进行法理学上的分析研究,轻视甚至是否定对法进行价值研究。提倡运用纯形式逻辑和推理的方法揭示或认识法

30、的共同概念、原则和特征。所以,按照奥斯汀的理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属于20世纪以后的法学流派。第49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宋朝为防范科举考试舞弊而采取的制茺包括:弥封举子姓名(糊名)、考试卷另由他人抄写呈上(誉录)和回避等考试方式和规则,以防科场舞弊。故本题应选A、B、C九品中正制,又名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一种重要的官吏选拔制度。第50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十恶”罪中属于违反典礼教化的犯罪。“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和谋大逆这“三谋”犯罪和大不敬属于直接威胁、

31、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这类犯罪是十恶的核心内容,不道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而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罪属于违反典礼教化,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因此,A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注意:(1)不要对“内乱”罪望文生义,误以为属于推翻封建君主政权的犯罪,“内乱”,即发奸小功以上亲,或者奸父、祖妾的犯罪。(2)考生应当严格掌握十恶罪的内容。第51题:参考答案:BC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刑部的历史沿革,刑部是我国古代重要的中央司法机关之一。隋、唐、宋时期,刑部是全国最高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属于“六部”之一。到了元朝,刑部取代了大理寺成

32、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明清时期,刑部不仅是中央主审机关,而且也是全国最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清末司法改革,改刑部为法部,并把审判职权划归大理院,自此刑部不再具有审判职能,而成为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最高司法行政机关称为司法郎。综上分析,B项、C项和D项是正确答案。宋朝的中央主审机关是大理寺,而不是刑部,因此,排除A项。第5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B、D项是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区别。第53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析:考点 因果联系原则 ABD都是因果联系原则的重要内容。C属于法律责任主体的内容,不属于因果联系原则应该考查的内容,因此C是不正确的。第54题:参考答案:ABD答案解

33、析:本题考查法的三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要素中,法律概念不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均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只不过前者具体地指向了权利和义务,后者则抽象地反映了权利和义务。三要素中,法律概念为基础性 (技术性)要素,法律规则为主体性要素,法律原则为品格性原则,它不仅着眼于共性,也关注个性。第55题:参考答案:CD答案解析:考点 都察院 宋朝、元朝的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是御史台,明朝、清朝的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是都察院。第56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国家行政机关、审多0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军事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但足

34、由军委主席对它负责。第57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点 全国人大组成人员的禁止兼职规定 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58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与普通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都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35、范;其内容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第59题:参考答案:AB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中华民国民法的公布。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参照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制定的。该部民法典由国民政府于1929年5月至 1930年12月陆续公布,民法典的内容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1929年公布了总则篇、债编和物权编;1930年公布了亲属编和继承编。可见,A项、B项和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第60题:参考答案:ACD答案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选项A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第6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的工作;根据该条第7项,全

36、国人大常委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故选项C正确。根据宪法第67条第1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对基本法律是否合宪,只能由全国人大审查;而对“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否合宪,根据宪法第62条第11项,应由全国人大进行审查,故选项B错误。第61题:参考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

37、三种:(1)犯罪;(2)狭义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3)法律规定(包括法定之债和严格责任)。第62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AC都是维护阶级统治作用的直接体现,BD二项直接体现为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第63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考点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简答题第64题:参考答案:(1)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详细解答:(2)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

38、的权利”,是指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3)地位不同导致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4)二者的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敌人。 (5)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第65题:参考答案:共同点:都是选举的一种形式,都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都是我国选举制度采取的基本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都是差额选举。不同点:(1)范围不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不没区的市、市辖区、县(

39、自治县)、乡 (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的范围是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2)方法不同;直接选举是选民直接选出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是下级人大选出上级人大代表。(3)后果不同;直接选举更能代表民意,比间接选举更完备一些。(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在选举程序上也有所不同,例如,直接选举有划分选区和选名登记,间接选举则没有。详细解答:第66题:参考答案:(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有效的法律监督能够保证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消除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避免下位法违反上位法,杜绝各法律部门之间的相耳冲突、不衔接、不配套现象,使国家的全部立法以宪法为

40、基础,成为各法律部门紧密衔接,各种规范性文件互相配合的统一整体,具有至上的权威。(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在现实生活中,无论立法如何完备,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总是时有发生,这是对法的统和尊严的极大威胁和损害。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权力需要制约,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证国家工:作人员忠于法律,公正执法和司法,必须建立起最广泛、最切实的法律监督制度。特别是在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具有突出的意义。详细解答:分析

41、题第67题:参考答案: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明朝设立奸党罪的情形,所谓“奸党”,即在朝官员明目张胆地交接朋党,紊乱朝政的罪行,为了严防臣下结党,加强皇权的立法,明朝特设奸党罪。 (2)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什么?_ 这两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奸党等条文,都是洪武年问增加的规定。明太祖猜忌臣下,处处提防,所规定的律条也十分苛刻;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臣下专断揽权,交接朋党,真是不遗余力。 当时公、侯诸宿将都以奸党罪被诛杀,很少幸免。 (3)这两段文字反映了当时何种立法宗旨?_ 明朝设立奸党罪,严防臣下结党营私,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排斥异己,保证皇帝的大权不致旁落。该两段文字也反映了明朝“重典治吏”的立法

42、指导思想,而“重典治吏”在刑事立法上的表现就是特设奸党罪。 (4)试从正反两方面阐释这两段文字所反映的问题? _ 大明律规定了奸党罪的种种表现。“重典治吏”对于加强吏治,依法办事具有一定的意义。但“重典治吏”用刑极酷,奸党罪的各种表现,处刑一般都是重罪重罚,且有些专条没有刑法上的确定性,这样也就变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这些规定实足反映了皇帝对臣下的猜忌防范之心。“重典治吏”分化了统治阶级的力量,且株连广泛,人人自危,不利于封建统治。奸党罪的创设,体现了封建社会晚期专制主义皇权的恶性膨胀。但是,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权夺利,并非律条的规定就能禁绝。明朝中期,随着宦官势力的进一步

43、发展,造成宦官专权,使得“奸党”专条成为具文。详细解答:考查要点是明朝的奸党罪。奸党罪是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臣下不轨而规定的罪名。奸党罪为明朝首创,清朝沿用。明律对于犯奸党罪的一律处斩,以防止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典型的例子就是明初在审理左丞相胡惟庸和凉国公蓝五谋反两案中,就是以奸党罪的罪名诛杀文武官吏三万余人。此外,下面两段文字反映的也是奸党罪; 大明律吏律:“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人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长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

44、诗人员互相交结,泄漏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注意:对上述引文加以评析,属于典型的分析题,考生可参照本题答案对该引文加以分析。第68题:参考答案:(1)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一切社会法律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的特征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作用,而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作用。 (2)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

45、会作用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律的社会作用是目的;材料1实际上涉及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是通过发挥其“令人知事”和“规矩绳墨”等规范作用来实现其“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目的的。 (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表明,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律的社会作用又可以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个方面,“执行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是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公共事务”是指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4)材料3表明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种作用虽有区别,但是

46、在本质上并不矛盾,法律只有在很好的执行了社会公共事务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其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详细解答:第69题:参考答案:宪法第126条的规定体现了司法独立原则。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专门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其组织系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含义是:(1)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2)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传统上占主导地位,容易在各方面干涉法院的审判活动。(3)不受社会团体的干涉,主要指:一是不受新闻单位的干预;二是不受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的干涉,尽管在思想、组织等方面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 (4)不受个人干涉是指任何人都不能对案件的审判施加个人影响,引导法院的判断。 但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不受任何领导和监督。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要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也要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详细解答: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