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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9答案.doc

1、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模拟9答案模拟 120刑法学单选题第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行为只有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才能构成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明文规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是它没有对该行为规定刑罚处罚,故该行为不构成犯罪。D为正确选项。第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正确选项为D。第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行为人实施完犯罪行为后,要想成立犯罪中止必须采取措施有

2、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在本案中萧某仍然死亡,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故是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D正确。第4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中李某并没有实施赵某所教唆的杀人行为,其强奸王某的妻子超出了赵某的教唆内容之外,应独立构成强奸罪,赵某并非其强奸罪的教唆犯。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D。第5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张某是在考验期满之后犯故意伤害罪的,所以不能核准执行死刑。延长考验期限的做法也没有法律依据。第6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乙二人有共同的杀人故意,亦有共同的杀人行为,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因此,对甲只能以故意杀人未遂,论处。第7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中,“陈某在街上趁刘某不备,将其手机(价值2 590元)夺走”,这显然构成抢夺罪。本题的关键是陈某在抢得刘某手机后,“反复使用该手机拨打国际长途电话,致使刘某损失话费5 200元”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4、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5条规定的0“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据此,本题中陈某抢夺的只是刘某的手机,他自己使用刘某的手机拨打国际长途,可以认定以牟利为目的;陈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手机,属于盗用他人电信号码,属于盗窃行为。因此,陈某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故本题选C项。第8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70条和第69条规定,很容易确定本题的答案。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

5、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断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贩毒罪的未遂。本案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李某贩卖的是假毒品,而且李某不是在故意贩卖假毒品,所以构成犯罪未遂。第10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6、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的条件,具体可以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的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所以,本案中望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盗窃罪。第11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甲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出于一时意气之争而严重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重大事故。其行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第12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参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逃逸致人

7、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指使他人逃逸的,以共犯论。但本案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1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保险诈骗罪及其应数罪并罚的规定。刑法第198条第l款和第2款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保险诈骗罪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况本题中,某甲为骗取保险金,故意放火烧毁自己的舞厅,其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罪,放火烧毁正在营业的舞厅,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也构成了放火罪。因此,依据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对某甲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B为正确选项。第1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

8、:甲意图绑架男孩勒索钱财,并已经控制了小孩,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而后甲又实施了新的犯罪卖掉小孩,后罪和前罪之间不存在为了犯后罪而犯前罪的关系,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第1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诈骗罪的本质特征“骗”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使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或持有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本案中乙女并没有将自己的钱处分给甲男,该钱是甲男趁乙女不注意采取调包措施得到的,性质是秘密窃取,因此构成盗窃罪。第1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第17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刑法第7条

9、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 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A、B、C中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故D为正确选项。第1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A、B、C均为牵连犯的特征,正确。对于牵连犯原则上是择一重罪处断,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

10、,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法定数罪并罚,D错误。故正确选项为D。第19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假释、减刑的时间起点或限制。另外涉及刑法的溯及力。修订后刑法关于对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暴力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的规定,没有溯及力。第20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

11、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学多选题第21题:参考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该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

12、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第22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脱逃罪中的共犯既遂和未遂问题。由于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中,每个脱逃人员脱逃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所以认为只有脱离关押场所与摆脱监管人员控制的共同犯罪成员才成立脱逃罪的既遂,没有脱逃成功的成立脱逃罪的未遂。所以甲、乙虽然成立脱逃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未遂,乙成立既遂。A、C正确。第23题:参考答案:AC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假想防卫是指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13、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本题中,甲为了女友的合法权益免遭损害而对丙、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便衣警察突然前去制止甲,又未表明警察身份,甲误认为是丙、丁的同伙而将其刺成轻伤,属于假想防卫。由于甲当时在情急下不可能预见戊是警察,所以其主观上不具有过失,而且也只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不负刑事责任。故正确答案为A、C。第24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酒后开车轧死路人,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不能构成累犯的,所以郑某并不构成累犯,也不必从重处罚。第25题:参考答案:BD答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挪用

14、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据此可知B、D选项正确;构成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刑法学简答题第26题:参考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罪过内容方面存在着原则性区别: (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

15、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因此,当危害结果真正发生时,间接故意认为是预料之中的事,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认为是出乎意料之外。 (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的一面之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这一面。这种“发生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不希望”还是“不希望”,就是说,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详细解答:第27题:参考答案: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分是: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

16、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诽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与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或者实施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诽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诽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四、辨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辨析题第28题:参考答案:(1)这种说法不正确。 (2)按照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不同阶段可将其分为预备阶段

17、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两类。当行为人在为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或制造条件的阶段即自动放弃实施犯罪预备行为的,成立预备阶段的中止。所以,预备阶段的中止也是犯罪中止的一种,应当按照犯罪中止的规定进行处罚。 (3)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那么,对于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就适用这款的规定。 五、法条分析题详细解答: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29题: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是什么?_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

18、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窝藏与包庇行为只要具备其一,即可构成本罪。 (3)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_ 包庇罪与伪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二是犯罪的场合不同。前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后罪则只能发生

19、在刑事诉讼之中。三是包庇的对象不同。前罪包庇的对象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后罪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四是犯罪目的不同。前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后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4)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_ 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先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先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

20、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详细解答: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30题:参考答案: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公款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本案中,乙是在甲提议、策划和利诱下才擅自动用公款的,甲、乙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甲与乙之间事先存在犯意的联络,即乙明知甲借款用于贩卖毒品,从事违法活动,而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给甲,其为甲贩卖毒品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并且事后乙获得赃款3万元,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甲、乙二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乙携带20万元公款潜逃的行为

21、如何定性?_ 乙携带公款潜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乙的行为有何法定量刑情节?_ 乙携带公款潜逃后,在家属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应以自首论,对其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甲、乙的上述行为该如何处理? _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甲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乙所犯的挪用公款罪,贩卖毒品罪和贪污罪可以从轻或减刑处罚,在此基础上对该三罪实行数罪并罚。 民法学详细解答:民法学单选题第31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

22、主观上不一定具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如抢救落水儿童、无因管理、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可能是不合法行为,如侵权行为。创作作品的活动,对于作者而言,虽然主观上未必具有创作的意图,但是在客观上导致著作权关系的产生,可见,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事实行为必然导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友谊本身不能产生任何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排除B项。地震虽然能够使得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如因地震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系不可抗力,但是地震并不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事实行为和事件(自然事实

23、)的区别在于,事件是与主体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事实行为属于行为的范畴,尽管事实行为不属于行为入主观上的意愿,但无论如何还是存在人的意志因素的地震作为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排除C项。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基于上述区别,事实行为又称为“非表意行为”。而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然承诺必须有意思表示,那么承诺应当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事实行为,因此,排除D项。此处应当注意区分事件、自然事实、行为以及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第32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正当防卫的适用对象。正当

24、防卫是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采取的必要的防卫措施,身体权是公民对其肢体,器官等组成部分依法享有的以完整和支配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作为人的生命的物质载体,一旦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有权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可见,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也是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因此,一旦生命受到威胁,自然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即凡不法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施加直接损害的,都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D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健康权是公民以其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

25、权。与身体权一样,健康权受到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权利人也有权予以反击。正当防卫的条件之一就是防卫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必须针对非法的、非进行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侵害行为实施的。如果有条件和有能力通过非防卫的合法方式制止侵害行为,不得实施正当防卫。例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与人身伤害无关的,如肖像权、隐私权等虽会造成损害后果,但此种不法行为并非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施加损害,而只是使社会对该公民的评价降低,因而对于此种侵害可以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制止,一般不能采取防卫行为予以反击。综上分析,名誉权不能适用正当防卫,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注意: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犯,可以实施

26、正当防卫,而对于精神人格权的侵犯,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第33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也不适用于下列诸项:(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事实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本题中,美国统一商法典属于法律法规,尽管属于外国法律、法规,但只要不属于译著,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排除A项。,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1项的规定,排除B项。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第3项的规定,排除C项。外国法规译著应当受到著作

27、权法保护,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34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善意取得的适用。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善意取得的标的物是依法可以流通的动产,白银属于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A项。海洛因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B项。盗窃物、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是经过拍卖机构拍卖的赃物(如法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某一贪污犯的贪污所得),适用善意取得,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不动产因实行登记制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所以善意取得的标的物

28、必须是动,产,但是也仅限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属于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动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排除D项。第35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承揽合同的认定及其相关知识点。承揽合同、行纪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和运输合同中的承揽人、行纪人、保管人、托运人等对标的物都享有留置权,合同法第264条对承揽合同的留置权作出了相应规定,故A项表述正确,为应选项。在承揽合同中,只有定作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承揽人不享有此项权利,合同法第268条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故B项表述错误。甲将一辆吉普车交给乙寄售并达成的合同属于行纪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故C项表述错误。如果某项合同仅仅涉及单

29、纯的产品安装或者性能调试等内容,则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但是如果这类产品安装、性能调试属于新产品开发的辅助性工作,则该合同应当认定为技术合同(具体地说应当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故D项表述错误。第36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可以转让的人格权。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一种,由于和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一般而言,人格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因为名称权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享有的人格权,公民不能享有,这意味着名称权不像其他类型的人格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况且名称权的转让还会给法人等带来收益。综上分析,C项是正确答案。在人格权中,只有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其他人格权不能转让,因此,排

30、除B项和D项。身份权都不能转让,因此,排除A项。第37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如果既符合宣告失踪条件,又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利害关系人既可以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此,A项、C项表述错误。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当宣告死亡。如果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提出死亡宣告申请的,后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死亡,但是申请宣告失踪不受顺序的限制。第38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

31、区别是多方面的。具体而言:(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2)两者的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而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3)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而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是在当事人主张时,人民法院予以援用;而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

32、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除斥期间则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就本题而言,债权人行使债权撤销权的期间是5年,这属于债权人享有债的保全这一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即行消灭。且这5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可见,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排除D项。我国目前尚没有取得时效的规定,因此,排除B项。期日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期日是指某一特定的日期,因此,排除C项。注意:民法上规定了许多期间,怎样判断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呢?因为理论上的比较往往难以判断某一期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一般来说,诉讼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一般来说针对

33、的是支配权,如果大家仍然无法区分,则应作如下判断:法律没有指明是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为除斥期间。第39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表示以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后,就无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可见,遗赠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排除A项。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在双方意思表示二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方、诺成民事法律行为。遗

34、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一定的义务,只不过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不同,可见,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因此,排除B项。赠与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抽取幸运奖等。单方允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单方允诺一经作出,即行生效。因此,排除D项。第40题: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我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的原则。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

35、;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行政许可主义,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审批程序的加入增加了公司的设立成本,造成设立效率的低下,从而人为地延误了公司进入市场的时机,便设立人不堪重负。第二,审批制导致行政机关过度干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这造成了行政机关实际扮演了市场竞争的教练员的角色,掌握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生杀予夺的大权,结果造成行政干预经济。第三,行政机关的审批往往会限制许多有一定风险但潜力巨大的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市场,使资本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削弱了市场的活力。第四,审批制其标准是模糊的且不透明的,是否设立公司完全掌控在行政机关手中,造成行政机关滥用审批权限,从而滋生了腐败。一些行政机关在设立

36、人没有行贿的情况下根本就不予审批,造成腐败横行,一些设立人为了设立公司,不得不百般迎合行政机关,从而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综上分析,2006年1月生效的新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由行政许可主义改为严格准则主义,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并向登记机关报送即可。可见,严格准则主义不仅将行政干预控制到了最小化,而且也符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法理理念。因此,C项是正确答案,排除A项、B项和D项。第41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四种: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返还请求权让与。现实交付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现实交

37、付绐买受人直接占有,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简易交付指在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自合同生效时标的物就为交付。该题中所述的情形就是简易交付,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占有改定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如甲向乙出售一辆拖拉机,本应将拖拉机现实交付给乙才能使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但是甲尚需用之完成农事,于是可以将甲留用的这几天视为当事人之间又成立了一种租赁关系,这时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此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指示交付),指在出卖的标的物为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由

38、买受人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返还标的物。最常见的就是将提单、仓单、海运单等单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综上分析, A项、B项和C项均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2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不能认定为代理和不适用代理的情形。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 (又称为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从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对于需本人亲自为之的民事行为,不能适用代理,如立遗嘱、结婚登记、收养子女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以及预约演出、讲演等,都不能适用代理凡是这些不得适用代理的行为,本人应当亲自实施而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据

39、此排除A项和C项。代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不独立,就不能认定为代理,如捎口信,传达人根本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因此,排除B项,代理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代办法人注销登记符合代理的特征,因此,D项是正确答案。第43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要约的认定。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多方面的,一般而言,区别的关键在于某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或者是否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等等。A项表述的情形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因为该商店作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不具体明确,且

40、相对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排除A项。要约内容无须为合法,即便要约的内容违法,也视为一种要约,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其所导致的后果不过为合同不能生效而已。如果要约只能为合法内容,那么对合同效力作出规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可见,即便发出要约的主体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处分权人,其发出的要约也是有效酌,只不过合同成立后,其效力为效力待定罢了,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是否承诺,这是受要约人的法定权利,要约人不得限制和剥夺,C项表述的情形剥夺了受要约人的是否予以承诺的权利,该内容无效。因此,排除C项。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要约,而D项涉及的内

41、容属于订婚,而不是订立合同,因此,排除D项。第44题: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天然孳息的认定。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系指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的使用方法所收获的物。法定孳息,是指利息、租金等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孳息必须是独立的物,长在果树上的果实,因未予以采摘,此时果实和树尚未分离,不具有独立性,不能认定为孽息,当然,如果将果实摘下,则属于孳息。租金属于法定孳息的范畴,因此,A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鹿茸是动物的直接产出物,属于天然孳息,因此,B项是正确答案。牛肉虽为动物直接产出,但是并不属于因自然性质产生的收益,不能认定为天然孳息,因此

42、,排除C项。电力是利用现代技术获得的无形物,也非因自然属性产生,因此,排除D项。注意:对于开垦的农田、供热管道获得的热力、煤气管道输送的煤气、供电系统输送的电力,以及宰羊获得的羊肉等都不能认定为天然孳息。第45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又称为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和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不能由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所持有,它只能由特定的、具有质量监督控制及认证作用,具有某些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或者民间组织持有,一般说来,证明商标

43、主要是用来保护产地标志、原产地证明或者地理标志的商标。例如,瑞士的钟表、古巴的雪茄、哥伦比亚的咖啡、法国波尔多的葡萄酒、苏格兰的威士忌、俄罗斯的伏特加,法国香槟地区的香槟酒等。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联合商标是不同商标但名称类似的商标,其一般不具有证明作用,因此:排除A项。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用在不同商品上。可见,B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纺织协会成员共同使用的生产或者服务商标。可见, C项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第46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实体民事权牙L按照民事权利的

44、性质,可将其分为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民事实体权利是民事实体法(如民法、商法等)规定的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民事实体权利如抗辩权、形成权、抵押权、撤销权,代位权、解除权、扶养权、配偶权、隐私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民事诉讼权利如起诉权、撤诉权、上诉权、仲裁请求权、和解权,辩论权、管辖异议权、申诉权、抗诉权等。综上分析,A项是正确答案。B项、C项和D项都属于程序权利,因此,应当排除选择。第47题: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定金。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合同订立后履行之前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

45、的金钱。支付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加倍返还定金。从定金的概念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上的定金,是合同成立的证据,具有证据的性质和作用。此外,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这使得定金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可见,我国现行法律上规定的定金具有证约定金兼违约定金的性质。因此,A项是正确答案。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行适用,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只能择一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这两个问题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因此,B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定

46、金合同自定金交付之日起成立,而不是自主合同成立时起生效,可见,C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我国合同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立法本意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20%的,超过的部分无效,而不是整个定金合同或者定金条款无效,可见,D项表述错误,应予排除。第48题: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考查要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及其与违约责任的区别。该题难度较大。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之一就是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当事人缔约之际,即合同尚未成立的阶段,而违约责任发生

47、于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所谓“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先后卖给两个买受人。一般而言,两个出卖行为都是有效的,即两个买卖合同都成立并生效,既然两个合同都已经生效,自然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出卖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谁,谁就获得了该出卖物的所有权,另买受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一物二卖”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而适用违约责任,因此,排除A项。购房协议达成后,合同已经成立,关键如何认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转移的效力。有的认为应当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有的认为应当适用违约责任。实际上,登记制度是一项物权公示方式,而物权变动是否公示,不影响生效合同的效力,因此,对于达成的有效合同,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解决,因此,此时如果出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B项。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从合同未生效一般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既然主合同已经生效,自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排除C项。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生效。如果赠与合同生效后,因赠与人家庭生活状况严重恶化的,赠与人有权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实际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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